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债权让与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
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
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
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得让与之,但其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第三人。
但下列债权不在此限:(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转让者;(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在吸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条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生效最新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时间

债权转让生效最新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时间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
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
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的合同转让规则

民法典
第696条第1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 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 生效力。
(四)债务人对受让人可主张的抗辩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第548条 未变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3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 第5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
2. 禁止金钱债权让与 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二)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通知的主体
(三)从权利移转的范围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1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 第547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
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
身的除外。
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
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九民纪要》第62条【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 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
例:发包人甲、承揽人乙订立承揽合同,施工期限是6个月。订立 合同后,乙(让与人)立即将其工程价款债权让与给丙(受让人), 并通知了甲(债务人)。不久,甲发现工程施工质量有瑕疵,能否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拒绝向丙清偿?
• 无论产生于通知前或通知后
2. 非基于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
限于转让通知前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摘要: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而债务人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使其利益在实质上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恶化,这须成为法律关注焦点。
关键词:合同债权让与债务人保护一、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所谓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成为原有债的新债权人的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债权的财产属性和资本性客观上要求其具有较大的自由流通性,债权让与通过维护债权人的债权自由处分权,使债权这一无形资产自由流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财富增长,因此,在商业实践中最为活跃。
而债权让与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间呈现出交织复杂的利益关系,对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全面考虑并予以合理平衡,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主题。
对于债权让与三方当事人而言,债权人在让与完成后,全部或部分地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效果就是债权人自己的清偿,是受益者;对于受让人而言,本应由让与人履行的债务,变更为由债务人履行,所以对于债权是否能够顺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强调对受让人的保护;然而,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却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
传统观点认为,债权让与是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利益影响不大,只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对象发生了变化,因此,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和同意,债务人只要得到债权让与通知,则应当接受债权让与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但实际上,债权让与可能会课以债务人一些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债务人的利益不免会或多或少的有所牺牲。
通常而言,债务人一般应当承受因债权让与给自己带来的不适,这是为了债权让与的自由和安全而需由债务人承受的必要负担。
但债务人的忍受是有限度的,否则,将会给债务人增加过多的负担,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80条的解释论问题——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方式及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 方式及 法律效力
方 新 军
( 苏州大学 王健 法学院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摘
要 :合 同法第 8 0 条 关于债权 让与通知 的规定存在 多个 法律 漏洞需要填补。无论 是对该条进行 目的
论扩张 , 还是进行 目的论限缩 , 在解释论上应该坚持如下原则:债权让 与合 同生效 , 受让人 即成为新债权人, 债 权让 与通知 的规 范 目的包括 两个 层面,第一是保 护债务人 , 第二是确保 受让人权利 的顺利 实现。因此, 通 知 的主体应扩张 至受让人 , 通知的方式应扩张至诉讼方式 , 以及特定 条件 下的公 告方式。关于让 与通知 的法
一
、
问题 的 由来
的 , 人 民
法 院应 当首 先 引用 合 同法第 1 7 4 条 的规 定 , 再 引
我 国合 同法 第 8 0 条 规 定 :“ 债 权 人 转 让 权 利的, 应 当通 知债 务 人 。未 经 通 知 , 该 转 让对 债
法 律 应 该 承 认 其 履 行 的效 力 。此 时 涉 及 的 是 债 务 人和受 让 人 ( 真 正 的债权 人 ) 之 间 的利益 冲突 , 基 于 债 权 让 与 的相 对 性 和 债 务 人 信 息 不 对 称 的地 位, 立 法 偏 重 于 对 债务 人 的保 护是 合 理 的 。 第 二
乎 没 有参 照适 用 的余 地 , 因为 这正 是债 权 让 与和 有 体物 上所有 权买 卖 的核 心 区别之 一 。 ①
①梅迪库斯指 出, 《 德 国民法 典 》 第4 5 3 条关 于参 照适用的规定其作用微不足道 , 因为在 大多数时候 , 有关债权让与 的规则都要作
让与担保的法条

让与担保的法条
让与担保是指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并同时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
人协商一致,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让与第三人。
让与人取得债
权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用原债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或者与债务人协商解决。
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也可以向让与人履行;但债务人不能对让与人提出抗辩。
让与人
在履行债务时,可以向原债权人追偿,但原债权人已经收到了偿还款的,让与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担保物
进行处置。
如借款人违反约定处置了担保物的,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
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向该担保物追索相应价值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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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债权让与
篇一: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合同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双方就债权让与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对__________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的货款债权人民币 ____________ 万元整及基于该债权而生的利
息及其他权利让与乙方,以抵偿对乙方所欠的债务。
二、甲方同时将证明债权的文件(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交付乙方收执,不另立据。
如乙方收取前述债权需甲方协助,甲方并应无条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本件债权让与的通知由甲、乙双方分别径向债务人为之。
四、本契约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附一债权让与通知书(让与人所出具)存证信函第号敬启者:贵公司前于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份陆续向
本人购货,累积货款总防震人民币 ______________ 万元整,本人
因业务关系业于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将上
述债权让渡予 __________ ,并交付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
款单及发票,爰依法通知如上,请径向其给付为荷。
附二债权让与通知书(受让人所出具)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敬启者:按本人业已受让_____________ 对贵公司的货款债
权人民币 __________ 万元整,并执有买卖契约书,贵公司的
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
除爰依法规定,特此通知。
并祈依原定付款日期惠予赐付。
附三催告债权人承认债务承担书刊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收件人:__________
篇二: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XX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XX 年10 月20 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 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
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
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 万元及
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 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 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案情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
被告除欠原告60 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让与债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有效,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案例分析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
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
(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
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让与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