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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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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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于 国 家 医 学教 育发 展 中心 联 合 《 国 医 学创新 》 杂志 社 开 展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通 知



世 纪 是 信 息 时代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学 会 、 中华 护 理 学 会 、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 中 国 医 师协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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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学教 育主 管 部 门授 予 学分 。每 2 0 字可 授 予 1 分 。 由 00 学 全 国继 续 医学 教 育 委 员 会或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继 续 医 学 教 育委 员 会 制 定 或指 定 的杂 志 、音像 、 光 盘等 形 式 的 有 关 四新 的 自学 资 料 ,学 习后 经 考 核 ,按 委员 会 规 定 该
( ) 由全 国继续 医学 教育 委 员 会评 审 、批 准 并 公布 1
的项 目。
( ) 国家 级继 续 医 学 教育 基 地 申报 ,由全 国继 续 医 2
学 教 育 委 员会 公 布 的项 目。 2 省级 继 续 医学 教 育 项 目 、
合格 ,按6 , d 时授 予 1 分 。主 讲 人每 小 时授 予 l 学 学分 。每 个 项 目所 授 学 分数 最 多不 超过 1 学 分 。 0
教 育 委 员 会公 布 的 项 目。 ( ) H类 学分 计 算方 法 二 1 、凡 自学 与 本 学科 专 业有 关 的 知识 ,应先 定 出 自学
计 划 ,经本 科 室 领 导 同 意 ,写 出 综述 , 由所 在 单位 继 续
( ) 中华医学 会、 中华 口腔 医学会 、中华 预防医 3
( )项 目主办 单位 授予 相应 项 目类别 的学 分 ,学员 一
所 在 单位 负 责登 记 。
( )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继续 医学教育 委员 会应 统 二 国 外刊 物 1 0—8 学 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笔记]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学分很重要的

[笔记]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学分很重要的

关键字: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省、市(州)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州)级学分3学分。

4、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依此类推)4、国外刊物10-9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8-7学分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省级刊物6-5学分地(市)级刊物4-3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5、科研立项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国家级课题10、9、8、7、6、5、4学分省、部级课题8、7、6、5、4、3、2学分市、厅级课题6、5、4、3、2、1、1学分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第1项、第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三)学分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本省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学分审验依据《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学分审验机构审验工作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行校验人与单位签单负责制。

(一)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在卫生厅注册的医疗机构将单位初审结果签章后,直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二)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注册、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单位初审结果报送卫生局审验签章后,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三)省农垦总局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将初审结果报送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审验签章后,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四)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学术团体,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项目),举办前须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会认定并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和外出学习有关证明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及证明者不予登记学分。

第五条学分审验方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采取填写统计表,逐级签章上报主管职能部门和直接使用管理ICME系统两种方式进行。

(一)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在年终时传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合格的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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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一)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各市、县、自治县批准和公布的县(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权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Ι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Ι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省卫生厅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市、县、自治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地级市、厅级,县(市)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合格标准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Ⅰ、Ⅱ类学分的合格标准见下表:初级卫生人员、在岗的乡村医生,Ⅰ类、Ⅱ类学分的合格标准见下表:教育对象Ⅰ类、Ⅱ类学分不可替代。

四、学分授予(一)Ι类学分授予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Ι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超过10学分。

3、获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科技成果奖(二)Ⅱ类学分授予1、参加地市级、县(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带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临床病理、病历讨论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

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准的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2)获县(市)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2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Ⅱ类4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Ι、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

(五)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

无Ι、Ⅱ类学分要求。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选派到下级部门挂职锻炼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6个月及以下,每月授予2学分;卫生下乡支农以及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每满15天,授予1学分。

无Ι、Ⅱ类学分要求。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

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二)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主办单位发给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该项目监管,在学分证书上签章确认。

(三)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验、认定,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六、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附件2《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本省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学分审验依据《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学分审验机构审验工作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行校验人与单位签单负责制。

(一)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在卫生厅注册的医疗机构将单位初审结果签章后,直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二)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注册、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单位初审结果报送卫生局审验签章后,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三)省农垦总局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将初审结果报送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审验签章后,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四)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学术团体,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项目),举办前须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会认定并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和外出学习有关证明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及证明者不予登记学分。

第五条学分审验方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采取填写统计表,逐级签章上报主管职能部门和直接使用管理ICME系统两种方式进行。

(一)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ICME 系统的政府版中,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在年终时传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合格的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二)未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学分审验的单位,年终时由继教对象将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的《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和获得的《学分证书》,交给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审核后输入电脑,并将初审结果打印逐级报送审验,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最后审验,合格的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为规范、科学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学分审验工作将逐步使用ICME系统,管理最终实现网上审验。

第六条学分审验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将上年的学分初审结果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验。

第七条奖励和处罚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省卫生厅信息网上公布。

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学分审验经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多方筹集解决。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海南省卫生厅。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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