化妆品通用标签制定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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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标识物,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关该化妆品的信息和使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国家对化妆品标签做出了一些规定。

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成分,并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特性。

2. 生产厂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或投诉。

3. 净含量:明确标注产品容量或重量,有时也要注明净含量单位,如毫升、克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

4. 保质期:标注化妆品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符合产品要求。

一般采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至”的形式表述。

5. 产品功效:化妆品标签上可以宣传产品的功效与特点,但宣传内容不能夸大、虚假或误导消费者,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6. 使用方法:说明如何正确使用该化妆品,包括使用部位、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等。

特别是对于含有特殊功效或使用方法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指导。

7. 警示语:对于一些存在风险的化妆品,如具有刺激性、敏感性或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化妆品,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8. 成分表:在化妆品标签上应当附上化妆品的成分表,明确标示各种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这样能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判断是否符合个人的需求和过敏反应。

9. 批准文号:国家对涉及特定功能或具有特殊药理作用的化妆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的批准文号。

以上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些基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规范,有关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化妆品标签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应仔细阅读标签上的信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并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作、使用化妆品标签,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要求检查化妆品标签,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标签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和图像,确保消费者容易辨认、理解标签上的信息。

2. 标签文字应当清晰、不模糊,字体大小应当适中,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3. 标签上的文字、图像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能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4.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标准汉字,不得使用含有词语流行语、谐音词等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5.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不得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描述。

6. 标签上的图像应当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夸大产品的功效或效果。

7.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像应当清晰、整齐地排列,不得超出标签范围或遮挡其他信息。

三、标签内容1.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

2.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含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表示,不得误导消费者。

3.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成分表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命名。

4.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找到相关的售后服务和投诉渠道。

5.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日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注,确保消费者使用时安全可靠。

6.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适用人群、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等,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7.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相关认证标志,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 内容。
——字体大小的宣称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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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 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 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 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 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 产销售;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 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
(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 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 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 (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 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 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 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 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简化非重要部分的标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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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 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
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 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 后加注字母后缀。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1. 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化妆品标签上应准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用途、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

2. 字体和标注位置: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标注位置应明显易见。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国际通用语言。

4. 涉及成分的标注:对于含有特殊成分(如酒精、防晒剂、香料等)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其成分含量、功效和适用人群等信息,并遵循国家的安全标准。

5. 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标签上应清晰标注化妆品的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

6. 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一定风险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

7.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保质期限。

8. 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签上需要标注相应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9. 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生产或销售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10. 化妆品的净含量:标签上应标明化妆品的净含量,如克数、毫升数等。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

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生产企业地址;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5.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6.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7.成分;8.净含量;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10.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4.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5.净含量;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7.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和质量安全监管现状(1)化妆品行业整体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妆品工业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成为国内比较成熟的行业之一。

我国的化妆品行业开放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较激烈,而且是世界上新兴的化妆品生产基地和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之一。

目前,我国约有化妆品生产企业4000余家,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以珠江三角洲最密集,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分布在广东省,其次是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区。

我国生产的化妆品主要流向是国内市场,也有部分进入国际市场。

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年递增,近几年进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每年40%以上,出口额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超过10%,总消费水平已经进入世界前列,但是我国人均化妆品消费水平较低。

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还具有很大潜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济类型不断丰富,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私营、合资和外资企业比例逐年扩大,多种经济类型共同发展。

许多国际知名化妆品生产集团都在国内设有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办事机构,经营规模逐渐扩大。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知名化妆品企业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开创出了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

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面膜、浴盐、按摩精油等新兴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增长。

(2)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化妆品质量安全涉及研发、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功效验证和安全性评价等众多的环节,不同的环节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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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形式、基本原则和标注内容,使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和外包装符合行业的流通标准。

2 范围
适用于自主品牌及外加工品牌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外包装。

3 职责
策划部根据此标准制定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设计;
品管部根据此标准检测到货标签、说明书及包材。

4 术语及定义
标签:粘贴或连接或直接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放于包装内的说明书。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内装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被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净含量: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保质期: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5 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印在销售包装内置的说明书上。

6 基本原则
6.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

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须正确。

6.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7 必须标注的内容
7.1化妆品的名称
7.1.1化妆品的名称必须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7.1.2化妆品的名称必须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7.1.3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7.2.1必须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7.2.2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7.2.3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3净含量
7.3.1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7.3.2净含量必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7.4化妆品成分表
7.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须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7.4.2成分表须以“成分:”的引导词引出。

7.4.3成分名称的标准顺序
7.4.3.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须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7.4.3.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1%时,可以再加入量>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7.4.3.3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是,须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7.4.4标注的成分名称
7.4.4.1标注的成分名称须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

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7.4.4.2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7.4.4.3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12010”、“CI15630(3)”等。

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7.4.5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第5点的形式标注。

对净含量≤15g(ml)的产品时,按9.1执行。

7.5保质期
7.5.1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5.2标注方法
A.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
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

如标注:“生产日期20020112”或“生产日期见包装”
和包装上“20020112”,表示2002年1月12月生产;
B.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X月”;
C.生产批号的标注:有生产企业自定;
D.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
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

如标注:“20051105”,表示在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

日期也可按照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的顺序。

如标注:“200505”,表示在2005年5月1日前使用。

7.5.3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6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不标注年代号。

没有实习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7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7.8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需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8 宜标注的内容
8.1必要时,可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8.2必要时,可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9 其他
9.1对净含量≤15g(ml)的产品,只需标注化妆品名称、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和生产者的名称的内容,其中其中化妆品成分表可标注第5点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9.2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免除标注净含量和化妆品成分表及7.6—7.8中的内容。

10 基本要求
10.1化妆品标签的内容须清晰、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10.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须是规范的汉字。

10.3根据GB5296.3-2008的规定,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拼写需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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