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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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审批[2014]20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审批[2014]203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审批〔2014〕203号)
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报来《关于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定你中心为我省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的培训机构,根据《价格法》和《海南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结合你中心培训教育资质和办班成本核算,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12元/人·学时;
2.建设行业管理岗位培训费14元/人·学时;
3.建设行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费14元/人·学时;
4.职业职能培训费10元/人·学时。

以上收费标准均含培训、考试、证书等费用,教材由培训单位提供,其收费标准按实际购书费用收取。

二、培训教育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培训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培训教育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2014年4月29日
——结束——。

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管理员管理细则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管理员管理细则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管理员管理细则(一)本细则为《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的补充内容,适用于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的认证、职责、考核及奖惩管理。

(二)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员需要参加“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管理员业务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具备担任本单位继教学分登记、审核等工作的资格.(三)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业务能力培训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认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内容包括文件解读、制度学习、档案管理、操作技能等;试卷由省继教网组织专家命题,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

(四)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为“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网"颁发的电子证书,包含持证人姓名、照片、所在单位、单位管理账号、个人学分账号、查询二维码等防伪信息。

(五)省继教网根据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证书设置相应的管理权限。

管理员所在单位变更时,需要更换资格证书,以便调整相应的管理权限.(六)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者将取消资格。

年审由省继教网组织专家考核管理员年度工作绩效,包括:(1)完成不少于5个培训项目的登记、审核工作;(2)项目填报信息规范、完备、准确,符合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要求;(3)能够保质高效完成年度学分登记、审核工作;(4)不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转让管理权限。

(七)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的奖惩办法,遵照学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资格认证制度(一)管理员资格认证制度于2013年9月1日试行,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原有的学分管理权限、资格需重新确认。

(二)各培训机构、学校的学分登记工作必须由本单位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三)学分管理员使用个人账号登录,填写和审核本单位的学分项目.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均责任到管理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琼教职成[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琼教职成〔2014〕69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8月10日召开的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等职业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从2014年开始正式实施,学分登记从2015年开始正式实施。

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给各中等职业学校,供教师个人使用。

三、各有关单位须将在实施学分登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报送省教培院职教部,便于对《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联系人:省教培院职教部郑海涛、汤光伟,联系电话:36652790。

海南省教育厅2014年9月9日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职成〔2011〕17号)文件精神,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全省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简称“学分登记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统一印制,由教师个人保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琼建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2022)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落实到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详见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一)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海南省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

海南省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

海南省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教育(教育时政)》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据南海网消息,最近,海南省教育厅对《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及管理。

新办法规定,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并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制度,【总页数】1页(P13-1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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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近年来,中小学教师的教育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变化和挑战,对教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以保障教师的专业能力为支撑,促进教师能力持续提升,海南省在2012年颁布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业教师须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并将继续教育学分作为教师等级考核的重要依据。

海南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以培养教师的能力及促进教师专业素质的不断提升为宗旨。

根据办法,从业教师每两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获得学分,根据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质量等多维度综合评定学分等级,以及继续教育的专业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政策学习、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既包括中小学教育类课程,也包括社会公共课程。

从业教师要按照海南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参加教育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获得相应级别的学分。

具体来说,海南省要求的继续教育形式有:一、参加由教育学院等学校组织的社会公共教育类专业课程;二、参加由海南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育类专业课程;三、参加教育学院等学校组织的证书类培训活动;四、参加教育学院等学校组织的研讨性活动;五、参加由教育学院等学校组织的中小学教育类专业课程。

根据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内容、时间、质量等多维度,获得相应级别的学分,并在教师的终身教育中加分。

此外,为了进一步改善从业教师的素质,海南省在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方面还进行了详细的实施规定。

为了促进教师的实践能力提升,海南省将参加教师实践活动的学分折算量从每次学分折算10学时增加到每次学分折算20学时。

此外,海南省还将承认学前教育及职前培训、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完成证书教育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让教师更加方便取得学分。

此外,海南省还设立了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统计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工作,对从业教师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考核,促进教师实施终身自我增值。

通过近几年实施海南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从业教师的专业素质有了很大提升,也得到了各方的认可,为提高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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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快知识更新,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尽快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原建设部《建设继续教育规定》及各专业注册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海南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
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企事业单位中已注册的各专业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和具有
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注重质量和效益,积极、主动地为建设事业和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建设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二章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集中培训、学术会议、业务考察、网上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

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周期一致。

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和注册有效期相同。

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条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全国各类注册师专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执行。

正高级、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
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第三章考核、登记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采用学时制。

专业技术人员按不同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经过考核可以获得以下规定学时(各类注册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脱产继续教育培训按实际接受学时计算,1天记8学时。

2、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脱产进修学习,1个月以上,按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应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按当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的1/2计算;半个月以下,按当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的1/4计算。

3、通过函授、网络等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后,按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应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

4、在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或译著10万字以上的记40学时,5万字以上不满10万字的记20学时。

在国家核心刊物及国际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计当年继续教育20学时(合著
者,第二、三作者各计10学时)。

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本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计当年继续教育10学时(合著者,第二、三作者各计5学时)。

在省土木建筑学会和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举办的学术论文评审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1篇,计当年继续教育24学时(合著者,第二、三作者各计12学时);获交流论文1篇计当年继续教育12学时。

5、作为专家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等业务活动,参与本省建设行业职称、论文评审等工作,可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6、参加全国各类注册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编写及命题、阅卷、讲课等工作,每年次每人记20学时。

7、参加全国、本省建设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从事继续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及教材的编写工作,每年次每人计20学时。

8、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按实际有效学时计算,每满1天,计8学时。

第十二条对继续教育对象实行学时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由培训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加建设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从事继续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及教材的编写工作,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参加专业学术活动,
参加有关考试的命题、阅卷及相关评审、鉴定等工作,凭主办单位会议通知、出具的相关证明(含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等)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进行登记。

对于持有多证的人员,只需满足其中一证的学时要求(最高的)即可,其他证书验证予以认可。

参加各类注册师考试的命题和阅卷可作为本注册师的必修课和选修课记入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建设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从事继续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及教材的编写工作,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参加专业学术活动,参与编写教材、授课,参与有关考试的命题、阅卷及相关评审、鉴定等工作可作为各注册师的选修课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统一使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海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国家注册师《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学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职称、继续执业、任职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接受继续教育者,不能延续注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者,不予通过《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年检。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举办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统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申请办理。

证书在登记后加盖海南省
建设职业教育公章方可有效。

有效《继续教育证书》发给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

第十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考核工作,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和续聘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四章培训机构、师资和经费
第十六条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评
估认可后,方可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
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外,可聘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全
省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以及继续教育的登记、验证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建设事业和新科技发
展的要求,依据科目指南,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企事业单位要把继续教育纳入发展规划,督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安排,接受检查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全国各注册师专业委员会制订的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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