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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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题突破第七章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刑法专题突破第七章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法条竞合,是指⼀个犯罪⾏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

法条竞合的关键在于所触犯数法条之间有重合或交叉的关系。

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同时第192条⾄第200条还规定有⾦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卡诈骗罪、信⽤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显⽽易见,⾦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内容上有重合部分,犯罪分⼦进⾏⾦融诈骗构成⾦融诈骗⽅⾯的犯罪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这就发⽣了⼀犯罪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现象。

其他常见的在法条上存在重合、交叉关系的犯罪有:《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第397条的滥⽤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第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第412条的商检失职罪等;第233条的过失致⼈死亡罪与第115条的失⽕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责任事故罪。

寻衅滋事、聚众⽃殴、强*、抢劫、⾮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绑架等侵犯⼈⾝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产⽣的,换⾔之,⼀个犯罪⾏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由⽴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关,纯属法律适⽤问题。

对法条竞合犯,⼀般按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的法条。

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合与竞合

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合与竞合
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处理重合与竞合关系时,要确保所定罪名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相适应 ,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 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确定最终的刑罚幅度。
05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罪与抢劫罪重合案例
案情简介
重合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事 主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导致事 主轻伤。
重合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存在部分或全部 的重叠。
类型划分
根据重合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重合、部分重合和交叉重合 。
重合构成要件认定
认定原则
在认定犯罪构成要件重合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 等原则。
认定方法
通过比较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要素,分析是否存在重合关系。
重合对定罪量刑影响
定罪影响
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应根据重合部分确定罪 名,避免重复定罪。
量刑影响
重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可能影响量刑轻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同时, 重合部分不应作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重复评价。
03 竞合构成要件分析
竞合概念及类型
竞合概念
指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且各罪名之间不能完全包容或重合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竞合犯罪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4 重合与竞合关系探讨
重合与竞合联系与区别
联系
重合与竞合都是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复杂关系,都涉及到多个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作用 。重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叠部分,而竞合则是指两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竞合与牵连

竞合与牵连

竞合与牵连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之情形如下: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1)须出于一个犯罪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征。

电大转专业加考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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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一、填空题1、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法条竟合.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少、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为严厉。

6、与其他强制方法相比,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

它只能由法院依法适用。

7、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8、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11、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2、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4、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15、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16、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17、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

18、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1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以暴力方法强行控制等待起飞的民航飞机的行为,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学》判断题

《刑法学》判断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飞机、国际列车上犯罪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犯罪的共性,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犯罪的个性。

√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客体则只是选择要件。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贪污罪,都侵害到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

×消防队员在火灾现场灭火时,因为水源枯竭,因而不能继续扑灭大火,造成了严重损失,消防队员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盲人犯罪因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处罚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去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科学的。

如果行为出现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当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去予以确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1.罪状: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详细描述的罪状形式。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需要引用刑法条文的其他条款来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形式。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且要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罪状形式。

5.法定刑:法定刑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确定的,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6.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7.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0.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资敌罪:资敌罪是指战时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12.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探析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探析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其理论比较复杂。

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性质以及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问题,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

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选择适用法条。

关键词:法条竞合;概念与种类;法律性质;适用原则一、引言法条竞合最初是由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创立并研究的一个概念,同时在刑事立法上也有所反映。

法条竞合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相当重要的。

但在我国,几乎很少有学者去专门研究法条竞合的问题。

在我国刑法教科书中,对这一问题一般也很少涉及,只是在罪数形态论中论及想象竞合时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相区别并对其概念及特征作一简单介绍。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哪些条文相互间发生法条竞合的关系?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如何选择适用特殊法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似乎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或依据。

本文试图从我国刑法理论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一浅显的探讨。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种类(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对于法条竞合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大体可归结为法条形态论和罪数形态论。

法条形态论者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法律条文之间有着包容或交叉关系1;也有人认为,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且表现形式是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2。

罪数形态论者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3。

1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309页。

2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1-212页。

3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155页。

法条竞合关系指的是立法中针对某一类犯罪所规定的两个刑法条文,它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外延上具有包容或交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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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之情形如下: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

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

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

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

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敷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想象竞合犯目录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想象竞合犯的要件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分类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特征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想象竞合犯的要件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分类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特征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注:想象竞合的真正本质在于“假象数罪”,如开了一梭子弹,一下子打死了3人;法条竞合的本质在于“特别法条款优先于普通法条款来定罪”。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普通的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偷东西”,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

何谓想象竞合犯,如何认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1)实质一罪说。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

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

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

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

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

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3)折衷说。

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

认为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

这是因为,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而其他几说都有失偏颇。

实质一罪说指出了想象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但其缺憾也很明显,想象竞合犯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数,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实质一罪为大,故无论其行为之主观意图为何均强制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示区别。

且想象竞合犯的判决应在对各个罪分别定罪后综合评价,再从一重罪处罚,虽然对其他罪并为实质加以处罚,但却并非对定罪没有影响,均应在判决中予以体现;再次,想象竞合犯中,各罪名所代表的犯罪构成均无法单独、全面评价该行为,即一行为形式上满足数个犯罪构成,这是其与实质一罪的根本区别。

实质数罪说指出了想象竞合犯与一罪的区别,肯定了其形式上数罪的特征,但却将想象竞合犯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相混淆,认为应当并罚而陷入误区。

一行为一罚,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之实施了一个行为,自然应当只受一项刑罚。

虽想象竞合犯触犯多个罪名,但各罪构成共用行为要件及其他某些要件,即实际上只有一行为,因而如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显然是对一行为重复评价,违反一罪一罚的处罚原则,是对犯罪人人权的剥夺;且想象竞合犯中犯罪人的行为较之数罪中行为人之行为,其犯罪意志不如数罪行为人坚决,犯罪行为为单一行为,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上来讲相对都较小,故应与实质数罪相区别。

综上,通过比较甄别,笔者将想象竞合犯的实质归纳如下:想象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一罪,也不同于实质数罪,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构成数罪的客观行为是重合的,是“想象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是处断上的一罪。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

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

下面试举一例以说明这一特征要件:行为人甲以非法占有原油为目的,在使用中输油管线上打眼并盗放原油,触犯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两罪中的其他要件均存在重合关系,但盗窃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故意内容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危害公共安全,故两罪在主观方面无法重合,因此,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均无法单独、全面的评价该行为,必须用数个罪名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多重评价,只用一个罪名评价必然陷入以偏概全的错误之中,因而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犯。

4、行为虽基本符合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但按照该罪名处罚就会使罪责刑不相适应,产生量刑畸轻的后果,试举一例如下:行为人乙以泄愤为目的,白天放火烧毁了一个靠近市区并装满十万件国旗的仓库,触犯侮辱国旗国徽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两罪在主观目的与构成要件上相去甚远,但由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最高刑远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来的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十万件国旗被烧毁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要件,故应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

这也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及法条竞合犯,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所具有的根本特征。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分类对一个研究对象进行分类比较是我们常用的研究方法,自然而然学者们亦对想象竞合犯一以贯之。

有学者将想象竞合犯分为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与异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如前所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同种罪名不是想象竞合犯,故此种分类已无意义;有的学者主张根据想象竞合犯数罪名的罪过形式和停止形态对想象竞合犯进行分类,这种分类虽然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却欠缺实践意义,价值不大。

故笔者主张,对想象竞合犯可多从整体上考虑其在整个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价值、作用与实际应用,而不必过于机械地进行细化。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

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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