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延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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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等信息12则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等信息12则

政策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需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将不予受理。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住建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2023年10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的工作机制,打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数据链条,推动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管理模式、实施路径和政策标准体系,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试点自2023年11月开始,为期1年,将重点开展7项工作。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1—9月全国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13万个2023年,全国计划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涉及居民865万户。

根据各地统计上报数据,1—9月份,全国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13万个、惠及居民851万户,按小区数计开工率97%。

上海、江苏、浙江、贵州、福建、安徽、宁夏、广东、内蒙古、湖南、重庆、湖北、山东、河北、吉林、江西、海南、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21个省市全部开工。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行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十项国家标准两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十项国家标准两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告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告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是评估企业能力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为确保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资质延续的基本要求1.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企业信用和行业声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

2.企业要保持固定注册地址和办公场所,确保工程管理和施工条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企业应使项目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到位,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二、资质延续的申请流程1.企业应定期查询资质有效期,提前90天申请资质延续,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资质延续申请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资质延续申请表应由企业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附上公司公章。

4.填写并提交资质延续申请表的同时,应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提供相应的银行汇款凭证。

三、资质延续的审核程序1.当接到资质延续申请后,审核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技术能力和施工质量等方面的考核。

2.审核机构将对企业的管理体系文件、工程项目档案、施工记录等进行审核,以验证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管理和施工。

3.审核结果将根据资质审核规定进行评定,并将通知企业。

四、资质延续审核的注意事项1.企业应按照相关文件和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企业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及时进行内部整改,确保项目的符合要求。

3.企业应对审核工作予以重视,积极配合审核人员,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工作。

4.如有审核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发生,企业应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再次申请。

五、其他相关事宜1.企业应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并对企业进行内部培训和指导。

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作程序,完善资料存档和整理工作,以方便日后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0.16
•【文号】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施行日期】2023.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建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扶持企业发展,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精神,简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部分指标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程序同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程序一致。

二、申请延续材料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有关要求准备,其中对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要求的指标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执行;对财务审计报告的要求更改为合法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间和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因特殊原因未办资质延续,资质已过有效期或临近有效期的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间可放宽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

申请延续期间资质证书仍然有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期间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版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8日——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4•【文号】环办[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6〕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我局2006年1月1日之前批准颁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将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的有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我局将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手续。

现将资质延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质延续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报下列材料: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本机构专职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4、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照资质延续条件填写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并组织对申请机构2004年5月以来的工作质量和从业行为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应一并记录在初审情况汇总表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申请机构填报的相关材料、初审情况汇总表及简要情况说明报我局。

(四)我局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抽查。

工程施工资质延期多久

工程施工资质延期多久

工程施工资质延期是指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建筑企业为了继续从事相关建筑活动,需要对原有的资质进行延期申请。

那么,工程施工资质延期多久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建筑企业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相关部门申请资质延期。

资质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建筑企业可以继续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那么,在申请资质延期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建筑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其次,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建造师等条件,以满足资质证书所对应等级的要求。

此外,建筑企业还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如资质延续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的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养老保险证明等。

在资质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建筑企业可以继续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但是,如果建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了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延期条件,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要求建筑企业重新申请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如果未能及时申请资质延期,将会面临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将视为无资质从事建筑活动,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等处罚。

总之,工程施工资质延期时间为5年,建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应当提前三个月申请资质延期。

在申请资质延期时,建筑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如果建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了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延期条件,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

建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未能及时申请资质延期的,将视为无资质从事建筑活动,将面临处罚。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重视资质延期申请,确保合法合规从事建筑活动。

2023设计资质延续标准

2023设计资质延续标准

2023设计资质延续标准
住建部资质证书延续规定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5.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陕建发〔2022〕271号•【施行日期】202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各地相关部门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五、直接申请或申请升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均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执行,由省厅受理审批。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共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委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8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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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工程勘察资质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的,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提供。

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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