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浅析公益诉讼之当事人适格

诉讼费 、 师费 、 定费及其 他开支 , 律 鉴 公民及普 通社会 团体很难 承
受。 t
放 弃诉讼 请求 或者承 认对 方当 事人 的诉讼请 求 , 进行和 解 , 须 必
其二, 适用 条件 限制 。欲通 过选 定代表 人制度 进行诉 讼 , 须 当事人 之诉 讼标 的为 同一种 类 。公益诉 讼往 往涉及 较大 的群 体
第三 , 实力悬 殊 。 国公益诉 讼 的被 诉主 体常 是具有 强势地 甚至 整个社 会 , 害人受 到 的损害千 差万 别 , 我 受 其诉讼 标 的也不可 能达成 统一 。 故此 , 选定代 表人 制度解 决 公益诉讼 难题 是不符 用
件 曝光之 前 , 国鉴 定机 构就 拒绝 为受 害人提 供相关 鉴定 。 我
’
第六 , 响广泛 。 国近 年来 的公益 性群体 诉讼 事件经媒 体 急, 影 我 而确 定公 益诉 讼之 当事人适 格恰 是重 中之重 。 三 、 国公益诉 讼 的出路探 究 我
曝光后 , 总会 引起 社会 的广泛 关注 , 关事 件 的处理进程 及其 结 相
一
法 治建设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01-2-2 10 .522 1) 0 40 0
在将 该制度运 用于公 益诉讼之 时 , 少有 以下问题造成 了不容忽 至
其一, 当事人适 格 限制 。依照相 关规定 , 当事人须 与所 诉案
、
我 国公 益诉讼 的现 实特点
第五 , 取证 困难 。 在我 国, 如果 没有合 适 的渠道 , 要取 得充足 经被代 表的 当事人 同意。要真 正运用 到公益 诉讼 之 中, 条规定 ” 这 的证 据通 常困难 重重 。同时 , 分鉴 定结果较 模 糊, 部 小能直 接与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资格 的认定
张强强
( 重庆邮 电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 0 6 ) 0 0 5
摘
要: “ 益诉讼”一词频繁见诸于各种媒体 , 关保 护公共 利益的民事案件也屡被诉至人 民法院引起 了 会各 界的 公 有 社
广泛关注。作为一项保 护社 会公 益的重要诉讼 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在我 国的发展 却遭遇 了 告资格 限制这 一 “ 原 瓶颈 ” 。文章
由于我 国民事诉讼法 立法 发展 的滞后 , 令许 多的违法事
实 出现后 , 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或无力起 诉的情况 , 从而使 上述行为难 以进入司法的管辖 和监督 的范 围 , 导致权 利人 的 合法权利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 到有效地保护 。
根据我 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 , 公民进
一
民事 公益 诉讼 原告 主体资 格认 定 的法律现 状
( ) 一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问题在我 国立法上 的
理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只能依法行 事 , 立法 制度 的缺 陷使得
司法实践 的进行步履维艰 。
缺 陷
在我 国司法实践中 , 审视大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 判结果 , 院多以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为 由, 法 从 程序 上驳 回了当事人 的起诉 , 而并非是从实体法上对原告 的 诉讼请求做 出评判 。
作者简 介:张强强(9 7 ) 18 - ,男 ,辽 宁沈 阳人 ,重庆 邮 电大 学法学 院诉 讼法学硕士 研究 生,研 究方 向为 民事诉讼
法。
12 2
然而 , 我国司法实 践过程 中,传统 民事诉讼 当事人适 在 格 理论却造成 了民事公 益诉讼 司法 实践与 民事诉讼制 度的 冲突。在现实社会中 , 很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都是 由个人提 起的 , 个人为了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而提 起告 诉 , 但是根据我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2 0 1 0年 ,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启 动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再 国人 大常 委 会 提交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法》 的决
定” , 其 中采 纳 了建 立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含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制度 ) 的建 议 。在 “ 决定” 的第 九部 分 规定 : 增 加 一 条, 作为第 5 5条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众 多 消 费 者 合
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冰
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刚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 要】 2 0 1 2年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5 5条规 定 , “ 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对 “ 污 染环境等损 害社 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此揭 开 了我 国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的新篇章 。但是 , 新 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进一步 明确 “ 法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组织 ” 的范围。通过 对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司法 实践的考 察和分析 , 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应该作 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 的原告 、 检察机 关可 以作 为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适格 原告 , 二者 应 当属于“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的范 围; “ 有 关组织” 宜界 定为 以环 境保护 为主 旨, 经依 法登记 或
《民事诉 讼 法》中原 告 主体 资格 规定 的 立法 背景 ( 一)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在 我 国的 建立
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探讨

近 年 来 , 关 消 费 者 的 公 益 保 障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 费 者 有 消
为公益提起 诉讼案件 也屡 见不鲜 , 是此 类案件在我 国却是 但
在 大 陆 法 系 . 事 人适 格 理 论 最 早 起 源 于 德 国 普 通 法 时 当 期 , 时 判 断 当 事 人 是 否 适 格 的 依 据 是 实体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当 后
国 的 消 费 者 团体 诉 讼 , 是 根 据 诉 讼 信 托 理 论 , 法 律 授 予 就 由 消 费 者 团 体 诉 讼 实 施 权 。 由 该 团 体 为 权 利 受侵 害 的 消 费 者 并 提 起 不 作 为 或 者 确 认 之 诉 。 另外 , 团 体 还 可 以通 过 消 费 者 该 个 人 授 予 “ 讼 实 施 权 ” 即任 意 诉 讼 担 当 )以 团体 的名 义 提 诉 ( , 起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 日本 及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选 定 当 事 人 诉 讼 .
益诉讼 制度的立法建议 。
来 德 国 学 者 奥 特 克 尔 ( ck r等 创 立 了“ 式 当 事 人 ” 念 , O te) 形 概 将 诉 讼 当事 人 与 实 体 权 利 主 体 分离 ;到赫 尔 维 格 进 一 步 提 出纯 粹 的 诉 讼 当事 人 概 念 ,认 为 当事 人 适 格 的基 础 是 “ 讼 实 施 诉 权 ” 当事 人 概 念 与 实体 法 相 脱 节 是 必 要 的 。根 据 诉 讼 实 施 权 , 来 源 的不 同 , 以 将 其 分 为 两 大 类 : 类 是 基 于 实 体 法 上 的权 可 一 利 或 法律 关 系 而 产 生 的 , 为 实 体 的诉 讼 实施 权 ; 类是 与 实 称 一 体 法 无 关 而 专 门基 于 诉 讼 法 上 的 理 由 而 产 生 的 , 为 诉 讼 的 称 诉 讼 实 施 权 , 可 分 为 : 一 基 于 实 体 法 上 的 权 利 主 体 意 思 又 其 而 被 承 认 的 诉 讼 实 施 权 ( 意 的 诉 讼 担 当 )其 二 基 于 法 律 的 任 ; 规 定 而 被 承 认 的诉 讼 实 施 权 ( 定 的 诉 讼 担 当 ) 法 。在 理 论 上 , 前 者 的 主体 即 为 实 体 当事 人 。 适 格 的 基 础 是 实体 上 的 管 理 其 权 和 处 分 权 ;G 者 的 主体 则 为程 序 当 事 人 。 适 格 的 基 础 , i ̄ l 其 在 消 费 群 体 纠 纷 领 域 表 现 为 纠 纷 的 管理 权 。 目前 在 消 费 者 公 益 诉 讼 领 域 . 序 当事 人 理 论 和 诉 讼 担 程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浅析我 国公益 诉讼 巾原告资 桔前认定
陈
摘 要 题之 一
,
典
, 、 ,
公益 诉讼 是 指 为维 护 国家和社 会 利益 而 提起 的诉讼 在 目前的 司法 实践 中 公 益诉讼是 议论 较 多 众 所 瞩 目的 问 在这 众 多的 问题 中 原告 资格 问题 无 疑是 重 中之 重 本文 立 足 于 实践 在 坚 实的法 理 基础 上 力 图建构 以 检察机 关
、 。
从理 论上 来说主要 有 以下三 点 原因 第一 检察机关的诉 权 公益诉讼 作为 一 种 公力救 济方式不 是由
、
任 何个 体 包括公民
、
私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为维护公 益 提 起诉讼是 公 益诉讼的一 大 特点
。
公益纠 纷主体自 己 而 是 由国 家设 立 的 这就决定了纠纷主体不 可 以随 心 所欲地 使用这 一 救济方 式 必 须获得国家的许 可 而国家许 可 的方
的 争执 只 要 是 在法律上 利害关系相对 立 的双 方之 间进行 当事人对 该 诉 讼 就有 诉的 利益 人适格理 论下
。 , , ,
,
。
而从公益 诉讼 制度监督社会公共权利的行使这一 角度来 看 原告起 诉
“
”
,
在本 案中 即是适 格 当 事 人 所 以 在 新 的 当 事
”
。
资格的赋予就是 公民权利 的 一 种表现
二 保 障公 民诉 讼权 利 的行使
,
。
“
诉的利益 的有无就决定了检 察机 关的诉权有无 的关
,
键了
,
关 于 诉的利益的有无
不 同国家有不 同的判 断标 准
“ ”
。
一 般来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探析

格 或 者说 判 断 当事 人 适 格 的 标 准是什 么 呢 ?
,
告 的确 定
’
一
对 于 当事 人 适 格 的判 断标 准
“ ,
管理 权谢
,
一
项 较 为具 体 的 权 利
,
基 于 通 过 上 面 的 分 析 在 定 义 公 益 诉 讼 中诉 的利 益 时 我 们
,
,
一
。
般社会 主 体 欲 具 备某
,
一
具 体 民 事 之 诉 之 主 体 资 格 首先 应 当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可 以 将 其 归 纳 为 :公 民 和 法 律 规定 的 其 他 社 会 主 体 因 社 会公 益
的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选 择 之 后 结 合 我 国 现 实为 公 益 诉 讼 中 原 告 资 格 的选 择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
题 这 里 有个先 决条 件 即 何 为 社 会 公 益 何 为 公 益 诉 讼 ? 对 于
。
, 、
关键 词
讼 原告
当 事人 适 格
诉 的利益
公 益 诉讼
公 益诉
、 ,
成 了众 矢 之 的
…
。
只 能是 基 于 委托
, 、
“
”
、
“
拟制
”
、
‘
信托
” 、
“
契 约 等方式 获得
,
。
具体
、
民 事 诉 讼 中诉 讼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的 认 定 标 准
“ ,
而 言 哪 些 机 构 组 织 可 以 获得 这 种 授 权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会结
探析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性

尴尬境地 。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现状冲 突 ( 一)我国 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一 制度缺失 刑事诉讼法第 7 7条规 定: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讼 。 ”这 是 目前我 国法 律法规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仅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涵义概述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涵义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 民、 社会 团体或特定 的国家机关代 表 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在不特 定权利主 体的民事权利 ( 包 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 受侵害时 ,以 自己或 国家 的名义对侵 害 主体 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依法解决纠纷 的活动 。 其具有 诸如原告具有不确定性 、诉讼 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 裁判 既判力具有扩张性的特性 。 (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适格性的内涵 二 民事 公益诉 讼的原告 的适格性 是指对 民事公益违法行 为, 有权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启动民事诉 讼程 序 以保护公共利益 的主体 资格 。也就 是说,当公共利益受到 民事违法行为侵 害或有侵害危 险时, 哪些主体有权以 自己的 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 。 ( 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研究价值 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适格性 ,不仅有利于防止 滥诉,保证诉讼 的严肃性和维护 正常 的司法程序 . 而且有利 于殳好 的保护公共利益 ,防止公共利益处于 “ 无人 问津 ”的
一
、
明文规定 ” 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 或者以当事人诉请的事项“ 不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 的公益诉讼 多胜诉 , 公民个人和 而 其他机关所提起的维权 公益诉讼则多 以败诉而告终 。 尽管被 告的行 为可能侵害 了公共利益 ,但 因公共利益 并非个人利 益,按法律规定普通公民无权起诉 , 致使这些意在为不特定 多数人赢 得权益的诉讼 ,多为败诉的结局 。 三 、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 多元化 的理论基础 ( ); 一 事人适格理论 事人适 { 分为实质的 当当事人和 形 的丁 当当事 = } } F 人 。前者 即民事实休法律关系主体,当然拥有 诉讼实施 l 十 义; 而后 者 诉 讼实施权表现 为纠 纷管理权 ,也具有 当事人资 格 。 现代 的 当当事人理论关于原告资_ 一 的界定 已摒弃 近 格 I : 了传统正 当当事人适格中的一兀 化 ( 实体权利人 ) 而改为多 元 化, 争议 的法 律关 系主体和非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都 町以 成为 j F当原 告 。 ( )诉权理论 二 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 法院行使 审判权保护 其实体权益 的权利。一般 认为,诉权具有双重 内涵,即程序涵义和 实体 涵义 。 二者是手段和 日的的关 系, 相辅相成共 同构成诉权 的 完整 内涵 。 但存特 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 这是冈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土体界定为 “ 直接利害关系 ” 的民事实体纠纷土体, 么,易导致人量 的民事权利得 到 那 司法保护 ,无 疑背 离民事诉讼的 日的。因此 ,J千权利必须 j l 救济,利用 “ 纠纷管理权 ”或 “ 讼担 当”等变通,扩人诉 诉 权 主体范围, 以解决为他人利益而进行诉讼主要是公益诉 可 讼所存在 的理 论难题 。 ’ ( )处分权理论 三 我国 《 民事诉讼法》第 1 3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 规定 的范 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这说明我 国实行 的是相对 的处分原则, 前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 行使 。公益诉讼 也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 。公益诉讼案件 的 目的主要是为 了追究违法人 的民事责任 , 其前提就是对方 的行为 已经侵害 了公益,违背了民事法律 的强制性规 定。 对 于违法行为 , 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自由处 分权 ,所以也不存在 侵害处分权的顾虑。 ( )诉讼信托理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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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探析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
公益诉讼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原告资格;当事人适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50-02一、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现状分析民事公益诉讼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就是要解决什么样的民事主体在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重要条件,原告适格问题也就成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整个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也就取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认定。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当中有些学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指的是在公益诉讼具体案件诉讼中,公益诉讼原告所享有的相关法律的身份及地位。
笔者认为,此概念也就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适格问题。
当事人适格也就是在各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有权作为诉讼的主体来提起诉讼或者被起诉,并且有权获得相关案件判决,享有诉讼法上的地位和权能。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其保护对象是特殊的,而且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一般来说都是不特定的。
其次,在公益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所区别的,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本身的私益,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原告的处分权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其主要维护的是公共利益,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适格问题的现状分析1.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公益诉讼仍然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定,只是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对于各种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是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和制度的重大突破。
但是实践中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一个开端,我国在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这个问题上仍存在着很多缺陷,许多案例的发生还无法有效的解决。
而且在公益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可能不但要支付案件相关费用,还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时间,更可能要承受来自被告、家庭甚至社会方面的压力,即使最终胜诉,所获的赔偿也往往很少,现实也打击了人们的积极性,导致很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2.立法现状及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前,我国目前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益诉讼这一概念,也尚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无明文规定。
从我国目前法律上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有缺陷的,仅有一些实体法有针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的第7条就做出了如下规定,在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等等一些相关规定。
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在第15条做出如下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但具体到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由谁维护、如何去维护并无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这些立法缺陷也就涉及原告的适格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08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在诉讼案件当中原告必须是与本案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而在实践当中,由于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多数人共同享有,所以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个人的原告资格往往也就不被认可。
而且在实践当中,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权利,使得检察机关在发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候也显得无能为力。
特别是在保障国有资产和社会利益的任务面前,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行使刑事手段来保护国家利益这就显得力不从心。
3.司法现状及问题在现在的司法当中,公益诉讼的受害者往往不愿意或者也没办法提起诉讼。
特别是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侵权者一般都是拥有高先技术和大量资本的企业,而受害者一般都是普通的消费者或者市民,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相差悬殊。
其次,由于我国之前尚无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这也是无法可依的现状下必然会出现的问题。
再次,即使与案件有直接利害的关系人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他们的诉请送到法院后,法院支持的往往只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部分,对其他公共利益部分的诉请一般都不予支持。
最后,虽然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已逐渐增多,但社会团体所提出的公益诉讼也是屈指可数,即使这部分公益诉讼的提出根据的也只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来行使起诉的相关权利。
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扩张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我国对公益诉讼一直采用的是当事人适格制度。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在理论上主要包含两点,一是要有管理处分权,二是当事人要有诉的利益。
由于传统的私益诉讼的制度,很多公益诉讼案件最终都因为原告不适格而被裁定不予立案。
因此,建立适合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尤为必要。
1.我国诉讼制度与公共领域利益的发展及秩序保护的要求发展不平衡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公共领域利益的发展及秩序保护的要求发展不同步。
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中,公共领域是一个重要标志,它的出现及发展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它是在个人与国家权属当中,在一些特定语境当中并列于国家、集体、个人这样的称谓。
公共领域在特定环境下即可以表现为社会的公共秩序,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公共事务,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代表着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传统私法及公法的发展跟不上公共领域的出现及发展诉讼,使得我过现有的诉讼制度已经滞后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要求,现有的诉讼制度已经满足不了保护公共利益的要求了,因此设立公益诉讼就显得迫在眉睫。
2.我国法律监督制度要求及时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我国的检察机关只有对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进行监督,即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事后监督。
就目前来看,显然这种事后监督制度是有巨大的缺陷的。
而为了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保证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公正客观的处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我国检察权对行政权及审判的监督力度是必要突破口。
3.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虽然不断的进行了完善,不断地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由于司法的相对滞后性还不能解决所有的民事及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当中,如果相关民事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大部分公民都不会提起民事诉讼。
即使愿意提起的,也因为实际困难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此,我国现行的一般民事诉讼制度尚存在一定的缺陷,要弥补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就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四、我国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的构建各国都开始逐步适用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诉讼当事人是一个程序上的概念,在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这一问题上,不需要从实体法的角度去分析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只需要看当事人是否拥有提出诉讼的权利。
我国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是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但对于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应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否则可能会增加我国公益诉讼的实际运作难度。
因此,我认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1.检察机关在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中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但一般在法治发达的国家中,检察机关在本质上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但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部门,监督法律的执行。
因此,很多学者就认为作为监督机关,其不应当提起公益诉讼。
但是有学者认为,正是由于行使司法权,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单单要监督法律的执行,更有责任保护整体社会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而且由于检察机关独立于相关部门,更为起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相关便利及制度给予了保障。
从本质上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体现了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
而且,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这就导致其与法律监督权割裂开,也就不会与其的角色形成冲突。
2.社会团体根据中国社会现实需要以及社会团体的发展水平,可以适当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我认为,社会团体一般来说是以公共利益等群体利益的维护为己任的,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一定的合理性。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的法条规定支持起诉的原则,即针对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支持受侵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相关权利。
但是,由于这样的规定过于模糊与抽象,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难以得到贯彻实施。
如果法律规定能明确赋予社会团体公益诉讼的权利,就能充分的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完善相关立法。
3.公民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般来说都是与不特定的多数人相关的,若要限制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也就不可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应赋予公民对于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案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扩张理论当中,主张允许任何个体(包括公民、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维护社会的公益提起相关诉讼,这也是公益诉讼的一大典型特点。
而且在我国,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因此,在我国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1]刘清泉.浅谈公益诉讼[j].传承,2010,(12).[2]邓思清.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1).[3]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1).(责任编辑:许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