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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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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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1]2号(**年元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大学科研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科学研究及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科技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管理工作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专利申请的管理第三条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统一管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必须按程序填写《**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经过所在部门批准后,连同拟申请专利的技术交底材料或申请文件初稿(电子版)、实施该技术的商业计划(技术经济评价)书(电子版),报学校科技处审查。

第五条经学校审查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由科技处备案并统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有关事宜。

第六条学校本着有利于专利管理、提高申请授权获准率、节约费用、为发明人办理专利申请提供方便的原则,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信誉好、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学校办理专利事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接受学校委托之后至专利申请公告之前,对其所代理的技术方案负有保密责任,并在委托权限内为学校履行代理事务。

第八条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分别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期提出专利申请或对发明人先后排列次序有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科技处会同所属学院(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发明人认为符合非职务发明条件的专利申请,需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第十条在办理专利申请前,发明人应就所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检索,查清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正确划定该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避免重复申请或者申请在后,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XXXX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X)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专利权与专利申请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

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五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XXXX大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七条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二)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需填写《XXXX 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科研处审核评估。

专利费用按照《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利用,保护知识产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在专利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利申请与管理第三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的申请、管理和维权工作。

第四条专利的申请应经过专利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专利的管理与维护,提高专利的利用率。

第三章专利转化与利用第六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应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利用,提高专利的经济价值。

第七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与企业等社会组织进行专利转化合作时,应签订专利转化协议,并明确权益和分配比例。

第八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对外转让专利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签订。

第四章专利维权与侵权处理第九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条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专利维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维护专利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大学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大学所有。

以上内容为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的主体文档示例,供参考使用。

具体情况可根据大学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附件列表1.专利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及职责安排2.专利申请流程图3.专利转化协议模板法律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得到的各种原创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2.专利: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造的合法权利。

发明是指有关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有实质性改进且适于工业应用的创新。

违约行为及认定1.大学及其附属机构出现以下违约行为之一,即为违约行为:–未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批擅自申请专利;–未建立或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未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签订专利转化协议进行合作;–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专利转让合同签订。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使科技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部)。

校办各企业、我校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我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我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1.执行我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1)执行我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2)完成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任务中做出的科技成果;(3)退职、离职、离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4)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在读期间接触的科研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5)对于计算机软件,除以上所述情形外,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物质条件是指:(1)我校的资金;(2)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拔款或者贷款;(3)我校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我校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资料;(5)我校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6)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交付的科技研究、开发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成果的归属,并以我校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为抵押的。

第四条我校知识产权的标的包括:1.我校的专利申请、专利;2.我校的计算机软件;3.我校的商标;4.我校的名称(XXXX大学或XXXX工业大学)、简称(XXXX、兰理工或XXXX工大、甘工大),包括外文名称及其缩写;5.我校的校徽、校标;6.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发表在国内外书刊上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7.我校的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校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扬州大学参照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扬州大学参照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扬州大学参照“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参照“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三期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211工程”和江苏省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三期建设项目,按照学校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对口管理、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三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教务处、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财务处和设备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职责为:(一)筹措建设配套资金;(二)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三)组织项目的实施;(四)研究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向省主管部门汇报建设进展情况。

第五条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三期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一)做好各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二)上报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三)审核各项目年度建设资金后交财务处下达;(四)上报各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和年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五)完成学校三期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项目成立建设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项目负责人任组长,“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责任学院院长任副组长,学术骨干和参与学院院长为小组成员。

各项目建设小组须报学校审批。

项目建设小组具体工作职责为:(一)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与实施;(二)申请专项资金;(三)协调内部资源;(四)建设绩效的自查总结;(五)项目建设的其他工作。

建设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并研究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建设小组每季度将小组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三期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扬州大学参照“211工程”三期建设总体方案》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11工程”三期建设省财政专项经费控制数的通知》(苏财教[2008]165号)文件精神,组织各建设项目严格按要求、按进度实施建设。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教育部令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2017年

《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2017年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科技〔2017〕18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 2017年8月11日扬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积极争取高级别项目和高水平成果,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和科研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学术论著、获奖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及团队立项等。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原则上是以扬州大学为承担(完成)单位的项目或成果。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第四条以扬州大学为第一承担(牵头)单位,本校职工为第一承担人(负责人)的国家级项目(课题),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1.国家级项目A类: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金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大项目)等,每项奖励12万元。

2.国家级项目B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国家基金项目(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1)主要指:国家基金重大项目下设课题、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集成)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项目及其它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个人所得经费在15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青年科学家项目(150万元以上)等,每项奖励8万元。

3.国家级项目C类:国家基金面上项目(资助期为4年)、国家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国家基金项目(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下设的一级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个人所得经费在150万元以下80万元以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青年科学家项目(150万以下)、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每项奖励4万元。

扬州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大学专利项目申请表编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撰写要点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地体现发明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方法),尽量反映出发明的用途或者应用领域。

二、技术领域技术领域是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哪一类技术领域,而不是指发明本身是什么,应当简要说明该发明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三、背景技术背景技术是指与本发明最接近(如用途、功能、结构等)的对比文件。

描述背景技术时,要具体介绍其内容(如目的、构成、效果),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在可能条件下说明原因。

四、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本发明所能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和已经完成了的结果。

2、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为达到上述发明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即技术构思、技术方案)。

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本发明的构造、结构、组织、形状、作用关系、原理等,公开到使本专业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本发明为准。

描述技术方案,不同类型的发明有不同的描述方式。

例如:设备或有形的产品发明:具体说明其零部件的结构及其连接关系、作用关系、动作过程。

方法发明:说明为达到发明目的所必须实施的工艺方法、工艺流程和条件(如时间、压力、温度、浓度)。

组合物或者混合发明(如农药、医药类):说明其主要成份、含量(用百分含量表示)、使用方法、检验结果。

用百分含量表示时,各成份含量之和应等于100%(注意:任意一项下限与其余各项上限之和为100,任意一项上限与其余各项下限之和为100)。

在描述其成份及含量时,尽可能提供其取值或者选择范围,并说明确定该范围的依据或者原因。

3、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与背景技术中的缺陷相比较的结果。

应当清楚、有根据地说明新发明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

例如:产率、质量、精度、效率等等的提高,能量、原材料的节省,环境污染的改进、根除或者防治等等。

描述发明效果,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可以用对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的方法加以描述,尽量不用广告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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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专利项目申请表
编号: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
撰写要点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地体现发明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方法),尽量反映出发明的用途或者应用领域。

二、技术领域技术领域是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哪一类技术领域,而不是指发明本身是什么,应当简要说明该发明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三、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是指与本发明最接近(如用途、功能、结构等)的对比文件。

描述背景技术时,要具体介绍其内容(如目的、构成、效果),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在可能条件下说明原因。

四、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本发明所能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和已经完成了的结果。

2、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为达到上述发明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即技术构思、技术方案)。

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本发明的构造、结构、组织、形状、作用关系、原理等,公开到使本专业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本发明为准。

描述技术方案,不同类型的发明有不同的描述方式。

例如:设备或有形的产品发明:具体说明其零部件的结构及其连接关系、作用关系、动作过程。

方法发明:说明为达到发明目的所必须实施的工艺方法、工艺流程和
条件(如时间、压力、温度、浓度)。

组合物或者混合发明(如农药、医药类):说明其主要成份、含量(用百分含量表示)、使用方法、检验结果。

用百分含量表示时,各成份含量之和应等于100% (注意:任意一项下限与其余各项上限之和为100,任意一项上限与其余各项下限之和为100 )。

在描述其成份及含量时,尽可能提供其取值或者选择范围,并说明确定
该范围的依据或者原因。

3、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与背景技术中的缺陷相比较的结果。

应当清楚、有根据地说明新发明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

例如:产率、质量、精度、效率等等的提高,能量、原材料的节省,环境污染的改进、根除或者防治等等。

描述发明效果,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可以用对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的方法加以描述,尽量不用广告性语言。

五、附图说明应提供能充分反映本发明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有产品总装图、电路图、线路图、工作流程图、方框图、形状示意图等,可酌情选用)。

主要零部件应按顺序作出标记(一般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附图均为示意图,不须标注尺寸及工艺要求。

六、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是对发明的进一步描述,是发明技术方案(第四部分2)的具体化,实施例的内容更详尽。

至少应当提供一个实施本发明的例子。

实施例应当详细、具体地描述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实施和再现本发明所需的一切必要条件,如参数、材料、设备、工具等等,以及必要的规格、型号,如果其中使用新物质或者自己制备的材料,
还应当说明其制造方法。

在描述具体结构时,各构件应标有与附图一致的标记。

附件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
撰写要点
一、外观设计的名称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地体现外观设计的主题和类型,尽量反映出外观设计的用途或者应用领域。

二、外观设计图或照片
(一)图片的绘制1.绘制要求①绘制应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

②绘图应使用制图工具和不易褪色的黑色墨水。

彩色图片应采用着色牢固、
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

③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2.剖视图应标明剖视方向和在被剖视的图上的位置。

3.剖面线剖面线间的距离应与剖视图尺寸相适应,不得影响图面整洁。

4.比例图片中各视图比例应一致。

5.尺寸
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X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厘米X22厘米,并应保证在该图形缩小到2/3 (线性)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楚可辨。

(二)、照片
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制作,轮廓应清晰,应避免强光、阴影、衬
托物
(三)、立体外观设计产品,一般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图片或者照片)六面正投影视图名称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面平面外观设计产品,一般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专利申请,应提交彩色的图片或照片。

三、简要说明主要说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产品的边界情况,是否使用了特殊材料,是否含有色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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