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之评析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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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和联系一、相关概念介绍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一行为数法。

1根据学者一般观点,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里所谓的一个行为,是指基于自然观察,在社会一般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上的评价,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形态的构成标准。

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侵害多种法益。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广泛存在。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

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法条竞合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即行为具有同一性质。

(2)法条竞合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的竞合,第一为包容竞合,是指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或者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关系,盗窃罪的外延涵盖了盗伐林木罪的外延。

第二为交叉竞合,是指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相重合。

3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即在构成要件尚未部分重合。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为理论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学者在此问题上各有论述,现将其总结和评述如下:1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182——1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2相关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111——112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年7月第1版。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刑法竞合问题研究赵丙贵等著已阅3299次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对于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撇开国外刑法学界的论述不说,单从我国刑法学界来看,就有诸多表述和不同的版本,但都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种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是单纯的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第七,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和应用上存在明显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个人心智上作出多次犯罪行为的构成,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人在具体行为中触犯了多条刑法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心思竞合、实质竞合和法益竞合,而法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则是各独立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存在。

对于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或数罪并处。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并适用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以确保司法公正。

建议法律人士应深入理解并妥善运用这两个概念,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关键词】想像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 区别,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 应用建议.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想像竞合犯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多个独立行为被认定为多个独立犯罪行为的情况。

这些独立行为虽然各自构成犯罪,但在实际情况下却是一次连续的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只是一次行动的结果,但针对不同对象或者不同法益的侵害被独立认定为多个犯罪行为。

想像竞合犯的情形通常出现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例如一次抢劫事件中,犯罪主体可能同时犯下了抢劫、持械抢劫、伤害等多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并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存在使得刑事司法实践更加复杂和细致,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划分和定性。

在法律适用中,想像竞合犯的认定要求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犯罪行为简单相加来认定其构成。

对于想像竞合犯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一种对复杂刑事案件的精细分析和区分,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认定和量刑。

1.2 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事实中,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但被不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

在刑法上,法条竞合犯通常指的是同一犯罪事实涉及多个犯罪分子,或者涉及多个犯罪对象,或者同时满足多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浅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浅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浅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作者:高立萍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22期摘要:作为一种犯罪竞合状态,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非常频繁的用到,实际上从理论层面就可以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做出严格的区分。

两者之间是存在交叉和包容的方面,又很容易混淆,本文将从这两个刑法的专有名词的的概念、构成要件、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几个方面来对两者做出区分,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明了。

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关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罪数形态理论中很具有迷惑性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一个人的行为不止会导致一个犯罪结果经常会呈现出两个甚至以上的犯罪形态。

例如一个人放火但是却将屋内的人烧死,这就有可能触犯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大罪名,但是根据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此时就只能定一个罪,定何罪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之间又是有着不同的处罚标准和评价标准的,所以对只有对两者的差异有着深刻的认识才能知道具体的实践中的案例的处理。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犯罪竞合状态,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但两者之间是存在交叉和包容的方面,很容易混淆,本文将从这两个刑法的专有名词的的概念、构成要件、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几个方面来对两者做出区分,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明了,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区分的意义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也被称为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但结果是触犯了不同罪名。

例如,以杀人的方法抢劫他人財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有学者认为想象竞合犯也包括同种犯罪之间的竞合,即一行为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如开枪杀死多数人的行为,是多个故意杀人罪的重叠,但想象竞合犯的立法目的是解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时为了避免数罪并罚而采用择一重罪处罚。

将同种犯罪之间的竞合纳入调整的范围实在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虽然它们都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竞合,但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解读进行比较,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通过对区别、启示和建议的讨论,强调了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处理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相关的案件,保障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想像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定义、研究意义、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法律解读、区别、司法实践启示、立法建议。

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定义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属于犯罪学的范畴。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名的情形。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的情形。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想像竞合犯在犯罪构成上强调的是多个行为主体分别构成不同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主体同时构成多个罪名。

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犯罪构成相互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罪名的适用。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体现在犯罪认定和定罪量刑上。

在处理想像竞合犯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每个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案件,则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处罚标准。

通常情况下,法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会高于想像竞合犯,因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犯罪法条。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定义和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对犯罪事实的混淆和误判,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律问题浅析城郊法庭孙超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这被称为罪名的竞合,罪名的竞合具体包括法条的竞合和想象的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虽都是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但罪数形态各归责原则又迥然不同,本文做以浅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和的区分标准是: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有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亦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例如,无论怎样进行诈骗,票据诈骗都是诈钱的一种特殊方式,触犯票据诈骗罪的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这就是法条竞合。

但破坏电力设备就不一定同时盗窃电力设备,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一定同时触犯盗窃罪,这就是想象竞合。

二、规责适用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1、规责的一般原则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先,排斥普通法条的适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行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

对于想象竞合,除了《刑法》第204条第2款这样的极特殊情况外,都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殊情形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还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

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假设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他人500万元,应如何定罪”?第一、如果认为招摇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由于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266条)”,那么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另有规定”的招摇诈骗罪。

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明确禁止性使用普通条文的情形。

但是,甲这种诈骗行为危害显然重于普通诈骗罪,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或活动职能。

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在我国刑法罪数的研究中,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区别标准的争论如火如荼,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但不可否认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决定了定罪量刑的问题。

本文在综合分析现有主流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构建科学区分标准的建议,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一、前言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之间的关系在刑法界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论题,二者的区分涉及到数罪理论的的运用,而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不同的理解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因法条的错综复杂的规定,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大陆学者大多数主张法条竞合是静态上的法条之间存在包容、交叉的关系,而台湾学者则主张法条竞合决定着定罪量刑,应该综合静态的法条和动态的犯罪行为这两者来定法条竞合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个行为如何定性,当一个积极行为可以履行数个作为义务时,一个积极行为可以防止数个法益侵害时,就是一个行为。

这样可以解决不作为犯罪时,行为人不作为之后又实施一个积极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的定性问题。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34页。

]三、两者的区别第一,原因不同,陈兴良教授认为,法条竞合原因都是由于静态的法条之间产生的竞合导致一个行为侵害的法益符合了数个法条的构成,而想象竞合犯的产生是由于动态上的一个行为产生了侵害数个法益的结果[陈兴良《本体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6页以下。

]。

第二,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均能够对该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作出全面评价;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至少有一个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

第三,量刑标准上也存在着差别。

目前刑法对于想象竞合犯统一采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刑法知识|字号订阅以刑法为例: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

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二者联系如下:(1)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2)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罪名);(3)对于这一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罚,适用一个法条。

二者的区别:(1)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

(2)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

想象竞合犯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

(3)“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

(4)两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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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区分标准;法条关系;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提要: 现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均未能把握二者的本质特征与区别,因而存在缺陷。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数法条对同一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事实的多角度重复评价,而后者是不同法条或者说不同罪名对同一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不同部分分别作出评价。

法条竞合源于法律的错杂规定,而想象竞合源于同一犯罪行为发生了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多重损害事实。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均能够对该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作出全面评价;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至少有一个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

“在想象竞合的讨论中,最为复杂的还是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之间的区分”[1],“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标准,是刑法理论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2]284。

许多学者投入大量精力,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但至今未能如愿。

相同的犯罪情形,一些人视为法条竞合,另一些人则视为想象竞合。

理论的混乱与实务的差异,已经阻滞了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甚至伤及刑事司法的权威。

因此,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界限的探讨不应半途而废,空留疑问。

在考察现有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试图重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清晰的区分标准。

一、现有区分标准述评关于如何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学者们提出了多种观点,设置了多种区分标准。

有学者将中外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学说归纳为八种,每种学说内部又存在不同观点,可谓纷繁复杂。

[3]477-496众多学说中,法条关系说、犯罪构成要件说、客体说以及全部评价说所主张的划分标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法条关系说及其缺陷法条关系说认为,应当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作为划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

早期主张法条关系说的学者认为,只有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即一法条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时,才属于法条竞合,如果所触犯的数法条不存在这种关系,则为想象竞合。

[4]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不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有的学者称之为从属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存在交叉关系也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应当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这两种关系为标准。

例如,有学者明确提出:“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法规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当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5]529依此学说,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不难区分,只需查明同一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包容或者交叉等逻辑关系即可。

不过,若将这一标准运用于司法实践,就会出现问题。

首先,法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逻辑关系,有时很难判断,以此作为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容易引起混乱。

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包容关系通常不难判断,但是否存在交叉关系有时很难判断。

例如,对于刑法第124条关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与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之间是否存在交叉关系,就存在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盗窃显然不能包括在破坏的范畴之内,因此,两个法条之间没有交叉关系[6]115;另有学者则认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必然会使通信设备的正在使用状态遭到破坏,因此,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7]39, 40。

又如,抢夺财物与毁坏财物显然是两个内涵和外延没有任何交叉的概念,然而,有学者认为,抢夺路人的手机,撕扯之间将被害人的翻盖手机扯成两半,行为同时触犯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法条竞合犯[8]111,即刑法第267条第1款与第275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再如,有学者认为,刑法关于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之间具有重合关系,因此,强行闯入他人家中非法搜查同时触犯此二罪,属于法条竞合[9], [10]421;另有学者则认为,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构成要件毫不相干的两个犯罪,有关刑法规定根本不存在交叉关系[11]。

有学者甚至认为,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与第360条第1款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之间也存在竞合关系。

[12]类似引发争议的法条,在刑法当中俯拾皆是,不可胜数。

显然,以法条关系说来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必然导致纷争不断。

其次,即使确认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等逻辑关系,也不确定就是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发生不仅要求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逻辑关系的法条,而且要求该犯罪行为是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而同时触犯这些法条。

如果某一犯罪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数个具有交叉甚至包容关系的法条,但并非因法律的错杂规定而导致的,则不属于法条竞合。

例如,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爆炸罪的规定与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是,如果甲基于杀害乙的故意,向处于公共建筑内的乙投掷炸药包,将乙炸死,将公共建筑炸毁,则甲的行为不是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而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32条和第115条第1款,而是由于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危害结果分别侵犯了生命权和公共安全从而同时触犯了这两个法条,因而不属于法条竞合。

又如,学者们普遍认为抢劫罪和盗窃枪支罪的规定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但是,如果甲在明知乙的提包中有现金和枪支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将乙的提包抢走,则其行为并非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而是由于造成了财物及枪支被抢这两种不同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第263条和第127条第2款,因而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显然,法条关系说把静态的法条关系与动态的法条竞合混为一谈,把法条竞合的成立条件等同于法条关系的存在条件,没有正确揭示法条竞合的本质,得出的结论难免有失偏颇。

(二)犯罪构成要件说及其缺陷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在于整个犯罪事实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事实诸要素的数目不同。

具体而言,法条竞合只有一行为、一罪过和一个构成结果,而想象竞合则往往是一行为、数罪过和数个结果,其中,数罪过、数结果超出了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

[13]180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注意到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复杂性,纠缠于罪过与构成结果的单复之争,不但未能解决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问题,而且将问题复杂化。

法条竞合并非仅仅发生在只有一行为、一罪过和一个构成结果的情况下。

例如,甲以暴力阻止乙执行公务,将乙打成轻伤。

本案中,甲存在妨害公务和故意伤害两个罪过,造成了乙无法执行公务以及身体受伤两个构成结果。

但是,甲的行为是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而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可见,把法条竞合限制在只有一行为、一罪过和一个构成结果的范围内是不切合实际的,以此来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也是行不通的。

(三)客体说及其缺陷客体说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是二者触犯的犯罪构成的客体特征不同,“法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不具有重合性”[8]217。

该说还认为,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同一客体,只能择一适用;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不同的客体,应当全部适用。

[8]111客体说建立在想象竞合是实质数罪的基础上,它不但颠覆了通行的罪数判断标准,将罪数理论引入混乱,而且本身也难以自圆其说。

首先,客体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依此说,大多数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不会引起法条竞合现象。

因为几乎所有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所规定的犯罪之客体均不具有同一性,以致主张“法条竞合的实质是犯罪构成竞合”的学者认为,法条竞合不包括犯罪客体的竞合[14]。

然而,法条竞合能够发生在两个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之间目前已为通说[15],主张客体说的学者也接受这种观点。

显然,由客体说导出的结论与主张客体说的学者所接受的结论互相冲突。

为了弥补这一明显的缺陷,持此论者只好将明显不同的犯罪客体解释为相同客体,如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客体由公共安全解释为他人生命法益[8]118,这显然难以成立。

其次,客体说结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令人质疑。

客体说试图通过将一个犯罪行为分割为多个所谓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来说明想象竞合的数罪本质[3]485, [8]209。

如此一来,刑法中的行为划分标准必将陷入混乱,得出的结论更会令人无所适从。

例如,按照这种观点,一个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货物进出境的犯罪行为,根据所运输货物的情况,可能分解为走私枪支、走私毒品、走私淫秽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等众多行为,构成众多犯罪,并且应当数罪并罚。

这与行为人只逃避了一次海关监管的事实显然是不符的。

而且,在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的情况下,以数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势必对该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同时,按照客体说,只要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同一性,就属于法条竞合,如性病患者嫖娼而致对方染病重伤,同时触犯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由于此二罪的客体均为健康权,故属于法条竞合[16]379。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并非由于法律的错杂规定,而是由于同一行为具有多重不同的属性、造成了多重危害结果所导致。

将此种情形视为法条竞合,已经远离法条竞合的本意。

(四)全部评价说及其缺陷全部评价说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个犯罪构成就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整个犯罪行为,而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无法做到这一点。

例如,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在数个犯罪构成中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地评价行为人的整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犯别于想象数罪的根本标志”[10]414。

全部评价说在国外也不乏主张者。

德国学者耶赛克及魏根特便认为,非真正竞合(即法条竞合)的共同的基本思想在于,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和罪责内容能够根据可考虑的刑法法规之一被详尽地确定。

[17]892全部评价说抓住了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之一,即一个法条就足以对整个犯罪行为作出全面的、恰当的评价。

但是,全部评价说也存在问题。

当触犯数法条的同一行为只是某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时,能否还认定为法条竞合?例如,甲在抢劫乙财物的过程中,将乙打伤,同时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主张全部评价说的学者认为,这种情况也属于法条竞合,其中,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属于全部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属于局部法,应当由全部法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10]414问题是,抢劫罪是一种由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甲伤害乙的行为仅仅是其抢劫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用抢劫罪来评价的,必然是集故意伤害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于一体的抢劫行为,而不仅仅是故意伤害行为。

而用故意伤害罪又无法对甲的抢劫犯罪行为作出完整的评价。

另外,在仅有一个法条能够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不是数法条竞相适用于一行为,这样还能否称为法条竞合,也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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