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和联系一、相关概念介绍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一行为数法。
1根据学者一般观点,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里所谓的一个行为,是指基于自然观察,在社会一般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上的评价,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形态的构成标准。
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侵害多种法益。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广泛存在。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
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法条竞合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即行为具有同一性质。
(2)法条竞合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的竞合,第一为包容竞合,是指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或者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关系,盗窃罪的外延涵盖了盗伐林木罪的外延。
第二为交叉竞合,是指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相重合。
3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即在构成要件尚未部分重合。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为理论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学者在此问题上各有论述,现将其总结和评述如下:1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182——1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2相关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111——112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年7月第1版。
刑法专题突破第七章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法条竞合,是指⼀个犯罪⾏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
法条竞合的关键在于所触犯数法条之间有重合或交叉的关系。
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同时第192条⾄第200条还规定有⾦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卡诈骗罪、信⽤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显⽽易见,⾦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内容上有重合部分,犯罪分⼦进⾏⾦融诈骗构成⾦融诈骗⽅⾯的犯罪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这就发⽣了⼀犯罪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现象。
其他常见的在法条上存在重合、交叉关系的犯罪有:《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第397条的滥⽤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第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第412条的商检失职罪等;第233条的过失致⼈死亡罪与第115条的失⽕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责任事故罪。
寻衅滋事、聚众⽃殴、强*、抢劫、⾮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绑架等侵犯⼈⾝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产⽣的,换⾔之,⼀个犯罪⾏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由⽴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关,纯属法律适⽤问题。
对法条竞合犯,⼀般按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的法条。
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刑法上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从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犯行为,而
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例如,张三持抢试图杀害李四,而向李四开枪,结果既打死了李四,又打伤了在场劝阻的王五,张三故意持枪杀人的行为同时独犯了刑法的故意杀人
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就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所采取的犯罪方法或造成的犯罪结果虽然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但因其只有一个行为,是真正的一罪,假的数罪,采取的办法是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犯产生于立法上法条之间存在着某种重复的情况。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数个法条都有规定,以致同时可以适用数个法条,但只在数个法条中选择一个法条运用,而排斥其他法条,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
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二是数法条相互间有重合关系。
法条竟合的一个特点就是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包容关系,也就是说一个犯罪构成在法律上为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包容,所以实质上只完
全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比如:某人出于抢劫枪支、弹药的故意,实行了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而前一罪的构成就为后一罪的构成所包容,实际上只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
在法条竟合的情况下,有两个适用原则,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是重法优于轻法.
但是注意法条竞合犯必须是一行为,如果是数行为而触犯数法条的,则要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刑法竞合问题研究赵丙贵等著已阅3299次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对于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撇开国外刑法学界的论述不说,单从我国刑法学界来看,就有诸多表述和不同的版本,但都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种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是单纯的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第七,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和应用上存在明显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个人心智上作出多次犯罪行为的构成,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人在具体行为中触犯了多条刑法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心思竞合、实质竞合和法益竞合,而法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则是各独立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存在。
对于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或数罪并处。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并适用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以确保司法公正。
建议法律人士应深入理解并妥善运用这两个概念,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关键词】想像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 区别,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 应用建议.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想像竞合犯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多个独立行为被认定为多个独立犯罪行为的情况。
这些独立行为虽然各自构成犯罪,但在实际情况下却是一次连续的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只是一次行动的结果,但针对不同对象或者不同法益的侵害被独立认定为多个犯罪行为。
想像竞合犯的情形通常出现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例如一次抢劫事件中,犯罪主体可能同时犯下了抢劫、持械抢劫、伤害等多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并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存在使得刑事司法实践更加复杂和细致,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划分和定性。
在法律适用中,想像竞合犯的认定要求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犯罪行为简单相加来认定其构成。
对于想像竞合犯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一种对复杂刑事案件的精细分析和区分,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认定和量刑。
1.2 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事实中,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但被不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
在刑法上,法条竞合犯通常指的是同一犯罪事实涉及多个犯罪分子,或者涉及多个犯罪对象,或者同时满足多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浅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浅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作者:高立萍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22期摘要:作为一种犯罪竞合状态,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非常频繁的用到,实际上从理论层面就可以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做出严格的区分。
两者之间是存在交叉和包容的方面,又很容易混淆,本文将从这两个刑法的专有名词的的概念、构成要件、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几个方面来对两者做出区分,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明了。
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关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罪数形态理论中很具有迷惑性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一个人的行为不止会导致一个犯罪结果经常会呈现出两个甚至以上的犯罪形态。
例如一个人放火但是却将屋内的人烧死,这就有可能触犯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大罪名,但是根据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此时就只能定一个罪,定何罪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之间又是有着不同的处罚标准和评价标准的,所以对只有对两者的差异有着深刻的认识才能知道具体的实践中的案例的处理。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犯罪竞合状态,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但两者之间是存在交叉和包容的方面,很容易混淆,本文将从这两个刑法的专有名词的的概念、构成要件、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几个方面来对两者做出区分,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明了,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区分的意义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也被称为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但结果是触犯了不同罪名。
例如,以杀人的方法抢劫他人財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有学者认为想象竞合犯也包括同种犯罪之间的竞合,即一行为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如开枪杀死多数人的行为,是多个故意杀人罪的重叠,但想象竞合犯的立法目的是解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时为了避免数罪并罚而采用择一重罪处罚。
将同种犯罪之间的竞合纳入调整的范围实在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虽然它们都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竞合,但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解读进行比较,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通过对区别、启示和建议的讨论,强调了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处理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相关的案件,保障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想像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定义、研究意义、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法律解读、区别、司法实践启示、立法建议。
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定义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属于犯罪学的范畴。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名的情形。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的情形。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想像竞合犯在犯罪构成上强调的是多个行为主体分别构成不同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主体同时构成多个罪名。
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犯罪构成相互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罪名的适用。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体现在犯罪认定和定罪量刑上。
在处理想像竞合犯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每个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案件,则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处罚标准。
通常情况下,法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会高于想像竞合犯,因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犯罪法条。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定义和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对犯罪事实的混淆和误判,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司法考试答疑精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司法考试答疑精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问题】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回复】想象竞合是指想象的数罪,观念上的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是最终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想象竞合犯的目的在于禁止对一个犯罪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注意:想象竞合犯永远是针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的。
而法条竞合是指撇开一个个具体案件,单从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来看,一个案件事实只能使用竞合法条中的一个;解决法条竞合问题的目的在于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的评价。
在想象竞合犯中,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第二,一个行为必须造成了数个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
行为与数结果中的任何一个结合都可以成立一个罪名;第三,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因此最后择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而按照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条文,从而排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区别:
1、一行为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容上的重合,如果不存在任何重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某种重合,是法条竞合犯。
2、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数法条之中,能否有一个法条完整的评价该犯罪行为。
如果不能完整评价,是想象竞合犯;如果能完整评价,是法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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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法条竞合是指法律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
用俗话说,就是指犯罪人只犯了一个罪行,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有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法律被这一个行为违反了。
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如《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对法条竞合犯,一般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条,但法有特别规定的例外。
而想象竞合实质是行为所触及的罪名与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
如因用破坏性的手段偷公共汽车的关键零件部件的行为,一方面触犯的盗窃罪,同时又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是想象竞合关系。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数罪、一行为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如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即貌似数罪,实为一罪,择一重罪处罚。
区别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一个方法是:看是否因为某一具体行为的出现才产生竞合关系,如果仅仅因为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才使得两个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产生竞合,否则这两个法条根本无任何关系,可谓“老死不相往来”的,则为想象竞合关系。
如上述因用破坏性的手段偷盗公共汽车的关键零件部件着一具体的危害行为的出现,才使得规定盗窃罪的第264条与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第116条有所关联,否则,第264条与116条这两个发条几乎没有任何包含或交叉的关系。
如果即使不存在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某两个法条之间也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则为法条竞合,如第224条与第266条,即使现在没有利用合同的方式篇取他人财务的行为,分析第224条与第266条的构成要件关系,本身就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另外,法条竞合适用原则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想象竞合适用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
牵连犯与吸收犯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
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
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
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
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
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
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
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吸收犯: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方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牵连犯(一)牵连犯的概念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又有结果行为。
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有两种:(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牵连犯与吸收犯从简化刑法理论的要求出发,实际上吸收犯与牵连犯没有区分的实际需要,我们完全可以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合而为一,统一归入牵连犯的概念之中。
这是因为,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理论上一般认为吸收犯与牵连犯一样,也属于实质上数罪,处断上一罪的罪数形态。
而且对吸收犯的处罚原则也与牵连犯基本相同,即均采用从一重处断或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
另外,何谓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何谓具有独立性的犯罪?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就此而言,在理论上再对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细分,既有相当大的困难,且没有什么实际价值。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脱离实际的理论必然是一种空洞的理论,而空洞的理论当然不会有生命力。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同属“处断的一罪”中的罪数形态,因而在理论上又有许多若干相同或相似之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混淆。
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成立牵连犯的首要条件是其行为的复数性,也即数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而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所采取的犯罪方法或造成的犯罪结果虽然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但因其只有一个行为,也就不存在有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问题。
由此可见,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还是数个行为。
牵连犯与结合犯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区别:首先,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定性。
结合犯是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当具有牵连关系(或不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经由刑事法律规定为一个具体明确的犯罪之时,就成了结合犯;牵连犯则不具有这种法定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并不是由于刑事法律所决定,而是由行为人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以及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所决定。
其次,在处罚上,结合犯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官之自由裁量权;对牵连犯一般实行“从一重罪处断”,较多依赖法官之自由裁量(即法官不仅能决定量刑之轻重,还能决定定何罪名)。
再次,结合犯中各被结合之罪除了有牵连关系外,还有包容关系。
最后,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属处断的一罪,而结合犯为法定的一罪。
在这些区别中,笔者认为,法定性是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分水岭,也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