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_牵连犯_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1.吸收犯(1)吸收犯的概念根据一般的日常概念或法律的内容,有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种行为自然会被其他行为所吸收,仅构成吸收犯罪。
(2)吸收犯的特征1.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的行为,每种行为分别被定罪,并且每种行为都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刑法。
2.几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般经验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一般经验法则,一种犯罪是另一种犯罪的自然方法或结果,前一种行为是后者行为的自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者行为是前者行为的自然发展结果(2)法律内容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法律,一种犯罪包含在另一种犯罪中。
(3)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和轻行为。
重罪者将被处以重罪,轻罪将重罪。
2.牵连犯(1)牵连犯的概念目的是犯下某种罪行,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违反了其他犯罪。
此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因果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被称为牵连犯。
(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的目的是犯罪。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另一种犯罪。
2.必须有两种以上的行为,一种是目的行为,一种是方法行为,或者一种是原因行为,另一种是结果行为,或者两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
3.两项或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并违反了两项以上的罪行,构成一项独立的罪行,而每种行为都不是犯罪的要件。
4.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牵连关系。
隐含关系有两种类型:(1)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隐含关系。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在牵连犯中,这两种犯罪之间没有自然的联系,但在吸收犯罪中,这两种犯罪之间却存在这种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
的一罪”。
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
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
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
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
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
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
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
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
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
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
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
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
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牵连犯和吸收犯归纳总结

牵连犯和吸收犯归纳总结第七章罪数「内容指导」(一)重点:1.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处理原则;2.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特点;3.吸收关系;4.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5.法律规定貌似数罪或者实际就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6.法条竞合犯的特点、处理原则;7.常见的法条竞合现象。
(二)难点:1.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的区别;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3.法定的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或不规则情况)。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犯罪的个数,涉及刑罚权的个数。
如果是一罪,国家只有一个刑罚(发动)权。
数罪则有数个刑罚权。
如果是一罪,法院对该罪定罪判刑后,不得对同一罪行再次追诉。
但是,有数罪的,国家还可以对其他罪行进行追诉。
如盗割动力电线的,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因为这是想像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此国家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以后,不得再追究其触犯的盗窃罪名。
因为这是一罪,国家只能处罚一次。
如果伪造国家公文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
假如处罚了其诈骗罪行,漏掉了伪造公文的罪行,那么国家还可以追诉其伪造公文的罪行,因为牵连犯虽然是处断的一罪,但是属于实质的数罪。
在我国,通说是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犯罪的个数。
此外,还有法益说、结果说、行为说、犯意说等确定罪数标准的学说。
在实际上,我国似乎是采取行为说。
这在想像竞合犯问题上就表现出来了。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像竞合犯),根据行为是一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根据触犯的罪数认为数罪。
鉴于在罪数问题上众说纷纭,标准不一,建议大家采取死记硬背的办法,记住一些立法司法定型的情况。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一行为规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因为是一行为,所以根据行为说,属于实质的一罪,也就是在实际上还属于真正的一罪的情况。
包括以下3种情况:1.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行为仍在继续之中的情况。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在犯罪案件中,除了直接实施犯罪的主犯外,还存在着所谓的牵连犯和吸收犯。
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别非常重要,因为他们的不同立场对于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有着不同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和区别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1.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指的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因为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人。
牵连犯不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但是他们却扮演了一定的促成或协助犯罪的角色。
例如,在一起持枪抢劫案中,如果某个人提供了枪支帮助犯罪分子实施抢劫,虽然他没有直接抢劫,但是他也应该受到牵连犯的惩罚。
吸收犯,又称为同谋犯,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行为中,与主犯之间存在明确的、共同的犯罪意图,作为犯罪行为的主动参与者,共同完成犯罪活动。
吸收犯通常是犯罪中最为主要的成员,他们与主犯存在着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关系。
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驾驶汽车的人和直接入室抢劫的人虽然有行为上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都应该受到吸收犯的惩罚。
3.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从定义上来看,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活动中的主动参与程度不同。
牵连犯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促成和协助的作用,但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吸收犯则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主动参与和协作的作用,与主犯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犯罪意图。
从刑事责任上来看,吸收犯的刑罚通常比牵连犯更重。
因为与主犯存在着共谋关系,吸收犯的行为导致犯罪的实施更具有危害性,因此需要依法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从证据链上来看,牵连犯和吸收犯在犯罪定罪上也有着不同的证据标准。
牵连犯需要证明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行为和证据,而吸收犯则只需要证明与主犯之间有明确的犯罪意图,或是实施了实质性的犯罪行为即可被定罪。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别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人、执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准确的辨别,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是刑法法律规定中的相关罪名,当然,想象竞合犯⼜被称为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等,所指的是⼀个违法⾏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牵连犯,指的是犯罪的⼿段⾏为或结果⾏为⽽与⽬的⾏为或原因⾏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那么到底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讲解。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罪,⽽牵连犯是处断的⼀罪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为⼈基于⼀个犯罪意图所⽀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个危害⾏为,⽽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为⼈实施某种犯罪,⽽⽅法⾏为或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个危害⾏为,⽽牵连犯则有数个⾏为,如⽅法⾏为、结果⾏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从⼀重处断”,不实⾏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从⼀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进⾏了⼀系列的犯罪⾏为,在表⾯上好像同时涉及了好⼏个罪名但实际上只能以⼀罪定的犯罪,⽽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为了实现⾃⼰的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法院以不同罪名对其进⾏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特点⾏为⼈只实施了⼀个⾏为,即基于⾃然的观察,在社会的⼀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个⾏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个⾏为。
⼀个⾏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为⼈只有⼀个⾏为,所以从⼀重罪处断。
⼆、牵连犯的特点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牵连。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是指若干犯罪行为被其中一项吸收的情况,仅确立了一种吸收犯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以犯罪为目的,犯罪手段或结果行为违反其他犯罪的犯罪。
关于如何识别牵连犯的若干独立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折衷理论更为科学,即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确定。
没有刑法的规定,也没有联合惩罚,这是牵连犯的基本特征。
吸收犯罪与牵连犯之间的区别如下:
(1)吸收犯罪是一种犯罪吸收了其中一种犯罪行为,而只确立了一项吸收犯罪指控的情况。
(2)牵连犯是指以犯罪为目的,但其犯罪方式或结果行为违反其他指控的犯罪。
(3)两种吸收犯罪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两种共谋犯罪之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
犯罪分子是由几种独立的犯罪行为组成的,他们犯下不同的罪行。
牵连犯还由数种独立的犯罪构成,它们违反了各种不同的指控,但是牵连犯的因果行为(即犯罪的初衷)导致了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牵连犯罪分子的例子,例如使国家为欺诈提供官方文件,窃取他人财产,找到枪支并非法持有它们。
可以看出,吸收犯罪的数量行为关系更为密切,牵连犯罪与吸收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牵连犯罪的数量行为之间没有必然性。
为了达到欺诈目的,没有必要伪造官方文件作为手段,盗窃他人财产不一定是为了
获得枪支。
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区分

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区分在司法领域中,两个常见的概念是牵连犯和吸收犯。
这两个术语的概念在法律中特别重要,因为它们用于区分和识别不同形式的犯罪。
本文将探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差别,并提供几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区分它们。
1. 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多个人一起参与同一犯罪,并互相牵涉。
在牵连情况下,每个参与犯罪的人都对犯罪的全部行为负有责任。
如果一个人获罪,那么所有涉及的人都有可能被判责任。
例如,如果A偷了汽车,B作为对计划的知情人提供了帮助,C则提供了贩卖赃车的市场,那么所有这三个人都被认为是牵涉到了犯罪,并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 什么是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中包含了同一行为的多个犯罪罪名。
在吸收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对同一件事情以一个罪名进行起诉,而不是以多个罪名进行起诉。
例如,如果在一次袭击中,人们涉及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和抢劫,那么法律只会对这些行为中的一个罪名进行起诉。
3. 如何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司法系统中的两个不同概念。
它们的重要区别在于犯罪的本质不同。
在牵连犯的情形下,犯罪是多人参与,一起参与同一犯罪行为。
在吸收犯情况下,一个行为涉及到多个罪名。
为了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行为罪名的区别。
如果多个人参与同一犯罪,那么它是牵连犯。
如果同一行为包含多种罪名,那么就是吸收犯。
以下是两个案例来帮助解释这一点。
Case 1:牵连犯和罪责扩张在这个例子中,三个人(A、B、C)共同计划抢劫一家银行。
A和B负责实施抢劫,而C负责作为看守。
如果警察捕获A,那么B和C也可能被牵扯进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受到了重罪的惩罚,那么B和C将面临有罪判决。
即使他们没有参与实际的抢劫行为,他们的参与同样被视为犯罪,因为他们参与了银行抢劫的计划和策划。
因此,不管案件中涉及了多少个罪名,如果犯罪行为本身有多个参与者,那么这就是典型的牵连犯案件。
此外,牵连犯案件可能会发生罪责扩张,因为所有涉及的人都可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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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象竞合犯
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
行并罚(最高法2000 年11 月17 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
(8)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
(《刑法》198 条第2 款)。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
(《刑法》241 条第4 款)。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1997 年11 月4 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1998 年4 月6 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
3 、吸收犯:
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如:甲为谋杀乙,将乙捆绑后,装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拖到江边,扔进江中淹死。
司法处断上:重犯吸收轻犯。
4、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吸收,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例如:
(1)绑架罪包含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39 条);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刑法》240 条);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行为(《刑法》240 条);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63条);
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刑法》318条);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21条);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47条);
(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含强奸行为(《刑法》3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