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档)火力发电厂化学篇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81)电火字第29 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1981 年10 月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1 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第 2 条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
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部分,应与相应篇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 3 条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
第 4 条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如需修改设计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部分的图纸、代用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 5 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进口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第 6 条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对制造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7 条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1 标准的编制过程化学仪表是门新兴的界于电测、热工、化学专业之间的"边缘学科",在电力生产中是实施大机组技术诊断,建立专家系统的技术手段,为此搞好化学仪表的标准化工作是提高化学监督水平,保证火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标准,而使化学仪表专业发展步履维艰,化学仪表工作与电力生产不适应的矛盾已日渐突出,为此搞好标准化工作已成为化学仪表专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有关化学仪表的标准工作始于1989年,1992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实施了适于华北地区的化学仪表企业标准(Q/HB 1一92),该标准实施后已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使华北的化学仪表工作上了个新台阶。
1995年根据原电力部的安排,在总结华北标准实施中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火电厂的实际情况,进行电力行业化学仪表检验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
根据我国电力生产的现状和发展规划,考虑到化学仪表的技术进步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既要考虑到起草编制内容的必要性,也要考虑到实施的可能性。
为了保证所编制的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严格性,我们曾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几年来先后调查了98个发电厂、56个生产厂家,并与几个国家的专家进行了交流,总的原则是,所编制的标准必须能满足电力生产中化学监督的需要,考虑到国内生产厂家的现状和国产仪表的现有水平,向世界先进技术标准靠近。
几年来,先后编写了《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及处理。
征求意见的范围有:西安热工研究院、部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研究院(所)和大港、陡河、丰镇等电厂以及北京、上海、华东、东北、西南地区的一些仪表制造厂、商。
本标准1998年经原电力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完成了报批稿的编写工作,于1999年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发布。
2 编制的依据及其特点2.1 任务的来源根据原电力部科技司发技综[1995]44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第二批)的通知",下达了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和河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的起草编制任务。
火力发电厂技术监督制度(化学)

火力发电厂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化学专业)1、总则1.1 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据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为加强大唐耒阳发电厂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依据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化学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1.2 化学技术监督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等各阶段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3 化学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水、汽、油、SF6、燃料、氢气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防止SF6发生泄漏、湿度超标和工作压力达不到额定值,防止发电机内氢气纯度和湿度超标,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1.4 化学技术监督应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建立健全监督网,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好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运、热工等专业的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化学监督工作。
1.5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1.6 在编制本细则的过程中,引用了如下标准:SD 246-88 《化学监督制度》GB/T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712-2000 《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DL/T794-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SD 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771-2001 《火电厂水处理用离子交换树脂选用导则》GB/T 7252-2001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判断导则》DL /T 722-2000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判断导则》DL/T 571-95 《电厂用抗燃油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导则》GB/T 7597-87 《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GB/T 14541-93 《电厂运行中汽轮机用矿物油维护管理导则》GB/T 7595-2000 《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GB 7596-2000 《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GB/T 14542-93 《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GB474-1996 《煤样制备方法》DL/T677-1999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2、监督机构与职责2.1监督机构2.1.1 化学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厂部、专业、班组。
火电工程验收规范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通知电建[1993]571号为了适应火电大机组及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需要,加强火电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火电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我部将1980年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修订为《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现颁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建设协调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总则1.0.1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在每台机组投产前,必须及时进行启动验收,在本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启动验收是全面检查投产机组以及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施工、调试质量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经济、迅速、可靠、完整、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具备投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启动验收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机组效率,结束基本建设工程的最后步骤。
通过竣工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基本建设工作。
1.0.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或竣工验收,应以上级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说明书、各种有关的标准与规程等为依据。
在启动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验收。
国外引进项目,尚应按照与国外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有关文件(如设计联络会议纪要等)或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
1.0.3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时,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按设计的内容,按电力建设的各项验评标准做到达标和移交水平。
1.0.4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
1.0.4.1火电工程的启动验收,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批准,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组织启动验收委员会。
火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电⼯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电,即是⽕⼒发电,原理是以⼀些固态。
液态或者⽓态的燃料燃烧的热量转化为动能,再转换为电能的过程,那么,最新的⽕-电施⼯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最新标准为《⽕-电施⼯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DL/T5210.1-20121.合格:实际检验结果符合该指标“质量标准”栏规定的“合格”标准。
2.优良:实际检验结果符合该指标“质量标准”栏规定的“优良”标准(如该检验指标的“质量标准”栏未进⾏分级者,安装部分达到标准规定即为“优良”,调校、调试部分按该章第⼀节规。
⽕-电设备安装⼯程专业承包企业⼀级资质标准⼀级资质标准:1、建筑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项⼯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机电设备安装⼯程,⼯程质量合格。
2、建筑施⼯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程管理⼯作经历或具有⾼级职称;总⼯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机电设备安装技术管理⼯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级会计职称。
建筑单位有职称的⼯程技术和经济管理⼈员不少于100⼈,其中⼯程技术⼈员不少于60⼈;⼯程技术⼈员中,具有⾼级职称的⼈员不少于10⼈,具有中级职称的⼈员不少于30⼈。
建筑施⼯单位具有的⼀级资质项⽬经理不少于10⼈。
3、建筑单位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0万元以上。
4、建筑企业近3年最⾼⼯程结算收⼊4000万元以上。
5、建筑企业具有与承包⼯程范围相适应的施⼯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相关建筑⼈⼠可以通过⽕-电设备安装⼯程专业承包企业等级资质标准,利⽤建设通查询⼯具全国具体⼀级资质的企业的⼈数。
⽕*⼚⽣产流程是什么?⽕⼒发电⼀般是指利⽤⽯油、煤炭和天然⽓等燃料燃烧时产⽣的热能来加热⽔,使⽔变成⾼温、⾼压⽔蒸⽓,然后再由⽔蒸⽓推动发电机来发电的⽅式的总称。
以煤、⽯油或天然⽓作为燃料的发电⼚统称为⽕*⼚。
⽕⼒发电站的主要设备系统包括:燃料供给系统、给⽔系统、蒸汽系统、冷却系统、电⽓系统及其他⼀些辅助处理设备。
火电项目试运前验收检查标准

火电项目试运前验收检查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保火电项目在试运行之前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
本文档将列出验收检查的标准和步骤,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按照标准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 验收检查标准为确保火电项目的试运行前验收检查全面准确,以下是验收检查的标准:2.1 设备检查•火电项目所需的各项设备是否安装到位,并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设备的接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设备的运行参数和各项指标是否正常。
2.2 系统检查•火电项目的各个系统(如给水系统、锅炉系统、汽轮发电机组等)是否正常运行。
•各个系统的互动关系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故障和漏洞。
•系统的自动控制功能是否正常,并且符合预期要求。
2.3 安全检查•火电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墙等。
•设备和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是否有漏油、漏电等问题。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防止火灾、泄露和爆炸等。
2.4 运行测试•对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运行测试,包括正常运行、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等。
•测试结果是否符合预期,包括运行参数、能效指标等。
2.5 文件和记录•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必要的操作手册、维护记录、管理文件等。
•各项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且符合管理要求。
3. 验收检查步骤为了保证验收检查的全面和有效,以下是验收检查的步骤:3.1 确定检查时间和地点•确定最佳的检查时间,确保项目已经具备试运行的条件。
•确定最佳的检查地点,包括主要设备区域、控制室等。
3.2 组织检查人员•确定检查人员的身份和职责,包括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
•分配各项检查任务,并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
3.3 开展检查工作•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外观、接地、运行参数等。
•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各个部分的运行状态、互动关系等。
•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并且符合要求。
•进行运行测试,验证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效果和各项指标。
•检查管理文件和记录,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要求。
电厂化学药品验收项目及制度

电厂化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电厂进厂化学药品的质量和数量,堵塞进厂化学药品管理方面的漏洞、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强化化学药品的监管、提高药品管理的有效性、可操作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
第三条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修订、监督实施;由运行部、物资部落实。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生产技术部是化学药品验收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化学药品验收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条运行部是化学药品验收的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验收进厂的化学药品,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至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师、物资部、生产技术部。
(二)建立纸质版、电子版药品验收台账(见附件一),明确药品名称、数量、质量、供货单位、入库时间。
第六条物资部是化学药品验收入库的主责部门,其职责如下:(一)提前一天告知运行部到厂药品,以便开展药品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药品到厂后,物资部及时通知运行部进行验收。
(三)根据运行部报送的药品验收报告单开展相应工作。
(四)物资部负责提供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化学药品验收程序第七条化学药品到厂后,由物资部通知运行部验收。
第八条运行部根据药品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出具电子版药品验收报告单,并填写纸质版、电子版药品验收台账。
第九条物资部根据验收报告单内容相应进行接卸货物、退货、通知供货商扣罚等工作,做好扣罚记录。
第十条入厂药品与验收标准有差异,但不入库会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特殊情况时,物资部必须填写药品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二),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运行部对验收结果存在争议的药品进行存样,存样应有防水分、有效成分流失的措施,存样保存至少一个月。
第四章化学药品验收内容及标准第十二条药品验收的项目及指标见药品验收明细表(见附件三)第十三条缺少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除合格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外应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不予验收。
火电工程验收制度

火电工程验收制度为加强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完善验收程序,根据《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制度。
一、验收范围1. 火力发电工程所有施工、设备、设施和工程质量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验收。
2. 安装调试完成后对设备整体性能进行验收。
3. 根据验收标准对工程合格性进行验收。
二、验收标准1. 设备制造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2. 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安装和调试无故障。
4. 设备运行稳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
5. 工程完工图纸、施工图纸与实际工程相符。
三、验收程序1. 工程设计完成后,由项目部编制验收方案,报总包单位审批。
2. 工程完成前,项目经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3. 验收通过后,项目部编制验收报告,报总包单位审批。
4. 总包单位审批通过后,将验收报告上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定后,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四、验收内容1. 设备验收:包括设备检查、试运行和性能测试。
2. 工程验收:包括施工质量、完工图纸、工程测量和监理检查。
五、验收人员1. 设计单位:参与工程设计和验收评定。
2. 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施工和验收评定。
3. 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评定。
4. 建设单位:负责审定验收报告,签发验收合格证书。
六、验收标准1. 设备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工程验收标准: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七、验收时限1. 工程验收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超过验收期限需重新进行验收。
2. 设备验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立即进行,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八、验收结果1. 工程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需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2. 设备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需进行设备维修或更换后重新进行验收。
九、验收文件1. 工程验收报告:报总包单位审批后存档。
2. 设备验收报告:报总包单位审批后存档。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由建设单位颁发给工程总包单位,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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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81)电火字第29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①。
1981年10月9日————————①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已撤消,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
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一般规定 (1)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 (1)第三节对土建工程的配合要求 (1)第二章原水预处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空气分离器及悬浮澄清器(池) (3)第三节水力循环澄清池 (3)第四节机械搅拌澄清池 (3)第五节无阀滤池及虹吸滤池 (4)第六节机械过滤器 (4)第七节电渗析器 (4)第三章锅炉补给水处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离子交换器 (5)第三节除二氧化碳器 (5)第四章凝结水的前置处理 (6)第一节电磁除铁过滤器 (6)第二节覆盖过滤器 (6)第五章冷却水处理 (7)第一节加氯设备 (7)第二节加酸设备 (7)第六章箱槽 (8)第一节水箱、溶液箱(槽) (8)第二节搅拌器 (8)第七章转动机械 (9)第一节消石灰机及石灰吊车 (9)第二节水处理室专用泵 (9)第三节空压机及附属设备 (10)第八章特殊管道和阀门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灰浆管道 (11)第三节酸、碱管道 (11)第四节塑料管道 (11)第五节玻璃钢管道 (12)第六节衬胶管道 (12)第七节特殊阀门 (12)第九章防腐工艺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涂漆 (13)第三节橡胶衬里 (13)第四节塑料制品的施工 (14)第五节玻璃钢衬里 (15)第十章设备系统的严密性试验 (16)第十一章水处理设备的启动和调整 (17)第一节水处理设备的启动条件 (17)第二节原水预处理设备的启动和调整 (17)第三节离子交换器的调整 (17)第四节凝结水前置处理设备的调整 (18)第十二章制氢设备 (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9)第二节制氢设备的检查与安装 (19)第三节制氢设备的启动与调整 (20)第十三章热力设备启动试运中的化学监督工作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热力设备、系统的化学清洗 (22)第三节新建机组试运行水、汽质量标准 (23)第四节热力设备的防腐保护 (24)第五节用油设备及油质使用要求 (24)第六节防止环境污染的要求 (24)第十四章工程验收 (26)附录一水处理主要药剂 (27)附录二过滤材料 (30)附录三离子交换树脂 (32)附录四防腐材料的保管 (33)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第2条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
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部分,应与相应篇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3条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
第4条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如需修改设计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部分的图纸、代用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5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进口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第6条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对制造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7条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第8条运到施工现场已涂衬防腐层的设备,验收时必须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如发现缺陷,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水处理及化学清洗药剂使用前,须通过检验确证无误。
药剂的纯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未作规定时,一般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
防腐材料的保管见附录四。
第三节对土建工程的配合要求第10条设备安装前,应会同土建施工单位检查以下各项:一、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对位置及标高应正确。
二、在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预埋件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第11条水处理系统的钢筋混凝土容器及沟道,应按土建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验收。
具有防腐层的钢筋混凝土容器及沟道,尚应检查以下各项:一、混凝土表面应平整,转角过渡要圆滑,符合防腐层的施工技术要求。
待混凝土层自然干燥后,方可进行防腐施工。
二、防腐层施工完毕后,表面不应有裂纹、鼓泡和孔洞,发现缺陷必须消除。
第12条钢筋混凝土容器应做灌水试验。
容器灌满水后,第二、三、四昼夜水位的减少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0.75%(即每昼夜漏水量为0.25%,第一昼夜水位下降数不计算在内)。
第13条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一、水处理室水源可连续供水,防腐地面及防腐沟道施工完毕,排水、排渣沟道畅道,沟道内无杂物,沟盖板齐全,盖板与沟沿应相平齐。
二、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坪及门窗,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三、试验室上水下水、采暖、通风、照明及各种试验台,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四、寒冷地区冬季启动试运前,水处理室扩建端应封闭,室内应具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五、废水处理的构筑物,应施工完毕。
第二章原水预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4条澄清器(池)上部集水槽孔眼中心线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其偏差不得超过±2mm。
澄清器清水槽的隔板应焊接严密。
第15条澄清器(池)取样管伸入器内的管端应向下弯50~100mm。
取样点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取样管应安装牢固。
取样门应布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第16条滤料及承托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级配、粒度、不均匀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规定时,可参照附录二的标准选用。
第二节空气分离器及悬浮澄清器(池)第17条空气分离器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外壳垂直误差不得大于其高度的0.4%。
第18条伸入空气分离器的生水管与空气分离器的中心线偏差不得超过5mm。
分水盘的上部边沿应水平。
第19条支承环与基础之间应有30~40mm的间隙。
支承环要求水平,其误差不应大于0.1%。
第20条澄清器外壳的椭圆度不应大于2%,垂直误差不应大于0.25%。
第21条澄清器上部集水槽、内筒及内筒集渣管的中心线与澄清器外壳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不得超过其外壳直径的0.5%。
第22条澄清器内部水平及垂直稳流孔板焊接应牢固。
孔径与孔距应符合图纸规定,孔的边缘应光滑无毛刺。
第23条澄清器进水喷嘴的锥形部分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加工,内表面应光洁。
喷嘴与套管应安装成水平。
两个喷嘴要求相互平行,并与澄清器的锥形部分成切线。
第24条内外筒的连接支架应焊接牢固。
内筒和锥形部分的人孔应严密不漏。
第25条内筒同层进渣孔的上下边缘应各在同一水平线上。
孔的边缘要求光滑无毛刺。
第26条澄清器的灌水试验应先试内筒,后试外筒。
第三节水力循环澄清池第27条集水槽、喷嘴和反应室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一般不应超过集水槽直径的0.5%;集水槽、反应室、喉管喇叭口的椭圆度,应不超过1%。
第28条喷嘴应按设计图纸加工,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喷嘴与喉管中心线的偏差,不应超过5mm。
第29条喉管上下滑动导杆应在喷嘴、喉管、提升器就位后再行安装,并应保证喉管上下自如,无卡涩现象。
第30条溢水管及出水管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不得超过±5mm。
第四节机械搅拌澄清池第31条第一反应室、第二反应室与澄清池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澄清池直径的0.25%。
第32条机械搅拌装置的轴承及传动部分的安装,应参照电力工业部部颁DLJ52—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 J52—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3条搅拌装置的主轴中心线与第二反应室中心线偏离误差,不应大于第二反应室直径的0.5%。
第34条机械搅拌澄清池下列部件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一、浆板的加工尺寸及连接角度;二、叶轮升降调节器底部冲洗装置的位置整定及喷嘴角度的调整;三、投药管、泥渣浓缩斗、排污管及澄清池底部排污管的插入高度。
第五节无阀滤池及虹吸滤池第35条对虹吸辅助管管口、滤池出水口、进水分配箱堰口、进水管U形弯底部以及排水井堰口的标高,都必须按设计图施工,其偏差不应超过10mm。
相邻进水分配箱堰口高度偏差,不应超过5mm。
第36条滤池顶盖下的挡水板应保持水平,其偏差不得超过2mm。
第37条焊接虹吸辅助管时,应注意管口不要伸入虹吸弯管内,而安装在虹吸弯管顶部的抽气管管口则应插入虹吸弯管内约10~20mm。
第38条作强制冲洗用的15°斜管应按设计图施工,斜管角度允许偏差±2°。
斜管管口应尽量靠近抽气管口,同时,两者应安装在虹吸辅助管的一侧。
第39条虹吸管及其液位计、虹吸辅助管、抽气管、虹吸破坏管,均应严密不漏。
第40条安装虹吸辅助管时,不得采用直角急弯。
第41条虹吸滤池的真空系统应进行严密性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一般为1公斤/厘米2。
第六节机械过滤器第42条过滤器应安装垂直,外壳垂直误差不得超过其高度的0.25%。
壳体找正后,应将支脚与垫铁点焊牢固方可进行二次灌桨。
第43条过滤器的配水系统、排水系统及空气分配系统的支管与母管中心线应相互垂直。
支管的水平偏差,不得大于±2mm。
第44条泄水帽座的中心线,应与支管水平面垂直。
泄水帽高度应一致,允许偏差为5mm。
第45条泄水帽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安装时只能用手拧紧。
装料前,宜进行2~3次泄水帽喷水试验,检查泄水帽应无脱落或损坏现象。
第46条过滤器如采用开孔排水支管时,应根据制造图检查孔径。
孔眼应光滑无毛刺。
套裹支管的网布,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绑扎牢固。
第七节电渗析器第47条离子交换膜应在清水中浸泡48小时后,按制造图剪裁和打孔。
交换膜的外缘尺寸宜比隔板尺寸略小1mm。
第48条隔板布水槽应畅通,隔板厚度应均匀。
第49条隔板和交换膜在组装前应进行挑选和清理。
组装过程中应将膜和隔板的进、出水孔对准。
电极板和接线柱接触应良好。
电阻不大于2欧姆。
第50条隔板和膜的排列顺序应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