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同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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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权债的保护原则

合同法对权债的保护原则

一Hale Waihona Puke 14 一 8中国新技术新产 品
保障。 关 键词 : 同法 ; 合 债权 人 ; 债务人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已经 九届 全 国 使 当事人 一 方在对 方 当事人 未为 对待 给付 以 有权 从而 人 大 二次 会议 通 过 ,并 已于 19 99年 l 月 1 前 , 拒绝 先为 给付 , 提 高交易 安全 的 0 保 日正式 实施 。 同法 的颁布 实施 , 意味 着 保 险 系数 , 障债 权人 的权利 。 合 不仅 不安抗辩权 : 其是传统大陆法上系概念, 我 国 民事 立法 的进 一步完 善 ,也表 明 了我 国 建 立统 一 、 放的大 市场 决心 , 法律 改 变 是 指 负有先 履行 义务 的 当事人在 有确 切证 据 开 这部 了以前诸法并存的混乱局面 , 结束了我 国《 经 证 明后 履行 义务 人 ,有财 产状况 又严 重 恶化 危 济合 同法》 《 、涉外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 等情形 , 及到先 履行 义务 人债 权 的实现 时 , 和《
法》 同时调整 社会 经济行 为 三者 又互 相矛 盾 可 中止 自己 的履行 。《 同法 》 6 条规 定 : 合 第 8 的 “ 足鼎 立 ” 的合 同立 法模 式 , 泛 征 求 应 当先 履行 债务 的 当事人 ,又确 切证 据证 明 三 式 广 可 经营 社会各界意见 。把纠纷复杂的市场经济生活 对 方 又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以 中止履 行 :
转 抽 以逃 避 纳人到统一、 有序运行的轨道 , 使制定后的合 状 况 严 重 恶化 ; 移 财产 、 逃 资金 , 丧 又丧 同法在价值取 向, 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 债 务 ; 失 了商业 信誉 ; 失或 可能 丧 失履 交易便 捷 与交 易安全 ,既注 重有 利于 提高 效 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 借鉴了大 率 ,促进生产率的发展 ,又注重维护社会公 陆法 国家 的立法 经验 ,并 吸取 了英美 法 中先 益, 保护消费者利益, 维护市场经济得到的秩 期 违 约制度 的合 理成 分而 创设 的 。不 安抗 辩 序;既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 权 是 为了尽 量避 免先履 行一 方 当事人 的债 权 体 同时 规定 求, 力求简便和迅速, 又不因此损伤交易安全 利益落 空 , 现 了实 质正义 和公 平 ; 特别是从立法的角度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 行使上述权利时 , 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 应恢复履行, 否则 , 则为违约 ; 中 保护, 赋予了权债人一些新的权力 , 丰富了原 适当担保时 , 来 旧有的权利,从而使对权债人的保护措施 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 并且 未提 供适 当担 保 的 ,中止履行 的一方 更加完善。具体表现在。 可 以解除合 同 。 1《 合同法》 规定了完善的抗辩权制度 2《 合同法》 增设额撤销权制度 所谓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 当 合 同法 规定 ,因债务人 放弃 债权 或 者无 事人在 对方 当事人 不履行 合 同约 定 的义务 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 ,一方当事人有依 偿 转让 财产 , 权人 造成 损 害的 , 权 人可 对债 债 法对抗 对 方权利要 求 或者 否认 对 反对 方权 利 以 向人 民法 院请 求撤 销债 务人 的行 为 。债务 人 以明显 不合 理 的低 价装 让 财产 ,对债 权人 的要 求 的权利 。具 体有 : 并且 债 先履 行抗辩 权 : 指在 双务 合 同中 , 是 约定 造成 损害 , 受益 人知 道该 情形 的 , 权人 有先后 履行 顺序 的 ,负有先 履行 义务 的一 方 也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请 求撤 销债 务 的行 为。这 当事 人未按 照合 同约 定履行 债务 ,后 履行 债 与 国际立 法相接 轨 ,罗马 法对 此又称 之 为废 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不履行行为 , 罢诉权。 当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 此种又称之为严格责任, 拒绝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 的抗辩权 。《 同 有权依债权的的牵制力实现其履行利益的。 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合 客观主要件 即存在违约行为,其表现形式多 法》 上创设先履行抗辩权制度, 旨在清晰地说 3《 合同法》 创设了代位权制度 《 合同法》 规定 ,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种多样 ,但都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明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和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向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同事另一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如果不适 当 期债权, 在合同法中,还在大量条款的规定上注 履行能满足后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后履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 。 意到了尽 最大可能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 行一方可针对不能获得满足的部分拒绝对方 的债权, 合同法第 4 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 9 “ 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适 当履行使后履行 代为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护。例如 , 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方 的利 益完 全落空 的 ,后 履行 一方 有 权全 行使 代位 权 的必要 费用 , 由债务 人承担 。 4《 合同法》 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 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 部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从而切实保 障后履 又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规定只 行 一方 的合法权 益 。 以拥 有单 方解 除权 单方解除权不是合同法新出现的,早在 表明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 ,其所实 同时履行 抗辩权 :是 指在 双务 合 同中应 当同时履 行 的一方 当事人 有证 据证 明 另一 方 经济合同法实施的时候就有所规定 ,但合同 施 的 民事 行 为则 有效 ,此 之在法 学理 论上称 总之 , 上述制度 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法 较之 以前在 内容 上得 以完 善 。合 同法规 定 之为表见代理或者表示代理。 加 对 1 完全履行的,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 了五分钟可以单方解除情形:、因不可抗力 的确 立和 完善 , 强对 债权 人利 益 的保 护 , 提高交易效益 , 保 2 分不履行的权利。 因此, 该项权利又称之为履 只是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 规范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 , 之 前 ,当事人 一方 明确 表示 或者 以 自己的行 障交 易安 全 具有 重大 意义 。 行 抗辩权 。 同时履行 抗辩 权制 度是 借 鉴 了大 参考 文献 3 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 30条 为 表 明不履 行 主要债 务 ;、当事 人一 方迟 延 2 1' 我 1J 、 规定: 因双务合 同而 负担债 务者 , 方 为对 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  ̄ 艳 . 国合 同 法债 权人 代 住 权 制度 若 干 在他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 , 或者有其 问题 研 究f. 中师 范 大学 ,03 0一 1 J华 1 20— 4O . 待给付之前, 得拒绝 自己的给付 , 自己有先 履行 ;、 但 5 为给付的义务者, 不在此限。该制度 的确立 , 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合同法110条

合同法110条

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呢?一、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内容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解释本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这种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继续履行;二为赔偿损失。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在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情形,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此即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之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于实际履行。

同时,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做更换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在实际履行中,因此可适用于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实际履行主要包括在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

如果他认为实际履行可以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如果采取实际履行的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

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则依据《合同法》第110条,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必须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使和实现⽽⽣,合同保全制度⼗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条件(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或者被宣告⽆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从谈起。

同样,债务⼈对第三⼈(即次债务⼈)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使”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客观上不能⾏使,则债权⼈也不得代位⾏使。

例如,债务⼈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的权利有清算⼈⾏使,债权⼈不得代位⾏使。

(3)债务⼈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是债权⼈对主债务⼈的债权已到履⾏期,⼆是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个未界履⾏期,代位权都不的⾏使。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的⼈⾝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使我国代位权的⾏使⽅式是债权⼈以⾃⼰的名义并以诉讼⽅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为债权⼈(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诉讼中的被告)债务⼈(诉讼中的第三⼈)。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钱为限。

合同法,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 合同相对性篇一:合同法原则——相对性合同法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地位(一)含义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地位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

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相对性的相对性1、为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效力,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承认;(如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等)2、合同保全制度逐步完善(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代位行使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不利的行为)3、债权不可侵犯理论的建立(看一看王菁老师的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4、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等);5、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产生;附保护第三人合同: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对特定范围内第三条的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随着我国当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而法律自有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传统的债权法律很难应对某些新生问题。

在当前一段时期内,我国在债权方面切实存在着一个常见的问题,即企业乃至个人经济活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此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

许多债权债务关系相互关联,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链条。

这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许多合同债权的实现受到严重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侵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债权为请求合同债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此种权利为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合同债权实现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达到、经济流转能否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合同债权的维护同时也是社会信用的维护。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确立,合同债权人运用法律制度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为更好地解决合同债务链条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债权保障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债的法律制度。

而代位权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保障方式,国外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出规定。

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

我国台湾地区亦有此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代位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首次设立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

从以上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

论合同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摘要: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而债务人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保护,使其利益在实质上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恶化,这须成为法律关注焦点。

关键词:合同债权让与债务人保护一、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所谓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成为原有债的新债权人的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债权的财产属性和资本性客观上要求其具有较大的自由流通性,债权让与通过维护债权人的债权自由处分权,使债权这一无形资产自由流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财富增长,因此,在商业实践中最为活跃。

而债权让与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间呈现出交织复杂的利益关系,对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全面考虑并予以合理平衡,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主题。

对于债权让与三方当事人而言,债权人在让与完成后,全部或部分地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效果就是债权人自己的清偿,是受益者;对于受让人而言,本应由让与人履行的债务,变更为由债务人履行,所以对于债权是否能够顺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强调对受让人的保护;然而,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却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

传统观点认为,债权让与是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利益影响不大,只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对象发生了变化,因此,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和同意,债务人只要得到债权让与通知,则应当接受债权让与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但实际上,债权让与可能会课以债务人一些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债务人的利益不免会或多或少的有所牺牲。

通常而言,债务人一般应当承受因债权让与给自己带来的不适,这是为了债权让与的自由和安全而需由债务人承受的必要负担。

但债务人的忍受是有限度的,否则,将会给债务人增加过多的负担,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布时间:2022-03-10T02:32:30.088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邸曦雅[导读]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青岛大学青岛266071摘要: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颁布后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明显的修改,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和丰富,包括保存行为的增加、代位权的客体不仅限于金钱之债等。

对于该规则修改后的解释和具体适用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判断。

本文对《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客体范围、行使效果等进行浅谈评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及必要性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部分。

在其他各国,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等,都沿袭大陆法系将代位权制度规定在债编的债法总则中。

我国并未采用独立的债编立法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未设立债编,代位权制度所属于《民法典》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五章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则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过设立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关系中,这能够充分的体现《民法典》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以此平衡当事人利益并维护经济社会下商品自由交易的稳定,因此代位权制度设立有其必要性。

二、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所涉及的财产被称之为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代位权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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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合同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有利于交易当事人利益平衡;更有利于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法律,这部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极具先进性和前瞻性。

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近年来,合同欺诈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造成信用危机。

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运用合同法保护债权人,做好防范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债权人;保护方式
长期以来,企业间由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而引起的债务纠纷时有发生,不仅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也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制约了部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甚至有的企业因为债务纠纷而破产消亡。

因此,为了防止和及时化解债务纠纷,必须充分运用合同法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合同关系中债权人的概念和特征
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债权人的特征主要有:
1.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人,就是合同关系的双方或几方当事人;
2.合同关系中,债的设立是以追求一定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且债权人追求的这种利益必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
3.合同,特别是企业订立的合同一般都是双务合同,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如能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会达到双赢,这也正是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二、合同法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通过对合同关系中债权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我们知道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更好地维系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那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呢?合同法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分为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两个方面,对债权人利益法定保护的重点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合同法赋予债权人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多项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治权[1]。

有关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约定详细的合同条款以备履行合同时遵守。

防患于未然对于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依法保护自身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法赋予了债权人抗辩权、代位权等多项权利保护自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2]:
(1)合同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针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一种对抗权利。

(2)代位权。

也就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为行使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特点:一是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二是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三是必须以保全债权的必
要范围为限;四是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3)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做出的行为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但在主观上必须为债务人是恶意的,如果不是恶意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4)解除权。

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一般行使合同的解除权需要特定条件:一是合同约定的解除事项发生;二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仅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要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对于企业避免合同风险,树立诚信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合同管理的事前监督,重点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对方单位资质的审核。

二是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

三是加强对企业印章的管理。

(二)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采取&ldquo;谁主张、谁举证&rdquo;,因此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便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向法庭提供确凿的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特别是要做到合同一项一卷以及客户档案等资料的完好保存,保证不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陷于被动。

(三)要对合同相对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随时关
注大额合同客户的资金状况,遇到问题提前介入,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这方面,有的企业在货款回收工作上有历史教训,随着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应随时掌握客户经营状况,以免因对方破产等原因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要把握好时机,不要错过法定期间。

合同法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权利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是债权人保护自身权利的最后手段,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诉讼时效过期,一切权利都不可能得到保护。

总而言之,《合同法》对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利益既是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的最佳选择,也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履行权利义务的有效途径。

因此,要大力宣传合同法,保证法律条款得到最大程度的应用,这既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更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孟德花.浅析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J].商业研究,2003(06).
[2]邹海林.论我国合同法规定之债权人撤销权[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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