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一)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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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系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2、犯罪定义比较研究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5、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6、论刑法的解释立场7、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8、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9、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10、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1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12、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13、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5、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16、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21、论违法性认识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27、论紧急避险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35、论片面共犯36、论共同过失犯罪37、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38、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39、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40、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41、论刑种的立法完善42、刑罚体系研究43、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44、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45、论死缓46、论罚金刑47、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48、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49、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50、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51、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52、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53、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54、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持有型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55、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56、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57、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58、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59、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60、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6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62、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63、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4、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5、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6、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67、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8、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9、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70、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71、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72、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7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7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75、犯罪的犯罪学分类76、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77、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78、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79、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80、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81、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8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8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一)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张明楷【摘要】特别关系是⼀种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法条内容具有对⽴关系与中⽴关系时,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补充关系只是特别关系的另⼀种表述;包容关系只是特殊关系的外表现象。
对于特别关系,原则上采⽤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但在⼀定条件下应当适⽤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某种⾏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特别关系(即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是⼀种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特别关系相当多,⽽且对特别法条的设置存在缺陷,因此,如何确定特别关系,以及对特别关系确定何种处理原则,是值得研究的⼀个问题。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如所周知,法条竞合,是指⼀个⾏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其中⼀个法条,当然排除适⽤其他法条的情况。
换⾔之,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竞合(重合)关系,⽽不是犯罪的竞合。
[1]显然,法条竞合关系不同于法条关系。
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如特别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
[2]特别关系是⼀种法条竞合(法条单⼀)关系,或者说是法条竞合的⼀种表现形式,对此,已经不存在任何争议。
但问题是,哪些情形下可以认为多个条⽂之间存在特别关系?如果两个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处于相互对⽴或⽭盾的关系,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
例如,规定盗窃罪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所涉法条如⽆特别说明均指该法的条⽂)第264条与规定诈骗罪的第266条是⼀种对⽴关系,针对⼀个法益侵害结果⽽⾔,某个⾏为不可能既触犯刑法第264条,⼜触犯第266条。
周光权教授将“誓不两⽴”的对⽴关系(如盗窃罪与侵占罪)归⼊择⼀关系,进⽽作为法条竞合的⼀种情形。
[3]但这种观点存在疑问。
⼀⽅⾯,就普通侵占(第270条第1款)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关系⽽⾔,前者是将⾃⼰占有的他⼈财物据为⼰有,后者是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占有,⼆者属于对⽴关系,不可能存在法条竞合。
淡化犯罪区别 注重犯罪竞合——读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四版)》有感

并 不 当然排 除抢 劫 罪、 诈 勒 索 罪的 成 立 ……在 处 性 的 高低度 关 系, 敲 是责 任 的高低度 关 系, 也是 刑罚 意 理 本 罪 与抢 劫 罪 、 诈 勒 索 罪 的 关 系时 , 敲 需要 明 确
第三 版在 论 述 如何 认 定 个 罪 时 , 的 小标 题 大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不 是 对 立 关 系 … … ( 失 ) 用 过 多是 “ 罪 与 某 罪 的界 限 ” 而 第 四 版 却 改 为 “ 罪 某 , 某 与 某 罪的 关 系” 少数 具 有 排 斥 关 系的犯 罪之 间 仍 肇 事罪 的否定 。其 次 , ( 从责任 形 式来说 , 虽然 交通 肇
出: 抢 劫 罪与 绑 架 罪不是 一 种 对立 关 系, 实上 不 “ 事
言 , 三 版 的“ 观 ( 法 ) 成 要 件 ” “ 观 ( 第 客 违 构 和 主 责 排 除 在绑 架 罪的机会 中同 时触犯抢 劫 罪的情 形。” ④ 任 ) 成 要 件 ” 章 , 别 变 为 第 四版 的“ 法构 成 在 分析 嫖 宿 幼 女 罪 时 , 者 认 为 , 罪 与奸 淫 幼女 构 两 分 违 作 该
义 的 高低 度 关 系 , 而 是 一 种 位 阶 关 系 。④ 因
山西 省 晋 中市 人 民检 察 院 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主任 。
①参见张明楷著: 《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二版 ), 》 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 1 年版, 2 3 2 2 O 1 第 4 — 8 页。 ② 张明楷著 : 刑法学( 《 第四版 ) , 》 法律 出版社 2 1 0 1年版, 7 2页。 第 5 ③ 见前引② , 89页。 第 5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第⼀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罪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5.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6.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7.挪⽤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与⾮法活动8.⽣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9.⽣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罪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0.挪⽤公款罪与贪污罪11.伪证罪与包庇罪12.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13.盗窃罪与诈骗罪有可能竞合14.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可能竞合第⼆章、犯罪构成理论第⼀节、犯罪构成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的要素分类1、成⽂VS不成⽂。
刑法法条是否有明⽂规定。
【注意】不成⽂的构成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虽然没有写在刑法中,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如诈骗罪中的⾮法占有为⽬的)。
2、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构成要素是从反⾯的否定犯罪成⽴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注意1】刑法仅此⼀处消极的构成要素,其他都是积极的构成要素。
【注意2】区分: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即前⾏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因为⾏为⼈后续实施了⼀些“补救”⾏为,可以阻却⾏为的犯罪性。
3、客观VS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
如⾏为主体、⾝份、⾏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的、动机。
【区分】主观构成要素是内⼼的,不可见。
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3、记述VS规范(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
如“⼈”、“妇⼥”、“毒品”等⽣活术语,还包括⼀些动作⾏为的描述,如“提供”、“伪造、变造”等⼤家都能够感知,⽽且结论⼀致的。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讲义提纲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
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
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
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
到达后,乙欲游泳。
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
"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
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刑法分论思考题答案

1、何谓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的法条,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使用原则:(一)、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二)、重法条优于轻法条2、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即所谓的在道路上“飙车”和“醉驾”。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什么?如何处理本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自考《刑法学》第七章串讲笔记

第七章 罪数 罪数标准 同⼀⾏为⼈的多次举动是⼀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对⼏次相同的犯罪⾏为能否进⾏⼀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
(2)对⼀个犯罪⾏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个犯罪⾏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卡诈骗罪。
(3)是否只对⼀个法益造成侵害? (4)⾏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特征典型案例处罚例外实质的⼀罪继续犯1. 犯罪⾏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2. ⼀定时间内针对同⼀对象。
3. ⼀个罪过4. 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
⾮法拘禁罪、重婚罪绑架罪⼀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个犯罪⾏为触犯数个罪名窃取国家档案罪(国家秘密)从⼀重罪论处《刑法》T204第⼆款偷税骗税,实⾏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1. ⼀个犯罪⾏为由于发⽣严重后果⽽加重法定型。
2. ⾏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
如果没有过失,不成⽴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故意杀⼈罪。
4. 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重伤、死亡。
5. 强制猥亵妇⼥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认定为⼀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罪结合犯甲罪+⼄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罪论处绑架并杀害他⼈的仍成⽴绑架罪,不是结合犯惯犯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以赌博为业、⾮法⾏医⼀罪论处 处断的⼀罪连续犯连续实施的数个⾏为都可以单独成⽴犯罪,触犯同⼀个罪名。
多次⾛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罪论处如果连续⾏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犯。
吸收犯1. 存在数个不同⾏为,各个⾏为触犯不同罪名。
2. 其中⼀⾏为吸收其他⾏为。
a. 重⾏为吸收轻⾏为: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b. 实⾏⾏为吸收预备⾏为:⼊室抢劫罪吸收⾮法侵⼊住宅罪。
c. 主⾏为吸收从⾏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转帖]--------------------------------------------------------------------------------作者:董玉庭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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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一)关键词:财产犯罪;界限;竞合;盗窃罪内容提要: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不在于是否有归还的意图,而是是否对他人财物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严重的妨碍;盗窃、诈骗罪与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占有归属的确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处分行为是一种分界要素,在处分行为难以认定时,能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欺骗还是恐吓,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还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的兜底性犯罪,凡不符合其他财产犯罪的,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之间是一种包容竞合关系;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侵害第三人的意志自由;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生命、身体安全受到威胁的人质。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某学校的办公室有X、Y两人办公。
在正式职员X离开办公室时,甲大摇大摆地走进办公室拿走了桌上的一部没有使用的电话机,刚来上班的合同工Y将甲的举动看得清清楚楚,但误以为甲是该学院的职员基于正当理由而拿走,故没有阻拦。
甲的行为是成立抢夺罪、盗窃罪,还是抢劫罪?案例二:某日,方某在汽车客运站看见几辆出租车停在候客区,其中有一辆桑塔纳出租车上空无一人,钥匙还插在启动锁孔上。
方某迅速打开车门坐在驾驶座上,启动马达。
正与另一辆出租车司机聊天的车主张某听到自己的出租车发动机的声音,立即跑到驾驶室门边,一边呵斥方某熄火下车,一边抢握方向盘和争夺汽车钥匙,阻止方某开车。
方某加大油门,强行把汽车开走。
张某四处寻找未果后报警。
10小时后,方某因开车操作不当,撞上立交桥下的一根水泥大柱。
车子在事故中断成两截,不能再使用。
事后,方某对警察说他开走他人的车辆是用来“玩一玩”,不想长期占有。
方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夺罪),还是属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案例三:王刚和张强同乘一辆长途客车去省城,王刚坐在张强对面的座位上,客车运行至深夜,王刚躺在自己的座位上睡觉,其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从上衣兜里滑出掉在座位下的地板上,张强见状遂将手机捡起放在自己贴身的衣袋内,清晨,王刚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后向警方报案,警方立即赶到,向坐在王刚周围包括张强在内的旅客询问,张强推说自己不知道,后经警察当场拨打王刚的手机,方从张强身上将手机查获。
张强的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案例四:居某多次伙同他人至商店手机柜台,以购买手机为名,从营业员手中拿到手机后假装验看,然后边称要试机边向店门走去,营业员见状喝止,居某快速走到门口,携机乘坐事先联系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居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不法取得3部手机,共计价值5440元。
1]居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抑或侵占罪?案例五:某日,樊某在某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樊某将王某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某付给樊某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樊某扛着4件行李至出站口,王某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看到王某忙于出示车票,樊某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某的行李的意图,趁王某不注意,将行李扛走。
2]樊某的行为是盗窃、诈骗、抢夺,抑或侵占?案例六:20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平素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
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
”赵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
3]孙某的行为是诈骗、敲诈勒索,抑或绑架?案例七: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为还此款,李某便以绑架女儿静静的方式,向其妻王某勒索钱财3万元。
2001年10月15日,李某找到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共同策划了绑架过程。
次日下午6点左右,李某将静静从岳母家抱出,转移至其情妇处,在遭遇公安机关盘问的情形之下,又将女儿转移至其情妇老家。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在世界各国,实践中发生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财产犯罪,其中盗窃罪又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
为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要求,各国刑法都对财产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通常都规定有盗窃罪、抢劫罪(日本称强盗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日本称恐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些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成立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另外,我国大陆刑法和台湾地区“刑法”还规定有抢夺罪,因而还面临着盗窃罪、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问题。
此外,虽然国内外刑法理论通常将绑架罪归为人身犯罪,但由于行为人实施绑架犯罪通常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因而,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总体而言,财产犯罪可以分为取得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和毁弃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取得罪又可分为移转占有即侵害他人占有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不移转占有即不侵害他人占有而仅侵害他人所有的犯罪(如侵占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中的侠义侵占行为)。
移转占有的犯罪又可进一步分为盗取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和交付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在世界各国,财产犯罪中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一直是困惑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值得认真探讨。
二、盗窃、诈骗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骗用行为之间的界限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42条、第249条、第253条以及第263条的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诈骗罪中所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日本刑法典的相关条款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理论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争论,即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和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的分歧。
通常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便均主张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但内部也可能存在利用意思必要说、排除意思必要说以及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均必要的主张之间的对立。
大致可以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是理论上的多数说。
因为,分别通过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的有无能够区分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具体而言,在具有排除意思这点上,盗窃罪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相同的,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在具有利用意思这点上,盗窃、诈骗罪和不可罚的使用盗窃、骗用行为之间是相通的,之间的区别在于排除意思的有无,盗窃、诈骗罪具有排除权利人而作为所有者对财物进行支配、利用的意思,而后者通常不具有排除的意思。
4]虽然排除意思的有无是区分盗窃、诈骗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骗用行为的标志(下边以盗窃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之间的区分为例进行说明),但排除意思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具有永久性地排除权力者利用的意思,即使行为人具有一时使用后加以归还的意思,如果使用盗窃的行为对于他人财物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了严重的妨碍,也就是使用盗窃对于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可罚性的程度,即便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思,也有必要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4项指出:“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司法解释存在疑问:一是上述解释基本上是认为只要行为人不具有永久性地占有他人机动车的意思,即只要具有归还的意思,就是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不值得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但这是存在疑问的。
在现代社会,财产的动态利用比静态的所有更为重要。
即便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思,其使用盗窃行为对于他人财产的利用可能性也可能构成相当严重程度的妨碍,法益侵害性也可能达到值得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的程度。
二是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若是指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则不存在疑问,若是与盗窃罪以外的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并罚,则存在疑问。
因为盗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显然表明对于他人机动车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了相当程度的妨碍,有必要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
而且,故意毁坏财物本属于盗窃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将基本行为盗窃行为抛掷一边而评价事后行为,有本末倒置之嫌。
所以,盗用他人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偷开车辆造成车辆毁坏的,如上所述,应当评价基本行为盗窃罪,所以应以盗窃罪进行处罚,而不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四是虽然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通常不值得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但如果偶尔偷开他人机动车,对于机动车的利用构成严重的妨碍,给他人生活、工作带来相当的不便,给他人机动车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耗,也不应完全排除认定为盗窃罪加以处罚的可能性。
案例二中,即便方某只是想“玩一玩”,即具有使用后归还的意思,由于出租车营运是出租车司机的饭碗,即使方某只是一时性地使用盗窃,对于他人出租车的利用可能性也构成了严重的妨碍,法益侵害性也达到了值得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的程度,故应以盗窃罪加以处罚(根据情况,也可能被评价为抢夺罪)。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观点,似乎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评价。
如前所述,应以基本行为盗窃行为进行评价,而不应撇开基本行为而评价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另外,即便使用后归还了财物本身,但如果基本消耗了财物的使用价值,也应以盗窃罪进行评价。
案例八:何某在某市经营小商店,被告人刘某以无偿帮助何某卖电话卡为名,从何某处拿走面值100元的17908IP卡100张。
刘某将卡拿回家后,用刀片将卡上的密码条割开,记下密码后将封条回复原状。
刘某将其中的80张17908卡内的话费共计8000元转入其正在使用的IP卡内,然后将该80张17908IP卡退回给何某,声称只卖了20张卡(将20张卡的销售款交付何某,该20张卡的密码封条刮割痕迹明显,未拿去退还)。
何某将刘某退回的卡陆续售出,买卡人发现所购IP卡为空额后找何某退货。
何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
从形式上看,刘某将80张IP卡返还给了何某,即刘某将其骗得的IP卡返还给了何某,似乎没有非法排除何某对作为有体物的IP卡本身的所有,但是,刘某具有消耗IP卡中的价值的意思,事实上也消耗了IP卡中的价值,对作为所有权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肯定其存在排除意思,认定为诈骗罪。
案例九:2003年12月1日,刘必仲与滨海县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销售福利彩票协议,承接到“江苏省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彩票销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