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论文债权物权论文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摘要]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得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试从合同相对性的定义、内容、意义以及原则例外谈谈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点认识。
[关键字] 合同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定义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已经确立。
在罗马法上,债被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1债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是对人权,为维护债权的诉讼是针对特定人的诉讼。
在英美法上,债的相对性概念被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内容主要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是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两大法系的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虽然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都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合同相对性的内容(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1李宣琛著《日耳曼法概说》商务印书馆,第72页。
关于合同的相对性

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浅议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浅议论文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
其内涵包括: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责任具有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的表现形式有“合同的保全、债权物权化、涉他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它“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债的相对性合同保全债的相对性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来源。
它是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所认可的原则。
在合同法领域中,它被认为是合同法的一项传统规则,也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现代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商业贸易日趋频繁,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的,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遭遇诸多挑战。
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对原有的规则进行补充修订。
笔者根据各方观点,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依据《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所谓“协议”,指的就是“合意”,即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就是签订的合同需有一个双方合意的过程,生效的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生效,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生效合同的效力范围所作出最明确的界定,具体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主体具有特定性,就是缔约的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合同,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按照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和违约诉讼;内容具有相对性,指除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只有缔约双方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张权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任何权利的享有必然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责任具有相对性,这一情形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责任的承担也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含义及表现(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债权论文:对债权相对性突破的几点思考

债权论文:对债权相对性突破的几点思考摘要:债权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基石,整个司法体系都在此基础上构建。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的效力呈现扩张的趋势,债的相对性也得到了突破。
从分析债权相对性的内涵入手,具体探究债权相对性的各种突破和扩张情形。
新的社会公平正义标准的确立,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已经是现实的必然要求。
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也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债权;相对性;突破;第三人由于债权的存在,使得人类经济生活变得丰富多彩。
债权基于人与人之间互为信用关系而产生,信用关系越发达,债权关系则越广泛。
人类在仅依物权关系形成财产关系,仅以物权作为财产关系的客体的时代,可以说只能生活在过去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显现出其优越地位。
在这种形势下,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并有逐步突破的趋势。
债权相对性的突破,发生在社会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变化的背景之下,是在国家强化对司法领域的建设下发生的,同时也是社会生活方式发展变革的必然产物。
一、债权与债权相对性的概念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就意味着,债的关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约束,而不能及于第三人。
罗马法形象地把债权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锁”。
这便是债权相对性的体现。
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
罗马法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债权相对性这一概念,但已有了观念上的区分。
后来的学者在阐释罗马法时依其理念将权利一划为二:绝对权和相对权,这种划分将效力范围作为依据。
前者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人,任何人均对主体权利负有不作为义务,否则构成侵权;后者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人,该特定人不得侵害此项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罗马法将债权划入相对权的范畴,确立了债权相对性原则,并将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奉为至理明言。
二、债权相对性面临的问题(一)理论依据基于债权的相对性,传统民法认为,债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当事人而与第三人无涉,从而决定了债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论文债权物权论文

合同的相对性论文债权物权论文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关系摘要:文中分析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与第三人的关系,相对性规则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责任问题,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将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从合同责任中排除,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经济发展情况下很难避免合同涉及到第三人,那么就要明确第三人在合同之外是否承担责任,即第三人受损害时应确定的保护。
关键词: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债权物权1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之债是一种最主要的债,一般认为,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理论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所具有的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绝对不同。
①在英美法系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我国法系称为“债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的是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得诉请强制执行合同;②债是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③债首先确认了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特定行为人之间通过特定标的物或为行为来完成。
2 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尽管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我国学者认为主要包含如下内容:2.1 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休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例如:甲乙之间订立出售某物的合同,规定交付前,甲不慎丢失该物,丙拾得后乙又发现该物。
此时乙只能向甲索要该物,因不享有该物所有权,故无权请丙偿还。
当然,也有例外,例如“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2.2 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X合同上的权利。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07级经济法学孙保年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的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然而,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必然损害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一种修正理论,即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产生效力,此即学说上所谓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本文在对合同相对性理论运用进行重点阐述之后,并且对合同相对性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初步探讨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关键词:理论基础,合同相对性,理论运用,例外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contract in th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lativity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only emphasized in particular i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produced legally binding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kept out of contract effectiveness besides, a third party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claim the rights, also should not be burden contract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However, the practice showed that in certain situations, if cherish keep strict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will inevitably harm contract party especially the interests of a third person. It is for this reason that countrie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succession contract to develop a fixed theories, namely admitted in specific cases, the contract to a third person can also produce effectiveness, this is the so-called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of the exception.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ontract theory of relativity demonstrated, expounds the contract after apply the theory of relativity principle, discussed on the contract the relativity exception phenomenon.Keywords:theoretical basis,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exceptions一、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理论运用所谓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
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方法的比较论文

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法的⽐较论⽂浅谈物权与债权保护⽅法的⽐较论⽂ [摘要]物权与债权的⽐较研究具有很⼤的意义。
本⽂从物权的保护⽅法与债权的保护⽅法均⾃成体系⼊⼿,对⼆者问存在的联系和区分进⾏分析,对物权与债权的民法保护⽅法进⾏⽐较,论证了物权的保护⽅法与债权的保护⽅法的异同、转化和竞合问题。
[关键词]物权债权;保护⽅法;⽐较 ⼀、物权的保护⽅法与债权的保护⽅法 (⼀)物权的保护 传统观点认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内容: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对⽆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
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夺占有以外的⽅式妨害时,所有⼈对妨害⼈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3.妨害防⽌请求权。
当所有权有受妨害之虞时所有⼈对有可能造成妨害的⼈享有请求其防⽌妨害以消除危险的权利。
(⼆)债权的保护 对债权的保护,传统民法设有两种制度:⼀种是积极保护,即在债的关系成⽴时,当事⼈通过约定或法定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另⼀种是消极保护,即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可诉请法院强制执⾏或请求债务⼈给予损害赔偿。
根据侵害债权的主体的不同,对债权的保护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是债务⼈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
⼆是第三⼈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
⼆、物权保护⽅法与债权保护⽅法的联系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重要⽅法,⾏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占有⼀⽅的财产、妨害或将要妨害他⼈⾏使所有权,可见⾏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已构成了侵权,此种侵权是针对物权⽽不是针对其他权利的侵害,物权请求权与作为债权保护⽅法的基于侵权⾏为的请求权有关联之处。
物权请求权虽依附于作为⽀配权的物权⽽发⽣、转移、消灭,但它本⾝属于⼀种请求权,以请求他⼈为⼀定⾏为为内容。
因此,适⽤关于债的履⾏或给付的规定,可以说对物权的保护离不开债权的保护⽅法。
三、物权保护⽅法与债权保护⽅法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基于侵权⾏为的请求权的区别 1.物请求权的适⽤不问侵害⼈主观上有⽆过错,⽽基于⼀般侵权⾏为的请求权必须适⽤过错责任原则。
债权合同论文模板

债权合同论文模板一、债权合同的定义债权合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某项债权及其相关事项产生、变更、转让、消灭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债权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通过债权合同的订立,债权人可以取得对应的债权,债务人则要履行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合同的特点1. 债权合同具有合同性债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2. 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与第三人无关,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债权合同具有有偿性债权合同是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对价为前提的,双方之间存在对等的给予与承诺。
4. 债权合同具有明确性债权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清晰明了,以便在履行过程中对照履行。
三、债权合同的形式债权合同的形式通常是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债权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但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债权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债权合同的内容债权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的约定:约定债权人应当取得的权利内容,包括债务人的名义、金额、期限等。
2. 履行方式:约定债权人如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债务人如何履行债务的方式。
3.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如何处理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责任和后果。
4. 其他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等内容。
五、债权合同的效力债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债权合同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来裁决争议。
综上所述,债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债权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性、相对性、有偿性、明确性等特点,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债权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债权约定、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将根据债权合同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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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论文债权物权论文
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关系
摘要:文中分析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与第三人的关系,相对性规则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责任问题,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将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从合同责任中排除,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经济发展情况下很难避免合同涉及到第三人,那么就要明确第三人在合同之外是否承担责任,即第三人受损害时应确定的保护。
关键词: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债权物权
1 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之债是一种最主要的债,一般认为,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理论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所具有的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绝对不同。
①在英美法系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我国法系称为“债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的是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得诉请强制执行合同;②债是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③债首先确认了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特定行为人之间通过特定标的物或为行为来完成。
2 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
尽管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我国学者认为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2.1 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休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例如:甲乙之间订立出售某物的合同,规定交付前,甲不慎丢失该物,丙拾得后乙又发现该物。
此时乙只能向甲索要该物,因不享有该物所有权,故无权请丙偿还。
当然,也有例外,例如“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2.2 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X合同上的权利。
但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些行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2.3 责任的相对性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于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第三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或代为履行的身份出现,是否可以与当事人毫不牵连呢?我认为,如果第三人有过失,我们可以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其应承担责,此时,当事人既使无过错也可因其是合同的主体,为了使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体现其价值,使当事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债务人对其法定代理人其为履行债务而使用的人所有的过失,应与自己的过失负同一X围的责任。
”
3 合同的相对性及第三人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重要内容在于: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
3.1 撤销权中的第三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法律规定第三人主观有恶意时承担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知情,更无恶意时,现行的法律及解释均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合同法解释中明文规定此时撤销权不成立,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如果让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如返还财产或者对明显低价予以补偿,未尝不是弥补的办法,这样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公平原则,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更加明确,使法律更加完善。
3.2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果从合同的角度解释票据法商会派上汇票和支票的发行,就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发票认是债务人,收款人是债权人,款人是第三人。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
因为这种替代履行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债权权的意志和利益的。
因此,法律应当承其效力。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如果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未得债权人的同意,则不能成为合同主体。
如果第三人代替履行的行为不适当,应当由债务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否则必然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3.3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即权利义务的转让,又称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的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同。
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旅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第三人合同的三人。
合同的责任亦由当事人承担而是第三人承担。
而合同的转让,则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第三人”。
原则上法律允许债权人将合同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规定不准转让的情况。
3.4 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
此处的第三人并不是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无任何联系,而是诸如产品运输者,当事人的合伙人,当事人一方的雇员、内部职工等。
与当事人毫不相关的第三人造成违约的,涉及到侵权行为等别的问题。
依照该条,违约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律或约定,就第三人的过失进行追偿。
第三人一般不对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我国学者认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的损害,就是侵害债权。
4 合同的相对性与对第三人的责任
在现代产品责任制度中,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判例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扩大了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如产品使用者和占有者)承担担保义务和责任。
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看,也将产品缺陷他人损害的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来对待,如《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及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生产者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也将产品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中。
它克服了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其与加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才能获得较为充分的赔偿,因此不必扩大合同责任对第三人的保护X围。
除产品责任外,在其他合同中,也不能扩大合同责任对第三人的保护X围。
例如:甲雇乙修下水道,乙在下水道井口未设置明显标志,致丙跌进下水道受伤。
丙不能根据甲、乙间的合同关系诉诸甲承担合同责任,而只能请求甲或乙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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