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与相关的监视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开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视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围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是哪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计8章71条。
至目前为止,该条例没有进行修订。
(1)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内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容工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标准编号是多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强调事前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责任到位和依法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是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活动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主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除了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外,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合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是指对广东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执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建设和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主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主体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重大事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国情、行业特点等原因,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所以修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为必然选择。
二、修订内容1.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管的力度,明确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按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报告与追责制度。
2.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个人责任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4.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新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权力和职责,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加强对重大事故案例的分析与整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 提高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力度。
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的界定和追究的方式,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2. 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修订条例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增加了监管主体的权力,使监管更加有力度、有力量,化解了一些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扰和问题。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法规规章题库(通用版)

广东省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题库1.最新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施行。
A.10月1日B.7月27日C.9月28日D.11月30日答案:A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2.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督办,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A.乡镇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B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3.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1B.3C.6D.12答案:C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4.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A.一年B.半年C.季度D.月答案:B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5.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答案:B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6.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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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与从业人员得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得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得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得义务,开展切实有效得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与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与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她监管部门得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与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得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与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与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与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得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与设施得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得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与整改措施得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与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得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得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与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她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与危险物品得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得其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得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与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得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得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得其她生产经营单位。
前两款规定以外得其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得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与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三)制止与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得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得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与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得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得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得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得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得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得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得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得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与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得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得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与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得安全警示与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得危险、危害因素与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得紧急情况时得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得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得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得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与排查安全隐患得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得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得或者换岗得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得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得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得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得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得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与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得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得问题提出批评、检举与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得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与处置。
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得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得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