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3篇)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以下是一份针对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规定,总字数约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工作环境的电气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管理要求: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安全、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负责人:每个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第七条备案登记: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奖惩制度:对于违规操作、违规使用、违规维修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第九条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新投运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 外观无损坏,电气连接可靠,不得存在漏电、短路等现象。
3.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过电流、过载、漏电等保护装置。
4.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并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使用:1. 不得超过电气设备的额定负荷。
2. 禁止在电气设备的周围涂抹易燃物质。
3. 禁止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改动和调试。
4. 禁止将电气设备用于非其定位的功能。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维修维护:1. 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
2.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电,并使用适当的绝缘工具和防护设备。
3. 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或组装不合格的配件。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1. 电气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修复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 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得随意移动、调换、增减或改变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接线方式。
二、不得接触或靠近未知标识的电气设备或裸露线路。
三、凡未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任何人不得接触及导电设备或有关转动部位。
四、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国家防爆、防火规定,不合格者禁用。
五、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停电进行,严格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
六、检修线路时,必须安装接地线,挂警示标志牌。
七、操作人员在操作电气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使用电气安全护具。
八、禁止乱接电线、乱接电器、擅自换保险等。
九、电气设备着火时,先切断电源。
灭火时戴防护用品,用二氧化碳、干粉、沙子扑救。
十、检修设备与未停电设备之间加装临时遮拦,应保持安全距离。
十一、电气工作人员到现场检修,一定要与生产人员联系,待同意后,方可检修。
十二、在配电室工作要采取防止触及及运行设备的措施。
十三、供电柜、ups等电力设施需悬挂安全标志。
十四、雨季、雷电天气、大火等恶劣天气需要做好电力线路的特殊巡检,一般巡检周期至少一周一次,并做好记录。
十五、利用夜间易发现变压器、高压线路漏电打火的特点,做好夜间电力线路、电力变压器的巡检工作。
十六、做好电力设备及安全工具的年检工作。
十七、电气维修,需两人进行,一人维修操作,一人监护。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电气设施的管理1. 责任单位应根据电气设施的规模和性质,设立专职的电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电气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气设施档案,包括设备参数、运行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3. 所有电气设施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
4. 电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安装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2. 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所需负荷、线路容量和接地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电源线路和控制线路应有明确的区分,严禁混淆使用。
3.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运行,并在设备上标明相关信息和警示标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运行应保持平稳,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操作、移动设备或改变接线。
2.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设备的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维修人员进行。
3.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电气设备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老化设备、漏电、过流等问题。
第五章电气事故的处理与应急措施1. 电气事故发生时,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止电措施,并及时报警,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人员的安全。
2.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对电气事故的处理情景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3. 电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外部施工单位的管理1. 外部施工单位进入责任单位的电气设施区域前,必须向责任单位提供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相关信息,并经相关审批和备案。
2. 责任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外部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线路和接线。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安全,维护人身财产安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及规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二条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及规定,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
未通过检验的设备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条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其安全性能。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气接线、电气元件磨损、设备接地等。
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高压电气设备应有专职电气工程师或者相关人员负责管理,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相关人员应持有合格电工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电气设备应设立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章电气线路安全管理第六条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及规定,避免出现电线裸露、交叉、搭接等现象,以及线路过长、过载等问题。
第七条电气线路应定期巡检,并保持通道畅通。
巡检记录应详细并规范,记录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电气线路维修时应采取断电措施,并由专业电工进行维修。
在维修期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他人误碰或者危险发生。
第四章电气用电安全管理第九条用电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电气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用品。
第十条用电单位应在安全区域内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室内外用电线路应布置整齐,并做好绝缘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用电设备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在电器设备上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电气故障、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用电单位应及时切断电源并报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第五章电气操作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电气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电工证书,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电气操作人员应清楚了解有关电气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规程,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电气操作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职责3.1制造部负责电气设备的采购、验收及设备的档案实施归口管理。
并负责定期的电气设备维护检查和监督。
3.2制造部负责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新安装电力设施安全评审。
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评审。
3.3能源供应厂负责对公司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督促和帮助各单位搞好电气设备的使用。
3.4各相关单位负责对电气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并负责做好自查工作。
4.管理内容4.1电气设备安全管理4.1.1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各相关单位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4.1.2对新装、增容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
4.1.3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
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4.1.4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能源供应厂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送电。
4.1.5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
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能源供应厂可按规定暂停供电。
4.1.6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行,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4.1.7配电房应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电气设备在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气安全管理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电气安全管理进行详细探讨,包括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测等方面的规定。
一、电气设备的安装规定1. 根据国家电气安全标准,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电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在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勘察和设计,保证供电电压和负荷与设备相匹配。
3. 安装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排水条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防止发生火灾和漏电等事故。
4. 在进行电气设备接地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接地电阻符合规定范围。
二、电气设备的使用规定1. 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正确操作,严禁随意改动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2. 长时间使用电气设备时,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4. 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确保自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电气设备的维护规定1. 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2. 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 对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电气设备的检测规定1.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对特定类型的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鉴定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 检测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和工具,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3. 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归档,以备后续参考和查询。
总结:电气安全管理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测。
电气设备及线路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气设备及线路安全管理规定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懂技术、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各负其责,科学操作,当班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3、司炉工当班时,严禁饮酒、睡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锅炉房。
有急事需要处理时,应在停炉后或带班人来后方可离开锅炉房。
4、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保持各种设备的完好,清洁无污,消除跑、帽、滴、漏。
5、认真做好锅炉和辅助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6、根据环境温度的变化,在保证供暖温度的前提下,尽量节省燃料。
7、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熟悉锅炉各部位的性能和主要结构。
8、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故障未处理不得交班,待处理后方可交班。
10、保持好锅炉房内外环境卫生,做到随时清扫,文明值班。
电气设备及线路安全管理规定(2)是指在工业企业、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等使用电气设备和线路时,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常见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安全管理规定包括:1. 负责人安全责任:规定相关负责人应当负责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2. 设备安装与维护要求:规定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定期检查设备正常运行。
3. 电气线路敷设:规定电气线路敷设时要考虑线路的绝缘、敷设路径、线缆截面等要素,确保线路安全可靠,避免暴露风险。
4. 用电安全操作规定: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乱拉乱接电缆、乱用电源插座等行为,确保用电安全。
5. 防雷与接地保护:规定工业企业、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防雷和接地保护,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3篇)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了保障国家电网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误操作引发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企事业单位、施工单位、维护单位等。
二、目的电气误操作是造成电气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本规定旨在强化对电气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
三、责任分工1. 公司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电气误操作的防范工作,并做好相应的组织和安排。
2. 电气工作人员要对自己的操作行为负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
3. 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电气操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四、安全培训1. 入职培训:对新进入企事业单位、施工单位、维护单位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入职培训,重点介绍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2. 岗前培训:每位电气工作人员在上岗前都必须进行培训,包括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方面。
3. 定期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
五、操作规程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执行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忽视规程。
2. 个人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电气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要正确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绝缘手套等,确保人身安全。
3. 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给专业人员处理。
六、安全检查1. 日常检查:每位电气工作人员在上班前都要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状态正常,不存在故障。
2. 定期检查:公司要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3. 专项检查:针对重要设备或工作岗位,公司可以组织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七、电气事故的处理1. 发生电气事故时,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迅速进行紧急处理,保护现场。
2. 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安全监督部门,主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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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分厂、部门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用电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电气工作
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 用电
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 职责
3.1 工厂管理部
3.1.1 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3.1.2 对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3.2 分厂
3.2.1 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3.2.2 负责本分厂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2.3 编制本分厂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电气安全基本要求
4.1.1 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设备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 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
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电气安全检查内容:
a)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是否健全落实;
b)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
c)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d)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e)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 电气工作人员要求
4.2.1 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
4.2.3 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作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 工程设备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
4.2.6 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7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3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
4.3.1 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
4.3.2 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现场。
4.3.3 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 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 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 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用具。
4.4 安全标识
4.4.1 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说明等。
安全标识必须清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
4.4.2 电气操作移动标志牌必须采用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4.5 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安全要求
4.5.1 电气设备在特殊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
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环境的有:
a)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
b)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
c)异常潮湿;
d)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 对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使用。
4.5.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根据国家(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经过相关防火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
4.5.4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
4.5.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6 用电安全要求
4.6.1 用电应根据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6.2 用电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拆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
4.6.3 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4.6.4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行,工作前应根据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控制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6.5 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
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
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4.6.6 停送电联系应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电话联系必须互通姓名,联系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
4.6.7 电气工作前或间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4.6.8 当有必要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使用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按低压带电工作要求操作,并设专人监护。
4.6.9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6.10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6.11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导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PE)。
4.6.12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PE)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6.13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PE)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在使用移动式低压设备时,设备金属外壳或安装的构架应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应有保护接地(PE),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
4.6.14 应建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6.15 自备发电装置要建立管理制度,有防止并入供电电网的隔离措施,并由专人操作。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