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怎么处罚?

一、想象竞合怎么处罚?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
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
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
想象竞合怎么处罚?二、想象竞合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竞合犯怎么判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例。
第一,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
竞合犯怎么判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
附加刑,即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第二,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
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三、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论想象竞合犯

[内容摘要] 想象竞合犯系罪数理论中一个极具实践价值,又存在诸多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
本文试就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行为、处罚原则、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进行探讨,以便从理论上正确的理解、掌握,这对犯罪的准确定性和进行处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关键词] 想象竞合犯想象数罪一行为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它是与实际的数罪相对而言的。
想象竞合犯在很多国家均由刑事立法明文加以规定,我国刑法虽对其未加规定,但因想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故在罪论上予以重视,是十分重要的。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一行为、本质(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国外有学者将想象竞合犯称为观念的竞合,其要件一是一行为,二是触犯数个罪名。
日本刑法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罚。
”瑞士刑法规定:“一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重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术语,又称想象数罪。
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
我国刑法总则中虽没有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评价想象竞合犯的核心首先要弄清“一个行为”的确切含义。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刑法理论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一是自然行为说。
此说认为所谓适合于数个构成要件的一个行为,应当在事物的自然观察上其行为是“单一的”,而且是“同一的”。
如果不是自然观察上的一行为,就是数行为。
如甲同时同地用嘴侮辱他人,用手伤害他人,就应看成两个行为。
二是社会行为说。
此说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的见解来判断行为的个数。
人在社会环境中的各种举动,必须对社会有意义时,才能看成是行为。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刑法竞合问题研究赵丙贵等著已阅3299次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对于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撇开国外刑法学界的论述不说,单从我国刑法学界来看,就有诸多表述和不同的版本,但都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种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是单纯的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第七,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划分

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划分蔡鹤【摘要】对一行为触犯二法条的情形进行划分,其必要性在于它不能适用一个统一的处罚原则,根据量刑的全面评价原则可将其划分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在法条竞合中,其中某一法条可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在想象竞合中,要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必须同时考虑二法条.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划分的通行观点并不能反映全面评价原则.根据全面评价原则,本文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划分的几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探讨.【期刊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38)002【总页数】6页(P22-27)【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划分;全面评价;法条关系【作者】蔡鹤【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74;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刑法条,构成数罪名的情形,这引发了行为是否构成数罪及如何适用法条定罪量刑问题。
人们将其分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两种类型,“从概念上看,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在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这一构成特征上并无不同”[1]235。
但仍需进一步追问这种划分的标准和意义所在,以澄清学界流行的各种误见,给刑法理论与司法带来实益。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对于该条的“社会危害程度”,学界认为是一个综合指标,“是对罪行的综合评价,即在量刑时,应当通过分析、考察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综合评价罪行的程度”[2]428;“这一概念在《刑法》第六十一条中的基本含义是:在量刑时应当正确处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量刑的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三者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比较和权衡,最后作出具体案件社会危害‘量’大小的理性评价和科学判断”[3]277。
因此,量刑要求对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应作全面评价,这就是量刑的全面评价原则。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情形下的海事执法实践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情形下的海事执法实践作者:娄新义,沈琼来源:《水运管理》2010年第03期【摘要】为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效率,保证执法的公平和公正,结合案例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情形下海事执法的异同展开分析,并提出对想象竞合行为和法条竞合行为的处断建议:对前者适用“从一重加重处罚”处断原则;对后者则应由法律规范之间的转致决定如何适用。
【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海事执法;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案例1 某船在某港接受船舶安全检查,因某严重不适航缺陷被当地海事机关滞留。
后该船在未纠正安检缺陷、解除滞留的情况下,开航离港驶往下一港口。
该行为不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下文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2条的规定,也触犯《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同时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下文简称《港口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下文简称《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15条的规定。
案例2 某海事机关对停泊在码头的某海船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船某实际驾驶船舶人员未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该行为不仅触犯《海上交通安全法》第7条的规定,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文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的规定。
在以上案例中,当事人的1个违法事实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2个以上条(款、项)或违反2个以上法律规范,即同时构成2个以上的违法事实,这就是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竞合。
在目前我国行政法中尚无竞合的概念,在海事行政法律体系中更未涉及。
竞合一词源于刑法理论,意即基于1个故意或过失,实施1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它既包括异种罪名,又包括同种犯罪的预备、未遂这些不同犯罪形态的罪名。
基于刑法理论对竞合的定义,将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竞合定义为:基于1个故意或过失,实施1个行为,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中的2个以上条(款、项)或2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行为。
对于上述2个案例,不同的海事机构在实践中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2019法考必备考点:想象竞合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想象竞合犯一、想象竞合犯这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
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
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假如定数罪,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比较重罪与轻罪,一般情况下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在具体情节下比较具体的宣告刑轻重。
假如两罪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行为定罪(选择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刑法分则的一个特别规定(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1)形式上:法条竞合取决于法条间存有包容关系,是大前提(法律规定)内的现象,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这种竞合是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
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即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关系。
需评价为符合两个以上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全面评价案件的,属于想象竞合,这种竞合是临时的竞合。
(2)实质上:法条竞合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爱护法益,想象竞合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爱护法益。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对立关系。
两个法条只存有交叉关系,则属想象竞合,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3)具体标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特别与一般的关系)。
假如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5.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一般情况下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特别情况下两个罪名又变成想象竞合关系。
这种特别情况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形中:(1)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犯罪形态不一致:甲重罪的既遂和乙轻罪属于法条竞合,甲重罪的未遂和乙轻罪可能是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想象竞合犯属于数罪并罚的范畴。
本文将围绕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处理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概述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由于触犯了数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2. 刑罚的加重: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由于想象竞合犯的危害程度较大,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其作出较重的刑罚。
3. 法律适用问题:想象竞合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4. 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想象竞合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需要准确把握其本质特征,以便正确认定犯罪。
三、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由于触犯了数个罪名,因此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如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2)同一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如盗窃过程中,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又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3)不同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2. 刑罚的加重想象竞合犯由于危害程度较大,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其作出较重的刑罚。
具体表现为:(1)加重处罚: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对想象竞合犯的刑罚进行加重。
(2)加重情节:在判决时,考虑想象竞合犯的加重情节,如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
3. 法律适用问题想象竞合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罪数认定:如何准确判断想象竞合犯是否构成数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2)刑罚确定: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如何确定刑罚,需要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
(3)法律适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争议,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百科名片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目录简介本质构成要件分类处罚原则构成要件特征展开简介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想象竞合犯指基于一个罪过所实施的行为。
至于该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是确实故意行为还是概括故意行为,则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由于行为本身有多重属性或者行为造成了多个结果,使得一行为在形式上活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的特征。
这里所说数罪是指刑法规定的不同种罪名。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对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
本质想象竞合的真正本质在于“假象数罪”,如开了一梭子弹,一下子打死了3人;法条竞合的本质在于“特别法条款优先于普通法条款来定罪”。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普通的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偷东西”,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
何谓想象竞合犯,如何认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1)实质一罪说。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
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
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
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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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和联系
一、相关概念介绍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
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一行为数法。1根据学者一般观点,想象竞合犯具
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里所谓的一个行为,是指基
于自然观察,在社会一般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
罪名,即在构成要件上的评价,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形态的构成标准。2一个行
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侵害多种
法益。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却
广泛存在。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
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刑法条
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法条竞合犯具有三
个基本特征:(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即行为具有同一性质。(2)
法条竞合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
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的竞合,第一为包容竞合,是
指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或者说是整体与部
分的关系。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第264条规定的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关系,盗窃罪的外延涵盖了盗伐林木罪的外延。
第二为交叉竞合,是指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
相重合。3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
即在构成要件尚未部分重合。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为理论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学者在此
问题上各有论述,现将其总结和评述如下:
1
参见 曲新久 主编《刑法学》182——1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2
相关观点参见 张明楷 著《刑法学》111——112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年7月第1版。
马克昌 主编《刑法》176——17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207年8月第1版。
3
参见 王作富 主编《刑法》第22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
(一)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作为
划分标准,当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时,
应当为法条竞合犯,反之则为想象竞合犯。我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缺陷,法
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特定情形下难以区分,其次当犯罪构成具有交叉关系时,可
能会出现侵害行为并非属于一类而发生并非法条竞合的结果。
(二)以犯罪构成的要素的数量作为区分的标准,认为法条竞合犯应为一个
行为和一个结果,而想象竞合犯应为一个行为和数个结果。我认为,这种观点的
缺陷在于没有注意到在存在交叉经合关系的法条竞合的情形下,是可能导致两个
结果,形成两个罪过的。例如,在上文所述的盗窃罪与贪污罪之间,同样是一行
为但形成了两个侵害不同法益的罪过。
(三)以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或者法益作为区分的标准,当侵害的是一种客
体时,即为法条竞合,相反当侵害的为多种客体时即为想象竞合。我认为,这种
观点的不足之处仍然在于没有承认在交叉竞合的情形下确实存在侵害不同客体
的法条竞合行为,可再举盗窃罪与贪污罪之例予以说明。
(四)以一个犯罪构成能否全面地评价整个犯罪行为为标准,如能够则为法
条竞合,反之则为想象竞合。我认为,此种学说也存在些许片面,试想在一个抢
劫行为中,抢劫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应当为想象竞合关系,但是若根据此说,则
或许应为法条竞合也未可知。4
综上所述,我认为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分并非单一标准所能确立,多重
标准的衡量似乎更有利于认识此问题。此外,应当从两者产生的原因进行考量。
法条竞合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理发文字所导致的混乱,即对于同一种行为做出了多
种的评价和规定。而想象竞合则是因为虽然是一行为,但是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
不同方面的利益。基于此,作者认为应当以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条是否都可以对
其作出全面的评价,若可以则为法条竞合,若否则为想象竞合。借用阮齐林教授
的观点,“当都可以是,总有一款适合他”为法条竞合犯,而“没有一款适合他”
为想象竞合犯。
以上论述,思绪混乱,两者之分错综复杂,非一时之功可解。
4
以上学界观点总结借鉴 左坚卫《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之评析与重建》,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三、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
两者本质上有重大区别,但在形式上却有如下相同:
(一)一般来说,两者都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二)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
(三)两者属于一罪,而非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