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法律案例分析想象竞合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28岁,大学文化,某科技公司员工。
乙,女,25岁,大学文化,甲的前女友。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调至乙所在城市,两人恢复恋爱关系。
2019年,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了乙的财物。
甲的行为涉及想象竞合犯。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2月,甲因工作原因调至乙所在城市,两人恢复恋爱关系。
甲利用乙对甲的信任,窃取了乙的财物。
2. 2019年3月,甲在乙家中,趁乙不在,窃取了乙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000元。
3. 2019年4月,甲在乙家中,趁乙不在,窃取了乙的现金1000元。
4. 2019年5月,甲在乙家中,趁乙不在,窃取了乙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
三、法律分析(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以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1. 甲的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
甲基于盗窃的犯罪意图,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即窃取乙的财物,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侵占罪等数个罪名。
2.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侵占罪等数个罪名。
甲窃取乙的笔记本电脑、现金、金项链等财物,属于盗窃行为;同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占有乙的财物,属于侵占行为。
3. 甲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甲盗窃乙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想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想象一下,有两家公司都在开发一款新的智能手表,它们都非常先进,可以追踪健康、完成日程并连接到其他设备。
这两家公司就是经典的竞合犯例子。
竞合犯,也称为同案犯或竞争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在竞争中出现共同利益,并在某个时候、某些方面或某些地点共同行动,以实现它们各自的目标。
这种行为常常被视为市场领导者之间的博弈。
在竞合犯情况下,每个公司都需要设计出令人印象深刻的产品以吸引消费者,同时避免过多地倾向于与竞争对手类似的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之间的竞争强度越高,它们的产品与服务相互影响的可能性就越大。
而且,竞合犯的行为也必须遵守规定,例如反托拉斯法和欺诈法令。
如果一家企业被确定参与竞合犯,则会面临严重的罚款和法律诉讼问题。
因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诚信和合规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竞合犯对于市场和消费者来说也有好处。
由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它们将不断推出更好的产品来吸引消费者,提高了市场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所有这些优势都将转化为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可以更方便地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总体而言,竞合犯不仅影响了公司的销售和市场份额,而且改变了整个市场的面貌。
竞合犯行为在要求企业遵守规定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选择和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因此,企业需要保持合法纯洁,因为在遵守规定的同时,共同创造一个更健康、更美好的市场环境。
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想象竞合犯及法定一罪

司法考试想象竞合犯及法律规定从一重(欢迎大家补充)
一、想象竞合犯
1、因为放火引起爆炸,放火罪与爆炸罪想象竞合。
2、伪造的银行存单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想象竞合。
3、遗弃罪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死亡的,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很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了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成立想象竞合。
6、如果强迫他人吸食毒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则构成强迫他人吸食毒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
7、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是想象竞合犯
8如果行为人将贵重文物出售给外国人的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成立想象竞合犯。
9、组织传染病患者出卖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并将血液或血液制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二、法定一罪
1、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在绑架过程中抢劫的从一重
4、根据《刑法》20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二、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从一重罪处罚。
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4: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救心丸(价值3000元),致人死亡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入刑事领域,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重要问题——犯罪竞合。
简单来说,犯罪竞合指的是在一个行为中,有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成立。
换句话说,就是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刑法规定。
犯罪竞合是刑事法理论中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的议题,涉及到刑法的适用、行为主体的罪责、犯罪的标准等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犯罪竞合可以分为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两种情况。
实质竞合指的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基本相同,因此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
而形式竞合则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虽然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但是其中一个罪名所要保护的利益已经包含在了另一个罪名中。
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在刑事法中的适用原则和刑罚量刑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其次,对于犯罪竞合问题,刑法学理论界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以我国刑法学界为例,可以分为刑法实体主义观点、刑法构造主义观点和刑法结果主义观点三种。
刑法实体主义认为犯罪竞合应该由刑法规定具体的解决办法,比如增加竞合权综合罪名,以实现罪责的合理划分。
刑法构造主义则主张将犯罪行为分解为不同的“构造物”,从而明确每种犯罪行为的要件构成。
刑法结果主义强调的是对于犯罪行为关注其实际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罪责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另外,对于犯罪竞合问题的解决,我们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
在刑罚量刑阶段,是否考虑行为人对于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也成为一个争议点。
有学者主张应该对竞合罪名进行独立量刑,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会对不同罪名的刑罚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竞合罪名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同一行为中完成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应该被视为共同起作用的因素,不应分别计算。
最后,面对犯罪竞合问题,我们需要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人权。
张明楷:想象竞合的定罪与处罚

张明楷:想象竞合的定罪与处罚▲ 张明楷著名刑法学家、教授、博导想象竞合的定罪与处罚文 | 张明楷清华大学众所周知,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同样,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目的也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一方面,如果某种行为没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必要,就表明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必须有助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实现。
不以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为指引、不以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定罪量刑活动,不仅没有意义,而且后患无穷。
一要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就必须使一般人与行为人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会科处什么样的刑罚。
如果一般人与行为人不知道某种行为是犯罪,就不可能产生反对动机,因而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诚然,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会科处什么刑罚,具有行为规范的一面,但刑法不是针对一般人制定的。
“在对真实没有偏见的观点看来,我们不能说法律是对市民发布的,如果真要如此,那么就要完全不一样的去形塑法律,它必须更具体,并且要具有民俗性的,它必须是用日常语言的说法来表达出来,他不应该是用非常有限的表述方式来规定的。
而且,它必须被说明被教授。
”([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19页)事实上,一般人并不直接阅读刑法条文,更不可能在实施某种行为前先翻阅刑法典,而是通过判决书(包括刑事裁定书)了解刑法内容。
因为刑法表述具有专业性,一般人不可能读懂。
“法律不是靠明确的条文来表现,而是在一个个案件的判决中清晰地展示出来。
”([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这虽然是普通法规则,但同样适用于成文法。
日本学者指出:“法就是观念上已经固定的存在,对其正确理解的判决是法的具体化。
”([日]平野龙一:《刑法解释中的判例与学说》,黎宏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165页)德国学者也认为,“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经过不断的司法裁判过程才具体化,才获得最后清晰的形象,然后才能适用于个案,许多法条事实上是借裁判才成为现行法的一部分。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着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吸收犯: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方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三吸收犯的处罚 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又有结果行为..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说到想象竞合犯,这个词一听就觉得有点儿高大上,对吧?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犯了好几种罪行,但这些罪行又有点儿重合的情况。
想象一下,有个小伙子,原本只是想偷个苹果,结果没控制住,竟然顺便把店里的花瓶也给打碎了。
哎呀,这下可真是“一箭双雕”,但也让他面临更大的麻烦。
1.1 例子说明再举个例子,假设小李本来是为了贪点小便宜,结果在偷东西的时候还顺便伤了人。
这时候,法律就得来仔细瞧瞧了。
小李可能就得为偷窃和伤害两个罪名一起受罚。
哎,你说他心里不后悔都难。
1.2 处理原则的必要性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得有个原则,否则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东碰西撞。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聊的,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
咱得给法律定个规矩,不然可真是混乱不堪。
2. 处理原则详解2.1 一罪从重原则首先,咱们得说到“一罪从重原则”。
这个意思就是,如果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会根据最严重的罪来判罚。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老师发现你作弊了,结果你还在课上打了同学,最后就是——作弊和打人都得记小过,但打人的处分肯定重一些。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明白,做错了事,就得承担后果,别想着糊弄过去。
2.2 兼并处罚原则再来就是“兼并处罚原则”。
这可不是喝酒时的“干杯”,而是说在处理想象竞合犯时,法院会把轻的罪合并到重的罪里,减少重复处罚的情况。
就像你去自助餐吃饭,点了一堆菜,结果发现吃不了,最后只能把剩下的打包带回家,不能每样都单独算账。
这样处理不但合理,还能避免让人觉得不公平,给人一种“吃亏了”的感觉。
3. 结论与展望3.1 社会影响所以,处理想象竞合犯,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通过合理的处理原则,可以有效减少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毕竟大家都希望活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里。
想象一下,如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威慑下自觉遵守规矩,那我们的社会可真是太和谐了。
3.2 希望未来当然了,法律再好,执行的过程也得跟上。
法律的原则和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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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内容提要】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和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使得两者纠集在一起时,更显得异常复杂。
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因而单独犯因事实认识错误形成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适合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人分为不同种类,因而必须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问题所具有的特质进行分别探讨,寻找出不同的处理标准。
【关键词】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教唆犯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的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是指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之间发生竞合问题。
或者说,是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共同犯罪问题。
而共同犯罪中出现想象竞合犯,在实践中不难想象。
比如,甲乙共谋杀丙,同时向丙各开一枪,致丙死亡,两颗子弹穿透丙的身体后,又将过路人丁打成重伤。
在单个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构成想象竞合犯不成问题,在共同犯罪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认定每个共同犯罪人构成想象竞合犯也不应当有任何疑问。
但是,共同犯罪中的想象竞合犯与单个人的想象竞合犯相比,呈现出许多特点。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说,由于共同犯罪是单个人行为的有机组合,因而其一个行为的判断除了必须坚持自然意义和社会通念这个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外,⑴还必须是一个意思联络的体现。
否则,就不能称其为一个共同行为。
这是构成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前提。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由于我国刑法要求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故意,因而成立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必须是每个共同犯罪人对其一个共同行为所同时触犯的数罪名都存在故意心态。
如果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基于一个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而对这个罪名,共同犯罪人之间缺乏共同故意,则就该罪名而言,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因而也就谈不上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问题。
对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共同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想象竞合犯问题,或者称之为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
对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想象竞合犯虽然都可以置于“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项下加以探讨,但应注意两者的适用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前者,有关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适用所有被触犯的罪名;而对后者,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只能及于基于共同故意所触犯的罪名,而对非基于共同故意所触犯的罪名,应各自以想象竞合犯的归责原则处理。
其三,从主体上说,共同犯罪以二人以上为必要。
在一个具体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等情况。
这就使得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问题呈现出较之单个人想象竞合犯更为复杂的局面。
因此,对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只能依据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分析,很难一概而论。
可见,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
但无论如何,对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研究,不能离开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构成特征的规定以及想象竞合犯本身的特质。
否则就会导致无的放矢的结论。
根据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各个共同犯罪人与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将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分为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帮助犯想象竞合犯和教唆犯想象竞合犯三种情况。
下面依次具体探讨。
一、共同正犯与想象竞合犯在刑法学界,对共同正犯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
在笔者看来,下列共同正犯的定义是准确的: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犯罪形态。
⑵因为这个共同正犯的概念,不仅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而且体现了构成共同故意所要求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共同正犯这一立法概念,但刑法学界却认可这一概念。
因此,笔者借用这一概念来探讨其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问题。
共同正犯与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就是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或者想象竞合犯的共同正犯问题,它是指所有共同正犯者在参与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过程中,又故意地触犯了另一个犯罪构成,从而必须动用复数犯罪构成予以评价的情况。
或者简单地说,一个共同正犯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共同犯罪的情况。
这一概念意味着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要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存在一个共同行为,即一个表现共同意思联络的行为有机整体。
这是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牵连犯的根本区别;其次,要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是一个共同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必须动用所有被一个共同行为触犯的罪名才能完全而充分地对一个共同行为的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予以评价。
这是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法规竞合的根本区别;其三,要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一个共同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且每个共同正犯人对所触犯的数个故意犯罪在主观上也必须出于故意心态。
这是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与共同正犯的结果加重犯的根本区别。
⑶每个共同正犯人基于彼此达成的意思联络而实施基本共同犯罪,只能出于故意,自不待言;同样,对于每个共同正犯人基于彼此达成的意思联络所实施的一个共同行为又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也必须出于故意,否则,令所有共同正犯人对该犯罪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如果共同正犯人在实施共同正犯行为过程中,又触犯了他罪名,而每个共同正犯人对于该犯罪并非都出于故意心态,则不能以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对待,只能视之为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对于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除了令其对基本共同犯罪负共犯之责外,还应分别论以想象竞合犯,但不能将之称为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
因为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作一体性的评价,而且要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言:“各共同正犯仅就其共同之行为决意而共同实施之行为,担负刑事责任。
若于共同实施中,行为人于共同犯意范围之外,另实行共同行为以外之行为者,则因该行为并非各个行为人共同犯罪之部分,故应由为该行为之行为人独自负其刑事责任。
同理,共同正犯中之一行为人于实施行为时,另因过失行为,而构成过失犯罪者,则此过失罪责,亦仅由过失行为之行为人独自负担。
”⑷可见,要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那么,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发生呢?回答是肯定的。
比如,甲乙二人明知自己并且彼此知道对方患有性病而一同去嫖宿幼女丙。
这就是典型的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
因为甲乙二人的一个共同嫖宿幼女行为同时触犯了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不但是故意犯罪,而且甲乙对这两个罪名的发生也持故意心态。
因而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
此外,在共同正犯人发生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等事实错误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共同正犯想象竞合问题。
比如,甲乙二人共谋杀丙,但两人误把丁当作丙给杀害了。
再比如,甲乙为了杀丙而同时向丙开枪,因丙躲闪,将站在丙身后的丁打死。
这两个案例中,前者为对象错误,后者为打击错误。
两者都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此,刑法学界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争。
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和乙所认识并意图杀害的人是丙,而不是丁,因此认识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具体地不符。
所以,甲和乙对意图杀害的对象丙来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对实际杀害的对象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那么甲乙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正犯;如果否认过失的共同正犯,那么甲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同时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和乙意图杀害丙,并且实施了杀害行为,现实中已经发生了丁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构成特征,因而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正犯。
同时,甲乙对丙也应当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这样,甲乙的一个共同杀人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个罪名,在承认同种想象竞合犯存在的前提下,二人属于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
可见,不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承认行为人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存在想象竞合犯问题。
但是,具体符合说的结论,有违人们的法感情,使故意犯罪既遂的认定范围过于狭窄。
同时,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的结论,不可能发生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问题,因为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
即便有想象竞合犯问题,也只能是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
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既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符合刑法规定杀人罪的目的,也符合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又为共同正犯在错误的情况下存在共同正犯想象竞合犯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因而是妥当的。
笔者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只能存在故意犯罪的规定和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提出了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想象竞合犯(或称同时犯的想象竞合犯)这两个概念,目的是想限缩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的范围,使每个共同正犯人对所触犯的数罪名一体性地承担刑事责任。
基此,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的下列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一,甲乙共谋伤害丙,二人正在殴打丙时,丁出面劝架,乙误把丁当作丙予以伤害。
对此,所有共同正犯都应对实际发生的结果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而不管实行犯本人是否存在对象上的认识错误以及危害结果是否由其所直接造成;其二,甲乙共谋杀丙,在作案过程中甲对丙捅了一刀,刺伤其手臂,丙在逃跑时,乙对丙开枪射击,未打中丙,却打死了未预料到的丁。
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对预定侵害对象构成故意罪的未遂犯,对实际侵害对象成立过失罪,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⑸就第一个例子及其观点来说,乙误把丁当作丙予以伤害,与甲没有任何关系,对于丁的伤害结果,既不是甲的认识错误所致,也不是甲的行为所致,令甲与乙一道承担共同正犯想象竞合之罪责,不符合上述成立共同正犯想象竞合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甲乙在共同伤害丙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乙则单独成立想象竞合犯。
就第二个例子及观点而言,同样存在第一个例子及观点所存在的问题,而且即便立于具体符合说,也不能认为成立共同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只能认为乙单独成立想象竞合犯。
因为既然乙对丁的死亡成立过失罪,那么甲与乙就不能在过失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分别而论。
二、教唆犯与想象竞合犯关于教唆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将其分为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教唆犯两种。
而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又具体分为一个教唆行为教唆一人触犯数个罪名和一个教唆行为教唆数人触犯数个罪名两种。
⑹将教唆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进行这种分类研究,可以成为一种研究思路。
但这种研究思路必须与想象竞合犯所具有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特质相契合,同时也要考虑教唆犯所具有的特点。
只有这样,才能界定清楚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教唆犯的各自范围。
(一)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教唆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必须动用被触犯的数个犯罪构成才能对一个教唆行为予以完整评价的情形。
教唆犯的想象竞合犯是就教唆犯本身而言的,它不依附于也不需要考虑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