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已修正)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已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实行国家监察;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劳动卫生(预防医学)依法实行国家卫生监督。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督促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管理。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为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下同)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卫生设施。
职工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而可能造成事故的指挥,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检举控告。
第八条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第九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建立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督促、协助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条例。
对于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条例,致使职工安全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工会组织应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予以制止。
第二章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在制订生产、科研等计划时应提出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要求。
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事业单位,应将劳动保护列入租赁或承包合同。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大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及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制度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与教育目标1. 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树立安全生产观念。
2. 使员工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培养员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培训与教育对象1. 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在岗员工、新入职员工、实员工和临时员工。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监护人。
三、培训与教育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 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
5. 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
6. 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
7. 消防知识和技能。
四、培训与教育方式1. 安全生产培训分为在岗培训、新入职培训、实员工培训和临时员工培训。
2. 采用多种形式,如面授课程、在线培训、实操演练、安全知识竞赛等。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讲座、研讨会和经验分享会。
4. 对特殊岗位进行专业培训。
五、培训与教育时间1. 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
2. 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
3. 实员工和临时员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六、培训与教育考核1. 安全生产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2. 考试成绩作为员工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依据。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再次培训,直至合格。
七、培训与教育效果评估1. 定期对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2. 收集员工对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八、培训与教育资源1. 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资源库,包括教材、课件、实操演练设施等。
2. 定期更新培训教材,确保培训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 对培训师资进行选拔和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九、培训与教育组织与管理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发生,浙江省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以加强企业对职工的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安全生产。
二、培训对象1. 企业职工:包括从事各类岗位的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无论岗位层级大小,都需要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2.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人物,负责人需接受一定的安全生产培训,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三、培训内容1.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象需要了解国家和省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2. 安全生产知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包括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危害辨识等;3. 紧急救援:培训对象需学习基本的急救知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以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处置能力;4. 安全设备使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针对相关危险设备进行培训,以确保安全操作;5.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对于企业负责人,培训的内容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的设置和评估。
四、培训方式1. 内部培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内部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这样可以更好地贴近实际工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2. 外部培训:企业也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这样可以借助专业的资源和经验,提升培训质量;3. 网络培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还可以采用在线培训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灵活方便。
五、培训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培训的有效性,浙江省要求企业建立培训效果评估的机制,通过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培训对象进行评估和考核。
评估的结果将作为企业和职工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六、培训记录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对象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
这样可以方便随时查阅,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支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于从业人员、职工和公众。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各类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其权责一致。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明确各级组织、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和技术支持。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从业人员安全责任1.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应当报告和纠正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1.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等特种行业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2.安全生产许可按照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可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核实安全生产的合法合规情况。
2.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及时公布结果,并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要求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1、哪些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适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来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自(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百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度(三)知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道2、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包括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之一是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健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可见,安全教育培训,不仅是安全工作的需要,更是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是大非问题。
大量事实证明,任何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往往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
由此可见,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人。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加强企业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省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二、工作目标在2005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督促建筑、交通等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推动和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的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规范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按国家总体要求和我省的实际,目标实施分推广和提高两个阶段。
2006年至2008年为推广阶段。
重点做好矿山、危化、机械、建筑、电力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研究制定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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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浙经贸安全〔2002〕575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安〔1996〕26号)即行废止。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取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上岗前,仍须进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第八条按隶属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必须分别经过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进行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发给《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矿山、建筑、化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企业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任务、方法、措施及安全技术、安全文化,事故防范、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可以承担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申请,按照《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浙安委〔2000〕11号文)执行。
第十条除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应带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参加人员、考核及取证情况等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为确保教育培训质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用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证件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和印制。
第十四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防范伤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