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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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第1章示范社定义与评定目的 (4)1.1 示范社定义 (4)1.2 评定目的 (4)第2章评定原则与标准 (4)2.1 评定原则 (4)2.2 评定标准 (5)第3章示范社组织架构与管理 (5)3.1 组织架构 (5)3.1.1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5)3.1.2 明确职责分工 (6)3.1.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6)3.2 管理制度 (6)3.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3.2.2 规范决策程序 (6)3.2.3 强化内部监督 (6)3.3 运营效果 (6)3.3.1 经济效益 (6)3.3.2 社会效益 (6)3.3.3 生态效益 (6)3.3.4 会员满意度 (6)第4章资产与财务状况 (7)4.1 资产状况 (7)4.1.1 资产规模与结构 (7)4.1.2 资产质量与效益 (7)4.1.3 资产增减变动 (7)4.2 财务管理 (7)4.2.1 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 (7)4.2.2 资金管理 (7)4.2.3 成本费用控制 (7)4.3 盈利能力 (7)4.3.1 营业收入与利润 (7)4.3.2 资产收益率 (8)4.3.3 成本费用利润率 (8)4.3.4 盈余分配 (8)第5章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8)5.1 产业发展 (8)5.1.1 产业定位与规划 (8)5.1.2 产业链建设 (8)5.1.3 产业融合发展 (8)5.2 技术创新 (8)5.2.1 技术研发与应用 (8)5.2.3 创新激励机制 (8)5.3 市场拓展 (9)5.3.1 市场调研与预测 (9)5.3.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5.3.3 营销渠道拓展 (9)第6章成员权益与收益分配 (9)6.1 成员权益保障 (9)6.1.1 成员资格确认 (9)6.1.2 成员权益内容 (9)6.1.3 成员权益保障措施 (9)6.2 收益分配机制 (9)6.2.1 盈余分配原则 (9)6.2.2 盈余分配方式 (9)6.2.3 盈余分配程序 (10)6.3 成员参与程度 (10)6.3.1 决策参与 (10)6.3.2 事务参与 (10)6.3.3 监督参与 (10)第7章社会责任与信用评价 (10)7.1 社会责任 (10)7.1.1 环境保护 (10)7.1.2 员工权益保护 (10)7.1.3 社区参与与支持 (10)7.2 信用评价 (10)7.2.1 信用体系建设 (10)7.2.2 信用评价流程 (11)7.2.3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1)7.3 社会影响 (11)7.3.1 推动产业发展 (11)7.3.2 促进就业与创业 (11)7.3.3 传承文化与传统 (11)第8章评定流程与方法 (11)8.1 评定流程 (11)8.1.1 社场准备 (11)8.1.2 提交申请 (12)8.1.3 资格审查 (12)8.1.4 实地评定 (12)8.1.5 综合评审 (12)8.1.6 公示与反馈 (12)8.2 评定方法 (12)8.2.1 自我评估 (12)8.2.2 实地考察 (12)8.2.3 评分制 (12)8.3 评定组织 (12)8.3.1 组织架构 (12)8.3.2 评定人员 (13)8.3.3 责任分工 (13)8.3.4 监督管理 (13)第9章评定结果运用与政策支持 (13)9.1 评定结果运用 (13)9.1.1 评定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01.申报条件: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

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配 盈 余 的 6 %。 0


的指导和监督 。
1. 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 合作 5 社参与 。 农超对接 农校对接” 、“ ,或在 ( )经营规模 大 二 1. 6 生产食 用农产 品的农 民专业合作
村经营管理 部 门对 合作社 财务会计 工作
城镇建立连锁店 、 直销点 、 专柜 、 代销点 , 1 . 涉及 的主 要 产 业 是 县 级 或 县 级 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0所 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 色产业。 ( J 品质量优 四 产 经营规 模高于本 省 同行业农 民专业合作
社平均水平。
社 所有成 员能够按 照 《 农产 品质量安全 l. 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 农机具装备 法 和 ( 品安全法 的规定 ,建立 生产 《 食 2 0台 套 以上 ,年 提 供 作 业 服 务 面 积 达 到 记 录 制 度 , 整 记 录 生 产 全 过 程 , 现产 完 实
民占成员总数的 8 /以上,企业 、事业单 商标。 &o 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 %。 1. 3 成员主要生产资料 ( 初入社 自带
( ) 会 反 响好 五 社
1. 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 , 无生产 ( 质量 ) 固定 资产除外 )统一购 买率 、主要产 品 安全事 故、 行业通报批评 、 体曝光等不 媒 ( 服务 ) 统一销售 ( 提供 ) 率超 过 8%, 0 标 良记 录 。 准化生产率达到 1O 0 %。 l. 9 成员 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 1. 4 主要为成员服务 ,与非成员交易 成员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 的 5 %。 0 重要渠道 。 ( 杜宗亭 )
国 … … … … … .
10 公 顷 ( . 00 15万亩 ) 以上 。 ( ) 务 能 力 强 三 服 品质 量 可 追 溯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机构代 码证 、 税务登记证齐全 。 2 .根据 本社 实际情 况并参 照农 业部
的份额并记入成 员账户。
定 资产 除 外 ) 一 购 买率 、 要 产 品 ( 统 主 服
统 提供 ) 率超过 8 %, 0 标准 化 8可 分 配 盈 余 按 成 员 与 本 社 的交 易 量 务 ) 一销 售(
良记 录 。
O台套 以上 。年提供 作业 服务面 积达 到 人员 , 设置会计账 簿 , 编制会计报 表 , 或委 2
. 托有关代理记 账机构代 理记账 、 算。财 15万 亩 以上 。 核
会人员持有会 计从业 资格证 书 , 会计 和 出
纳 互 不 兼任 。 理 事 会 、 事 会 成 员 及 其 直 监 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 社成 员( 表 ) . 代 大会决 议 , 建立健 全社 务监 督 机构 , 从本
社 成 员 中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成 员 或 执 行 监
说 艇 久
质量可追 溯。
1 . 产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农 民专 业 合 作 7生
绿 有机 1 所 涉及 的主 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 社产 品获得 无公 害产 品、 色食 品 、 0
办法 , 中附加表 决权总票 数不超 过本社 村经 营管 理部 门对 合作 社财 务 会计 工 作 法 》 食 品安全 法》 其 和《 的规定 , 建立 生产 记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数 的 2 % , 实 做 到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0 切
民主管理。
录 制 度 , 整 记 录 生 产 全 过 程 , 现 产 品 完 实
本社财务进 行 内部 审计 , 审计结 果报成 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争 的 现 代 农 业 经 营 组 织 ” 。
二 、创 建 行 动 的重 要 意 义 1 发 挥应 有 作用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应 有 作 用 : 、
2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于 2 0 年促 进农 业稳 定发 展 、《 09 农 民持 续增 收 的若 干 意 见 》提 出 “ 快 发 展农 民专 业合 加
出 :“ 力 发 展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深 入推 进 示 范 社 建 设 大 行 动 ,对 服 务 能 力 强 , 民主 管 理 好 的合 作 社 给 予 补 助 ,
各级政 府扶持 的贷款担 保公 司要把农 民专业 合作社纳 入服
自 《 民专 业 合作 社 法 》 实施 3年 以来 ,全 国各 地 农
4 0 9年 1 、2 0 1月 1 7日 《 国务 院关 于加快 供销 合作 社

在 全 国 ,北 京 、 山东 、江 苏 、 浙 江 等 省 级 人 民政
据21年6 3 00 月 0日统计,广东省供销社系统与农民联合
创 办 的有 1 7 7 8家 ,完成 规 范登记 的 1 2 家 。湛 江市有 26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35 ,其 中由供 销社 与农 民联合创 办的 6家 1 。由于 发展 迅速 以及别 的原 因 ,不少 合 作社 制度 3家 3


经喜蔽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文 / 黄 宝 ◇
农业部 2 1 0 0年 6月 1 1日制 定 《 民专业 合作社 示范 农 社 创 建 标 准 ( 行 ) , 有 利 于 指 导 各 地 广 泛 深 入 开 展 试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示 范社建 设行动 ,有利 于推动 农 民专 业合
建设失范 。根据湛江 市的调查 ,主要表现 为 :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一、组织建设
1.合作社章程制定科学,管理制度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转良好。

2.合作社成立注册时间不低于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管理
1.合作社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2.合作社财务状况良好,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50%。

3.合作社财务报表真实、完整,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

三、运营管理
1.合作社经营范围明确,与成员利益紧密相关,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

2.合作社运营效率较高,效益良好,能够为成员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

3.合作社在农业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能够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成员权益保护
1.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注重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成员在合作社中的平等地位。

2.合作社与成员签订的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合同期限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金融服务等社会化服务,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生产能力。

五、社会化服务
1.合作社具备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够为成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合作社积极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3.合作社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报 农业 部经 管 司。
行 使监 督权 ,切 实做 到 民主监 督。
6根据 会计 业 务需要 配备 必要 的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社 示 范 社 创 建
( )民主管 理好 一
计 人 员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或 委 托 有 关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20 月 6 0年 第期 16
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传真
衄 I l L _ 豳 圈
农业部关于印发 《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 农 试行 )》 的通知
( 0 0 6 1 日) 2 1年 月 1
为 贯 彻落 实 《中 共 中央 国 务 院 关 充分 发挥 其 示范带 动作 用。
于加大统 筹城 乡发展 力度 进一 步夯 实农
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 贷款用信额度 , 搞 好 示 范 社 宣 传 ,扩 大 示 范 社 影 响 ,
中国农民 合作社
票 数 不 超 过 本 社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办 公 地 点 供 成 员 查 阅 ,并 接 受 成 员 质 数 的2 %,切 实做 到 民主管理 。 0
要高 度 重视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社 建 席 成 员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涉 及 到 重 易 量 ( )比例 返 还 ,返 还 总 额不 低 额
设 ,参 照本 标 准 ,采 取 多种 方 式 ,因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于 可分配 盈余 的6 % 0。
见 》 ( 经发 [0 9 1 号 )确定 的示 范 标 准 ( 行 ) 农 20] 0 试 社建 设 目标 和 主要 内容 ,结 合各 地示 范 社建 设经验 ,我 部 制定 了 《 民专业 合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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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规范管理好
(1)达到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工商登记满2年,已列入规范化建设范围。

(二)规模经营好
(2)主营业务所涉及的产业是县或县级以上区域的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品)。

经营规模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从事种植业的,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100亩;从事养殖业的,拥有标准化养殖基地不低于20亩;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拥有标准化生产车间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3)社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5)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8)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三)服务能力好
(9)入社农户100户以上,带动社外农户400户以上,年实现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供销合作社必须有一定的股份),并且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盈利。

(10)社员中农民占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社员总数的5%。

以为社员服务为主,与非社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总量的40%。

(11)“二次返利”制度执行好,社员收入稳步增加,助农增收和解决农村就业成效明显。

(四)社会效益好
(12)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与供销合作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

(13)享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度较高,合同履约率高,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4)社员收入比当地同行业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收入高1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

第四讲
一、重视争取各级各部门的扶持、支持和帮助。

二、在利用资源的同时,注意保护好资
源。

三、我市供销系统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
到2014年底,全系统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694个,全年合作社为农民推销各类农产品12.6万吨,社员实现收入9.1亿元。

获得认定为市级示范社12家,省社示范社61家,省级林农示范社23家,全国总社示范社3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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