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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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分权-不当得利之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分权-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30.1 复习笔记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1.不当得利的概念(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2)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

它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①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a.财产的积极增加,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b.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

②获得利益的方法。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实。

(2)他方受到损失。

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又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原因。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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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37-1)★★★表37-1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见表37-2)★表37-2 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考点三:继承权的保护(见表37-3)★★★★表37-3 继承权的保护37.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具体内容为: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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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相邻关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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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见表20-1)★★★★★表20-1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相邻关系的种类(见表20-2)★★★★表20-2 相邻关系的种类考点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尽可能促进物尽其用。

(4)公平合理。

在发生纠纷以后,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处理。

(5)依法给予补偿。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答:(1)概念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2)特点①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法律为了维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防止行使权利中的各种冲突,保障一方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而规定了相邻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提供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便利。

②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③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④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答: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必须要合理分配自然流水。

②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②非登记担保物权
依据效力的不同
①留置性担保物权。 ②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 ①保全型担保物权。
债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②投资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见表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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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2 担保合同
要点 概念 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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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
要点 担保范围 权利竞存 及其处理
人保与物保 并存时的责
任承担
消灭原因
具体内容
指在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
概念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通过拍
卖或变卖所获价金可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法定担保 包括: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
范围 ⑤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⑥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①先押后质:已登记抵押权效力优
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
于后设立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效力 劣于后设立质权。
②先质后押: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①有约定时从约定。
②未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
①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
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
主合同和担保合 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均无效时 ②担保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
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见表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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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转化后的其他价值形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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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4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侵权责任法概述
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
表41-2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
表41-3归责原则概述
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
表41-4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
表41-5无过错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
表41-6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
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
表41-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1.2课后习题详解
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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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见表13-1) ★★★
表13-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考点二: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见表13-2) ★★★★
表13-2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概念:权利集合性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概念抽象性、内容广泛性、地位基础性 人格平等:主体资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格尊严:社会性的精神特质
人身自由:身体活动、精神活动的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解释功能、创造功能、补充功能
兜底条款
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
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般人格权
考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见表13-3)★★★★★
表13-3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考点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
(1)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

(2)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13.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1)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
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②一般人格权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法院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而适用法律,以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实现其规范功能。

(3)补充功能
①从其概念特点上看,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性特点赋予了其较强的涵摄能力,可以将广泛的人格利益内容涵盖其中加以保护。

②从其内涵上看,一般人格权实际上是对基于人格而发生的全部利益从整体上进行保护,在遇有具体人格权列举保护不足时,可以借助作为总括性权利的一般人格权加以弥补。

2.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答: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区别
①主体的普遍性不同。

在具体人格权中,有些权利主体只是自然人,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等;而有些权利主体只能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名称权。

而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则是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享有一般人格权。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不同。

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具有独特性,如生命权、健康权的客体分别是生命和健康,而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客体分别是肖像和名誉。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高度概括的一般人格利益。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不同。

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根本利益,而具体人格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部分利益。

④权利内容的确定性不同。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而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内容则具有确定性。

(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联系
①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②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利益之外的、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③如果具体人格权能够对民事主体起到保护作用,则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如遇具体人格权无法起作用的情况,则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3.试论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答:一般人格权,系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有:
(1)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包括民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和人格权享有和保护上的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体现为自然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人格权享有和保护上的平等体现为人格权作为一种固有的基本权利,为民事主体所平等享有,公民不因前述因素的差异,而在其人格权享有的多寡或受保护程度上有所不同。

(2)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人基于人的尊严在人格上所具有的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害或不可剥夺的一种社会性的精神特质。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3)人身自由
一般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身体行动的自由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②精神活动自由的实质为意思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志决定自由。

4.案例分析:
2005年10月22日,重庆市九龙陵园在《重庆晨报》刊登通告,提出该园定于2005年11月11日至13日搬迁园内1993年以前私葬坟墓,请坟主于2005年11月11日前到陵园办理迁坟事宜,逾期不办视为无主坟处理。

2012年清明节,钱某某及其家人到九龙陵园扫墓时,告知九龙陵园工作人员,陵园拆建工作已进行到其父母的坟墓附近,若拆其父母的坟墓一定要通知钱某某,并让九龙陵园工作人员登记了其父母坟墓名称及钱某某和家人的联系电话;此后,重庆市九龙陵园并入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

2013年中秋节前一天,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通知其当天去处理坟墓问题,其表示在中秋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去处理,但钱某某去后发现坟墓已经被挖掘铲平。

对此,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表示,钱某某父母的遗骨已被集中深埋,无法进行区分,其坟墓已在2005年年底被处理。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850号民事判决书)
请问:
(1)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是否侵犯了原告钱某某的一般人格权?
(2)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是否应对钱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答:(1)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侵犯了原告钱某某的一般人格权。

理由如下:
①在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限于:a.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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