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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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企业破产重组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案件企业破产重组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案件企业破产重组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组,作为一种保护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措施,旨在通过企业的内部修复和外部干预,实现企业债务的偿还和经营状况的恢复。

在这一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文将探讨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重组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1. 破产重组的基本原则破产重组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优先偿付原则和信用建设原则。

首先,公平原则强调破产重组过程中各相关方应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其中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受害者,应得到应有的保护。

其次,优先偿付原则要求债务人在破产重组后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信用建设原则鼓励破产重组的债务人信守承诺,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日后恢复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2.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在破产重组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起到了关键作用。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的代表,参与制定并执行破产重组计划,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委员会中的成员通常由债权人中持有大额债权的代表组成,其权力包括审查重组计划、监督债务人履行义务等,以确保破产重组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破产重组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破产重组计划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它是融合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见和权益保护的方案,旨在实现企业的经营状况恢复和债务偿还。

在编制破产重组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和利益,确保其债权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破产重组计划需要清晰明确地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数额和偿还方式等,并对重组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合理评估。

4. 债权人投票与监督债权人的投票权是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债权人通常会对破产重组计划进行投票表决,以决定是否同意该计划和相关权益的处置。

债权人的投票权应根据债权数额进行合理划分,避免少数债权人占据绝对话语权。

此外,债权人还应对破产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债务人按照计划履行义务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或破产清算过程中被法院指派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管理: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他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并编制详细的资产清单。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他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确保能够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价值。

2. 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管理人需要代表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他们负责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核查和登记,并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债权清算。

在破产程序中,他们需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 破产程序管理: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管者。

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破产计划,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破产程序中,他们需要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各种破产事务,例如开展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申报、组织资产拍卖等。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有其他一些职责,如处理债务人的员工问题,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参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向法院提供相关的报告和建议;与破产法庭、律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合作,确保破产程序的
公正性和专业性。

总之,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

他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管理和处置资产,代表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并管理和监督破产程序的执行。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期全面了解他们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1. 收集和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收集和保管。

他们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对其财产进行评估和清点。

2. 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他们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人提起追偿诉讼,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并分配给债权人。

3. 处理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包括变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他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4. 要求债务人提供信息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

他们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报表、合同文件、债权人名单等信息,以便更好地管理破产案件。

5. 管理破产案件的资金破产管理人有权管理破产案件的资金,包括收取债务人的债权、支付债务人的债务和管理破产案件的费用。

三、破产管理人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他们应尽力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2. 保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破产管理人应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他们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平等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3. 真实记录破产案件的情况破产管理人应真实记录破产案件的情况。

他们应准确记录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债权和分配情况等信息,并向法院和债权人提供相关报告。

4.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破产管理人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他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专职中介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履行其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法律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优先受偿的对象,破产管理人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债务人不会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及时向债权人提供有关破产程序进展和资产分配情况的相关信息。

2. 开展破产清算和分配破产管理人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清算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登记和保管,并进行资产变现。

破产管理人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资产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权获得相应的清偿。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并及时进行分配。

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要及时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破产程序的进展、财产清算和分配情况等。

信息披露是破产程序公正、透明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4. 合规行事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合规行事。

破产管理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贿赂。

破产管理人还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尽量保留债务人的经营机会,促进企业的重整和再生。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制度1. 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追索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与管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并确保债务人的资产被合法地清偿给债权人。

下面我们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一、工作流程1.接收委托与申报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将申请的资料转交给破产管理人。

2.资产调查与评估破产管理人必须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评估,以确定债务人的资产总值和分布状况。

3.暂停债务清偿与破产保护在破产管理人开始工作后,债务清偿程序会被暂停。

与此同时,破产管理人会采取措施保护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其被不当处理或流失。

4.管理债务人资产破产管理人需要管理债务人的资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职责包括清理库存,出售资产,整合债权人的资产等。

5.处理债权人的申诉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请或提出对破产管理人的财产管理行为不满或其他异议。

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处理这些申诉,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

6.制定还款计划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资产清单的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向债权人进行公布。

该还款计划需要获取债权人的同意,并被法院法定审核通过。

7.监督破产程序进程破产管理人需要确保破产程序的进程得到法院的批准,并根据程序执行时间表监督各项操作,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

二、职责1.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最终职责是确保债权人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其追索的权益。

同时,破产管理人也需要确保债务人在整个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

2.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防止其被侵占或流失。

管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保持中立,并根据与债权人的协商,制定出合理的清偿方案。

3.执行法院暂停命令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执行法院的暂停命令。

命令的完成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并且需要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执行法院命令在程序过程中,法院可能要求破产管理人执行一些命令,例如清理资产,清偿债务等。

政策性破产法律后果(3篇)

政策性破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和财产分配,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政策性破产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破产的一种特殊情形。

政策性破产法律后果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员工、社会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本文将从政策性破产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政策性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财产清算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首先应当进行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负责对企业财产进行查封、评估、变现等,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债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如实提供财产状况信息。

(2)债务清偿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务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3)法律责任政策性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如存在欺诈、隐瞒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2. 债权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债权确认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依法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人负责审查债权,确认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准确。

债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债权。

(2)债权清偿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权利救济债权人如对破产程序中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员工方面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员工的劳动关系可能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2)社会保险权益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员工的社保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现金流不足以支付未来债务或债务到期日来临时,企业无法继续正常经营。

面对企业破产,债权人往往成为受害者,因为他们无法收回欠款,甚至可能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或者什么都得不到。

因此,债权人利益保护成为重要的问题。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寻求解决破产企业的财务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被分为几类,按照优先级确定他们的权益。

通常,债权人可以分为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两类。

优先债权人包括拥有抵押债权和特权债权的债权人,他们在清偿顺序上享有优先权。

拥有抵押债权的债权人通常是银行或贷款机构,他们在企业破产时可以先行收回抵押资产的价值来清偿债务。

而特权债权人则是拥有特殊利益的债权人,如税务机关、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等。

普通债权人是没有抵押资产或特权的债权人,他们一般在优先债权人得到偿还之后才能获得分配。

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通常包括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形式的欠款。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多地追回欠款。

然而,由于破产企业的资金状况通常非常糟糕,债权人往往无法全部追回欠款。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第一,建立债权人委员会。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由代表各类债权人的人组成,他们将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谈判和协商。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提高债权人的议案通过率,并使得破产程序更加公平和有序。

第二,制定破产计划。

破产计划是一份详细的文件,规定了企业的资产如何清偿债务,以及各类债权人的权益分配。

破产计划通常由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共同制定,并提交给法院审批。

破产计划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确保每个债权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分配。

第三,加强资产管理。

在破产程序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变现非常重要。

破产管理人需积极寻找合适的买家或投资者,尽可能地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以便清偿债务。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合理评估资产的价值,并采取措施保护资产,防止其价值被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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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程序主要是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服务的程序,几乎破产程序中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与这两大主体权益有关。

在这两者之中,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又是破产法和其相关制度的初衷。

因此,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权力无不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

概括地说,管理人的一切事务处理行为均要以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为主要目标。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种类多种多样,其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化的复杂局面,鉴于能力和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与破产管理人有关的对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做一定程度的分析。

本文所界定的普通债权人,是指除担保债权人和其他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之外的所有债权人。

相对于其他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处于相对不利地位,需要破产法律制度给于更加清晰和完善规定。

新破产法对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新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取代非议颇多的清算组制度。

清算组制度本身存在很多缺陷,难以完成权利保护的任务。

例如存在从破产受理到宣告这段时间债务人财产无人管理、清算组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知识、无法独立承担责任、破产法未授权其在和解整顿过程中的职责、非国有企业清算组织缺位等等许多问题。

引入管理人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清算组上述不足。

管理人可以全程参与所有破产企业相关程序,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有针对性的财产分配和重整方案并有能力独立承担责任,尽量保持并扩充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价值,使各类相关主体的权益得到满足。

其次,新破产法在新设的管理人制度中赋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选任的更换请求权。

在管理人的选任权问题上,新破产法第22条规定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模式相对于旧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仅由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的安排,更符合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因为若仅由法院选任,虽然有利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中立和超然地位的形成,却可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而若仅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则可能会置债务人与社会一般人的利益不顾。

新法的选任权减少了公权力对破产程序行政干预的色彩而更多的赋予破产程序利益主体自治的权利和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一般人的利益。

1此外,在管理人选定的时间问题上,新法的规定使管理人介入破产程序的时间比旧法设计的清算组织介入时间大大提前,这样尽最大可能地压缩了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破产这段时间内债权人和其他主体权益保护的空白,减少了债务人在此时间段内的消极处理其财产行为的可能性。

再次,新破产法最大特色之一是新增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旧破产法仅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为破产程序债权人的自治机关,没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债权人会议是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与会债权人的表决来实现其决策和监督的职能的,然而一方面,债权人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另一方面由于债权人会议成员往往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无法甚或不能对破产程序过程进行事无巨细的监督和参与。

因此,新法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立法的基础上设置了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常设性机构,以代行债权人会议的部分监督职能和其他职能。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自治职能的自然延伸,其设立一方面有利于债权人会议彻底监督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和节省破产费用。

因此,引入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完善了债权人的自治机关,强化了对于破产管理人﹡吴卓凡,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汤维建主编《企业破产法新旧专题比较与案例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49页。

的监督,尽最大可能的保持了破产财产,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和其他各相关主体的利益。

最后,在重整程序中,新破产法给予了债权人更多权利保障机会。

作为处置破产企业的基本法律程序之一,重整程序着眼于对破产企业的拯救而非关闭,力图使企业摆脱无力偿债的困境,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使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类权利主体的得到最大可能的满足,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旧破产法尽管也有关于企业重整的条款,但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更重要的是,旧破产法规定的整顿制度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几乎不能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治意思,往往会导致低效率的结果;同时旧破产法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机制对整顿程序正常进行的保障和监督。

新破产法借鉴国外破产法的经验引入了独立的重整程序,从申请和审查、重整期间的营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方面对重整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对于债权人利益来说,其创新与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新破产法第70条规定重整申请权人为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而不仅是由法院申请,在承认债务人和出资人已有产权地位的前提下,赋予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以财产支配者的地位。

2、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以及该计划必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批准才产生法律效力。

3、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上,新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执行并由管理人取代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进行监督。

新破产重整制度避免了行政主导下企业重整的一系列弊端,将企业的重整纳入法治的轨道,确保其透明与公正性,既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存续价值,避免价值损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又真实落实了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

二、完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就管理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而言,新破产法在两个方面,即与破产管理人相关的制度以及破产管理人本身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其利益保障的功能大打折扣。

分析如下:(一)新破产法与管理人有关的制度方面仍有以下不足之处有待完善其一,在由谁确认管理人的问题上新破产法仍然顽强的坚持由法院选任,债权人仅享有某种程度的异议权,债权人选任管理人的权力仍然有待放开。

“从破产法的发展历史看,各国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上,大多寻求一种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选任于一体的方法。

绝对由法院指定,或者绝对由债权人选任,恐怕都不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向。

”2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仅有请求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的被动接受权利,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解任没有任何实质的决定权。

这种选任模式仍然带有浓厚的公权干预色彩。

在破产程序中,要求公平公正受偿呼声最高的显然是各类普通债权人,他们的债权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公平受偿,不仅仅取决与破产财产本身,也决定于是否有一个能公正处理破产事务的管理人。

所以,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应当赋予债权人更大的权利,实行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人民法院指定为补充的方式,在受理破产申请时由法院先指定临时管理人,然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表决决定是否聘用该临时管理人。

这种模式最合理也最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如债务人、债务人的职工)的利益。

其理由有二:首先,法院是一个中立的审判机构,其主要职责应该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做出自己的判断,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过多的干预其他经济事务的处理,显然是角色错位。

其次,债权人的目标是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最大比例的清偿,在破产法明确规定普通债权人最后受偿的情况下,实现这个目标唯一的机会就是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所以只有债权人有足够的动力促进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和极力去维护破产程序的规范与公正,在这种动力驱使下债权人有充分的兴趣在破产程序启动之际去寻找一个最适格的破产管理人,并在后者上任之后对其进行及时有力的监督。

其二,关于管理人的指定方式问题上,新破产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法2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院的主要的方法是轮号制、抽签制、抓阉。

这些方法无疑是不科学合理的,按这样方式的确定管理人可能能力、经验、专业知识上不能胜任破产事务管理。

这种粗糙的指定方式和《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的法院对管理人有绝对决定权有关,后者在案件审理之余根本无暇顾及管理人的能力和经验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在对新破产法修改之时引入由债权人主持的竞争机制如公开招标、多方协商等方式确认管理人。

其三,对管理人监督乏力。

根据现行破产法22条、第24条第3款和其他规定,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都对破产管理人行使一定的监督权能。

而事实上法院因其本身能力有限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监督管理人的行为,另一方面法院监督有突破专司裁判权的权限划分的尴尬局面。

债权人会议属于债权人团体的临时组织,无法对破产管理人实施日常性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本身也没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且新破产法也没有规定其设立常设监督人制度,因此他们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虽有动力但流于形式。

本文认为对管理人的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1、参照美国做法,构建行政机构,3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关,赋予该机构管理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职能,对整个破产程序进行管理并对破产管理人执业情况进行规范和监督。

2、仿效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设立非官方的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由协会来制定准入标准,并负责奖惩,使管理人受专业协会和国家行政机构的双重监管。

3、我国应该参酌国际立法实践,修订刑法典增加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犯罪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出刑种和法定刑。

(二)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本身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一,尽管第24条规定、第13条以及第130条等规定为管理人职业化开辟了道路,但是却在选任的具体标准、程选任序、管理人组成模式等方面相当模糊,仍然不能满足破产法实践的要求,与破产管理人独立、专业、中立进行破产事务管理的目标相差甚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笔者认为,管理人职业化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视野下管理人制度发展模式的唯一抉择,是现代破产理念之权利保护的最有效路径。

所谓“管理人职业化”,是指任职人员经考核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结合而成立专业的破产管理组织,提供有偿的破产管理服务。

某个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决定购买该类专业机构的服务,由后者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并对其过失独立承担责任,这是对破产程序中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最好途径。

首先,职业化的管理人一旦被债权人会议选中,即接受债权人的监督理所当然地应为受益人尽忠实、勤勉义务,为其利益最大化而工作。

其次,管理人要拥有执业资格,具有处理破产清算事宜、专业地经营破产财产的专业能力,有利于提高破产清算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职业化的管理人因其独立的法律人格能超脱于各个利益群体,因具备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危机意识能更加积极地去履行管理职责。

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仿效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办法建立统一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考核与确认制度,防止滥竿充数的现象发生,方便国家进行严格的管理,满足对管理人专业能力的高要求。

2、细化新破产法第130条,建立了管理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救济方式与途径其二,新破产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由最高院规定管理人报酬的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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