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_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_张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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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重点罪名总结

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重点罪名总结

博联教育专注于北京化工大学考研专业课辅导始于2007,八年辅导经验博联教育张老师赠言:你若盛开,清风自来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重点罪名总结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刑法分则450多个罪名,是不是每个罪名都需要记忆?肯定不是的。

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有个特点,就是重者恒重,重点的罪名喜欢重复考查。

为此,博联教育根据多年对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的研究成果,为准备北京化工大学刑法学考研的学子们提供了如下重点罪名: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罪名: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掌握: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点掌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及其认定;逃税罪;虚开发票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掌握: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侮辱罪;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异同;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破坏选举罪;虐待罪;遗弃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重点掌握:如何认定“入户抢劫”;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所构成的抢劫罪;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似乎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其实则不然。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违章驾驶⾏为(如闯红灯、超速驾驶、酒后驾车等)和致⼈死伤或者重⼤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为⼈对实害结果的发⽣只能持过失的主观⼼理状态,⽽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

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驾驶便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驶⾏为,可见,两罪之间存有⼀定联系。

⾄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作以下分析:1、按照⼤多数⼈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若醉驾⾏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然没有其适⽤的余地,醉驾⾏为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分并⾮易事。

⽽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法”?对此,笔者⼗分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以其他危险⽅法”仅限于与放⽕、决⽔、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法,⽽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法。

换⾔之,只有当醉驾⾏为造成与放⽕、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法”。

论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论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论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作者:杨向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

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作者简介:杨向华,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25-02危险驾驶罪刑法条文的第二款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款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发生竞合时的定罪原则。

与危险驾驶罪发生竞合的犯罪有多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个。

但何种情况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竞合?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正确阐明两罪的竞合关系,对于准确适用该条第二款至关重要。

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不对之处,期望行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的学术观点目前公开发表的刑法学术论文,论述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关系的文章不多,代表性的有两篇。

一篇是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关系》。

该文中,张教授特别强调,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作者:————————————————————————————————日期: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法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张爱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要: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是刑法意义上实害结果的判断问题。

抽象危险犯的范围总是比具体危险犯广,具体危险犯无法包含抽象危险犯的所有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并不完全同一;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包含了实害犯的规定所没有显示出的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亦非完全相同。

以此来看,危险驾驶罪不论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还是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都是一种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界限;竞合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4)03-0195-06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正确解决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就成为刑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与竞合,便是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澄清的疑难之一。

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如何正确框定各自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也可能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产生竞合,对此,《刑法修正案(八)》虽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该条款只是明确了该罪与相关犯罪竞合时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则并未言明,由此产生了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等诸多学说的争议;而不同的竞合形态,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醉驾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分析

醉驾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分析

和 危害行为的客观特征综 合认定 , 也就是通常所 说的主 客观 相 结合而不能只看其中某一个方面。醉酒驾车肇事无论是何种 隋
形客观上表现的都是 醉酒驾驶 , 造成 他人伤亡 , 危害 交通安全 , 单从这 些客观 表现来定 罪有悖于 罪刑 法定原 则 , 应该根 据 “ 主 观支配客观 , 客观反映主观 ” 的基本 原则 , 结合案件 的具 体情况 来认定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的表现。
亡及财产的重大损失来确定 。
三、 醉 驾 型 交 通 肇 事 罪 与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1 、 两 者 的 区别 与 联 系
根 据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 要件 的规 定可知 , 对于某个 危害 社 会行 为的定 罪必须结 合行为人 实施 危害行 为时 的主观 态度
镰毪 瓣
经 济 生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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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醉 驾 入 刑 使 得 我 国 由醉 酒 驾 驶 引发 的犯 罪 出现 了
危 险驾 驶 罪 、 交 通 肇 事 罪 和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三 罪 并 立 的局 面 。司 法 实践 中 , 这 些 犯 罪 的界 限 比较 模 糊 难 以把 握 , 如 何 区分醉驾型危险驾驶 罪与交通肇事 罪、 醉 驾 型 危 险 驾 驶 罪 和
二、 醉 驾 型 危 险 驾 驶 罪 与 交 通 肇 事 罪
i 、 二 者 的 区 别 和 联 系
( 1 ) 从主观方面来看 。( 故意 ) 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的主观方面表现 为故意 , 即行为追 求的态度 。而交通 肇事 罪的主观 罪过为过失 , 具体 分
会 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 或已经预 见但轻信能 够避 免危害结果 的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摘要】近年来,多起恶性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涌现,激发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热烈讨论。

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

本文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法条竞合;司法适用自我国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来,学界对该罪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学者们纷纷对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相关立法规定的涵义等进行了细致的法理分析与解读,大大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全国各地众多醉酒驾驶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起诉和审判,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司法机关缺乏经验以及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应用标准等问题立即凸现出来,而机械地适用刑法规定将使司法面临困境。

虽然一些刑法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对此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探讨,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阐发意见和看法,但这些观点和看法仍有不合理乃至片面之处,需要在理论上继续深入论证和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与联系(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符合相应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是二者的相同点。

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诸多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情形是放火、投毒等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恶劣行为,此类行为一旦实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危险驾驶罪虽然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但是其社会危害性较之放火、投毒、爆炸等危险行为而言,相对轻微,主观恶性小。

同时,危险驾驶行为中危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必然事件,而是例外,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是特定危险驾驶行为发生时的外部环境和驾驶者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之界分思考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之界分思考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之界分思考
王鹏飞
【期刊名称】《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30)001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对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对于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界分标准还是众说纷纭.在相互联系上,引入罪数的理论可以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存在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区别方面,三者在行为性质、主观罪过以及危害结果的地位上均有差异.在司法实践运用上,又可根据醉驾是否造成实害结果以及造成实害结果后是否有二次冲撞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界分.
【总页数】4页(P57-60)
【作者】王鹏飞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路径 [J], 刘德法;陈慕凡
2.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路径 [J], 刘德法;陈慕凡
3.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以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为视角 [J], 刘文莉;
张超
4.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 [J], 李翔
5.现代法治视域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后思考 [J], 尹彦品;韩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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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第006版刑事行政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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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3期河北法学Vol .32,No.32014年3月Hebei Law Science Mar .,2014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竞合———以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视角张爱晓收稿日期:2013-11-27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3年12月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张爱晓(1982-),女,河北枣强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要: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是刑法意义上实害结果的判断问题。

抽象危险犯的范围总是比具体危险犯广,具体危险犯无法包含抽象危险犯的所有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并不完全同一;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包含了实害犯的规定所没有显示出的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亦非完全相同。

以此来看,危险驾驶罪不论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还是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都是一种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界限;竞合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4)03-0195-06Boundary and Concurrence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nd Related Crimes———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ure of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ZHANG Ai-xiao(Higher People's Court of Tianjin City ,Tianjin 300100China )Abstract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belongs to the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in the nature.The division of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nd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lies in if the dangerous drivingbehavior causes danger similar with the arson behavior to public security.To distinguish the crime ofdangerous driving and traffic accident crime ,the key is how to determine the harmful results in themeaning of criminal law.The scope of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is wider than that of concrete dangerouscrime.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m are not identical.The provision of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embodiessome lawless elements that are not contained by the provision of concrete dangerous crime.The legalinterests of them are also not identical.Whether the concurrence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with crime—591—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or the concurrence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with traffic accident crime,is a kind of imaginative jointer rather than the overlap of enactments.Key words:dangerous driving crime;abstract dangerous crime;boundary;concurrence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正确解决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就成为刑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与竞合,便是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澄清的疑难之一。

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之间存在严格的界限,如何正确框定各自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也可能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产生竞合,对此,《刑法修正案(八)》虽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该条款只是明确了该罪与相关犯罪竞合时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则并未言明,由此产生了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等诸多学说的争议;而不同的竞合形态,法律效果并不相同。

因此,判断其到底属于何种竞合形态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二。

当然,这两个重要问题的厘清,以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为前提。

本文的宗旨,即在明确危险驾驶罪性质的基础上,对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与竞合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裨益于刑法理论与实践。

一、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一)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犯罪根据其处罚根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

把被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不是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

危险犯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是指已经导致了该当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了现实化程度的行为。

抽象危险犯是指由于其本身所包含的对该当法益的严重侵害可能性而被具体构成要件禁止的行为[1]。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危险是否实际存在[2]。

具体而言,在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危险是构成要件之一,属于法官需要加以证明与认定的内容;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是该犯罪构成的要件,它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更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其危险是一种立法上推定的危险,而之所以做这样的推定,“是因为特定的行为方式或带有特定结果的行为含有超离个案的一般危险性”[3],这种危险不是法官需要加以证明的内容,“构成要件的行为一旦被实行,就意味着可以推定抽象的危险的存在”[4]。

例如在日本刑法中,超速驾驶的,即一般被认为具有较高的造成人身事故的危险性而被禁止,即使行为人是在周围没有行人和车辆的情况下在公路上超速行驶,同样也构成刑事违法[5]。

(二)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是交通刑法的重要罪名之一。

交通刑法要保护的是,超个人的集体利益[6]。

为了保护这种超越个人的生活利益,立法就有设立危险犯乃至抽象危险犯的可能。

之所以说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是因为:首先,从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其处罚的根据不在于发生了实害结果,而在于发生了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因而首先能肯定的是,这是一种危险犯而非实害犯的立法模式。

其次,其犯罪构成不仅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也不要求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立法者之所以作如此之规定,是把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危险性的驾驶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即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交通安——691全具有普遍的危险。

显然地,这符合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与危险驾驶罪关系最为密切的莫过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这几个罪名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当中,均以公共安全为同类侵犯客体,且都规范道路交通安全。

正确适用这几个罪名,必须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分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14条)和实害犯(刑法第115条第1款)两种类型。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实际上反映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及实害犯的性质差异。

相比较而言,区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相对容易,较为困难的是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与作为具体危险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的界限划分。

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危险犯中,其各自“危险”的含义显然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是具体的危险,是现实存在并且即将发生的危险。

至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应当作限制解释,理解为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能认为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7]。

而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更不以造成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这里的危险是一种抽象的危险,它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不需要法官加以证明。

就危险驾驶行为而言,区分其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

若造成了这样的危险,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否则仅构成危险驾驶罪。

客观地说,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行为危险性程度也有较大差别,但大多数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险与放火、决水、爆炸之类的危险方法造成的危险不能同日而语。

在个案中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具体的危险,一般要综合判断车辆的状况、行为人的驾驶能力、驾驶方式、行车速度、交通状况、违章驾驶的时间与路程长短、驾驶时的情绪等因素[8]。

例如,一个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90mg/100ml但基本能遵守交通规则的人酒后驾驶自家小轿车回家,就很难说其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但一个因醉酒基本丧失驾驶能力的人在行人、车辆众多的道路上高速行驶、横冲直撞,就很难说其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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