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遏制腐败现象蔓延
抑制腐败的措施

抑制腐败的措施
腐败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不仅破坏了公共利益,而且也导
致了社会不信任和不和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
措施来抑制腐败。
以下是一些很有指导意义的措施:
首先,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我们需要加强反腐败立法和法律
执行力度,使其真正成为震慑腐败分子的利器。
另外,我们还应该加
强反腐败的宣传教育,让人们知道腐败的危害和后果,提高公民反腐
意识。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透明公开的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应该公开其决策过程、财务和经营情况,让公众有权知道政府的
决策、监督和监察行为,从而有效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应该接
受公众的监督和问责,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另外,我们
也应该盲目信任权威和权力,加强民间组织的监督和公众的参与,形
成有效的反腐力量。
第四,我们还需要在经济方面进行改革。
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经
济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杜绝腐败的滋生。
例如,加强上市公司的
监管,禁止公款和权力寻租,建立健全的金融体系等。
最后,在个人方面,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每个人都应该清醒认知到腐败的危害,保持廉洁自律的态度。
我们应该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从自身做起,腐败问题才能真正得到根治。
总之,抑制腐败的措施是多方面的,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不断加强对腐败的打击,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进行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改革,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才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如何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如何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如何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侵害人民的利益,也是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是国家政权衰亡的催化剂。
近年来,我们党在开展反腐败斗争方面作了很大地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仍在不停地滋生和蔓延,毒化着社会风气。
笔者认为,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重视思想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目前对反腐败人们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如无所谓论,认为改革开放了,吃点、拿点、卡点、要点、请点、送点、享受点,是小节问题,还有腐败难免论,无关大局论,与已无关论,无可奈何论,以至认为腐败盛行,已经无法可治。
针对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应当加大反腐败的宣传力度。
特别要加强思想教育,端正认识,提高反腐防变的自觉性。
首先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养,教育党员干部坚决抵制和克服丧失党性原则的行为。
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的侵蚀,筑牢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坚固防线。
要进行“两个务必”教育,教育各级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作风,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思想,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的不良行为。
要进行党风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使每个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
加强自我约束,管住小节,以身作则,自觉抵制腐败。
一、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表现导致腐败的根源主要是权力失控,而要防止权力失控就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制和各种制度。
第一,要加强法制建设。
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按照及时有效的原则,把集体决策、办事公开、集体学习、谈心交友等作为经常化监督的环节来抓,从内容到形式规范起来,形成一套完备的工作制度,使监督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要加强对行使权力的有效监督。
一是要采取上级与下级结合,党内与党外结合的方法;二是要按级负责,从领导体制上保证清正廉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部门中的所有工作人员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使腐败行为逐步失去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抵制腐败现象的几点对策

抵制腐败现象的几点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社会中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关注,因为腐败是妨碍社会进步的主要问题之一。
今天,我将提出几个抵制腐败的有效对策。
1.加强教育教育是一个人从小学到大的过程,是一个人思想品德的养成过程,也是一个人与社会接触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加强道德教育,强调诚实守信,厉行节约,反对腐败,养成平等、公正和法制的观念,这可以培养一个有高度道德观念的人。
学校可以通过德育课、校规校纪、校内监督等方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坚定的道德观念。
2.强化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禁止和惩治腐败的基础,国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腐败的法制建设,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类情况下的行为,同时也要确保司法公正,减少无罪的冤假错案发生。
3.打造廉洁文化氛围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廉洁文化氛围,可以培养人们的正确价值观,同时也可以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积极宣传道德模范和反腐英雄,给予他们社会光荣,让大众了解什么才是真正的时代楷模和好榜样。
同时,加强媒体宣传,监督权力运行,提高公众的反腐意识。
4.建立透明的策略制度透明的策略制度可以摆脱以往的腐败现象。
为政府工作人员颁发职业道德准则,以规范他们工作中的行为,同时规范权力运行的程序,建立透明度高、监督人员多、权力分散的学术架构,这可以让人员对权力分散不伦不类,从而使施权者更加注重用权利服务公众。
5.建立反腐惩罚机制针对腐败行为大力惩戒,建立严格的法规制度与反腐程序,从严处置腐败行为,对于违法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不管是社会中高层人员还是职场普通工作者。
必须保证,对每个涉嫌腐败的人都能行使法律制裁,不分贵贱。
同时,对于举报者,社会也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保护,以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反腐败行为。
如此而来,我信心相信如果我们以上几种方式都能得到有力的执行,必然会对抵制腐败现象起到更好的作用,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清新的社会氛围,与恶行腐败抗衡。
反腐败斗争根除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

反腐败斗争根除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反腐败斗争在全球范围内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
腐败问题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重要举措。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键的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
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立,是根除腐败现象的重要保障。
这种法律体系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明确权责和处罚措施。
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还应与国际反腐败规范接轨,形成有力的国内外合作机制。
第二,加强反腐败宣传教育。
腐败问题的根源之一是公众对腐败的认识不足。
因此,加强反腐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腐败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各种方式,如举办讲座、发布宣传材料、开设研讨会等,普及反腐败知识,加强对腐败的警示教育,激发公众对腐败行为的抵制和举报意识。
第三,完善反腐败监督机制。
反腐败监督机制的建立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途径。
这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加强司法体系建设,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等方式实现。
同时,应建立起涉腐败案件的举报与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腐败。
腐败现象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要想根治它,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加强国际反腐败法律框架、加强情报交流、加强追赃追逃等方式,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反腐败合力。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切实打击腐败现象,阻止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第五,加大反腐败力度,打破"保护伞"。
一些腐败分子背后往往有强有力的"保护伞"。
要想根除腐败现象,就必须打破这种"保护伞"。
为此,应加大反腐败力度,坚决查处腐败分子,确保一律追究,绝不姑息。
同时,还要加强信息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的重要举措,我们相信可以有效的根除腐败现象,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然,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公众和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形成合力,我们才能够消除腐败现象,为全球的繁荣和稳定作出贡献。
防治腐败保护措施

防治腐败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腐败问题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顽疾,对国家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腐败保护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防治腐败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腐败行为的研究和分析,进一步明确腐败行为的界定和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刑事处罚力度和量刑准则。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机构,确保腐败分子受到公正的审判和有效的惩罚。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
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建立起行政、财务、政治等方面的审核系统,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公务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行为。
其次,要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进行监察,发现并处理腐败问题。
三、加强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对腐败的敏感度和对不正当行为的警惕性。
其次,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廉政教育,培养他们的廉洁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同时,还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大众普及反腐倡廉的知识,宣传正义和公正的价值观。
四、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是防治腐败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加强对公共资源分配、行政权力使用、公共财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避免权力滥用和资源浪费。
其次,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和财产变动的监管,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另外,还要加强对金融领域和相关行业的监管,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中谋取私利。
五、促进政府透明和公开政府的透明和公开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建立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其次,要加强政府部门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的公开透明,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要加大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审计力度,保证财务的透明和抵制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防治腐败保护措施是保障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治理腐败措施和成效

治理腐败措施和成效
治理腐败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措施来实现。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治理腐败措施及其成效:
1. 建立反腐败法律制度。
法律是治理腐败的基础,建立完善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可以规范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同时,法律制度也为打击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
监督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制约机制包括各种考核制度、纪律处分制度等,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起到惩戒作用。
3. 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公众是治理腐败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发现和举报腐败问题。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选举等方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推动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4. 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公职人员是治理腐败的关键群体,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可以有效地降低腐败问题的发生率。
这需要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职业道德评价和考核机制。
以上措施的成效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实践,需要政府、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合作。
只有坚持不懈地治理腐败问题,才能为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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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防治“微腐败”

三招防治“微腐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微腐败现象在社会中愈来愈普遍,给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微腐败指的是一些小额度的腐败行为,虽然在单个案件中不会造成过大的损失,但是长期积累下来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防治微腐败,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简单有效的措施,下面就介绍三招防治“微腐败”。
一、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要想有效防治微腐败,必须首先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权力进行约束。
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加强公众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做到阳光治理,确保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可以有效限制公职人员的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二、加强教育和宣传要想根治微腐败问题,必须加强对公职人员和社会大众的教育和宣传。
公职人员应该自觉维护职业操守,增强“官为民、清廉为先”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
社会大众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防范微腐败行为。
加强教育和宣传,可以有效增强公职人员和社会大众的廉洁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遏制微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三、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要想有效防治微腐败,必须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对廉洁和腐败行为进行及时、公正的奖惩。
对于廉洁的公职人员,应该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公职人员廉洁奉公的积极性。
对于腐败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坚决予以惩处,形成严明的纪律和法律约束。
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也可以有效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责任感。
要想有效防治微腐败,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教育和宣传、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等。
只有通过多管齐下的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微腐败现象的蔓延,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朋友们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到微腐败防治的工作中来,共同营造廉洁高效、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

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引言:腐败是全球面临的普遍问题,对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腐败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击和治理腐败。
本文将探讨一些主要的腐败治理措施,并分析其效果和挑战。
正文:1. 加强法律与法规打击腐败的第一步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与法规。
各国都意识到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才能有效打击腐败行为。
这些法律提供了对腐败行为的定义以及惩治机制,并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
举例来说,中国建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和法律框架,如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打击腐败行为。
然而,制定法律与法规只是治理腐败的第一步,如何有效执法才是关键。
2. 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并享有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来调查和起诉腐败分子。
例如,马来西亚成立了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它负责调查和起诉所有与贪污和腐败相关的案件。
这些独立机构的建立是为了避免政府内部的干预和影响,从而提高打击腐败的效果。
然而,这些机构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政治干预、缺乏独立性和不透明性,这都可能导致其治理腐败的能力受到限制。
3. 加强国际合作腐败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能有效治理。
因此,国际合作成为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通过促进信息共享、提供经验和专业知识,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
同时,一些国际公约和协议也设立了反腐败的具体框架和机制。
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旨在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腐败。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机构来保护公共财产、追回赃款和资产,并提供协助和支持。
然而,国际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政治和经济利益冲突、国家主权和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这都可能影响合作的成效。
4. 落实透明度和问责制度透明度和问责制是治理腐败的关键要素。
透明度要求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行为和决策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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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腐败现象切实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关于建立防腐备案机制的设想
重庆市三峡监狱——王俊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近些年来突飞猛进地发展,经济活动的增加和资金流动频繁催生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而民众对现存腐败现象的了解多是不全面甚至是过于悲观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如何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引导民众建设新兴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从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成功经验来看,注重预防是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基本理念,也是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只有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既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重要的就是要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
笔者认为,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首先要做的就是正确、理性地对当前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做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从腐败的产生源头、表现形式、造成的影响、以及在当前经济建设各行各业渗透的深度、广度作出一个定性、定量的分析,这样不仅有助于给反腐败斗争提供真实、有力的现实依据,而且更有助于给民众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从而有力地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有序发展。
一、搞清目前腐败的存在形式
如何正确地对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做出正确而客观的评价,从而保证我们能够真正地从爆发腐败的源头上防治腐败,从容易滋生腐败的现行制度上防治腐败,促进我们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了解的就是容易滋生腐败的相关机制。
在当前的社会中,腐败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同样也充斥在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由制度引起的腐败更是五花八门。
仅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目前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例:
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导致腐败的原因相关对策
选择性执行任务没有落实执行的法例及不清晰的政策检讨法例并制订实际可行的政策
滥用职权监管不足及指示不清执行监督人员问责制度及订下清晰的指示及权责
行政延误繁复及不必要的程序简化程序,订立服务标准及监察进度
机密资料外泄缺乏足够管制措施制定适当的机密资料保安措施
公众对其权利及义务认识不足政策及工作程序缺乏宣传提高政策工作程序的透明度
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不难看出,导致腐败的原因无非就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及行政政策规定不清,给腐败者提供了规避的机会;二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或监管不利,缺乏有力的制衡和打击力度;三是繁杂的行政程序及不必要的中转环节,给了腐败者滋生繁衍的有机土壤,也就是说行政手续的线延伸得越长,越容易产生腐败;四是由于对有关政策的宣传缺乏力度,再加上工作缺乏透明度,使民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有暗箱操作”的怀疑,导致民众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
在刚才列出的项目中,涉及到了我们日常所接触到的方方面面,因此,国家有必要在一定的经济建设时期内对涉及行政、事业等行业的岗位分门别类地进行摸排,根据该岗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对象人群并结合以往出现的腐败行为个案及腐败发生频率,对各行政、事业等行业的岗位进行腐败指数(相对发生腐败行为的几率)进行评估。
然后,国家根据评估的结果,在立法及行政手段上加以调控或制衡(如在基础建设时期,交通建设类的岗位腐败指数较高,尤属交通厅长。
有四川、河南等几省市数任交通厅长腐败案为例)。
对于经过全面调查后,综合评价认为容易滋生腐败即腐败指数较高的岗位,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无必要的行政价值的岗位及环节,可以进行取消;对于权力过于集中的职位,国家可通过行政干预或立法来加以制衡。
二、对腐败现象存在的深度、广度做出正确的评估
腐败犯罪是无形的,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和查处的难度也是最大的,而每件腐败案件的涉案金额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也往往是巨大的。
因此,这就要求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存在的腐败现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对其存在的深度、广度、以及对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民众心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做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使民众对当前存在的腐败现象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从而增强反腐败的信心,安心地从事经济建设,同时,国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预防机制。
这样,国家就可相对地对腐败行为有一个总体的掌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预防和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不再象以前花费了高昂的办案成本却仍总是处于一个尴尬的被动局面。
三、对因腐败所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失作出综合评估
腐败的“标的”是经济利益,腐败者因腐败行为获得了非法的经济利益,与之相对应的,国家就因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造成了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
相比之下,国家失去的却不只经济利益本身,因腐败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在一定范围内会对国家的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的精神文明建设上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
又因腐败者或多或少在职时担任一定的公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地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指数,从而影响政府的行政行为,阻碍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因腐败所造成的国家利益方面的损失做出一个客观、全面
的评估,以作为国家制定宏观政治、经济政策的参考指数,同时也作为制定防腐政策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四、理性深层次地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建立普遍性的防腐备案机制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纪委报告,在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指出:“由于诱发腐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制约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些因素还存在,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可能易发多发,反腐败任务还艰巨繁重。
”这两个“一些”耐人寻味、引人深思。
由此,我们不防换个角度来考虑,既然导致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我们不防引入“无赖原则”,按照“无赖原则”设计、制订并逐步完善防腐制度。
在我们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往往设定一个前提:即领导干部的职务越高,就想当然地认为其觉悟越高、素质也越高,在普通民众的潜意识中更是变相地把领导干部“圣人化”了。
在这个前提下设计、制订的制度,从经济上不考虑领导干部的利益,而从政治上则把领导干部游离于监控对象之外,于是难免产生“工作并腐败着”的领导干部。
正如胡长清所说的“当官当到一定级别,就如同羊进了牛栏,牛栏的缝隙很难防住羊的进出”。
“无赖原则”是英国学者大卫·休谟提出的法制建设原则,其中心思想是:在设计、制订法律和规章制度时,应假设人人都是无赖,除了私利没有其他目的。
列宁也曾经说过:“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精神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
”笔者主张的“无赖原则”,并非对领导干部不信任,而是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因此我们从制度上应遵循“无赖原则”,在以上三个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普遍性的防腐备案机制,对腐败指数较高的职位和人员建立特别腐败备案体系,并加大监督力度,完善预防腐败机制的相关内容。
对腐败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反腐斗争也不是松一时紧一时,或有了案件加紧反、没有案件整日闲,而应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真正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五、结合国情,不断更新防腐举措,建立切合实际的防腐长效机制 毋庸质疑,腐败现象在现在的国际社会中都是存在的,同时也是影响各国经济发展的“头号”毒瘤。
针对腐败现象,各国根据本国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了切合本国实际的反腐措施。
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面对不断变化的腐败形式,我们应如何不断更新反腐举措,来完善我们的反腐长效机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2005年10月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联合国
反腐败公约》通过后,对我国在国际间展开合作并遣返有关腐败犯罪人员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可以预期,公约将会促进国内相关反腐败的预防、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
然而,据笔者的了解,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凡与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权力有关并由此带来个人法定利益以外的,均属腐败。
也就是说,不管这种官员个人利益是有形还是隐形、是即期还是预期,只要这种个人利益的取得与公权有关,且是非法定的,都是公约所规定的腐败行为。
而相比之下,在我国对官员腐败行为的界定,虽然在法律上有受贿等罪名,但却远没有上述公约所具备的完备,那么有明确的概念内涵与外延。
例如,假如按照公约中对腐败的界定,我国现有官场的“三公”费用,还尚只停留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定阶段,且伸缩性还相当大。
而这,不仅给反腐败中的罪与非罪认定造成困难,而且即使对有些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仍属腐败的官员行为,也应该设立对应的制度加以预防和监督。
所有这些都是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式、新情况,国家立法也必须不断更新,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