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连续犯、结合犯、惯犯、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比较

数罪
一罪
按一罪从重处罚
5. 连续犯
数罪
一罪
按一罪从重处罚
4. 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1. 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 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彼此形成一种吸收 关系。 吸收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6. 吸收犯 2.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 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 为) 3. 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指向同一的犯罪对 象。 4. 一个犯意,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 数罪 一罪 按吸收之罪处断, 不实行数罪并罚。
特征 1.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2. 持续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 1. 继续犯 3. 犯罪行为及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4. 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 1. 被结合之罪:数罪:刑法明文规定,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 2. 新罪:含与原罪相对应,彼此相对独立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数个原罪 构成要件依刑法规定,被融合为一个统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 数原罪基于一定客观联系,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结合为一个新罪。 4. 数个性质各异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成的新 罪。 1. 反复多次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形态。 2. 主观上具有特定心理倾向和目的产生反复多次实施同一犯罪的同一故 意。 3. 惯犯 3. 教长时间反复多次实施同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4. 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 构成惯犯,必须以现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 1. 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 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3. 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 4. 牵连犯 1. 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 2. 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3. 复杂牵连犯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 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1. 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 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5. 连续犯 3. 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
的一罪”。
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
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
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
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
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
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
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
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
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
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
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
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
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罪数 实质的一罪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设专条加以 规定,并设置以相应的法定刑,所以,对继续犯应 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时 间的长短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加以考虑。
案例导入
案例一 甲为了迫使债务人乙还债,将乙关在地下室达一 个星期,分析甲行为的罪数形态。
案例二
甲伪造某机关公函和进城户口专用章, 对想进城的人进行诈骗,共骗得人民币 3000余元,对甲的行为人民法院以诈骗 罪定罪量刑 。分析甲行为的罪数态。
2、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针对一个对象,在 时间上没有间隔; 而连续犯有数个行为,一般针对不同对象, 数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
(二)牵连犯
1、特征 (1)一定是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如果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发生牵连犯。 注意:自己偷自己去卖的,因为只有一个 盗窃行为,不构成牵连犯 (2)要求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 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关系。 例: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可能是诈骗,可能是招摇撞骗, 这就是方法与目的的牵连;司法工作人员 在办案过程中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的,这就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
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强奸罪(236条); 3 、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4、 绑架罪(第239条) 5、 拐买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 7、 虐待罪(第260条 ); 8、 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 都需要注意); 9 、 聚众斗殴罪(292条), 10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 (318条), 11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 情形(347条),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是刑法法律规定中的相关罪名,当然,想象竞合犯⼜被称为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等,所指的是⼀个违法⾏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牵连犯,指的是犯罪的⼿段⾏为或结果⾏为⽽与⽬的⾏为或原因⾏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那么到底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讲解。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罪,⽽牵连犯是处断的⼀罪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为⼈基于⼀个犯罪意图所⽀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个危害⾏为,⽽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为⼈实施某种犯罪,⽽⽅法⾏为或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个危害⾏为,⽽牵连犯则有数个⾏为,如⽅法⾏为、结果⾏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从⼀重处断”,不实⾏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从⼀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进⾏了⼀系列的犯罪⾏为,在表⾯上好像同时涉及了好⼏个罪名但实际上只能以⼀罪定的犯罪,⽽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为了实现⾃⼰的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法院以不同罪名对其进⾏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特点⾏为⼈只实施了⼀个⾏为,即基于⾃然的观察,在社会的⼀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个⾏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个⾏为。
⼀个⾏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为⼈只有⼀个⾏为,所以从⼀重罪处断。
⼆、牵连犯的特点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牵连。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区别特点、适用情况等方面对牵连犯与吸收犯进行辨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法律定义牵连犯是指在犯罪事实中,与主要犯罪事实有关联而又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支持作用,却不属于主要犯罪。
吸收犯则是指在犯罪事实中,犯罪行为中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也就是说,吸收犯的行为被另一个罪名“吸收”了,因此不构成独立的罪名。
1. 不同的构成要件2. 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后果上,牵连犯通常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而吸收犯则不构成独立罪名,其行为主要由其他罪名来承担后果。
3. 根据行为的不同确定牵连犯主要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及主要犯罪来确定;吸收犯则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内部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4. 影响分析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真分析。
对于牵连犯,要着重考虑其行为与主要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而对于吸收犯,要着重考虑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 牵连犯适用情况吸收犯通常适用于一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因为抢劫罪已经包含了盗窃罪的要件。
甲、丙、丁三人因共同盗窃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甲为主犯,丙、丁为从犯,有关联而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2. 吸收犯案例甲因私闯民宅被抓获,途中携带偷窃民宅财物的工具。
经审理查明,私闯民宅罪已包含了偷窃罪的要件,因此私闯民宅罪吸收了偷窃罪。
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一、想象竞合是啥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二、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从一重罪处罚。
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4: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救心丸(价值3000元),致人死亡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什么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什么区别以下是⼩编整理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不同的相关知识,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希望通过分享⼤家更加了解法律。
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什么区别吸收犯数个不同的犯罪⾏为,依照⼀般的⽇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个⾏为当然地为他⾏为所吸收,只成⽴吸收⾏为的⼀个犯罪。
(⼆)吸收犯的特征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为,每⼀⾏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般经验法则,⼀罪是另⼀罪的当然实⾏⽅法或当然实⾏结果,前⾏为是后⾏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为是前⾏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为吸收轻⾏为。
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牵连犯(⼀)牵连犯的概念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的,但其⽅法⾏为或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法⾏为和⽬的⾏为之间、原因⾏为和结果⾏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以实施某⼀犯罪为⽬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犯罪,其⽅法⾏为和结果⾏为⼜构成了另外⼀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为,其中⼀个是⽬的⾏为,⼀个是⽅法⾏为,或者⼀个是原因⾏为,⼀个是结果⾏为,或者既有⽅法⾏为、⽬的⾏为(原因⾏为),⼜有结果⾏为。
3.两个以上的⾏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的犯罪,各⾏为不属于⼀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有两种:(1)⽅法⾏为和⽬的⾏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原因⾏为和结果⾏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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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法2000 年11 月17 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
(8)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
(《刑法》198 条第2 款)。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
(《刑法》241 条第4 款)。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1997 年11 月4 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1998 年4 月6 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
3 、吸收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如:甲为谋杀乙,将乙捆绑后,装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拖到江边,扔进江中淹死。
司法处断上:重犯吸收轻犯。
4、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吸收,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例如:
(1)绑架罪包含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39 条);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刑法》240 条);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行为(《刑法》240 条);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63条);
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刑法》318条);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21条);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47条);
(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含强奸行为(《刑法》3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