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制、内阁制和混合制的异同共4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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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模式。

总统制是指国家政府的最高行政权力集中在总统手中,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决策制定。

责任内阁制则是指国家政府的最高行政权力由内阁集体行使,内阁成员由国家元首任命,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国家元首则主要担任象征性、代表性的角色。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在政治体制、权力分配、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对两种制度的详细描述:一、政治体制总统制的政治体制是以总统为核心,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具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力。

总统由全国选举产生,任期通常较长,可以连任多次。

总统制中,总统负责国家的外交事务、军事事务、法律制定等重要职责,同时还有权力对内任命高级官员和内阁成员。

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是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成员由国家元首任命,通常是从议会中的多数党派中选出。

内阁成员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每个内阁成员负责管理特定的部门,例如财政部、外交部等。

国家元首在责任内阁制中的角色主要是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并批准内阁的政策决策。

二、权力分配总统制中,总统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可以对内任命高级官员和内阁成员,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

总统还有权力对军队进行指挥和控制,对法律进行制定和执行。

总统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同一人,总统对政府的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

责任内阁制中,国家元首的权力相对较小,主要是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并批准内阁的政策决策。

内阁成员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每个内阁成员负责管理特定的部门,例如财政部、外交部等。

内阁成员之间权力的分配相对平衡,内阁成员的决策需要经过内阁集体讨论和决策。

三、行政管理总统制中,总统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可以任命高级官员和内阁成员,对内进行行政管理。

总统还有权力制定和执行法律,对军队进行指挥和控制。

总统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同一人,总统对政府的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

责任内阁制中,内阁成员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每个内阁成员负责管理特定的部门,例如财政部、外交部等。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引言概述: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府体制,它们在权力分配、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权力结构、行政效率、政治稳定性、责任追究和政府责任等角度对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进行比较分析。

一、权力结构1.1 总统制:总统是最高权力机构的首脑,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和立法权。

1.2 责任内阁制:政府首脑通常是首相,总统只是名义上的元首,实际权力在内阁。

1.3 总统制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独裁;责任内阁制权力分散,有利于权力制衡和监督。

二、行政效率2.1 总统制:总统作为最高行政首脑,能够快速做出决策,推动政策的实施。

2.2 责任内阁制:内阁成员对首相负责,政策决策更加团结一致,执行效率高。

2.3 总统制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决策过程冗长,行政效率不高;责任内阁制决策更加灵活,行政效率更高。

三、政治稳定性3.1 总统制:总统的任期固定,政治权力转移相对平稳,有利于政治稳定。

3.2 责任内阁制:内阁成员可以根据议会支持情况随时被解职,政治权力转移较为频繁。

3.3 总统制政治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政治动荡和权力斗争;责任内阁制政治权力分散,有利于政治稳定。

四、责任追究4.1 总统制:总统对政府负责,但责任较为模糊,难以追究。

4.2 责任内阁制:内阁成员对议会负责,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容易追究。

4.3 总统制可能导致总统权力滥用而难以追究;责任内阁制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责任追究。

五、政府责任5.1 总统制:总统对政府负责,政府独立于议会,政府责任较为模糊。

5.2 责任内阁制: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政府与议会关系更加密切,政府责任更加明确。

5.3 总统制政府责任较为模糊,可能导致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责任内阁制政府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政府行为的监督和追究。

总结: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各有其优劣之处,选择适合国家国情的政府体制对于政治稳定和行政效率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两种政府体制,以实现政府的有效运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摘要: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比较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在制度上相互独立的程度。

总统制是种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比较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在制度上相互独立的程度。

总统制是一种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18世纪末始于美国。

在总统制下:1、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权力的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相互独立。

2、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直接任命并领导政府。

政府不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而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总统组成,它不对议会负责,只对总统负责,并服从总统决策。

3、议会只是最高立法机关,总统的行政权只受议会立法的制约,议会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无权罢免,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统和他的部长辞职,也无权解散政府。

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4、政府与国会是完全分离的,国会议员不能同时兼任政府职务,政府成员不能出席国会的会议,也不能在国会中提出自己的议案。

5、由于总统所属的政党在议会中可能是少数党,因此,不是以多数党和少数党来区分执政党和反对党,而是哪个党占有总统职位,哪个党就是执政党。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是半总统制共和政体,它在政府制度上既具有总统制特点,又具有内阁制特点,是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政府制度。

20世纪以来,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有7个:魏玛共和国(1919-1923)、芬兰(1919年以后)、奥地利(1929年以后)、爱尔兰(1937年以后)、冰岛(1945年以后)、法国(1962年以后)和葡萄牙(1976年以后)。

这7个国家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奥地利、爱尔兰、冰岛的总统虽然也由普选产生,宪法也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从未行使过这些权力。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它们在国家的领导架构、权力分配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下面将详细介绍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的定义、特点、优缺点以及在实际运行中的案例。

一、总统制总统制是一种政治体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同一个人,即总统。

总统是通过普选产生的,并且拥有独立的权力和职责。

总统制的特点如下:1. 领导者集中权力: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权力。

总统可以制定政策、领导军队、签署法律等。

2. 固定任期:总统通常拥有固定的任期,可以连任一定次数。

这有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连续性,同时也有利于总统在任期内实施自己的政策。

3. 独立性强:总统在行使权力时相对独立,不受其他政治机构的过多干预。

这使得总统能够更加自由地制定政策和决策,同时也带来了权力过度集中和可能的滥用风险。

4. 制衡机制相对较弱:总统制中的制衡机制相对较弱,总统往往能够较容易地掌控国家政权。

这可能导致权力过度集中、民主监督不足和腐败等问题。

总统制的典型案例是美国。

美国总统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

美国总统由选民普选产生,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一次。

美国总统在行使权力时相对独立,但受到宪法和司法制度的制约。

二、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是一种政治体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分开的。

国家元首通常是君主或者总统,而政府首脑则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总理或者内阁成员。

责任内阁制的特点如下:1. 权力分立:责任内阁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权力被明确地分开。

国家元首通常是象征性的职位,而政府首脑负责实际的行政工作。

2. 责任制:政府首脑对国家元首和议会负责,必须时常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的监督和问责。

如果政府首脑在议会中失去信任,可能会引起政府危机,导致政府解散或者重新组阁。

3. 稳定性高:责任内阁制有利于政府的稳定性,因为政府首脑必须保持议会多数派的支持。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

简要比较总统制和内阁制的异同(一)政府产生的方式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其政府首脑一般是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其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出并任命。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挑选政府人员,由参议院批准。

(二)政府与议会的政党关系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首相既然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因此,执政党的政策总是得到本党议员的支持。

在美国,总统所领导的党不一定在参众两院中成为多数党。

(三)政府对议会的责任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掌握行政大权,制定一切内外政策并向议会负责,它有责任答复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

而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政府便不对议会负责,只对选民负责。

在美国,国会和政府彼此分立,各有宪法规定的任期,各司其职。

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但选民不能罢免总统。

国会无权将总统免职,除非众议院因总统犯罪而对他提出弹幼,并经参议院审判定罪。

(四)议会有无不信任投票权不同在内阁制下,议会对于政府有不信任投票权。

在英国,如果反对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并且获得通过,政府必须下台。

在总统制的国家,议会除拥有弹劫权外,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迫使总统辞职。

弹幼是对总统违法犯罪的审查和追究,并不涉及政府政策的正确与否。

它和内阁制的国家由于议会对政府执行的政策不满而提出不信任投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五)有无解散议会权力不同在内阁制下,内阁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

作为在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而同议会相对抗的手段,执政党可以在它认为有利的时机宣布实行大选,从而使在野党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总统制下,总统没有这个权力。

(六)元首发布命令是否必须副署不同在英国,国家元首虚有其位,他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首相或部长、大臣副署,才能有法律效力。

在美国,总统发布命令不必经过副署,总统的决定由总统自己负责。

(七)政府决定政策的方式不同在内阁制下,政府决策由内阁会议决定。

在英国,重大政策问题一般都是由内阁会议讨论,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并对讨论作总结发言,他的总结发言就是最后的决策。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引言概述: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是两种常见的政治制度形式。

总统制强调国家元首与行政权力的集中,而责任内阁制则强调政府首脑与行政权力的分立。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的区别和特点。

一、总统制的特点:1.1 总统权力集中:总统制下,国家元首与行政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总统拥有较大的权力,可以直接领导政府和国家事务。

1.2 固定任期:总统通常拥有固定的任期,如四年或六年,这有助于确保政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3 独立性强:总统在行使权力时相对独立,不受其他政治力量的制约,可以更加自由地制定政策和决策。

二、总统制的优势:2.1 高效决策:总统制下,国家元首拥有较大的权力,可以迅速做出决策,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2.2 责任明确: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对国家政策和行政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便于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3 政治稳定:总统制有助于确保政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为总统的任期通常固定,不容易受到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

三、责任内阁制的特点:3.1 行政权力分立:责任内阁制下,政府首脑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立,政府首脑通常由议会多数党派的领袖担任。

3.2 政府首脑负责:责任内阁制下,政府首脑对国家政策和行政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和问责。

3.3 政党合作:责任内阁制鼓励政党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以确保政府的稳定运行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责任内阁制的优势:4.1 民主监督:责任内阁制下,政府首脑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和问责,有利于维护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

4.2 政策稳定:责任内阁制鼓励政党之间的合作与协商,有助于形成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3 平衡权力:责任内阁制通过行政权力的分立,能够避免权力过度集中,保持政府的平衡与稳定。

五、总结: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形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总统制强调国家元首的权力集中和独立性,有助于高效决策和政治稳定;而责任内阁制强调政府首脑的责任和政党合作,有利于民主监督和政策稳定。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简要比较总统制和内阁制的异同(一)政府产生的方式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其政府首脑一般是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其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出并任命。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挑选政府人员,由参议院批准。

(二)政府与议会的政党关系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首相既然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因此,执政党的政策总是得到本党议员的支持。

在美国,总统所领导的党不一定在参众两院中成为多数党。

(三)政府对议会的责任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掌握行政大权,制定一切内外政策并向议会负责,它有责任答复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

而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政府便不对议会负责,只对选民负责。

在美国,国会和政府彼此分立,各有宪法规定的任期,各司其职。

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但选民不能罢免总统。

国会无权将总统免职,除非众议院因总统犯罪而对他提出弹幼,并经参议院审判定罪。

(四)议会有无不信任投票权不同在内阁制下,议会对于政府有不信任投票权。

在英国,如果反对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并且获得通过,政府必须下台。

在总统制的国家,议会除拥有弹劫权外,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迫使总统辞职。

弹幼是对总统违法犯罪的审查和追究,并不涉及政府政策的正确与否。

它和内阁制的国家由于议会对政府执行的政策不满而提出不信任投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五)有无解散议会权力不同在内阁制下,内阁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

作为在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而同议会相对抗的手段,执政党可以在它认为有利的时机宣布实行大选,从而使在野党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总统制下,总统没有这个权力。

(六)元首发布命令是否必须副署不同在英国,国家元首虚有其位,他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首相或部长、大臣副署,才能有法律效力。

在美国,总统发布命令不必经过副署,总统的决定由总统自己负责。

(七)政府决定政策的方式不同在内阁制下,政府决策由内阁会议决定。

总统制与内阁制之比较






内阁制的主要缺点:
1、立法与行政相结合,实际上等于违反了 三权分立原则。 2、使政治更易受到政党间相互斗争的操纵, 特别在多党制情况下更为明显,政府活动 往往取决于政客的政治技巧。

克林顿与国会预算大战1995年2月至1996年初美国共和党人控制的第104届国会与民主党人总统克林顿围绕制定1996年预算而彼此开战交火将近一年
总统制与内阁制之比较

总统制,是指由选民分 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 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 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 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 职权。美国是最早实行 总统制的国家。


总统制有4个特征:
第一,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 力,统率海、陆、空三军。 第二,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作为立法机关 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作为行政机关的 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第三,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总统的选举与议会的 选举分别进行,国会中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 第四,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总统亦无权解散 议会。


内阁制的主要优点在于:
1、立法与行政的相互结合,因为内阁总理及其主 要内阁成员来自于议会,他们要向议会负责,对 议会负责即意味着对选民负责。 2、议会可以对政府投不信任票,内阁也可以解散 议会,重新举行大选,通过诉诸民意解决问题。
3、议会有可能随时变更内阁组成,而不象在总统 制条件下,总统有固定任期,除非经过弹劾并定 罪,才能使总统免职。

克林顿与国会“预算大战”

1995年2月至1996年初,美 国共和党人控制的第104届 国会与民主党人总统克林顿 围绕制定1996年预算而彼 此开战,交火将近一年。这 场预算大战空前强烈、深刻 地展演了分权制下,信奉不 同政策的国会与总统相互操 戈制衡可达到的极限状态。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

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引言概述: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分别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得到实践和应用。

总统制是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政治体制,而责任内阁制则是以内阁为政府首脑,总统为象征性元首的政治体制。

两种体制在政治权力的分配、政府运作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正文内容:一、总统制1.1 总统权力集中在总统制下,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对政府和国家事务有着最终的控制权。

1.2 分立的政治权力总统制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相对独立,各自独立运作,相互制衡。

总统、议会和法院之间存在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1.3 责任追究机制总统制下,总统对国家政策和决策负有最终责任,但也面临着政治责任追究。

总统可以被弹劾或者通过选举方式被罢免,以确保其行为符合公众利益。

二、责任内阁制2.1 内阁权力集中在责任内阁制下,内阁是政府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内阁首脑通常是总理,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力,总统则扮演象征性的角色。

2.2 行政效率高责任内阁制下,内阁首脑和内阁成员都是由议会多数党派选出,政治立场一致,政策执行更加高效。

内阁成员对议会负责,政府运作更加稳定。

2.3 集体责任原则责任内阁制强调集体责任原则,内阁成员共同对政府政策和决策负责。

如果政府政策出现问题,内阁成员需一同承担责任,避免了个别官员的权力滥用。

三、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比较3.1 政治权力分配不同总统制下,总统拥有更广泛的权力,而责任内阁制下,内阁首脑和内阁成员共同行使政治权力。

3.2 政府运作方式不同总统制下,总统单独决策和执行政策,而责任内阁制下,内阁成员共同制定政策并承担责任。

3.3 责任追究机制不同总统制下,总统个人对政府政策负责,而责任内阁制下,内阁成员共同承担政府政策的责任。

四、总结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和文化传统。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2012-11-13 10:34来源:《中国民治主义》许小年字号:宪政国家的根本问题之一,就是执行人民公意的机关,即行政机关,和表明人民公意的机关,即立法机关,它们之间的和谐。

解决这个重要问题是宪政国家能否成功的关键。

国家不但要表明人民的公意,尤其要使人民公意付诸实现,行政和立法,二者缺一不可。

立法机关把人民的公意予以立法,但自己不能执行,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同意和合作。

反之,行政机关要依法执行公众意愿,没有立法机关的同意和合作,也将无所作为。

当然,专制政体可以除外,它无须立法机关的同意与合作,可以独断专行。

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机关之间必须和衷共济,这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问题。

从中华民国最新历史看,立法和行政这两机关之间的冲突,先出现于袁世凯代表的行政和国民党占据优势的立法两院之中,后出现于袁世凯的追随者,或称北洋派,和国民党占据优势和控制的两院之中。

这种冲突实在是中国团体政治的莫大痛苦之一,有待中国的国务活动家来解决。

1913年和1917年旧国会两次被解散,原因都在于立法和行政两机关不能调和冲突。

而1917年旧国会被解散后,中国就陷于内战之中。

为了合理解决立法和行政两机关之间的争斗,国民党主张内阁制,而北洋派则更倾向于主张总统制。

但袁世凯去世、南京临时约法恢复生效后,因有任命总理的规定,北洋派也不得不接受内阁制。

让我们从历史上看内阁制和总统制的争执点,以理性和科学态度来研究每一种制度的特点、优点和缺点,所需的前提条件,然后再谈哪种制度适于中国国情。

一、内阁制现代国家的政治经验为了解决行政和立法机关相互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使之能够协调合作,衍化出好几种典型制度,如: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制(The Soviet Council of People’s Commissars),瑞士的执行委员制(The Executive Council System of Switzerland),内阁制(The Cabinet System)和总统制(The President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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