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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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一、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2.车辆技术档案;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违章记录;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道路、铁路、航空和水路等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快捷和高效。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在进行货物运输前,运输人与托运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运输开始、结束的时间和地点;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信息;3.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和包装情况;4.运输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运输方式和路线;6.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7.责任险的承保情况;8.货物运输期间的货物保护和安全措施;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运输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货物装卸与包装第七条进行货物装卸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第八条货物装卸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装卸技能,并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

第九条进行货物包装时,应当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四章车辆与船舶管理第十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车辆和船舶的拥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必须具备必要的运输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进行货物运输活动。

第五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十三条进行货物运输时,应当加强对货物的保护措施,防止货物受到盗窃、破损或丢失。

第十四条进行危险品运输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和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事件,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跨境货物运输时,应当遵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和手续。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监督和管理全市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2.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委员会,由各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管理范围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3. 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

四、管理措施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1)新企业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车辆和设备。

(2)已存在企业每年进行定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淘汰。

2.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需持有合法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2)从业人员需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安全操作。

3.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1)车辆需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设备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安全运输。

4.运输合同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凡涉及特殊货物或特殊情况的运输,需签订专门协议。

5.运输安全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6.运输效率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客户要求,提供高效的运输服务。

(2)优化运输线路和方式,降低运输成本。

7.运输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制度,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2)对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严格处罚,确保规则的执行。

五、责任和义务1. 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和效率。

3.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1•【字号】包头市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市长牛玉儒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在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以及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信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搬运装卸、托运代理、仓储理货等。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鼓励并支持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和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行政主管机关,并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办法。

工商、公安、物价、劳动、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审批。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5-19(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集装箱运输车辆;(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武政〔1997〕10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6【实施日期】199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11月6日武政〔1997〕101号)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汽车或其他道路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主管部门),其所属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政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货运车辆有有效行驶证件;(二)除固定资产外,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四)有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第七条申请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零担货物运输,备有证、照齐全的厢式零担专用汽车,或其它具有防雨、防火、防盗的厢式专用车辆,并喷涂明显标志;(二)从事大件货物运输,有长度在14米以上、宽度在3.5米以上、高度在3米以上、重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和相适应的设备,驾驶人员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驾驶经历;(三)从事集装箱运输,有一定数量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并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四)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保证危险品货物安全,技术性能和状况符合交通部发布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车辆和相适应的专用设施、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有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五)从事罐装、冷藏、保温等特种货物运输,有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拥有符合规定数量和类型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状况应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三)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且有明确的标识和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五)拥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管理人员应熟悉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资质申请流程(一)企业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停车场地使用证明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车辆、停车场地、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情况。

(四)经审查和核查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的变更与延续(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资质。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道路货物运输作为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本办法旨在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

三、经营资质条件(一)企业注册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车辆要求1、企业应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

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具有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2、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三)人员要求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熟悉道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运输调度、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等人员。

3、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四)场地要求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

办公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通讯设备,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要求。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材料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经营资质时,应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车辆及人员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4、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货物装卸场地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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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
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
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
信誉情况。

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

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
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三、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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