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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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浙价服〔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6〕16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正在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办法》传达到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并在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办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三、律师服务收费既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又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2020年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0326

2020年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0326

2020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浙价服〔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1000万元以上:0.8-1.6%。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浙江杭州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杭州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杭州律师收费标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律师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规,律师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收费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问题、律师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因素来确定。

在浙江杭州,律师收费标准也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情况的影响。

其次,浙江杭州律师收费标准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律师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案件收费、按时间收费和混合收费。

按案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价值来确定收费标准,这种方式在一些重大案件和复杂纠纷中比较常见。

按时间收费则是以律师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来计费,这种方式在一些日常法律咨询和简单法律事务中比较常见。

混合收费则是以上两种方式的结合,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收费方式。

此外,律师收费标准还受到律师个人资历和经验、所在律所规模和声誉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资历和经验丰富的律师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知名律所的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除了要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外,也需要考虑其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最后,对于当事人来说,如何合理有效地控制律师的收费也是很重要的。

在与律师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方式、标准和支付方式。

同时,当事人在与律师合作的过程中,也应当密切关注律师的工作进展和费用情况,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费用问题。

总的来说,浙江杭州律师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当事人在需要法律服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律师,并在合作过程中合理有效地控制律师的收费。

同时,律师行业也应当加强自律,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06-21 03:12:55.0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浙江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律师收费标准在浙江地区,律师收费标准是律师服务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因此,了解浙江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浙江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监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浙江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向委托人公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超过收费标准的费用。

这就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制定收费标准,而是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浙江律师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律师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一般来说,律师服务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小时计费、按案件计费和按成功收费等。

按小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来计算收费,按案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委托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收费,而按成功收费则是指律师在案件成功后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至于收费项目,则包括律师的咨询费、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而收费标准则是指具体的收费金额,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的。

再者,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收费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滥用权力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同时,律师在收费前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浙江律师收费标准是律师服务行业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律师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合理选择律师服务,避免因收费问题而产生纠纷。

希望通过对浙江律师收费标准的了解,能够为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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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联络处、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律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报:市司法局、魏民副局长、市律协党委送:市局律管处等有关处室、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X〕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职务犯罪案件;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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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律协…2011‟36号印发《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省律协制定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已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律协。

—1—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2—(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职务犯罪案件;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4.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6.申诉或再审案件;—3—7.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8.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新罪名案件,或者其他新类型案件。

三、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但案件明显简易的除外1.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或三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4—4.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包括一方证据在二十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三十件以上以及案件事实时间跨度在三年以上的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8.不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审理的案件;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10.开庭审理四次以上或一个审理阶段期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11.新类型案件以及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行政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行政案件—5—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5.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6.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1.任意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案件;2.一项行政诉讼涉及三个以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案件;3.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4.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5.涉及其他复杂的非法律专业知识,必须由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6.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抵触的案件;7.在本县(市、区)域第一次出现的新类型案件;8.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6—五、律师事务所承办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六、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辩护、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或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七、律师承办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听证案件,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九、本办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十、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7—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计时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确定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及收费金额,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五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事务,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3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8—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与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四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一)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二)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三)律师案件调查,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四)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五)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六)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七)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八)律师出庭;(九)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十)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十一)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9—(十二)律师为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含合理停留时间);(十三)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采取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五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一)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

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10—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十分钟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

第六条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

费用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

第八条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承办业务工作记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

对计费工作时间的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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