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研究报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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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家族财富传承的几点认识与思考

现阶段家族财富传承的几点认识与思考

金融天地现阶段家族财富传承的几点认识与思考解雨萌 建行河北省分行私人银行部摘要:如何服务于高净值家庭的财富传承问题,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金融工作。

本文从家族财富传承的需求、财富传承目的、财富传承工具以及私人银行部分家庭财富传承业务发展策略等几方面,分析了现阶段家庭财富传承中的相关问题,以及对此的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财富传承;遗产税;家族信托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289-02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不仅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而且变得越来越富有。

如何让家庭财富成为家人健康幸福的长久保障,已经成为富裕家庭的首要家务事。

近年来,由家庭财富传承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正在成为家庭财富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

如何克服家族财富传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确保资产安全、有效的传承下去,防止“富不过三”的悲剧发生,是当前私人银行客户关注的重点。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家族财富传承市场需求,对比各种传承工具的特点及适用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家族财富传承业务发展策略。

一、家族财富传承的需求分析2013年,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正式将企业经营权交接给女儿,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也开始将“80后”的宗馥莉推向前台,其他如浙江广厦创始人楼忠福、苏泊尔创始人苏增福,均已淡出日常经营管理,由下一辈接管。

预计未来3到10年,中国民营企业还将处于权力交接的密集期。

当下,他们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安全、顺利地将自己打拼半生、苦心积累下的财富传给正确的继承人。

与此同时,遗产税呼之欲出,政策信号刺激导致其他没有迫切代际传承需求的高净值人群,也开始为合理避税,尽量降低未来财富传承成本而提前进行筹划。

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财富传承意识与受访者年龄成正比,34%的受访高净值人士已经开始考虑财富传承,这一比例在超高净值人士中更高达46%。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务 以他 的遗产 实际价 值为 限 。 超 过遗 产实 际价值 部 分 , 继承 人 自 保护, 在很大 程度 上影 响和侵 害债 权人 的债权 。 根 据我 国现有 继 愿偿 还 的不在此 限 。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的 , 对 被继 承人依 法应 当缴 承法 的规定 , 发生 了这 种情 况, 债权 人是 无法 再次 得到保 护 的。 纳 的税款 和债务 可 以不负偿 还责 任” 。 这不 仅体 现 了对 债权 人债 权 的保护 , 也 提 出了继 承人对 债权 的继承 是有 限 的, 有 效 的维护 了继承 人 的合法权益 , 如果被 继承人 的债务 和也要 缴纳 的各种款 二、 如何保 护 遗产 继承 中债权 人的利 益 ( 一) 接 受和放 弃继 承制度 从 德 日法 等大陆 法系 国家的立法情 况来看 , 他们 在继承法 的
程还 需加 快 。

害, 这不 仅不利 于继 承 人管理 和使用 遗产 , 也不利 于债 权人履 行 权利 。

继承法 中债 权人 利益保 护 的缺陷
( 一) 无条件 的有 限继承 责任 制度
从《 继承继承 向有 限继承发
( 四) 债权 ^缺 乏保 护 自己权 利的有 效手段 关 于这 一点 , 在 这 里举个最 为 常见 的例 子 。在现 实 中, 一些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1 8 - 0 2
由于受 到长期计 划经济 模式 的影响 , 我 国法律 在私人 财产 的 没有 明确遗产 范 围 , 很 多人在继 承遗 产时 , 对 于相应 的义 务则往
保护 和规 定方面 还不 够完 善 , 加上 传统 思想 的影 响 , 继 承人 通常 往 不去 承担 , 这也 许对 债权人 造成 的损 失是无 法估计 的 。 会默认 偿还债 权人 的所任债 务, 继承 人欺诈 债权人 的现象 极为少 见, 由于我 国在继承 法的制 定过程 中忽视 了债权人 和遗产 继承关

试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试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理 论 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丽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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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财 产 继 承 中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法 律 保 护
刘 雪 颖
( 黑龙江 农垦管理 干部学 院 黑龙江 哈尔 滨 1 0 9 0 0) 5 [ 摘 要 ]我 国 由于 历 史原 因 ,对遗 产债 权 人的 法律 保护 不足 。本 文通 过提 出 ,指 出我 国继承 法 的缺 陷 ,并结 合域 外法 ,探讨 了现 有法 律 框架 下对 债权 人利 益保 护 的 途径 。 [ 关键 词] 继承 债 权人利益 遗产 中图分类号 :D 9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1 0 - 4 2 0 ) a 一 2 9 0 9 9 x( 0 9 1 0 1 9( ) 0 9 — 1 我 国现行继承法 采有 限责任继承 原则其核心 是限制继承 人对被继 承人债务 的清偿责任 ,即继承 人只须在继 承遗产 的限度 以内为被继承 人清 偿债 务 ,而 不 以 自己的 固有 财产 对被 继承 人 的债 务负 责。这 一 原 则符合 现代 社会家 庭成 员人 格 独立 、责任 自负 的观念 ,无 疑 是正 确 的。但 是,继承不仅 关系到继 承人的利 益,而且 关系到被继承 人的 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制度 ,必 须对继承人 和被继承 人的债权人 双 方提供平等 的保护 。 目前 继 承 活 动 中 关 千 债 权 人利 益 保 护 存 在 的 问题 l、 没 有 确 定 遗 产 范 围 的 规 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 则一方面将 继承人 的责任 限制 在继承遗产范 围 以 内,另一方面又 要求被继承 人 的财产 必须 首先用于清偿 被继承人 的债 务 。因 此 ,有 限 责任 继 承 不 仅 是 保护 继 承 人 的 利益 的制 度 , 而且 是保护被继承人 的债权人利益 的制度 。遗产范 围的确定 在这里起着 关 键 性 的作用 。有 限责任 继承 原 则能 否正 确贯 彻 ,主要 取决 于能 否准 确 划定遗产范 围并保证其不 被继承人 侵害 。而 我国继承法在 确立有 限 责任继承原则 的同时, 却没 有关于确 定遗产状 况的任何规 定,使有 限 责任 的界限无法确 定。其结果 是,继承人 在享受有 限责任继承 的利益 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 其相应 的义务 。这 就使得法律 在继承人 利益和 债 权 人 利 益 的保 护 上 失 去平 衡 。 2、没 有对接 受 和放 弃 继承 规 定 明确 的期 限 ,使 得 继承 关 系长 期 不 稳 定 我 国继承 法第 二条 规 定:继 承从 被继 承 人死 亡时 开始 。这就 意 味着被继 承人死亡 时,被继承人 的财产权 利和义 务就 概括地转 归继承 人 ,被继 承人的债权 由继承人 享有 ,被继 承人的债权 人只能 向继承人 行使 ;债 务 由继承人承 担,债 务人只 能向继承人清偿 。通常情 况下继 承人不仅仅 只有一个 ,这就需要 在一个合 理的期 限使 继承关 系确定下 来 ,使被 继承人的所遗 留下来 的债 权债 务能得 以尽快 了结 。然 而,继 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 后,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应 当在遗产 处理前 ,作 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 。没有表示 的,视为接受 继 承 。也 就 是 说 , 继 承 人 的 确 定 必 须 要 到 “ 产 处 理 前 ” 在 此 之 前 继 承 遗 人 实 际上 都 不确 定 ,继 承 关 系 始 终 处 于 不 稳 定 的 状 态 。 这 种 不 稳 定 状 态对继承人 和其 他利害 关系人都不 利 。由于继承关系 长期处于 不确 定 状 态 ,遗 产 也 难 以确 定 ,影 响 债 权 人 行 使 权 利 。 3、死 者 的债 权人 缺 乏救 济 手段 ,其利 益难 以的到 保护 个人 死后 ,有 两方面 的财产 关系 需要 处理 ,一 是什 么样 的人 有权取得财产 ,以及在他们 之间如何 分配 ;二是死者 的债权 人利益如 何进行保护。 现行继承法对 第一方面 的问题规 定的较为清晰 、 完备、合 理 , 对 第 二 个 问题 则 只 有 一 个 原 则 的 规 定 , 即 :第 3 3条 规 定 :继 承 遗 产 应 当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应 当缴 纳 的 税 款 与 债 务 , 但 以继 承 遗 产 的 价 值 为 限。现实生活 中,继承人将遗 产转移 、隐藏 、挥 霍、浪 费,或者不善 经营而导致亏损 ,或者擅 自将 遗产 由于清 偿 自己的债务等危 及债权人 利 益 的 情 况 屡 屡 出 现 , 债 权 人 常 常 遭 受 损 失 。但 是 债 权 人 除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继 承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6 中 2条 规定的因遗产被分 割而未清偿 债务而 享有 的追夺 权外 ,几 乎没有任何 其他 的 权 利 救 济 措 施 。 = .完 善 继 承 活 动 中保 护 债 权 人 利 益 的建 议 在 继承 活动 中,债 权 人利 益 受侵 害 的表 现 及 原 因均十 分 复 杂 , 其 利 益 的 保 护 实 为 一项 法 制 系 统 工 程 。 我 们 认 为 应 对 现 行 继 承 制 度 进 行整 体 的改造 与 重构 , 以下制 度 的 完善 尤 为 重 要 : ( ) 关 于遗 产 范 围界 定 的 完 善 一 遗产 范 围的界 定不 仅直 接涉 及遗 产偿 债 能力及 特 定债权 能否 受 偿 ,且关乎其他继承制 度 的设计 ,因此其 完善与否 是关系到 能否真正 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核 心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 3条 、第 4 条规 定:遗 产 是 公 民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包 括 :公 民 的 收 入 、房 屋 、 林 木、文物等七大类 以及个 人承包应得 的收益。《 意见》第 3 条规定,有 价证券及 履行标的 为财物 的债权 等也属于遗 产。很 明显 ,我 国将遗 产 范围主 要局 限于积极财产 而将消 极财产 ( 要是债 务)排斥在外 。我 主 们 认为 ,这 样界 定 的理 论及 实 践 的可 行性 均 值得 重 新 审视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在介绍了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债权人在其中的地位。

在重点分析了遗产债务清偿优先、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担责、债权人索偿权利的保障、债权人继承财产的可能性以及债权人在遗产分配中的权益保护。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合法保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建议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通过对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旨在为确保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财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遗产债务、清偿、担责、索偿、遗产分配、权益、合法保障、维护、必要性、法律制度。

1. 引言1.1 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意义财产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将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到其继承人名下的过程。

财产继承是一种传承和延续财产关系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财产继承的意义在于实现财产的合理流转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通过财产继承,可以保障继承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财产继承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财产继承是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法律、社会和道德意义。

在现代社会,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财产继承的意义更加突出和重要。

保护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继承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2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是指债权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所占的位置和权利地位。

在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是拥有透过合同等法律关系获得的权益的个体。

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拥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继承人。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为。对于放 弃继承是否属 于拒绝取得利益 的行为, 实际上是和放 弃继 承的标 的以及遗产所有杈的转移时间是密切相 关的两个 问题。 关键词: 弃继承 债权人 放
在 我 国的遗产 继承 实践 中,债权 人的利 益受 到侵 害的 情况屡 其债 权数 额 限度 内亨有 撤销权 。 屡 发生 , 其主要 侵权 形式 有三 种 : 一) ( 被继 承 人生前侵 权 , 被继 指 二 、 弃继 承 与债权 人代位 权 放 承人生 前为 了逃避 债务 , 意处 置 自己的财 产 , 赠与他 人 , 恶 如 低价 当继 承人 放弃继 承 的撤销 符合 法定 的条 件 , 继承人 怠 于行 而 出售 , 弃债权 等 。( ) 放 二 在被继 承人 死亡 后 , 继承 人 的债权人 的 使 撤销 权 , 与此 相关 的债权 人应 当如何 保护 , 被 对 债权 人能否 行使代 利 益受 到继承 人 的侵害 。( ) 三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损害 其债权 人 的利 位 权来 对放 弃继承 的行 为予 以撤销 ?对 此各 国立法 中未有 明确 的 益 。 针对 以上侵 害债 权人 利益 的行 为 , 由于我 国法律 缺乏 相应 的 规 定 。 于继 承人 怠于 行使放 弃继 承撤 销权 是否会 损 害债权 人利 对 规定 , 因此 司法 实践 的具体 操 作 中意 见不 一 , 出现一 些混 乱 尤其 益 ,债权 人能 否代位 行 使继承 放弃 撤销 权 的问题局 限 于学者 间探 是债权 人 能否行 使撤销 权 ,理论 界和 实践 中分歧 都很 大 。笔 者将 讨 。持否 定 说的学 者多基 于 放弃继 承 的性质 是… 种 身份 行为 ,而 放弃 继承 的撤销 权 是基 于放弃 继承行 为而 产生 的,此 抛弃 撤销权 ” 对这 问题 予 以探 讨 。 放 弃继承 与债 权人 撤销 权 与继承 之承 认或 抛弃之 选择权 , 劂样 应 以身份权 看待 , 从而 有人身 当继 承人 的现有 财产 不足 以清偿 债务 时, 义放弃 继承 , 却 此时 专属权之 性 质… 承抛弃 既有一 身专属之性 质 , ’ 继 为其 派生权 之撤销 权, 亦应 认有 同一 之性 质” 因此 也具有 身份性 , 因此 不能 代位行 使 。 他 的债权 人能 否到人 民法 院 申请撤销 继承 人放弃 继承 的行为 呢 ? 即放 弃继承 行 为能 否成 为债权 人行 使撤销 权 的标 的.对此 有两种 笔 者认 为放 弃继承 是 一 种积 极处 分财产 的行 为 , 而代 位权 针 对怠 观 点, 即肯 定说 和否 定说 于 行驶权 利 的行 为 , 因此不 能行使 代位 权 肯定说认 为 , 抛弃继 承行 为属 于债权 人可 以撤销 的行 为, 从抛 三 、 弃继 承 的遗产 债权 人行 使诉权 的 问题 放 弃继承 制度来 看 , 行各 国法 律艇 本上采 然继 承土 义 , 现 即继承一 我 国现 行 继承法及 诉 讼法对遗 产 债权 人行使 诉权 问题 没 有作 旦 开始 , 继承 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利 义务 , 被 除不专 属于被 继承 人 的 出规定 , 在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的情况 f 是 以继承 人 为被 告还 是 以遗 = . , 之外. 当然的概 括 的转移 与 继承人 , 无需 继承 人之意 思表 示 。” 继 产为被 告 ? 承 权于继 承 开始前 仅为一 种期 待权 , 该期 待权 因与身份 不能 分离 , ( 一)国外关 于遗 产 债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故 其不 能为他 人代 为行使 , 一 但 旦继承 开始后 , 继承人 财产 上的 被 英 美法 系 国家 采 问接继承 制度 , 继承 开始 后, 由遗 产管理 人管 切权利 义务 即概 括地 移转 于继承 人 所有 ,冈此放 弃继 承之 单独 理 遗产 , 在缴 纳税 款 、 清偿 债务 、 执行遗 赠 以后 , 法或 依遗 嘱分配 依 行 为不过 为 财产 法 上之 无偿 处 分行 为。 故如有 诈 害债权 情 形 时 , 遗产 , 不存彳 债权 人提起 诉讼 问题 。 故 F 大陆法 系 国家 , 承开始 后 , 继 债权 人 自得行 使撤销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法 》 2 条第 1 《 第 5 存 在 一 承认 或抛 弃继 承 的期 限,继承人 虽 然原 则 } 承继被 继 个 : 要 款规定 , 继承 开始 后.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的, 应当在 遗产 处理前 , 作 承人之债 务 , 在 卜 但 述期 限 内, 不得 以继 承人 为被 告主张权 利。 一般 放 弃继 承 的表示 , 没有 表示 的 , 为接 受继 承 强而 易见 , 这种 《 国 民法 典》 7 条 规定 :在制作 财产 目录及 考虑 期间 , 视 在 法 第 9 ” 继承人 财 产 当然继 承主义 下 ,继承 放弃 系继承 人消 灭继承 效 力的法 律行 小得 被强制 其 为继承 人 , 亦 得 以其 为被 告起 诉。”德 国 民法典》 《 为, 且属 于无 偿行 为 。 以财 产为标 的, 并 继承 人 白继 承开 始就 承受 第 2 1 04条 规定 :继 承人 对 下遗 产债 务 , 最初 三个 月经过 前 , ” 在 有 被 继承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 利和义 务 , 因此 , 承开始 后放 弃继承 属 拒 绝消 偿之 权 , 财产 目录 已作 , 继 但 不在 此限 。” 15 条规 定 :在 第 98 ” 对于遗 产 之请求 权 , 得对 于继 承人 以诉讼 主张之 ” 不 , 于处 分原 以取得 的财 产 上的权利 , 果因此害 及他 人债权 的实现 , 如 继 承承 认前 , 债权 人 可以依照 撤销 权制 度行 使撤 销权 。瑞十 的继 承 法 也支 持 以谁为被 告提 起 诉讼 ,关键 是谁 为管理 遗产 的 义务主体 。德 国 民 继承 人开 始遗产 管理 时 , 无因 与 这~ 观点 ,瑞士 民法 典》 5 8 《 第 7 条规 定: 务超过 继承 财产 的继 承 法 以继承 人有 管理权 尤管 理义 务, 债 人, 以妨 害债 权人 的利益 为 目的而抛 弃继 承时 , 权 人或遗 产管 理 管理 有 同一权 利 义务 。 债 人 得在 6个月之 内提起撤 销 抛弃 继承权 之诉 。 ( ) 国关于债 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_ 我 我 围大 陆学 者 队为财产 所有人 死亡 后 , 主 体资格 已经 消灭 , 其 否定 说的主要 论点有 l: y 第一 , e - 放弃 继承行 为是一种身份 行为 , 一 继承人 成 为遗产 的所 有人 。我 国《 继承 继承 虽然 以财产 为标 的 , 是 毕竟 与买卖 . 与等继 承财 行 为不 遗 已转移 到继 承 人手中 , 但 赠 同, 继承 的取得 足牲于特 定 的身份 , 故放 弃继 承行 为 也具 有身份 性 法 意 见》 4 第 9条规 定 :继 承人放 弃继 承 的意思表 示 , 当在 继承 ” 应 遗产 分割 前作 出 。 产分割 后表 示放 弃 的不再是 继承权 , 遗 质, 单方面 手绝财 产 利益 的增 加 . 人格 自山地 表现 , 巨 是 即使 间接 发 开始 后 , 我 也没 有对遗 产债权 人在 一 生 了不利 于他人 债权 的实 现 的影响 , 权 人也 小得依据 合 同撇 销 而 是所 仃杈 。” 国没有 遗产消 算制 度 , 债 制度 撤销放 弃继 承 的行为 。第 : ,通 说 认为拒绝 利益取 得 {: : j 为 定期 限 内拒绝 清偿 的规 定 , 以债 权人 以继承 人 为适格被 告是 有 所 属 于撤销 权 的标 的, 而放弃 继承 是拒 绝利益 取得 的行 为 , 放弃继 根据 的 。即使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也只 是免 除偿 还被继 承人 的债 务 故 承 不得撤 销, 其依据 在于 ” 任何 人不得 违背其意 志而强 制赋了 利益” 及税款 , 不能免 除管 理义务 , 并 以其 为被 告并 不足让 其承担 还款 责 这 一 民法原 则 。” 承 人 放弃 继承 虽 然会 使其 犬去 增 加财 产 的机 任 , 继 向是 令其 以遗产 来清 偿债 务 , 其我 困没有 无人承 认之 继承制 尤 会, 但并 未使其 责任 财产减 少 , 能认 为放弃 继承损 害 了债权 入的 度 , 不 当继承 人均放 弃继承 或无 继承 人而有 遗产 时 , 乏适格 被告极 缺 利益 , 债权 人 自不 能行使 撤销 权 。” 易使 债权人 行使 权利 受阻 。盟然 《 承法 意见》 6 条 规定 ” 继 第 O 继承 笔者 认为在 这种 情 况下 , 债权 人 可 以行 使撤 销权 , 由如 下 : 理 诉 讼 丹始后 … … 已明确 表示 放弃 继承 的 , 不再列 为 当事人 。“ 但这 放弃 继承 行为应 该足 ‘ 种财 产行 为 , 非身份 行为 , 而 并且 对于放 弃 足在继 承纠 纷 中, 非债权人 起 诉的 债务 纠纷案 件 。 实 , 管 而 其 遗产 继承 行为 .笔者认 为不 属 扣绝 取得 利益 的仃 为 对 放 弃继 承 殚人 的确 定 与放卉继 承 的标 的密切 十��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批判与完善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批判与完善
第 3 4卷 第 3期 2 0 1 4年 3月
湖 北 广 播 电视 大 掌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T V Un i v e r s i t y
Vo 1 . 3 4 , No . 38 0  ̄0 81
债权人利益保护视角下对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
批判与完善
檀 钊
( 北海职业学院,广西 北海 5 3 6 0 0 0 )
[ 内容提要] 我国的限定继承是一种无条件 的限定继承 ,重在保护继承人 的利益 ,明显忽略 了对被继承人 的 债权人利益 的保护 ,背离了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合法 利益 的立法宗 旨。限定继承制度必须完善 。 通过确立 包括 遗产 管理制度 、继承责任 制度和遗产清算程序在 内的有条件 的限定继承制度 ,同时辅 以遗产破产 制 度作 为铺 垫,可以达到这一 目的 。 [ 关键词】 限定继承;立法宗 旨;有条件 的限定继 承:遗产 破产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4 2 7( 2 0 1 4 )0 3 . 0 0 8 0 . 0 2 我 国现行继 承法采取的是无条件的 限定继承 原则 , 继承 人对 于被继承 生前所 负的各项债 务只在 所继承 的遗产 范围 之 内承 担 清 偿 责 任 ,而 对 于超 出 该 范 围 的债 务 无 须 清 偿 ,I I l 【 关注 了继承人利益 的保护 ,却 明显忽略 了被 继承 人 的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 。 对 限 定 继 承 制 度 的 批 判 限定继 承改变了强制继承制度 的弊端 , 不 再一律强制继 承人必 须继 承被 继承 人的法律地位 ,尊重 了继承人 的意愿 , 确保继承人 不因继承 而受损 ; 另一方面也保 障遗产优 先用于 偿还遗产债 权人的债务 。 法 的公平 原则和 理念 以及 债的基本 原理要求 公民个 人财 产均需作为其履行债务 的担保 , 死亡后 其遗产 也应 当用于偿还其生前所负债务 , 以保护遗 产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 。然而 , 我 国的限定继承 制度 却背离了这一立法 宗 旨。 ( 一 )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 保护机制失衡 无 条件 限定继承方便易行 , 省却很 多繁琐 的程序 ,这是 该制度 的进 步之所在 。但我 国的继承法在确 立限定继承时, 并未规 定如何确定遗产状况 , 导致难 以确 定继承人的责任范 围, 同时也会产生继承人享 有继 承利益时却不用承担相应义 务的结果, 在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 益上法律不能做到平衡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研究》范文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研究》范文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遗产管理是一项涉及法律、财务、伦理等多方面的复杂工作,它要求遗产管理人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遗产管理人是对逝者财产进行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在遵守法律程序的同时,为受益人(通常为遗产继承人)的权益提供保障。

本文将对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该领域的规范化发展。

二、遗产管理人的权利1. 依法管理遗产:遗产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2. 了解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有权了解逝者财产情况、负债及继承人的基本情况等,以合理、公正地分配遗产。

3. 享有专业支持:有权聘请专业顾问(如律师、会计师等)为其提供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支持。

4. 保障个人权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遗产管理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遗产管理人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诚实守信:对受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3. 合理分配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意愿,合理、公正地分配遗产。

4. 保护遗产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遗产安全,防止遗产的损失和损坏。

5. 及时报告:对遗产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变化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

四、遗产管理人的责任1. 法律责任: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如因管理不善导致遗产损失等。

2. 道德责任:因未尽到义务而导致的道德责任,如未按照规定合理分配遗产等。

3. 民事责任:因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论综上所述,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承担起重要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其权利主要包括依法管理遗产、了解遗产情况及享有专业支持等;义务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理分配遗产及保护遗产安全等;而责任则涵盖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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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X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内容提要: 一个人死后,在财产关系方面有两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一个是哪些亲属可以继承遗产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何分配遗产;一个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在后一个问题的处理上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债权人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在私有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司法实际工作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的面前。

作者认为,我国应当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继承人违反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即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此外还应赋于债权人遗产分立请求权(或叫官方清算请求权),使债权人能够主动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

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X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

我国继承法仅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但对如何确定遗产的X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致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却无所遵循。

笔者在《继承制度研究——市场经济与继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书中曾经预言:“多则十几二十年,少则几年以后,这个问题必将摆上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不幸竟被言中。

因此,笔者认为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问题和原因(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

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

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1.没有确定遗产X围的规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X围以内,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因此,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遗产X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X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

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

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

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2.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我XX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

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

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

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

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二)原因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

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

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

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

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

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

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

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

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

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X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

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XX、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

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

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

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1.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按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XX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取得继承选择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无条件直接继承(无限责任继承)、以有限责任为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

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选择,则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

由于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都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继承人在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简言之,这些条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选择;要保证遗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隐匿遗产的行为。

继承人违反上述要求,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继承遗产。

其程序主要是,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国家主管机关表示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如果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须递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

主管机关一般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

由此可见,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既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确定遗产X围,进而保证遗产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而强制无限责任继承则是对继承人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制裁,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遗产管理制度在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制度之外,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有遗产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遗产分立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发现继承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

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宣布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丧失管理遗产的能力。

这样就可以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二)间接继承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间接继承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继承制度。

按照这一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不是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

在这种制度之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之收益归遗产法人,遗产所产生之负担由遗产法人承担。

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总之,在间接继承制度之下,继承人绝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间接继承制度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发生。

但是,这种制度的实行需要其他条件,特别是司法条件的配合。

因为在这种制度之下,几乎每个人死后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出面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司遗产继承的专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关,这种制度是难以实行的。

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让国家机关来插手继承事务,也是这项制度能否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比较而言,直接继承制度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

因为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直接继承制度,群众对此已经习惯、认同。

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之下,大多数继承不需要经过法院,只有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时,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机关能够承受。

三、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如上所述,我国属于采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而且这种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因此,我们应当在直接继承制度的框架之内来讨论如何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1.自愿继承原则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

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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