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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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与法家的差别

儒家与法家的差别

儒家思想形于春秋,法家思想形于战国。

两种思想曾在战国时期有过激烈的交锋,对当时、后世乃至今天的中国法律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虽然,汉朝“独尊儒术”之后,法家思想衰落,但即使今天我们重新阅读儒法两家思想,仍能感受其思想之“真知灼见”,看到两种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深刻影响。

从本质上来说,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是完全对立的。

下面我从两个部分比较两家思想。

一、礼与法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1)、社会秩序的看法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

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

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

儒家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分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

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

“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

”(出自《中庸》)便是写照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法家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

若考虑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因素,则违背此种原则,不能达到一赏一刑的目的。

所以,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

韩非子云:“法不阿贵,绳不饶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2)达到各自理想的方法儒家认为,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

“礼者所以定亲疏。

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负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摘要:以古为鉴,可以知兴衰.通过比较春秋时期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我们可以对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做一个对比,亦能有助于我们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儒家法家德治法治正文: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政治最动荡的一个时期,相应的在思想界也出现了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儒法墨道等各种学说先后产生壮大,其中儒法两家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尤为巨大。

因此有必要加以对比研究,以为今日之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借鉴.一、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概述(一)儒家代表人物法律思想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子,他们主张人治和德治,即依靠贤人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他们重视礼义教化的作用,相对轻视刑罚的作用。

孔子曰: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①.在儒家看来,经过礼义道德教育和感化,人们可以遵循统治阶级心目中理想的社会秩序,成为守法的顺民。

而刑罚只能惩办犯罪行为于后, 无法从根本上真正改变犯罪思想, 亦不可能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孔子尤为重视礼义道德对民众的感化作用,认为通过教育感化可以使人为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

孔子把德和礼作为本,把政和刑作为末, 即以德礼为上策, 以政刑为下策, 寄希望于通过德化和礼教来禁乱之所由生, 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

孟子继承了孔子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思想, 认为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孟子 尽心》上载: 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

善政,民畏之; 善教,民爱之。

①孝经 广要道章善政得民财, 善教得民心。

意思是说良好的政令不及良好的教化更得民心。

孟子生活的时代是战国中期, 当时各诸侯国为加强对人民的统治, 刑罚十分严酷,除继续沿用奴隶制五刑外, 刑罚制度中还出现了车裂、腰斩、枭首、连坐、夷三族等诸多酷刑。

对此, 孟子从其仁政的思想出发,坚决反对统治者严刑峻法、滥杀无辜, 提出了慎刑戒杀的省刑罚主张, 认为“以力服人者, 非心服也, 力不赡也。

以德服人者, 中心悦而诚服也”。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唐太宗即位之初,君臣上下曾就采用什么样的治国之道展开过一番争论。

涉及到“威权独任”,还是“布德施惠”(《诚信》)。

前者是法家的主张,后者是儒家的主张。

当时,封德彝等人认为,德治不适合于夏、商、周三代以后社会的实际,所以秦朝以法律治国,汉代霸王道杂之、不纯任儒术。

唐太宗也担心:“当今大乱之后,造次不可致化。

”魏征却认为:“不然,凡人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

然则乱后易教,犹饥人易食也。

”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建议,主张“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究竟是什么呢?“法治”,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目前学界对其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大同小异。

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有这样的概括:“①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这不仅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为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条件。

②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应当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保障。

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德治,即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有:①行仁政;②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

在当代,理论界对德治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

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

德治对中国更重要还是法治对中国更重要

德治对中国更重要还是法治对中国更重要

德治对中国更重要法治对中国更重要释义: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

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

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法治基本解释: 1.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

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

”(《史记·商君列传》)2. 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

与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基础之上。

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详细解释:“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

《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淮南子·泛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 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家提倡的“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儒家、道家、法家的治国理念

儒家、道家、法家的治国理念

儒家、道家、法家的治国理念1. 孔子:政治上主张“德治”和“仁政”~着重伦理道德教育。

“仁学”是孔子思想的精髓~也是其政治思想、道德思想、教育思想以及文献整理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前提。

1、“仁学”的内容: 1,、孝悌——仁学之血缘基础2,、“仁者爱人”3,、恭、宽、信、敏、惠4,、克己复礼为仁 2、“克己复礼”——孔子的救世“良方”1,、礼制文化2,、礼与仁 3、以“仁”为核心的儒家理想人格 4、“仁学”现代价值之思考:1,、积极的入世之主体精神。

2,、自觉的道德自律意识。

3,、以人为本的仁爱精神。

4,、恭敬与尊重的礼仪文明导向。

2. 孟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了孔子关于“仁”的思想~提出仁政主张和“民贵”“君轻”的思想~发挥了天人合一的世界观和性善论的伦理观~2、孟子的仁政学说:A、省刑罚~这与法治有关,B、薄税敛~这是属于财政问题,C、深耕易耨~这是属于经济建设,D、教化~以孝悌忠信为大要。

6、“仁政”学说的当代价值A、孟子的仁政学说~对我国的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以德治国”B、孟子的民本思想, 一切以民心向背为标准的主张~对当代“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观念的贯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强调以人为本~即将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肯定天地之间人为贵~人为万物之灵~在人与物之间、人与所谓鬼神之间~以人为中心。

统治-人。

C、“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自我价值完善方法。

“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

”“义胜利为治世~利胜义为乱世。

”见利思义、舍生以取义。

“修身养性”3. 荀子把人治与法治统一起来~把自律与他律统一起来~把教育感化与强制约束统一起来。

提出的隆礼重法、王霸并用的治国模式~把儒家的人文精神渗透进法治理论当中~强调执法者应当抱着“爱民”的态度~又把法的精神引入儒家思想里~实现了儒法两家传统治国理念的优势互补。

历史证明~荀子的这一构想~为未来的统一大帝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治国方案~为汉代以降历代王朝所实际奉行。

论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论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论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转载)2007年07月02日星期一 01:03 P.M.一、所谓的儒家,是以“兴经”为理论经,以“仁义”作为理论核心,以尧舜作为祖先,以周文王周武王作为圣君,以孔子作为创始人,最注重道德的学派。

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推崇礼治,主张“为国以礼”。

先秦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孔子-以人入理,突出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

他的思想主要包括等级法律观;重德轻刑观;“为政在人”论;犯罪预防观;用刑适中论;“父子相隐”论。

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他的思想主要有养民富民的经济立法主张;省刑慎刑的法刑观;辅贤伐暴的君臣关系论;贤人和良法并重的人法关系论。

荀子-沟通礼法,使礼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

荀子的思想主要包括礼法论,德刑论,人治论。

2.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礼治观。

主要内容:德礼优于行政;注重教化,恤刑慎刑;为政在人,贤人治国。

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认为人治是由德治和礼治派生的。

二、所谓的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

法家的法律思想特点主要表现在:1.关于法的概念法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规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2.关于法的性质法家认为法具有强制制裁性,法具有客观公平性,法具有严格等级性,法具有时代民情性。

3.法的起源是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4.法的作用主要有定分止争,禁恶止乱,制民胜民和尊君、独裁。

三、由此比较得出儒家和法家的异同点如下:1.先秦儒家和法家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相同,他们的思想里都闪烁着民本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性。

2.在对待当时社会的现实方面:儒家坚持传统的治道,认为治理百姓应该以礼以德,不应该以法以刑。

儒家在治国之时没有认识当初的实行此道的环境已经变了,在这点上看来,儒家面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是保守消极的。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富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而独树一帜。

在促成这一特色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思想因素中,儒家的伦理学说特别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

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渗透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之中,对以律典为代表的刑事法律的影响尤深。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与道德二者既同是社会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是靠强制力推行的,道德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二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通过皇帝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各种法律特别是礼仪类立法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

同时依照“失礼则入刑”的制律原则,把违犯道德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在律典及其他刑事法律中固定下来,并把儒家的伦理原则贯彻于司法实践,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封建道德教化。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儒家的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理论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作些探讨。

一、儒家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一)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及基本内容中国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先秦是儒家伦理思想的形成时期,孔子的伦理学说的提出,是儒家伦理思想体系初步建立的标志。

孔子伦理学说的内容极其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以“仁”为基本范畴的伦理思想体系,二是以“孝”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

孔子对“仁”的本质含义解释是“爱人”[①],并把“仁”与“孝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认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②]“爱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原始社会氏族血亲之爱自然感情的遗留,孔子把血亲之爱延伸到一切社会群体,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③]把“爱人”扩大为社会人际关系遵行的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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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关系
儒家德治思想在《大学》中就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儒家德治的基本思想是,为政以德,德教,礼教,仁政。

儒家实行以德治国,有着其丰富的内涵,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德治”是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和最典型特征。

为政以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所谓“为政以德”就是用道德准则作为处理政务的指导方针,即实行“德治”。

统治者需要有良好的品德来而治理国家,这样才能让国家安邦兴国。

同时使人们的心变得良善,从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它从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它单纯的把希望寄托与统治阶级的身上,希望有品德优秀的人来统治,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只能成为幻想。

“礼治”,孔子极其看重礼。

孔子认为礼是国家的大节,要长期维护国家的统治一定要重视礼。

礼,从本质来说就是一种等级秩序。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后来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都是一种等级秩序。

这种等级秩序有效的维持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故而被很多王朝加以借鉴。

礼治是统治者的责任,统治者会根据礼来治理国家,从而约束一些自己的行为,使得国家的政治清明一些。

当然礼治有着其不合理之处,它主张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在今天是不实用的。

礼治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对于礼治,更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仁政’。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仁政,实行王道,反对霸道政治,使政治清平,人民安居乐业。

行仁政,天下可得到治理;不行仁政,则天下难以治理。

儒家强调以仁政统一天下,进而治理天下,提倡以德服人的“王道”政治,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政治,批评暴力,反对战争。

仁政,有着其丰富的影响,与着儒家很多学说有着紧密的联系,施行仁政,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人民的物质需要,从而使得国家的统治基础更加稳固。

法治在中国也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关于德治与法治的争论也从未停息。

法家最初的起源已经无从所考,但是邓析、少正卯可以称之为法家开山鼻祖,后来李悝,商鞅以及韩非子、李斯,等又不断补充和发展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最终在秦朝达到顶峰。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引领社会。

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

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

而为了富国强兵,法家主张改革贵族奴隶主世袭制,强调奖励耕战,减轻赋税。

法家根据社会现实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古礼只适合於古代,当其时必须实行法制。

他们由是提出与其法治思想一致的历史观:历史是发展的,“不必法古”,“反古不可非”。

法治的本质是依法治国,这种做法有效的稳定了当时混乱的秩序。

依法治国的一个有效的前提就是要制定法律,只有制定法律才能依法治国。

法家的杰出思想家提出了制定法律的某些依据,由于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法律的制定只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国家的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但这并不意味着君主可以完全随心所欲的创制法律。

制定法律要考虑到很多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立法要符合自然界规律和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立法要因时而变,要具备与时俱进的品质,;法律的制定要以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包括人的生理需求和人的社会需求两部分,充分利用人性的好利恶害创制法律。

;创制法律必须考虑到现实可能性,就是要考虑所立之法使老百姓保持在刚好不饿着的状态技术性;立法还要符合当时的市场发展和政治伦理要求,理清事物的孰轻孰重关系,法家执法思想理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先在全国范围内搞统一思想,制定统一的赏刑标准,为推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而后在推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坚持信赏必罚和不逾赏不滥罚的原则要求贯彻实施各项法律制度。

为了推行法治,商鞅坚决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不利耕战、告奸的思想言论,清除传统观念的影响,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来统一思想,统一舆论,统一风俗,实行所谓"壹教"政策。

商鞅所指"壹刑"大致有两层意思:第一,刑罚的对象是统一的,即完全针对阻碍、破坏耕作政策和违反法律的"奸民";第二,不管什么人,只要违反国家法律,都一律依法严惩不贷"商鞅所指"壹赏",即统一奖赏的标准。

赏的重点是军功,赏的对象是有功于农战和告奸的人,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信赏必罚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诺层面,必须要切实兑现,法家很是注重这一点。

法家认为,法定的赏有信,人们才能为赏而尽力;法定的罚有信,人们才会为避罚而不犯。

不仅如此,法家还对赏和罚的要求做了说明,这就是不逾赏,不滥罚。

只有赏罚有度,有理,有据,有节,才能真正推动法治实践,实现君主政治统治。

无功受赏是法家极力反对的,。

韩非也认为,无功予赏不仅使民不事耕战,且会造成奸私之臣。

用刑泛滥也为法家所禁止。

韩非认为刑过或者淫刑可能导致国家衰亡。

来源于凤凰网论法家的法治思想
“严刑峻法”。

法家注重刑罚,而且刑罚残酷。

残酷的刑罚给人民有一种威慑的作用,但是也给民众带来恐惧。

短期来看严峻的刑罚会使得混乱的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的治理,但是长期来看会使民众不服于管理,最终导致国家的灭亡。

例如秦的暴政,严刑峻法,最终导致人民揭竿而起。

德治与法治师承一脉,殊途同归,它们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法家和儒家都讲究积极得治理和制度,意识形态来治理国家,实现国家昌盛和人民幸福。

来源于百度以礼治国,期望全社会的道德水准都达到“礼”的程度,这实际上是不可难实现的,尤其短期实现绝无可能,同样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任重道远。

历史上法家的集大成者和伟大实践者,李斯、韩非等人均师从儒家名师,对儒家学问和社会理想都有深入的认识,但面对儒家“周礼治国”的绝唱,和实际难以推行的现实,提出“以法治国“,以建章立治,规范社会统治,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秦是当时“以法治国“的典范,法家的思想和制度在秦都得到很好的推行,是社会发展远远超越了同时期的东方诸国,并最终统一了中国。

秦统一中国后,法制的到了空前的地位,始皇帝当然要在全国强力推行,但秦在推行法制的道路上又走上了极端,秦法变成了酷法,成为人们反抗的焦点。

陈胜吴广的起义,原因就是因为大雨阻碍了赴劳役的行程,依秦法迟赴劳役者死,中途逃跑者死,总之就只有一死。

就是秦法将吴广们逼上梁山,最终动摇了秦帝国的跟基。

加上东方诸国残余势力的乘势崛起,一起葬送了秦帝国。

刘邦建立汉政权后,沿袭了秦制,基本上沿袭了”依法治国“的制度,但刘邦不愧是杰出的政治家,他吸取了秦的失败,采取了一些缓和的”依法治国“的制度,经文景之治的与民修养政策,和不断摸索,终于在汉武帝时采取了儒家"以德治国"的思想,将儒家的”德礼“思想和法家制度结合起来,从此为汉帝国的兴盛装上了”“德治”和“法制”的配套车轮,汉帝国的战车快速飞驰到了兴盛的顶峰。

考察秦-汉时期的儒家和法家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可以发现法家更注重实际效果,会因时而化,不断发展,儒家长于提出社会理想和坚守,却容易凝固思想,甚至顽固不化,拒绝变化。

秦汉以后的历朝历代无不上演了这样的悲喜剧,我们很容易得到很多的启示。

坚持“德”与“法”的统一是通过领导者的道德垂范和对民众的道德教化来进行同时要求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德法一致。

它强调了道德水平在选拔领导者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强调可法律的重要性、总之,始终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文化传统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我们党处于执政党的地位,肩负着管理复杂的现代社会的使命,又面临着世界范围的综合国力的激烈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合就显得尤为突出。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建设新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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