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受教育权
教育平等权

五、建议
1、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减少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政府要加 大教育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的教育投入。 2、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政策。 3、重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平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中 高考加分政策,逐步确立中高考加分的统一标准,完善高校招 生管理制度。 4、完善立法,明确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建立教育平 等权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确保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5、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 6、允许合理差别,但要确立合理差别对待的标准。
2、受教育的待遇平等,即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条件(包括 教育教学的设施、教师)和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这就要 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 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平等的 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使每一个人的受教育权都能得 到公平的保障。 3、平等受教育权要求法律提供平等而有效的保护,未经法 律允许不受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其他主体干涉。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 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 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 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 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 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 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 桃报李? 焦点问题: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 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案例

受教育权的案例受教育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身份、性别、种族、宗教或社会经济地位如何。
以下是关于受教育权的一些案例:1. 印度的教育权利法案:印度通过了教育权利法案,确保每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
该法案规定,政府将提供免费和义务的初等教育,并确保教育的普及和质量的提高。
2. 尼日利亚的女童教育:尼日利亚政府致力于提高女童的受教育权利。
他们推出了一系列计划,包括提供免费的女童教育、改善学校设施和提供性别平等的教育机会。
3. 巴西的教育包容性:巴西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教育机会,包括贫困家庭、残疾人和少数民族。
他们通过提供奖学金、改善学校设施和培训教师来实现教育的包容性。
4. 瑞典的教育自由:在瑞典,家长有权选择他们的孩子接受教育的方式,包括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家庭教育和在线教育。
这种教育自由的政策鼓励了教育的多样性和个性化。
5. 加拿大原住民的教育权:加拿大政府致力于改善原住民儿童的教育权利。
他们推出了一项计划,为原住民儿童提供文化教育,并改善学校设施和教师培训。
6. 韩国的教育优势:韩国教育系统在国际上享有盛誉,他们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政府投资大量资金用于教育,并提供全面的教育服务,包括学校设施、教师培训和教育资源。
7. 澳大利亚的远程教育: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有很多偏远地区无法提供传统的教育。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澳大利亚政府推出了远程教育计划,通过互联网和电视等技术手段,让偏远地区的学生能够接受教育。
8. 日本的高等教育:日本政府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高等教育。
他们设立了世界一流大学计划,投资大量资金用于提升大学的研究和教学水平,吸引国际学生和研究人员。
9. 南非的教育平等:南非政府通过推行教育改革,致力于实现教育的平等。
他们投入大量资金改善贫困地区学校设施,提供免费的教育,并推动种族和性别的教育平等。
10. 芬兰的教育绩效:芬兰的教育系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之一。
他们重视教育质量而不是竞争,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造力培养,为教师提供高水平的培训和福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学目标(一)认知目标识记;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
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义务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权利。
义务教育法有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
我国教育法是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从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免费性三个方面说明义务教育的特征。
列举实例表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运用:结合对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理解,结合自己的学习状况,制定学习小规划。
(二)能力目标初步提高对有关教育方面事例是否合乎教育法律的判断能力。
初步培养维护自己受教育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思想觉悟目标通过对教育作用的分析,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打下铺垫,并由此增强我们热爱学习的意识。
通过对依法施教事例的分析,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法律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作用,由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联系社会上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增强我们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结合受教育即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
教学重点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自学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难点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
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课时导入新课在讲新课前,先请同学们阅读第十一课题、框题和目题,对所学内容有一个粗浅的了解,认识其知识框架。
(阅读后,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师在黑板右上角列出本课的知识总体框架结构。
)这节课,我们学习第一个框题: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请同学们看插图及投影一:自从老一非革命家时年93岁的帅孟奇大姐,率先捐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而实施的希望工程已经历了十个年头。
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条件、资源以及参与教育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努力提高全民受教育水平。
第四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公民参与教育事业,共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受教育权利的保障第七条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设置歧视性入学条件。
(三)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第八条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条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特殊教育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三)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援助。
第九条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民族学校,开展民族语言文字教育。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民族学校、民族班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水平。
(三)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与其他民族学生平等接受教育。
第十条国家保障公民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
(一)国家鼓励公民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二)国家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三)国家建立健全终身教育体系,为公民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
第十一条国家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一)公民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居住地等因素受到歧视。
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

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指儿童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所有的儿童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教育是儿童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实现自我价值和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有利于提高儿童的人文素质和综合素养。
通过受教育,儿童可以获取知识、技能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提高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交能力。
教育还能培养儿童的创造力、创新意识和批判思维,使其成为具备独立思考和问题解决能力的人才。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有助于减少贫困和不平等问题。
缺乏教育机会是导致贫困世代相传的主要原因之一。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可以通过提供贫困家庭和社区的资金支持、免费教育和奖学金等政策,使贫困儿童有机会接受优质的教育,并打破贫困世代相传的恶性循环。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还可以减少不平等问题,使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取教育资源,提高社会整体的平等程度。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有利于实现社会发展和进步。
现代社会对知识和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投资教育是投资国家未来的重要举措。
通过为儿童提供基础教育,培养人才,可以增强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教育还有助于传承和发展文化遗产,培养和保护国家的优秀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承诺。
作为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各国应该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和机制,确保儿童受教育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国际合作和援助也是推动全球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途径,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教育的发展。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对于儿童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该致力于提供免费、义务、优质的教育,通过加强政策、投入和监督,创造有利于儿童受教育的环境。
只有确保儿童能够充分受教育,并实现其潜能的发掘和发展,才能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进步提供持久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旨在规定和保障国家的教育制度、教育质量、教育公平以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该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鼓励并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
同时,教育应当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增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教育应当遵循全面发展人的思想、道德、文化、智力、身体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国家发展各类教育,建立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均衡的教育资源,确保教育公平。
国家还要制定并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建立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机制,保障教育的质量。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学校录取和安全管理的原则。
三、学生权益保护: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财产权益、学习权利等等。
学生受教育期间,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选择教育的自由。
国家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的发展,并加强对特殊教育学生的关爱和指导。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惩戒学生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四、教师的权益保障:教育法在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教师职业道德应当得到尊重。
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的自由和学术研究的权利,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建议。
国家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聘,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家长的教育责任:教育法规定,家庭是培养下一代的基本单位,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家长有义务保障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
同时,家长要积极与学校合作,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共同促进子女的全面发展。
六、教育对外开放:教育法鼓励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支持外国人在中国开展教育活动。
同时,国家还加强对留学人员的培养和管理,促进中外学术交流。
6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资料2014

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资料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必要的受教育条件等方面。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受教育权是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概括起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未成年学生享有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依法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于校门之外。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未成年学生享有受到德智体美劳综合教育的权利。
要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教育,不仅包括文化知识,还要进行德育、体育、美育、劳动等多方面的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教师法》第8条第3项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未成年学生享有获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
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不是对其传授了知识、给予了教育就可以了,还必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法》第29条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就有一项“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对那些工作不负责、教育态度不认真的老师,学生有权利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有权要求更换老师。
法律在规定了未成年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保障受教育权的措施,具体包括:一、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知识结构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什么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1.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的义务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受教育既是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强制性2.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特征普遍性九年义务免费性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施行普及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务教育的法律国家的职责保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的职责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职责家庭的职责国家采取各种法律保障:——可靠保障措施保障公民物质保障:——物质基础的受教育权师资保障:——重要条件3.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履行受教育的(1)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义务青少年要(2)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自觉履行务教育的义务受教育义务(3)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法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许多人士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创新。
我国目前25岁以上劳动人口中受过高中、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只有18%;接近9亿的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4年,还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提高25—64岁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是终身教育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1998年—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
土尔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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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三、获得教育资助权
获得教育资助权是指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 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即按成绩 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 学生,应享有从国家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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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学习成功权
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并达 到合格,学习者就应享有学习成功权,有权要 求国家颁发学习成功的相应证明和证书。 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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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主体——所有公民
(二)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相对人——国家
(三)客体——国家的积极行为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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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具有母体性,可以派生 出各种受教育的“子权利”。 根据受教育权产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教育 权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子权利”:即学习机会权、学 习条件权、学习成功权。 三种“子权利”又可派生出更多的“子权利”:包括 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教育 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和获得教育资助权 ,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
第十章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概述
学习机会权
学习条件权
学习成功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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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教育权概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 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提高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 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16
小
结
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要 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 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 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的基本权利。根据受教育权产生、发展 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教育权划分为三 个阶段的“子权利”,即开始阶段的 “学习机会权”、过程阶段的“学习条 件权”和结束阶段的“学习成功权”。
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机会权是指适龄儿童 进入小学,小学毕业后可升入初级中学学习的 权利。 国家有责任建立免费、公共的学校教育制度, 采取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和奖励、援助入学升学 的措施,甚至为了提高入学水平,有些国家还 通过立法规定为小学 生提供三餐膳食。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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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机会权包括义务教 育以下和以上教育阶段的权利,即幼儿进入学 前教育机构、初中生毕业后升入高中、高中生 毕业后升入高等教育机构及大学生毕业后接受 研究生教育的机会权利。 国家的责任主要是尊重、保护和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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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习机会权
学习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获得生存 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接受任何 等级教育的起点、资格或身份。 作为第一层次的“子权利”,学习机会权又可 派生出三种权利: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 择权和学生身份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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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升学机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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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公正评价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各 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一视同仁的客观评 价的权利。 一般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学校和教 师应当对学生作出出于公心、 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评价, 不能有亲有疏,也不能敷衍了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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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由国家承认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习者 学习经历、学习能力、学术水平等的对外证明 ,具有非常大的公信度。 •因而受教育者在完成规定的学 业之后,应享有证明其完成相 应学业的证书,使学习的成果 得到社会公认,并为继续深造 或成功就业提供前提保证。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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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条件利用权
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当教育条件不具备或不充分时, 受教育者可以向国家主张教育条件建设请求,对于已 有的教育条件,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 大致分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首先是指学校计划安排的正规授 课时间内的上课权,其次是指正规授课时间以外参加 课外活动的权利。
学生身份权是指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在其所在 教育机构拥有学籍进行学习、生活并取得学习 成功的权利。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份权无论何种理由都 不得剥夺,即使是非义务教育阶段,非法定理 由并经法定程序,学生的身份权也不得剥夺。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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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习条件权
学习条件权承前启后,即是前一阶段学习机会 权自然的发展结果,又是后一阶段学习成功权 能否实现的关键。 学习条件权主要包括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 育条件利用权和获得教育资助权三种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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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
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是受教育者请求国家创设保障其 学习权诸条件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 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 教育设施首先是指供学生学习的学校,此外还包括图 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 教育设施建设需要充足的国家财政投入,国家举办学 校教育必须有稳定的国家财政拨款来源,以保证受教 育者的学习条件权。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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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选择权
受教育选择权,即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自由选择 的权利。主要集中在学校选择权和教育种类选择权两方面。
学校选择权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世俗和宗教学校的选择权。
教育种类选择权包括选择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宗教教育、道 德教育、政治教育等的权利。
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选择空间较小,适龄儿童少年一般应选择 全日制公立或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私立学校,并由国家强制保 证。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选择空间大得多,但权利的行使伴随机会平 等的自由竞争,因而只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最后的结果 取决于个人的成绩、能力等条件。
人权法学.第十章.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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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身份权(学籍权)
首先,二战后教育理念的转变,接受教育已成为人人平等享有而由各国政 府保障的基本人权。 其次,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观念已引起权利理论的困惑和混乱,并 逐渐被否定。 再次,把受教育视为义务,还与对受教育本身内容的错误认识有关。 最后,处于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一般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 行为能力,法律也不应使他们负担力不能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