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并分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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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法条竞合是如何处理的?

法律上的法条竞合是如何处理的?

法律上的法条竞合是如何处理的?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

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处罚。

当两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关系),则属于法条竞合。

如果两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处于中立关系(如强奸罪和诈骗罪)、相互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如盗窃罪与诈骗罪),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则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而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如下: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后者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2、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如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法。

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

如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二者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但后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前者的法定刑重于后者。

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1、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时,才有可能是法条竞合。

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所周知,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包含)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从而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

其中的甲法条是特别法条,乙法条是普通法条。

例如:(1)之所以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仅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要素,而且有多于(或高于)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杀人行为与杀人故意)。

(2)之所以说抢劫罪是盗窃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盗窃是指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抢劫罪的强取行为也是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抢劫罪不仅包含了盗窃罪的全部特征,而且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时便是法条竞合。

法条之间的包容与交叉关系,不需要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而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可以实现。

换言之,法条竞合是逻辑关系,而非事实关系。

想象竞合则是触犯了数个法条,是具体案件事实是的数个法条被触犯,而被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3、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命题人认为,不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能够肯定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

二者区分的实质标准之一是法益的同一性,即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实质标准之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即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能够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两个法条才可能是法条竞合;倘若适用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即使符合形式标准与法益的同一性标准,也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竞合犯的法律规定(3篇)

竞合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竞合犯,又称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同犯罪,因这些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导致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合。

在我国刑法中,竞合犯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对于竞合犯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竞合犯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参考。

二、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同犯罪,因这些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导致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合。

竞合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触犯了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同犯罪;(3)数个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4)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合。

2. 特征(1)犯罪行为单一性。

竞合犯的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一行为是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的基础。

(2)犯罪构成要件多样性。

竞合犯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及多个刑法分则条文,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3)法条竞合性。

竞合犯的数个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一个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另一个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所包含。

(4)犯罪构成要件重合。

竞合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数个刑法分则条文中存在重合,导致行为人可能同时构成数个犯罪。

三、竞合犯的类型1. 数罪并罚型竞合犯数罪并罚型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同犯罪,这些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2. 交叉竞合犯交叉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同犯罪,这些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不存在包含关系。

3. 包含竞合犯包含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同犯罪,其中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被另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所包含。

4. 重合竞合犯重合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同犯罪,这些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

论刑法罪名的竞合

论刑法罪名的竞合

梳理并分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协调摘要:本文主要是谈论一下中国目前刑法中的一些法规竞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进行粗略的分析和梳理,并且在分析、梳理中,浅薄谈论了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由于中国目前刑法中法规竞合很多,所以没有全部罗列,只是粗略的分析、梳理个人比较熟悉的法规竞合。

关键词:法规竞合、特别法、普通法、重法、轻法、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等竞合,通俗一点的说就是指两种事物相互竞争,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都存在着竞合,刑法中的罪名亦不例外,并且更为复杂,更难以理清。

刑法中的罪名竞合分为“想像竞合犯”和“法规竞合”。

至于想象竞合犯这里我就不多谈了,下面我只谈谈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应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1①虽然都是竞合犯,但是法规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有很大差别。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两者都是触犯了数个罪名,但还是有重大区别的。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产生数个犯罪结果,触犯想象的数罪;而法规竞合一个行为只产生一个犯罪结果,却触犯了几个罪名。

对于一个犯罪结果触犯几个罪名的法规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是:(1)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

在中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着许多法规竞合,交叉、包容关系的都有。

当然,法规竞合是普遍存在的,几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都存在着不少的法规竞合。

下面我略微介绍一下我国刑法中的一些法规竞合。

第一,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这个法规竞合属于包容关系的法规竞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务的行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同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

(二)特征1. 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这是犯罪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

交叉是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包容是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

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

3. 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法条竞合并非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性,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三、犯罪法条竞合的类型根据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犯罪法条竞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2. 包容竞合。

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符合包容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3. 交叉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后颁布的法律和先颁布的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刑法分则的适用

刑法分则的适用
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原 则旳犯罪。
数额犯旳数额具有法定性。 数额犯以法定数额作为区别罪与非罪 旳定量原则。 不能把数额犯作为一种犯罪既遂类型。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数额犯应区别成果数额犯与行为数额 犯。
前者是指以发生符正当定数额原则旳 成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旳犯罪。
后者是指以行为所涉及旳数额大小作 为犯罪构成定量原则旳犯罪。
2.法条竞合限于不同犯罪之间在范围上 旳相容而发生旳竞争关系,而非不同犯罪 之间在某些构成要件上旳相同。
后者如:抢劫罪与有意伤害罪之间旳 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旳类型 1. 包括竞合 (1)全包括: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完
全被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范围所包括。 图示:
如诈骗罪与协议诈骗罪之间。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行为数额,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所指向 或者涉及旳财产价值旳数额要求。涉及:
(1)行为侵害旳目旳数额(如保险诈骗罪 中旳数额较大);
(2)作为行为违法内容旳数额(如伪造有 价票证罪中旳“数额较大”)。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刑法要求旳数额是针对行为还是成果, 应以罪状旳用语体现旳立法精神为判断根 据。假如罪状中使用“造成……”、“致 使……”、“违法所得……”等指向成果 旳语言,就应该了解为有关成果旳数额要 求;不然,就应该是泛指行为数额(涉及 行为旳成果数额)。
一、刑犯 罪旳一部分被另一法条所包括。
图示:
如:交通肇事罪等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之间旳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2.交叉型竞合: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 旳一部分是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旳一部分。
图示:
A
B
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旳关系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入刑事领域,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重要问题——犯罪竞合。

简单来说,犯罪竞合指的是在一个行为中,有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成立。

换句话说,就是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刑法规定。

犯罪竞合是刑事法理论中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的议题,涉及到刑法的适用、行为主体的罪责、犯罪的标准等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犯罪竞合可以分为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两种情况。

实质竞合指的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基本相同,因此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

而形式竞合则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虽然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但是其中一个罪名所要保护的利益已经包含在了另一个罪名中。

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在刑事法中的适用原则和刑罚量刑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其次,对于犯罪竞合问题,刑法学理论界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以我国刑法学界为例,可以分为刑法实体主义观点、刑法构造主义观点和刑法结果主义观点三种。

刑法实体主义认为犯罪竞合应该由刑法规定具体的解决办法,比如增加竞合权综合罪名,以实现罪责的合理划分。

刑法构造主义则主张将犯罪行为分解为不同的“构造物”,从而明确每种犯罪行为的要件构成。

刑法结果主义强调的是对于犯罪行为关注其实际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罪责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另外,对于犯罪竞合问题的解决,我们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

在刑罚量刑阶段,是否考虑行为人对于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也成为一个争议点。

有学者主张应该对竞合罪名进行独立量刑,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会对不同罪名的刑罚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竞合罪名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同一行为中完成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应该被视为共同起作用的因素,不应分别计算。

最后,面对犯罪竞合问题,我们需要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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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并分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处理
所谓法律上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实施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冲突的现象。

而刑法中罪名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一个罪名的情况。

刑法中罪名的竞合情况较为普遍,现在对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罪名的竞合与处理进行梳理并分析。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妄图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在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中都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有一定的联系。

而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往往以分裂我国即达到其目的。

犯罪分子在实施分裂活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以下情形将认定为是背叛国家罪,出卖国家主权、签订卖国条约;使他国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使他国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使他国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等情形。

反之,则应认定为分裂国家罪。

2.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的,应该按照投敌叛变罪论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与以防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现实的案例中,许多行为人通过防火的方式达到其犯罪目的,例如为了杀人而对建筑物放火或者为了破坏生产经营而对厂房等放火。

区分放火罪与以防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关键是看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如果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则是其他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与其他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

如果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个人或毒害特定单位或个人的少量牲畜、家禽,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

3.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往往会对航空器造成破坏,即使具有使航空器倾覆、毁坏危险的,也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论处。

4.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两罪的行为对象均为枪支、弹药时,区分的关键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应是证据表明不是因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果是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等犯罪活动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当构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5.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卷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这与以开车撞人的方式危害公共共安全所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

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上是过失,犯罪人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是故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6.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本罪的行为并未造成结果,只是行为对社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在于,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只限于在陆路交通中的公路交通领域内。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本罪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犯罪构成的条件。

三、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参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行为人为了顺利销售伪劣产品,往往假冒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往往是将自己生产的质量差的产品冒充他人质量好的产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往往是为了销售自身生产的商品而使用他人的商标,其销售的商品既有可能是质量合格的产品,其侵犯的只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前者目的在于非法获利而后者目的在于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人身危害。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过程中,其目的是为了盈利并不希望造成致人伤亡的结果,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是为了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致人伤亡,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应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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