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吸收犯、牵连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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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是两个法律概念,分别指的是在犯罪中参与的人之间的不同关系。

虽然这两种类型的犯罪相关者都会对实施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其角色和责任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辨析。

牵连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从犯。

他们与主犯一同参与犯罪,但其主要责任在于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中提供支持、配合、协调等帮助。

牵连犯通常不是犯罪的策划者或实施者,但他们参与进来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典型的牵连犯可以是犯罪团伙中的成员,如协助贩毒团伙分工合作中承担某个任务的人员。

吸收犯则是指原本与主犯没有犯罪预谋或共同犯罪意图,但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被主动牵连进来。

吸收犯往往无法幸免地被卷入犯罪现场,因为他们与主犯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如亲属关系或职务关系,导致他们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无法回避。

吸收犯通常是由于主犯的行为或请求而被迫参与并承担部分犯罪责任。

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参与犯罪行为的意愿和责任程度。

牵连犯是有意地参与并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牵连犯自身选择了参与犯罪行为。

而吸收犯则是被动地被牵连进犯罪行为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逃脱。

牵连犯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一定的掌控和影响,他们在行为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而吸收犯则是被动地被迫参与,他们在行为中的作用较小。

牵连犯通常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因为他们作为共同实施者或帮凶,对于犯罪行为通常有一定的了解。

吸收犯则可能对实际犯罪行为的计划和细节知之甚少,因为他们并不是主犯或与主犯进行犯罪策划的一部分。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1.吸收犯(1)吸收犯的概念根据一般的日常概念或法律的内容,有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种行为自然会被其他行为所吸收,仅构成吸收犯罪。

(2)吸收犯的特征1.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的行为,每种行为分别被定罪,并且每种行为都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刑法。

2.几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般经验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一般经验法则,一种犯罪是另一种犯罪的自然方法或结果,前一种行为是后者行为的自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者行为是前者行为的自然发展结果(2)法律内容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法律,一种犯罪包含在另一种犯罪中。

(3)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和轻行为。

重罪者将被处以重罪,轻罪将重罪。

2.牵连犯(1)牵连犯的概念目的是犯下某种罪行,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违反了其他犯罪。

此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因果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被称为牵连犯。

(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的目的是犯罪。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另一种犯罪。

2.必须有两种以上的行为,一种是目的行为,一种是方法行为,或者一种是原因行为,另一种是结果行为,或者两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

3.两项或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并违反了两项以上的罪行,构成一项独立的罪行,而每种行为都不是犯罪的要件。

4.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牵连关系。

隐含关系有两种类型:(1)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隐含关系。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在牵连犯中,这两种犯罪之间没有自然的联系,但在吸收犯罪中,这两种犯罪之间却存在这种联系。

刑法上的转化犯

刑法上的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其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犯有以下几例: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收买行为之当时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后,又生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的,应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先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5.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在犯罪案件中,除了直接实施犯罪的主犯外,还存在着所谓的牵连犯和吸收犯。

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别非常重要,因为他们的不同立场对于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有着不同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和区别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1.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指的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因为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人。

牵连犯不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但是他们却扮演了一定的促成或协助犯罪的角色。

例如,在一起持枪抢劫案中,如果某个人提供了枪支帮助犯罪分子实施抢劫,虽然他没有直接抢劫,但是他也应该受到牵连犯的惩罚。

吸收犯,又称为同谋犯,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行为中,与主犯之间存在明确的、共同的犯罪意图,作为犯罪行为的主动参与者,共同完成犯罪活动。

吸收犯通常是犯罪中最为主要的成员,他们与主犯存在着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关系。

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驾驶汽车的人和直接入室抢劫的人虽然有行为上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都应该受到吸收犯的惩罚。

3.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从定义上来看,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活动中的主动参与程度不同。

牵连犯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促成和协助的作用,但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吸收犯则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主动参与和协作的作用,与主犯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犯罪意图。

从刑事责任上来看,吸收犯的刑罚通常比牵连犯更重。

因为与主犯存在着共谋关系,吸收犯的行为导致犯罪的实施更具有危害性,因此需要依法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从证据链上来看,牵连犯和吸收犯在犯罪定罪上也有着不同的证据标准。

牵连犯需要证明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行为和证据,而吸收犯则只需要证明与主犯之间有明确的犯罪意图,或是实施了实质性的犯罪行为即可被定罪。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别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人、执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准确的辨别,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牵连犯的概念是什么

牵连犯的概念是什么

牵连犯的概念是什么关于牵连犯(⼀)牵连犯的概念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的,但其⽅法⾏为或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法⾏为和⽬的⾏为之间、原因⾏为和结果⾏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以实施某⼀犯罪为⽬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犯罪,其⽅法⾏为和结果⾏为⼜构成了另外⼀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为,其中⼀个是⽬的⾏为,⼀个是⽅法⾏为,或者⼀个是原因⾏为,⼀个是结果⾏为,或者既有⽅法⾏为、⽬的⾏为(原因⾏为),⼜有结果⾏为。

3.两个以上的⾏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的犯罪,各⾏为不属于⼀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关于吸收犯数个不同的犯罪⾏为,依照⼀般的⽇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个⾏为当然地为他⾏为所吸收,只成⽴吸收⾏为的⼀个犯罪。

(⼆)吸收犯的特征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为,每⼀⾏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般经验法则,⼀罪是另⼀罪的当然实⾏⽅法或当然实⾏结果,前⾏为是后⾏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为是前⾏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为吸收轻⾏为。

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4.两个以上的⾏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有两种:(1)⽅法⾏为和⽬的⾏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为和结果⾏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刑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用以描述犯罪行为中的不同责任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十分重要,因为它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和处罚。

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

牵连犯是指在实施一项犯罪行为时,与主犯共同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共同犯罪。

牵连犯并不是直接犯罪的主体,但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或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的牵连犯包括指使犯、帮凶、恶意欺骗他人的持币人等。

与之相对的是吸收犯,吸收犯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动地被牵涉进来,并且只是在犯罪行为某个环节上提供了有限的协助或者发生了一定的参与,但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关系。

吸收犯通常是在被害人被胁迫或者强迫的情况下,作为从犯实施犯罪行为。

比如说,被逼迫提供帮助的行为。

在判断一个参与犯是否属于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时,主要需要考虑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主动性、故意程度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实际影响。

如果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直接的犯罪动机,可以视为牵连犯。

但如果他们是被胁迫或者受到威胁,只是被迫提供了某种帮助或是参与了犯罪活动的某个环节,那么可以认定为吸收犯。

需要注意的是,牵连犯和吸收犯在法律上并不是同等的。

牵连犯在刑罚上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而吸收犯通常会得到一定的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牵连犯在犯罪行为中有更为直接的故意和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一定的贡献。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是指若干犯罪行为被其中一项吸收的情况,仅确立了一种吸收犯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以犯罪为目的,犯罪手段或结果行为违反其他犯罪的犯罪。

关于如何识别牵连犯的若干独立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折衷理论更为科学,即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确定。

没有刑法的规定,也没有联合惩罚,这是牵连犯的基本特征。

吸收犯罪与牵连犯之间的区别如下:
(1)吸收犯罪是一种犯罪吸收了其中一种犯罪行为,而只确立了一项吸收犯罪指控的情况。

(2)牵连犯是指以犯罪为目的,但其犯罪方式或结果行为违反其他指控的犯罪。

(3)两种吸收犯罪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两种共谋犯罪之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

犯罪分子是由几种独立的犯罪行为组成的,他们犯下不同的罪行。

牵连犯还由数种独立的犯罪构成,它们违反了各种不同的指控,但是牵连犯的因果行为(即犯罪的初衷)导致了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牵连犯罪分子的例子,例如使国家为欺诈提供官方文件,窃取他人财产,找到枪支并非法持有它们。

可以看出,吸收犯罪的数量行为关系更为密切,牵连犯罪与吸收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牵连犯罪的数量行为之间没有必然性。

为了达到欺诈目的,没有必要伪造官方文件作为手段,盗窃他人财产不一定是为了
获得枪支。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区别特点、适用情况等方面对牵连犯与吸收犯进行辨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法律定义牵连犯是指在犯罪事实中,与主要犯罪事实有关联而又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支持作用,却不属于主要犯罪。

吸收犯则是指在犯罪事实中,犯罪行为中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也就是说,吸收犯的行为被另一个罪名“吸收”了,因此不构成独立的罪名。

1. 不同的构成要件2. 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后果上,牵连犯通常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而吸收犯则不构成独立罪名,其行为主要由其他罪名来承担后果。

3. 根据行为的不同确定牵连犯主要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及主要犯罪来确定;吸收犯则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内部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4. 影响分析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真分析。

对于牵连犯,要着重考虑其行为与主要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而对于吸收犯,要着重考虑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 牵连犯适用情况吸收犯通常适用于一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因为抢劫罪已经包含了盗窃罪的要件。

甲、丙、丁三人因共同盗窃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甲为主犯,丙、丁为从犯,有关联而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2. 吸收犯案例甲因私闯民宅被抓获,途中携带偷窃民宅财物的工具。

经审理查明,私闯民宅罪已包含了偷窃罪的要件,因此私闯民宅罪吸收了偷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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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吸收犯、牵连犯的区别
1.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单独看,都是独立成罪的行为.
③数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④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另外的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2.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且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4.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5.转化犯与吸收犯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是:其一,均属实质的数罪;其二,吸收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重与轻、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转化犯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亦在外观上表现为一罪重、一罪轻的关系;其三,两种形态均具有数行为指向同一具体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的特点.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转化犯的本罪与转化罪之间,犯罪构成彼此独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正是基于某些构成要件要素的兼容性,在本罪实施的同时或造成不法状态的延续过程中,行为人的特定不法行为才可能与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一起充实转化罪的犯罪构成,使得罪质发生转化.吸收犯的数犯罪行为的构成之间,没有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问题.第二,转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于轻罪,总是轻罪转化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与轻罪之间孰前孰后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重罪也可能发生在前.区别:吸收犯为处断上的一罪,而转化犯为法定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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