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化学物质,可以有效地控制害虫和病害,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过量使用农药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
在中国,农药残留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的规定,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是指在食品中允许存在的农药残留量的最高值,以毫克/千克(mg/kg)为单位。
不同的农产品和农药种类有不同的最大残留限量,具体标准如下:1. 蔬菜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5mg/kg,其中叶菜类和根茎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5mg/kg;果实类和瓜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1-5mg/kg。
2. 水果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5mg/kg,其中柑橘类和浆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1mg/kg;热带水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1-5mg/kg。
3. 谷物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0.5mg/kg,其中稻谷和小麦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1mg/kg;玉米和大豆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05-0.5mg/kg。
4. 畜禽肉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0.1mg/kg,其中禽肉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05mg/kg;畜肉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05-0.1mg/kg。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最大残留限量只是一个参考值,实际上,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农药的使用方法、剂量、作物品种、生长环境等。
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尽量选择有机农产品或者经过认证的绿色食品。
总之,农药残留是一个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农药残留的监管和管理。
消费者也应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安全、健康的农产品,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告 946号
管理目的
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
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 使用者权益,促进农药 行业健康发展。
管理规定
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 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 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杜绝含量过高过低,降低运输成本,方便使用。
管理规定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批准生产或登记 的农药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 生产许可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 当符合本规定。
就近原则 申请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质检报告、标
签、急性经口经皮毒性(提高含量)。
谢谢!
预祝新年快乐!
管理规定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
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 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 量设定要求相同。
20%三唑磷乳油,10%高渗三唑磷乳油
40%氧乐果乳油,18%高渗氧乐果乳油
管理规定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 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 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WHO推荐含量
气雾剂(续)
右旋反式烯丙菊酯0.1-0.5 醚菊酯0.5-1.0 氰戊菊酯0.05-0.3 氯菊酯0.05-1.0 右旋炔丙菊酯0.05-0.4 残杀威0.5-2.0 甲基嘧啶磷0.5-2.0 S-生物烯丙菊酯0.04-0.7 胺菊酯0.03-0.6
管理规定
(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
100g/L)的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 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 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 (g/L);如12.5%腈菌唑乳油,570 克/升炔螨特乳油。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名称命名原则

附件11
农药名称命名原则
为规范农药名称,保护农药生产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农药名称命名做如下规定:
1.原药(母药)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
2.单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表示。
3.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
中文通用名称多于3个字的,在混配制剂中可以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超过9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中文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4.简化通用名称应当按照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的原则,从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中选取,原则上不超过3个字,每个有效成分只能有一个简化通用名称。
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可以使用相同简化通用名称,差异之处在登记证备注栏和标签有效成分栏中体现。
5.简化通用名称不得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不得与其他农药有效成分的
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
6.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作为农药名称;经稀释使用的,按第2、3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7.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8.简化通用名称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确定,农业部批准后使用。
9.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登记的农药名称可保持不变。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药是现代农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提高产量和质量。
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使用不当或者使用含有过量有效成分的农药,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国都有相应的农药登记标准,其中包括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是指政府对农药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主要目的是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有效成分是农药中具有杀虫、杀菌、除草等作用的主要成分,其含量直接影响着农药的功效和安全性。
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是指农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被允许使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的标准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农药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主要包括最低有效成分含量和最高有效成分含量两个方面。
最低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中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低于这个含量则农药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农作物的防治效果。
最高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中有效成分的最高含量,高于这个含量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甚至产生毒性。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经过科学研究和实践验证,确保既能够发挥农药的作用,又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农药登记机构通常会对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超出规定范围,将会被禁止生产和销售,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农药生产企业也要严格按照农药登记标准要求对农药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违规使用过量有效成分的农药,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篇示例:农药的有效成分是其起药作用的主要成分,是农药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过低会导致农药的毒力不足,达不到预期的防治效果;而有效成分含量过高则有可能引发安全风险,对农作物、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批准)。
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批准)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农用农药不同剂型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139
20
18
17
2
百菌清
油剂
10
1
10
烟片
10
20
10
规定,烟片剂含量应 ≥10%。
2
烟粉粒剂
45
13
30,45,10
规定,烟粉粒剂含量应≥30%
30
12
28
3
20
9
悬浮剂
720g/L
2
40,54
GB18171-2000规定,含量应 ≥40%;720g/L相当于54%
40
17
水分散粒剂
58
1
72(以总酯计,以2,4-滴丁酯计为57%)
22
80
1
900g/L
1
2,4-滴二甲胺盐
水剂
720g/L
4
50, 55, 70
有效成分以2,4-滴酸计。720g/L相当于50%,860g/L相当于70%。
860g/L
1
55
1
50
1
50
1
2,4-滴钠盐
可溶粉剂
1
,85
有效成分以2,4-滴酸计。%产品用于荔枝树调节生长,稀释500-600倍。85%产品主要作为除草剂。
70
丙烷脒
水剂
2
1
2
丙溴磷
微乳剂
20
1
20
乳油
500g/L
9
40、50
HG3626-1999规定,含量应 ≥40;500g/L相当于51%
50
1
40
20
20
15
颗粒剂
10
1
10
丙酰芸苔素内酯
原药有效成分含量设定最低值_农药产品质量控制项目解读

存的稳定性,或避免原药(或母药)因含 水量高而影响制剂的加工。适用于原 药、母药及一些非水性化制剂。
悬浮率 FAO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胶
囊悬浮剂和水分散粒剂规定了悬浮率 指标,其目的是保证有足够量的活性 组分均匀地分布在悬浮液中,在施药 时,喷雾药液是一个均匀的混合液。 一般要求不低于60%,越高越好。
允许波动范围表
标明含量X (%或g/100mL,20°C ±2°C)
X≤2.5
±25% X (非均匀制剂,如GR、WG等) 2.5<X≤10 10<X≤25 25<X≤50 X>50
允许波动范围
±15% X(均匀制剂,如EC、SC、SL等)
±10% X ±6% X ±5% X ±2.5% 或2.5g/100mL
间,制剂的物理性质,以及相关的分 散性、颗粒性质无不良的影响(所有液 体制剂)。如产品不在寒冷地区生产、
55 2009年3月 监督与选择
剂,是限制药液灌入喷雾器械中产生 泡沫的数量。如果泡沫量过多,势必 造成喷洒的药液有效成分含量的不均 匀,从而影响施药效果。
粒度范围 为了保证颗粒剂中有可接受的
比例处于适当的粒径范围内,避免产 品在运输或处置过程中大、小颗粒上 下分离,确保机械施药时流速均匀。 FAO规定要求不低于85%的量在标称的 粒径范围内。
贮存、销售和使用,可不必去做低温 稳定性试验。要求:在0℃±2℃贮存 7天,制剂必须仍满足有关项目的要 求,即初始分散性、乳液稳定性或悬 浮液的稳定性和湿筛试验。分离出的 固体和液体的最大允许值为0.3mL。
热贮稳定性 确保在高温贮存时对产品的性
能无负面影响,并评价产品在常温 下长期贮存时有效成分含量、相关 杂质含量以及相关物理性质变化。 一般要求在54℃±2℃条件下贮存 14天后,制剂仍须满足相关检验项 目要求,如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 等,物理性质变化不得超出可能对 使用和(或)安全有负面影响的范 围。当制剂既不适宜也不打算在炎 热 气 候 使 用 , 以及高温对制剂有负面 影响时,可以变更试验条件。当制剂 装在水溶性袋中,避免试验温度超过 50℃是必要的;同样对卫生杀虫剂, 如气雾剂(AE)也是必要的。替代 的条件可以是:45℃±2℃,6 周; 40℃±2℃,8 周;35℃±2℃,12 周; 30℃±2℃,18 周。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附件7
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根据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布局和病虫草害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指南未包含的作物、病虫草害及一些特殊药剂,可根据作物种植区域,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药效试验。
因病虫草害发生情况、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本指南推荐的区域开展药效试验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申请登记时作出说明。
1 粮食作物
1.1 水稻
注:表格中数字代表试验点数,下同。
1.2 小麦
1.3 玉米
1.4 马铃薯
2 经济作物
2.1 棉花
2.2 烟草
2.3 甘蔗
2.4 茶树
3 油料作物
3.1大豆
3.2 花生
3.3 油菜
4 蔬菜
5 果树
5.1 苹果
5.2 柑橘
5.3 梨树
5.4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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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为科学合理指导农药产品开发和农药登记,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做如下规定:
1.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 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2.2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
3.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4. 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5. 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6.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并提交以下资料:
6.1 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的说明;
6.2 含量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其中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或微生物农药制剂的储存稳定性试验可使用含量变更前的试验资料;
6.3 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应提交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7. 特殊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