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是否存在著作权:被指控侵权的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非物质性的作品。

2. 是否未经许可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

3. 是否有合理使用:侵权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如引用、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程序等。

4. 是否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是否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包括经济损害和非经济损害。

5. 是否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上五个方面通常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基本标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同人作品是指以已有的原创作品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这种创作方式在互联 网时代愈加普遍,同人作品的涉及范围及所占比例不断扩大。然而,在进行同人创作时,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保护规定,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一、同人作品的创作方式 同人作品并非对原作物的简单转载或翻译,而是在保持原作剧情、场景及人物的基础上,进行创意添加,如选取原作物中的某一角色展开新的故事,描绘原作中从未提到的细 节等。因此,在同人作品的产生过程中,需要确保其与原作物之间存在独立著作权的关系。 二、同人作品的涵盖范围 同人作品应保证对于原作物的所属领域进行限制。即,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背景应 当与原作物相同或相近,且不得侵犯原作物的专有知识或专业领域。例如,对于某个医疗 剧的同人作品,其涉及的医学知识应当合乎实际,并避免存在对医疗行业的不当描绘或教唆。 三、同人作品的产生背景 同人作品不能作为商业手段,且不得在未经原作者或者授权机构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盈利。这包括将同人作品出售、制作相关周边等。同时,与原作物的相关企划会存在责任划 分问题,同人作品不能误导受众,使其认为该作品是原作者、版权所有人或相关企划的授 权作品,避免对原作者的商业利益产生影响。 四、同人作品的评估 在依法依规地进行同人作品创作的前提下,无论是原作者还是著作权所有人都无法对 创作者进行打压或限制。因此,相关法规尤其是著作权法对于同人作品的评估至关重要。 同人作品无法完全逃离著作权法的规定,需要在作品内容与形式等方面进行评估,以判断 其是否存在侵犯原作者及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总之,同人作品创作的过程应当把握相关法规及规定,并尊重原作者及版权所有人的 权益,以一种依法依规的方式进行创作。只有在遵循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同人作品才能更 好地发展,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版权-著作权侵权判断的流程

著作权侵权判断的过程大致为:判断自己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属于复制或者来源于自己的作品→判断他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自己的作品→将涉嫌侵权作品与自己的作品进行对比,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步,判断自己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其具体的种类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步,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属于复制或者来源于本企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类型。 第三步,判断涉嫌侵权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企业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和第23条对合理使用的类型作了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步,将涉嫌侵权作品与企业自己的作品进行对比。

分析三者是香构成实质性相同或相似,从而判断侵权是否成立。 附: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一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 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研究——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近些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以影视方面的案件尤其突出。在这些案件当中,判定侵权的方式也成为了法院和律师们讨论的热点。本文将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探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一些方法。 一、案例背景 在2011年,台湾作家琼瑶起诉电视制作公司于正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于正的电视剧《步步惊心》抄袭了琼瑶的小说《步步惊情》。琼瑶称于正的电视剧和自己的小说相似度极高,涉及情节、对白、配角描写等多个方面。于正则表示,自己的电视剧只是采用了一个时空穿越的题材,与琼瑶的小说并不存在太大的相似之处。法院最终判定于正侵权,并要求给予赔偿。 二、判定方法 在该案中,法院采用了三种方法来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1、主题比较法 该方法仅关注两个作品的主题是否相同。法院会选取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主题。如果存在,则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作品相对较少的情况较为适用。在《步步惊心》和《步步惊情》的案

件中,双方自主创作的部分过多,因而该方法难以判断。 2、整体比较法 这种方法强调整个作品的相似度。法院将完整的两个作品进行比对,看是否在整体上十分相似。看重的是两个作品的平均相似度。但是,该方法也存在缺陷,因为有些作品可能只有片段相似,而整体并不相似。 3、反诉法 这种方法是判定是否存在相似点,如果存在,还需要证明是原告模仿被告,还是被告抄袭原告。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判断准确率高,但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难以使用。 三、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法院最终判决于正侵权琼瑶的著作权,要求给予赔偿。在该案中,整体比较法是最具权威性和可行性的。 除了“琼瑶诉于正”案,还有许多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经典案例。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起诉威斯康星大学“麻省理工学 院起争执”案,法院采用了主题比较法;许其亮诉周杰伦侵犯 著作权案,法院采用了整体比较法。 四、结语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它们的保护不仅能够激励创新,还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因此,如何准确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的 行为。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抄袭等。其中,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允许,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仿冒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抄袭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他人的创作成果。 二、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 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质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 实质性标准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要件进行判断。例如,在版权侵权行为中,需要判断被复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等。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则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商标的相似性、是否存在混淆等。这些实质性标准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关键。 程序性标准是指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遵循的程序规定。例如,在起诉侵权行 为时,需要提交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在审理侵权行为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程序性标准是保障侵权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侵权行为认定的困难 在实际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往往面临一些困难。首先,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在判断版权侵权行为时,需要对

作品的创作过程、表达方式等进行综合分析。这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其次,随着技术的进步,侵权行为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例如,在互联网上, 通过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方式非常容易,这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此外,一些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发现。 最后,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和规则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例如,在商标侵权行 为中,如何判断商标的相似性、是否存在混淆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四、侵权行为认定的改进 为了更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建立健全侵权行为认定的规则和标准。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法规,明 确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求,减少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再次,加强执法力度。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起到 威慑作用,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数字水印、版权 保护技术等,可以更好地发现和防范侵权行为。 总而言之,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的规则和标准、加强执法力度以及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才能更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

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 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等享有的 法定权利。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翻译、改编等侵犯行为。 在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综合权衡。 一、创作性和独创性 创作性和独创性是判定侵权的首要标准。作品必须展现出一定的创 作性和独创性,即表现出作者的独特思想和创作能力。若作品仅仅是 一些常见、普通的元素和形式组合而成,缺乏独特的创造性,那么可 能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 二、实物表现形式 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有实体的表现形式。严格来说,作品需要以 一定形式被记录或保存下来,才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文字 作品需要以文字的形式被写下或印刷出来,音乐作品需要以音符的形 式被记谱,美术作品需要以画布或纸张上呈现等。因此,对于那些只 存在于脑海中或口头传递的思维作品不能视为具有著作权保护。 三、实质相似性 在判定侵权时,需要对被指控的侵权作品与原创作品进行实质相似 性分析。实质相似性并不要求两个作品完全相同或一模一样,而是要 判断是否存在对原作的主要表达要素、思想、结构、形式等的显著抄

袭或借鉴。如果被指控的作品与原创作品在整体上或局部上存在相似之处,那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四、侵权意图 侵权行为需要有相关的侵权意图。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意地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果侵权行为是无意识的、偶然的或者基于合理使用的原因,那么可能不能被认定为侵权。 五、侵权行为的后果 判断侵权行为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后果。如果侵权行为对原著作权人产生了经济损失、名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那么可以进一步判定为侵权行为,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存在授权许可等情形 在判定侵权行为时,还要考虑是否存在授权许可等情形。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地授权他人使用、重制或发表其作品,那么即使被指控的行为与原创作品相似,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总结 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创作性、独创性、实物表现形式、实质相似性、侵权意图和后果等因素。只有在以上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创

混剪短视频的侵权纠纷和合理使用研究

混剪短视频的侵权纠纷和合理使用研究 混剪短视频的侵权纠纷和合理使用研究 引言: 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短视频成为了一种经典的网络传播方式。在短视频制作中,混剪技术被广泛应用,不仅可以丰富短视频的表现形式,还能够快速吸引观众的注意力并增加视频的传播效果。然而,混剪短视频也常常涉及到侵权问题,因为其中使用了其他作者的原创作品。因此,研究混剪短视频的侵权纠纷以及如何合理使用这些作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混剪短视频的侵权纠纷 1. 混剪短视频中涉及的侵权形式 混剪短视频中常见的侵权形式主要包括著作权侵权和肖像权侵权。著作权侵权指的是在混剪短视频中使用了他人的原创作品,未经许可或未按照法定条件使用;肖像权侵权则是指在混剪短视频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未经被使用者的许可。 2. 著作权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独创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在混剪短视频中,如果使用的原创作品具有上述标准,并且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3. 肖像权的判断标准 肖像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肖像的识别性、人物形象的个性特征、公开性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在混剪短视频中,如果使用的他人肖像没有经过许可或违反了被使用者的意愿,就涉及了肖像权侵权。 4. 混剪短视频的侵权纠纷解决途径

混剪短视频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和禁止侵权行为等。此外,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纠纷的损害和成本。 二、混剪短视频的合理使用 1. 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肖像。合理使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数量和使用效果等。 2. 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不同情况,包括教育、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批评评论等合法目的的范围。在混剪短视频中,如果符合合理使用范围,可以辩护为合理使用,从而避免侵权纠纷。 3. 合理使用的操作规范 在混剪短视频制作中,为了避免侵权纠纷,应当遵守一些操作规范。首先,要注重尊重原创作品和肖像的意愿,在使用之前可以征求作者或肖像人的许可。其次,要注意明确引用和使用的来源,标注版权信息,尽量避免盗用和模糊边界。 结论: 混剪短视频的侵权纠纷和合理使用问题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混剪短视频的制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尊重原创作品和肖像的权益,避免引起侵权纠纷。同时,加强对合理使用概念的认识,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原则,便于制作具有合法性和社会价值的作品。只有通过合理使用,混剪短视频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表现形式和传播效果,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乐趣和启发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2)改编权纠纷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8。对于改编的范围,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范,实践中往往将改编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通过改编,将作品由一种表现形式变为另一种表现形式,如把漫画作品改编为动画作品,把动画作品改编为电影作品;另一类则是就其内容进行一定的再创作。同人作品的改编通常与作品表现形式无关,更多的是内容上的再创作,可归为后者,且同人作品往往出于自发爱好而未获得相应授权,容易与原作作者产生改编权上的纠纷。 (3)修改权纠纷 原作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自己修改或通过权利授予同意他人修改的权利,而同人作品在引用原作内容的过程中,可能对情节进行删减或修改。如《此间的少年》中对于原著作品中经典角色的部分继承,经典台词或经典表达的节选性引用或复述,可能影响到原著作品的连贯性,从而产生修改权侵权的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组成了对作品完整性统一性的保护,以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割裂,从而损害作者声誉。歪曲、篡改、割裂,通常表现为对原著作品的表达思想的恶意改变,如将具有独创性的情节进行曲解、颠倒黑白或断章取义,同人作品以原著作品为基础的再创作,即原作人物的新故事往往存在对原作人物设定的改变。在金庸诉江南一案中,原告方即提出《此间的少年》中对相关人物的修改,如将《天龙八部》中的反派人物康敏改为积极正面的形象,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同人作品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著作权法》第22条中,对使用作品可以不需著作权人允许,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的十二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与同人作品聯系较为显著的内容主要为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0。 事实上,同人作品中不乏为个人欣赏而进行的二次创作,大量同人作品创作者甚至对原著作品怀有强烈的热情和喜爱,出于对原著作品的感情而创作的非商业同人作品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将其视为一种合理使用。但诸如《此间的少年》这类商业贩售的同人作品,则很难将其归为此种情况。 3.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系 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的作品或其他材料进行演绎、加工,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对原作作品的再创作所产生的作品。所有以现存作品为基础直接创作新的作品的行为都可以归为演绎,不仅包括同种作品形式之间的改编、转换,还应包括以其他形式来表达作品的内容。换言之,只要该作品以已存在的另一作品为基础,且对先前存在的作品有表达内容的继承,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 《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演绎作品主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28,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且演绎人对他人作品进行演绎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同人作品自身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可以类同方式演绎作品,但由于其产生的自发性,往往在演绎时未征得原作作者的同意,同时在商业性传播中存在侵权。 (二)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界定的立法现状 由于国内著作权法的大环境发展还不够成熟,同人作品又属于新兴事物,该领域立法上仍存在空白。同时对于虚拟人物形象

著作权侵权-详解

著作权侵权-详解

(重定向自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Copyright Infringements) 目录 • 1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 • 2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3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征 • 4 著作权侵权的种类 • 5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 • 6 著作权侵权的形态 •7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原则 •8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

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征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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