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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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张贴管理制度

失物张贴管理制度

失物张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失物的管理和服务,发挥社区志愿者失物招领工作的积极作用,完善失物招领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失物招领工作。

第三条社区失物招领工作应当遵循“主动服务、保护隐私、公平公正、及时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失物招领工作应当与公安、民政、交通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失物招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社区失物招领工作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失物登记第六条社区失物招领工作须设置专门的失物登记处,每天按时开放,接受失主的报失和招领者的招领。

第七条失物登记处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失主和招领者,并及时记录失物登记信息。

第八条失主报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详细的失物描述等信息;同时应当签署相关的报失登记表。

第九条招领者招领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详细的招领物品描述等信息;同时应当签署相关的招领登记表。

第十条失物登记处应当严格保护失主和招领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失物管理第十一条失物登记处应当对登记的失物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确保失物安全。

第十二条失物登记处应当及时进行失物信息查询,以便失主和招领者查询失物。

第十三条失物登记处应当定期对失物进行清查,及时清理无主失物或已认领的失物。

第十四条失物登记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记录和管理失物登记信息,方便失主和招领者查询。

第四章失物归还第十五条失物登记处应当及时做好失物的归还工作,保障失物快速准确地归还给失主或招领者。

第十六条失物登记处应当保持与失主和招领者的联系畅通,及时通知归还事宜。

第十七条失物登记处应当核对失物和失主或招领者的信息,确保失物归还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失物登记处应当要求失主或招领者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以确认其真实身份和权利。

第五章失物处理第十九条对于长时间无人认领的失物,失物登记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关注的失物,失物登记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方面进行宣传和报道。

学校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学校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失物招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师生员工的失物招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校园管理中心负责失物招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失物招领工作,协助校园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3. 学生会负责协助校园管理中心进行失物招领宣传、组织志愿者参与失物招领工作。

4. 全体师生员工应积极参与失物招领工作,共同维护校园秩序。

四、失物招领流程1. 报失:失主在发现失物后,应尽快到校园管理中心或各学院(部)失物招领处进行报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查询:校园管理中心或各学院(部)失物招领处工作人员对失物进行登记、整理,并通过校园广播、海报等形式进行公开招领。

3. 招领:失主凭有效证件到失物招领处领取失物。

若失主无法亲自领取,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失主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证件。

4. 归还:失主在领取失物后,应签字确认,并对失物进行清点。

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 未招领物品处理:失物招领期满,未招领的失物由校园管理中心进行统一处理。

五、失物招领注意事项1. 失主在报失时应详细描述失物特征,以便工作人员快速查找。

2. 失主在领取失物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以便核实身份。

3. 失主在领取失物过程中,如发现失物有损坏,应及时与校园管理中心或各学院(部)失物招领处联系。

4. 失主在领取失物后,如发现失物与原物不符,应在24小时内向校园管理中心或各学院(部)失物招领处反映。

六、奖惩措施1. 对积极参与失物招领工作、表现突出的师生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故意破坏、丢弃失物或妨碍失物招领工作的师生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 对故意隐瞒、谎报失物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师生员工,给予严肃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订。

公司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公司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公司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一、目的
制定失物招领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公司内遗失物品能够及时、准确地返回失主手中,同时减少因物品丢失而引发的安全隐患和不必要的纠纷。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办公区域、公共空间以及配套设施区域内发现的遗失物品管理。

三、责任主体
1. 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监督失物招领制度的执行。

2. 各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失物招领工作。

3. 安保部门负责对捡拾到的物品进行初步分类和保管。

4. IT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如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

四、操作流程
1. 发现遗失物品的员工应立即上报给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交给安保部门。

2. 安保部门收到物品后,需记录详细信息,包括物品描述、发现时间地点及上交人信息,并在24小时内公布于内部网络平台。

3. 失物招领信息将保留30天,期间失主可随时认领。

4. 失主认领需提供物品的详细描述和相关证明,经确认无误后方可领回物品。

5. 对于无人认领的物品,由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处理方式,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捐赠、拍卖等。

五、保密原则
1. 所有参与失物招领管理的员工必须对失物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失主的个人信息。

2. 未经失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看他人失物记录。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故意隐瞒不报的失物,一旦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冒领他人物品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全运会遗失与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全运会遗失与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全运会遗失与失物招领管理制度全运会是我国最高水平、最大规模的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

在比赛期间,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观众和参赛者遗失个人财物。

为了保障全运会期间的秩序和观众权益,制定了全运会遗失与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全运会期间的遗失与失物招领工作,保障广大观众和参赛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遗失物品的管理1. 遗失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提包、手机、钥匙、钱包等个人财物。

2. 发现遗失物品的人员应立即交由现场工作人员或安保人员,并填写遗失物品登记表。

3. 遗失物品登记表应包括遗失者的姓名、联系方式、遗失物品的描述、发现地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

4. 登记完遗失物品后,现场工作人员或安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将信息录入遗失物品招领管理系统。

三、失物招领程序1. 观众或参赛者发现失物后,应立即上报给现场工作人员或安保人员,并提供相关信息。

2. 现场工作人员或安保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核对遗失物品登记表中的信息并进行比对。

3. 如核对无误,现场工作人员或安保人员应将遗失物品交还给失主。

4. 如遗失物品无法立即找到失主,现场工作人员或安保人员应将遗失物品妥善保管,并通过招领系统发布相关信息和通知。

四、失物招领公告1. 失物招领公告应包括遗失物品的描述、发现地点和时间。

2. 公告可通过大屏幕展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

3. 失主发现公告后,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认领手续。

五、失物处理1. 遗失物品经过一定期限无人认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2. 高价值、有特殊意义的遗失物品可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以提高找寻失主的几率。

六、责任追究1. 现场工作人员或安保人员对遗失物品管理不到位,导致物品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故意隐瞒、私自占有他人遗失物品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运会遗失与失物招领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广大观众和参赛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单位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单位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失物招领工作,维护单位秩序,保障失物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失物招领工作。

第三条失物招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失物能够及时、准确地返还给失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失物招领办公室,负责失物招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失物招领办公室职责:1. 制定和完善失物招领工作流程和相关规定;2. 接收、登记、保管、处理失物;3. 公布招领信息,组织失物招领活动;4. 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失物事件;5. 对失物招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失物招领办公室的工作,共同做好失物招领工作。

第三章失物招领流程第七条失主发现失物后,应立即向失物招领办公室报告,并提供以下信息:1. 失物的基本情况(如名称、数量、特征等);2. 失物的丢失地点和时间;3. 失主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失物招领办公室接到失物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失物。

第九条失物招领办公室应在单位内部公告栏、网站等渠道发布失物招领信息,告知失物的基本情况和招领方式。

第十条失主根据公告信息,到失物招领办公室认领失物。

认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件;2. 与失物相关的证明材料;3. 失主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失物招领办公室对认领人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失物返还给失主。

第四章失物处理第十二条失主在规定时间内未认领的失物,由失物招领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失主仍未认领的失物,经失物招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进行以下处理:1. 对于无法找回失主的失物,可进行捐赠、报废或出售;2. 对于有特殊价值的失物,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失物招领办公室应定期对失物招领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工作规范、高效。

第十五条单位应定期对失物招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流程的规范性;2. 招领信息的准确性;3. 失物处理的有效性;4. 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态度。

银行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银行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银行失物招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客户遗失贵重物品后的权益,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和服务形象,规范失物招领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失物,是指客户在银行遗失或落下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卡、贵重证件、首饰、数码产品等。

第三条银行失物招领管理应坚持“诚实守信、主动归还、保密安全、便民利民”的原则,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银行的声誉。

第四条各分支行应当建立健全失物招领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程序流程,确保失物招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失物登记和保管第五条客户发现遗失物品后,应当第一时间向银行工作人员报告,并提交遗失物品的相关信息和证明。

第六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遗失物品的种类、数量、特征、颜色、规格以及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发放遗失物品登记凭证。

第七条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管柜台或保险箱,对登记的遗失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并根据登记情况制作失物清单,并在银行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以便失主前来认领。

第八条遗失物品因特殊原因无法归还时,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和保管,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失物认领第九条客户认领失物时,应当携带遗失物品登记凭证、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前来认领。

第十条银行应当对客户认领的遗失物品进行严格核对,确保失物归还给合法失主,并要求认领客户在失物招领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如客户不能亲自前来认领,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对于无法及时认领的遗失物品,银行应当定期公示及通知失主认领,一定期限后,未认领的遗失物品可进行公益处置。

第四章物品处置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无法及时认领的遗失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保障其安全,避免遭到损坏或失窃。

第十四条对于未认领的遗失物品,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益处置,并在处置后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公益处置的遗失物品所得的财产,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时限内上交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工作督导和评估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失物招领管理督导机制,定期对失物招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对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店内失物招领管理制度范本

店内失物招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店内失物招领管理,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店内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店内所有失物招领事宜,包括失物拾取、登记、保管、招领、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失物招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失物的安全、有效回收。

第二章失物拾取与登记第四条顾客或员工拾到失物后,应立即向店内管理人员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条管理人员接到失物报告后,应立即对失物进行清点,并详细记录以下信息:1. 失物名称、数量、特征;2. 拾取地点、时间;3. 拾取人姓名、联系方式;4. 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六条失物登记后,管理人员应将失物妥善保管,并设置醒目标识,以便顾客查询。

第三章失物招领第七条失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寻找失物:1. 前往店内失物招领处查询;2. 通过店内公示栏、广播、社交媒体等渠道查询;3. 联系拾取人或管理人员。

第八条失主前来认领失物时,应提供以下证件:1. 身份证件;2. 失物招领登记表;3. 管理人员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管理人员核对失主信息及失物后,确认无误,方可办理失物领取手续。

第十条失主领取失物时,应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失物处理第十一条失物招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过期未领取的失物,视为无主物品。

第十二条失物招领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员应对失物进行以下处理:1. 对失主有明确线索的,通知失主前来领取;2. 对失主无明确线索的,在店内公示栏、广播、社交媒体等渠道公告;3. 公告期届满后,失物归店内所有,可用于店内公益事业。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失物招领职责,确保失物安全、有效回收。

第十四条对拾取失物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玩忽职守、泄露失主信息或擅自处理失物的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店内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医院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医院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失物招领工作,保障患者、家属和医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范围内所有失物招领工作。

第三条医院失物招领工作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失物招领中心,负责失物招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失物招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接收、登记、保管、查找、归还失物;(二)负责发布失物招领公告;(三)负责与患者、家属、医院工作人员等沟通协调;(四)负责对失物招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失物招领流程第六条患者或家属在发现失物后,应立即向失物招领中心报告。

第七条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一)对失物进行登记,包括失物名称、数量、外观、特征等信息;(二)向患者或家属了解失物情况,包括失物地点、时间、原因等;(三)对失物进行拍照、录音等证据采集;(四)发布失物招领公告。

第八条患者或家属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找失物:(一)关注医院失物招领公告;(二)拨打失物招领中心电话咨询;(三)到失物招领中心现场查找。

第九条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到失物认领申请后,应进行以下工作:(一)核实认领人身份;(二)核对失物信息;(三)归还失物。

第十条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在归还失物过程中,应确保以下事项:(一)归还失物时,应确保失物完好无损;(二)归还失物时,应向认领人说明失物情况;(三)归还失物时,应提醒认领人妥善保管。

第四章失物处理第十一条失物招领中心在以下情况下,可对失物进行处理:(一)失物招领期限届满,失主未前来认领;(二)失物招领期限届满,失主放弃认领;(三)失物招领期限届满,失物无法归还。

第十二条失物招领中心在处理失物时,应确保以下事项:(一)妥善保管失物,防止丢失、损坏;(二)在处理失物前,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处理失物所得款项,应上交医院财务部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医院对失物招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失物招领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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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失物招领管理制度
一.值班制度
为加时发汽车运输公司对遗失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管理,维护失主的权益,进一步弘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营造温馨和谐的环境。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1、失物招领处地点:清镇市云岭东路时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服务质量部
2、失物招领处值班时间:周一到周五每天上午:8:30-12:30下午:2:30-17:00
3、值班要求:
⑴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做好登记工作,如有人上交拾物应做好登记、保存;如有人认领物品,须格外谨慎,以防冒领、错领和重领。

⑵值班时应注意保持办公室卫生,爱惜办公物品如桌椅、记录本、
笔纸、工作证和钥匙等。

所有东西用完后都要归位,摆放整齐。

更重要的是保护好上交的物品。

4、储存制度:
⑴物品储存前要仔细检查其是否完好无损,并做好记录工作后存放到专用的失物存放柜。

⑵发现有物品丢失、损坏、霉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⑶所有物品如有人为毁坏,责任人员应主动赔偿,不得推卸责任。

⑷所有物品一律不得带回私用。

5、登记制度:
⑴所有表格应认真填写,要求笔迹清晰,不得潦草,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遗漏事项;登记失物时需贴好编号,以便查找。

⑵填写认领表格表时应仔细查看其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防冒领、误领和重领。

6、奖惩制度:
⑴对冒领、挪用、侵吞、损毁失物的,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处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⑵对于多次拾物并主动上交的驾驶员或单次拾获物品贵重者,本公司将及时张贴红榜对其进行全公司通报表扬。

⑶对于故意冒领和重领的失主一经查出本公司将上报派出所处理。

二、失物招领流程
1、拾物接收
⑴拾到失物的驾驶员将失物交至质量服务部,值班人员协助其填写登记表。

⑵值班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交回本公司拾物做好图片留存记录。

⑶接收到的失物,由值班人员存放。

2、失物认领
当工作人员确定领取人所描叙的失物特征与失物登记表上的信息相
符后,需让领取人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驾驶证)办理认领手续,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将原物归还失主,失主在确认物品无损坏后填写失物领取表即可。

三、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在认领过程中应本着认真负责、无私奉献的精神,认真确认失物与登记表描述的特征是否相符,以防出现差错。

2、当拾物内有提示失主身份的物品时,应主动与失主取得联系。

3、在确认失物是否属于认领人时,值班人员应注意态度及用语,小心谨慎,做到细心但不苛刻。

4、注意失物的保管,存放失物的柜子不用时须锁好。

四、其他
1、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质量服务部主管负责检查。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时发公司质量服务部主管负责解释。

贵州时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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