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省研刑法作业(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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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刑法》130题DOC

2014《刑法》130题DOC

【多选】1. 下列哪些犯罪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A、非法持有毒品罪B、非法拘禁罪C、遗弃罪D、绑架罪【多选】2.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

A、毒品犯罪B、走私犯罪C、贪污贿赂犯罪D、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单选】3. 对刑法的解释,以下理解错误的是【】。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就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A、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B、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

应否作出扩大解释,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C、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扩大解释【单选】4.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__处罚或者__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__或者__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__处罚或者__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__处罚。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3处填写“减轻”,2处填写“免除”B、2处填写“减轻”,3处填写“免除”C、3处填写“减轻”,3处填写“免除”D、2处填写“应当”,2处填写“免除【不定项】5. 下列行为可成立吸收犯的是【】。

A、甲伪造货币后又出售伪造的货币的B、乙为盗窃某公寓住户的财物,侵入其住宅C、甲为杀乙,先准备了一把刀,后又准备了3包毒药,最后还是使用该刀将乙杀死D、甲为了取得保险金而将被保险人杀死【不定项】6.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

2014年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六)

2014年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六)

刑法考试试题及解析(六)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甲今年17岁。

在一次盗窃案中,为他人放风,且在盗窃后分得赃款500元,但这一事件被其母发现,动员甲投案自首,甲即在当日由母亲陪同到公安局自首归案,并退回赃款,还向公安机关揭发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甲进行判处?A 因其表现,判处拘役1个月B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 判处罚金500元D 无罪释放【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甲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犯罪情节较轻”及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的规定。

第2题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期限的限制( )A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甲自诉某乙伤害案件以后,某乙离家出走杳无音信B 某乙因出国而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丙侮辱案提出控告C 丁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但说话颠三倒四,有关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D 某戊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逃往外地藏匿,随即被通缉【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3题我国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A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B 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C 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D 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参见刑法第7条。

第4题实验小学校长某甲,对本校已被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不作任何加固处理,也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致使校舍在使用中突然倒塌,造成死亡8人,重伤16人的严重后果,甲已构成:( )A 玩忽职守罪B 重大责任事故罪C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D 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本罪是过失犯罪,参见刑法第138条。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完美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完美解析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一种。因此,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5、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11、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2014年秋季《刑法学》期末考核

2014年秋季《刑法学》期末考核

2014年秋季《刑法学》期末考核期末作业考核XXX《刑法学》满分100分一、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我国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

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罚,对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要按照强奸从重处罚等等;在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也允许乃至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

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相互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适用。

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有意的区别。

答:(1)两者不异点是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一定认识,并且实施行为的目的都不在于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2)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认识因素上,两者认识程度不同。

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行为人对行为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具有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有一定认识,但这种认识是比较模糊的,并认为根据自身的能力、经验以及外部有利条件,实施行为时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②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结果发生。

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刑法专业研究生考试试卷

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刑法专业研究生考试试卷

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试卷真题一、名词解释(每词5分,共30分)
1.侵占罪2.保险诈骗罪3.假释
4.犯罪未遂5.想象竞合犯6.紧急避险
二、简述题(每题12分,共60分)
1、关于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排列顺序的几种观点?
2、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哪几种情况?
3、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4、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债务纠纷”,对绑架罪的影响?
5、在非法拘禁中发生了死亡结果,如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犯罪故意与犯罪客观要件的关系。

2、犯罪未遂成立条件的各种学说。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带答案和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带答案和解析

1、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2、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

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3、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A.污染环境罪B.投放危险物质罪C.破坏电力设备罪D.生产、销售假药罪4、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5、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B.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C.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D.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6、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刑法总论2014-2015期末真题(无答案)

刑法总论2014-2015期末真题(无答案)

刑法学总论2014-2014期末考试试题(A)信息来源:师兄师姐考后回忆人人网汇总法大小石桥团队付姿祯郭梁等人搜集整理一、单选。

共20小题,每题1分.共20分1.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俄罗斯人甲乘坐从我国呼和浩特市开往蒙古国鸟兰巴托的长途客运汽车(公司注册地为我国),在汽车行驶于蒙古国境内时,将一日本人打死,对甲的行为可按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B.我国公民乙因在英国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并服刑完毕遣返回国。

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对其免除或减轻处罚C.我国普通公民丙在泰国犯侮辱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罪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丙的行为依我国刑法可以不予追宄.也可以予以追究D.日本人丁劫持美国飞机降落在法国,由于此事与我国无关。

即使丁在我国出现,我国也无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2.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B.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C.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不是构成要件要素D.对任何一种犯罪均非必备构成要件要素3.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某日,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甲因受到惊吓而精神病发作。

则甲()A.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B.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D.应当负刑事责任4.陈某1981年5月生,于1997年6月20日(当时其未满16周岁)盗窃他人财物9万余元,一审法院于1997年9月日根据1979年刑罚认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某承认自己构成犯罪,但以量刑过重唯有提出上诉。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

二审与1997年10月13日进行(此时新刑法已生效),新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则对于新刑法的溯及力说法正确的有()A.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应依行为时刑罚对其定罪B.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因陈某案已于新刑法生效前审结C.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可考虑新刑法的因素陈某判刑从轻或减轻D.新刑法具有溯及力,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判决无罪5.保姆A带着4岁的小宝在公园玩耍,小宝向游客B泼水,B遂将小宝扔进公园人工湖中。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2、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BC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

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4、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

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2011年卷二单选第39题)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答案】B【解析】《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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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一、如何理解刑法的特点?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特点是:1、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因为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像这样严厉的强制性,是任何其他法律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

正国灰刑法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刑法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2、刑法的保障性。

刑法是其他部门的保护法。

如果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3、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性。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4、补充性。

5、特定性。

二、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概括起来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具体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基本内容:1、犯罪与刑罚。

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引用行政命令、习惯。

(成文法主义)2、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明确性)。

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刑法对罪状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界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

二是对法定刑的规定也要具体,法定刑幅度不能过大,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3、对犯罪分子的定罪与量刑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能适用类推。

(禁止类推解释)4、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三、如何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上述各项原则都不能只取其一,而排斥其他。

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四、如何理解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主要有四种原则:1、从旧原则。

新法没有溯及力按照旧法处理;2、从新原则。

新法有溯及力按照新法处理;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性质两个: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的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学的作用:指导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订的刑法典在我国立法体现:一是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二是取消了类推制度;三是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四是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相当详备(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五是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第二专题犯罪和犯罪构成理论一、如何理解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3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二、如何理解犯罪客体?1、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

2、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①有的条文明确提示犯罪客体;②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③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特征的提示,表明其所侵犯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的客体;④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犯罪的客体。

⑤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①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②有助于准确定罪;③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①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②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可以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客体是否具备物质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什么是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

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基本含义是: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三、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违法的是刑法中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

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

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犯罪分类有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混合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如果在刑法中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因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而另处重罪时,可以将该加重的危害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重罪上;如果没规定结果加重犯或者另处重罪时,则犯罪行为导致另一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应负阻止或防止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的义务,否则可数罪并罚。

四、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法典第17条中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贯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注意的几个问题: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

其次,周岁的计算。

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周岁以12个月计,每满12个月即为1周岁。

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

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2天起算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2、法律在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

这是刑法法定原则的必要要求。

3、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行为人的行为属第17条第2款的特定严重犯罪,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否则只追究现年龄段的刑事责任。

第三专题故意犯罪形态理论一、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的特征?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三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意志以外的原因:一是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二是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三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情况、工具等的错误认识。

前两个特征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特征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

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表现为主客观的统一和齐备。

符合上述三特征的行为人,即为未遂犯。

(犯罪未遂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特征?我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以及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特征: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时空性。

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自动性。

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除了必须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具备“有效性”。

采取积极的作为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行为必须奏效。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我国采取必减免制。

)三、如何理解竟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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