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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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公司管理系统工资总额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公司管理系统工资总额管理系统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工资总额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系统内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管理。
三、工资总额的定义工资总额是指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绩效评估等因素,计算各个员工工资组成部分的总和。
四、工资总额管理流程1.上级部门的提交上级部门在每个工资发放期限前,将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绩效评估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的综合评估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提交的资料,综合评估员工的工资总额,并制定初步的工资总额方案。
3.工资总额方案的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将初步的工资总额方案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核算公司安排的工资总额预算是否足够,并进行预算的合理分配。
4.工资总额方案的确认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后,人力资源部门将最终的工资总额方案提交给公司的决策层进行确认。
决策层将全面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员工激励等因素,并作出最终的工资总额方案决策。
5.工资发放及记录根据最终的工资总额方案,财务部门进行具体的工资计算,并发放工资。
同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记录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更新员工工资信息。
五、工资总额调整1.基础调整公司管理系统内员工的基本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2.绩效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司管理层将会对员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周期为半年一次。
3.岗位晋升调整当员工晋升或调整到新的岗位时,公司管理层将根据新岗位的工资水平,对员工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六、工资总额保密公司对员工的工资总额信息进行保密,员工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自己或其他员工的工资情况。
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起即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全文共计734字)。
工资管理规定全文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工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四)与公司经济效益相协调原则。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一)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基本收入,根据员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二)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行业水平及地区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六条岗位工资:(一)岗位工资是员工根据所担任的岗位责任、工作性质和难度等因素确定的工资;(二)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公司岗位设置和岗位价值评估结果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一)绩效工资是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情况和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的工资;(二)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公司年度绩效指标和员工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八条津贴补贴:(一)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取暖补贴、高温补贴等;(二)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地区物价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奖金:(一)奖金包括年终奖、项目奖、特殊贡献奖等;(二)奖金标准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员工贡献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工资支付第十条工资支付方式:(一)工资采用月度支付方式;(二)工资支付日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时间:(一)员工工资应在每月支付日前发放;(二)如遇特殊情况,工资支付时间可适当调整,但不得迟于每月支付日前五日。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方式:(一)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二)员工应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三条工资调整:(一)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行业水平、公司经济效益和员工个人情况,对员工工资进行定期调整;(二)工资调整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
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布机构劳动部发布日期 1994年12月6日实施日期 1995年1月1日当前版本有效替代法规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工资暂行规定

工资暂行规定工资暂行规定是指制定者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薪酬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良好运营,制定的临时性规定。
下面是一份700字的工资暂行规定范文:一、工资范围1. 工资指工人、职员、管理人员、实习生、派遣员工等企业内所有员工在劳动过程中获得的报酬,以金钱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奖励等。
2. 工资以月薪形式支付,每月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发放。
二、工资计算1. 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本企业从事正式工作的基本报酬,以技能等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进行设定。
2. 绩效奖金是根据个人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以额外奖金形式给予的报酬。
3. 津贴、补贴是根据员工的特殊工作条件或特定情况进行额外支付的报酬。
4. 奖励是根据员工的优异表现,由企业进行肯定和奖励的报酬。
三、工资支付1. 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支付。
2. 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员工需要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3. 工资支付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确保准确无误。
四、工资调整1. 工资调整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员工工资调整应当按照业绩、技能、工龄、地域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结果应书面通知员工。
五、工资保密1. 企业应对员工的工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外界披露。
2. 员工也应对自己的工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
六、工资支付纠纷处理1. 如员工对工资支付有异议,应当及时向企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企业应当及时受理员工申诉,并与员工协商解决争议。
3. 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双方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七、附则1. 工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 企业在执行工资暂行规定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操作。
3. 对于严重违反工资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本企业的工资暂行规定,员工在享受工资待遇的同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对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系统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六条根据北京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北京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工资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工资管理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加班费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岗位工资:是指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技能要求等因素,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按照公司规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支付的工资。
第八条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地点等因素,按照公司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支付的工资。
第九条加班费: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十条公司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行业水平、公司经济效益和员工实际劳动贡献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岗位价值、技能要求、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工资支付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支付日期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员工需在入职时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工资支付时,公司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条,详细列明工资构成及支付情况。
第五章工资调整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行业水平、公司经济效益和员工实际劳动贡献等因素,定期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员工工资调整分为岗位工资调整、绩效工资调整和津贴补贴调整。
第十八条岗位工资调整:根据岗位价值、技能要求、劳动强度等因素,对岗位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绩效工资调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绩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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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落实集团提出的精细管理、精心操作的措施,捋顺工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暂在铸业集团有限公司、锅炉厂有限公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试行。
第一条工人的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工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实行日工资制。
正常日(指非双休日、非法定节假日及非年休日)日工资基数起点为30元,每一个档次为5元,双休日工资是正常日工资基数2倍,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日工资是正常日工资基数3倍。
第二条管理人员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管理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工资实行月工资制。
1.一般管理人员实行月工资制,月工资起点为88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150 元。
2.中层管理干部实行月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制。
月基础工资起点为12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200元,岗位津贴为200元至600元。
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3.生产一线的班长除执行日工资外,可设立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一般不得高于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津贴。
第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工程技术人员实行月基础工资+职称津贴制。
中级职称月基础工资起点为12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200元,职称月津贴:200元。
副高级职称月基础工资起点为20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300元,职称月津贴:500元。
正高级职称月基础工资起点为30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400元,职称月津贴:800元。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标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月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制。
月基础工资标准与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其标准由集团董事长确定。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
1.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实行月工资制。
月工资标准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70%。
2.大中专毕业生预备期满后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工资按招聘时的承诺及所从事的岗位按上述四条工资标准之一确定。
社会招聘人员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后所从事岗位工资不低于70%,转正后根据所从事的岗位按上述四条工资标准之一确定。
第六条工资调整
1.根据公司的效益情况,每年对各类人员可进行工资调整。
调整部分称为效益工资,超额完成年利润指标的,可按工资档次上调效益工资。
完不成年利润指标的,可按工资档次下调效益工资。
工资调整的档次可按效益幅度的大小由各公司提出方案报董事长审定。
2.虽然超额完成年利润指标,但有少部分员工工作表现差,可以不上调效益工资。
虽然没有完成年利润指标,但是有些职工为企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也可以上调效益工资。
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制定。
效益工资调整方案由各公司提出报董事长审定。
3.根据生产目标责任制获得效益奖的管理干部,所得奖金按月平均高于月效益工资档次的不享受调资待遇。
所得奖金按月平均低于月效益工资档次的补到效益档次。
第七条其它情况
实行计件工资制和承包制的不实行本规定,实行其它工资制的另行制定。
附表一:
工人日工资等级标准
日工资基数ABCD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625
730
833
937
1041
1145
1250
1354
1458
1562
1666
1770
1874
885
1033
1180
1328
1475
1622
1770
1918
2065
2212
2360
2508
2655
1020
1190
1360
1530
1700
1870
2040
2210
2380
2550
2720
2890
3060
1140
1330
1520
1710
1900
2090
2280
2470
2660
2850
3040
3230
342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1978
2083
2187
2291
2395
2500
2800
2950
3098
3245
3392
3540
3230
3400
3570
3740
3910
4080
3610
3800
3990
4180
4370
4560
说明:A代表正常日月工资(大约数)
B代表每周6个工作日的月工资(大约数)
C代表每月休息2天月工资(大约数)
D代表每周7天工作月工资(大约数)
附表二:
管理人员月工资等级标准
一般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880 1030 1180 1330 1480 1630 1780 1930 2080 2230 2380 2530 268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2830 2980 3800 4000
说明:中层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在200元至600元。
附表三:
工程技术人员等级标准
中级技术人员副高级技术人员正高级技术人员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4000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4000
4200
4400
4600
4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4000
4200
4400
4600
4800
5000
5200
5400
5600
5800
说明:1. 中级技术人员月岗位津贴200元;
副高级技术人员月岗位津贴500元;
正高级技术人员月岗位津贴800元。
2. 即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又是中层管理干部其工资可选择其中之一个系列的工资等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