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11月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三对于出口企业出口至出口监管仓库的
货物进库时海关一律不签发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只有待货物全 部出境时,海关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证明联.
四货物进库手续.出口报关单位持凭海关 盖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货清单、出口 货物报关单,到出口监管仓库办理正式 进库手续.
三、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管理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 存入下列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 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 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 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四 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 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结关后予 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对不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 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 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五行政处罚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违反海关
有关管理规定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 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如:1、未经海 关批准,在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 口监管仓库货物;2、出口监管仓库货 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 权;
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五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
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 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 平方米.
二仓库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的仓库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
库账册;
2、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业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四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
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仓库经营企业可同时经营出口配送型和国内结转型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
在同一仓库地址不同库区的,同时经营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对两类仓库作物理隔断,并设置明显标识。
符合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可由仓库经营企业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第六条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仓库所在地海关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书面材料和相关证件(如企业属租赁土地建仓库情形的,还需收取"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第七条仓库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及相关管理规定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延期和变更审批流程图。
17.2.2出口监管仓库撤销和注销流程图。
17.3工作流程及要求17.3.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17.3.1.1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海关收取以下单证:a.《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b.《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c.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d.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e.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f.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g.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h.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2)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包括以下内容:a.申请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b.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c.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d.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e.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f.申请企业提交资料须加盖公章;g.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履行经办关员、科长、关(处)领导审批程序,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见《保税仓库设立、延期、变更、撤销及注销审批岗位规范》附件2)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5)经直属海关批准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主管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设立后1年内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收取下列单证:a.企业《验收申请》;b.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c.《消防验收合格证书》;d.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e.仓库建筑验收合格证件;f.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保障出口货物安全、便捷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运营、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三、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1.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
2. 设立出口监管仓库,需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仓库场地证明;(6)仓储设施设备清单;(7)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3.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出口监管仓库的运营管理1.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安全、有序存储。
2.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仓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3.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等,确保仓库安全。
4.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对所存储的货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货物信息准确、完整。
5.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建立货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货物进出库时间、数量、品种等信息。
6.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严格执行海关规定,确保货物安全、便捷通关。
五、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督管理1.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仓库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配合海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出口监管仓库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海关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其他规定1.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遵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
2.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3. 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加强与海关、企业、物流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出口监管仓库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保税仓和监管仓的区别是什么

保税仓和监管仓的区别是什么生活中,很多的人不了解出口监管仓与报税仓之间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保税仓和监管仓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出口监管仓与保税仓的区别一、出口监管仓:(相当于国内境外,主要存放出境货物或国内结转货物)出口监管仓分为国际配送型和国内结转型(无需出境的货物均可以用普通车送货提货)1、贸易方式的转换平台;例如:1)加工贸易进仓,一般贸易提货,代替了香港一日游的运作模式2)一般贸易进仓,加工贸易提货,代替了香港一日游的运作模式,大大节约了运输成本,提高货物的流动时效:3)加工贸易进仓,加工贸易提货,海关监管较之转厂灵活,可代替转厂模式,大大减小关务风险,亦可大大减小对帐的难度;2、利用物流园出口监管仓可以操作料件退港;例如:如贵司合同到期需核销合同或一些其他因素需将料件退回到香港,以前须将料件退到香港,现在只需将料件退到我司出口监管仓视同退到香港,然后利用新的合同自己将货物从我仓报进口或者让其他客户从我仓报进口均可。
3、货物拼柜出口的最佳途径;例如:我司已开展开展海运拼柜、陆运及空运集拼出境的业务。
如贵司有散货出口的情况,可以利用我司出口监管仓集拼出口。
贵司只需用普货车将货物送入我司出口监管仓,并提供给我司报关所需的相关单证即可,从我司出口监管仓到贵司货物出口的指定地点的整个过程的相关操作都由我司负责。
不仅可以降低关务风险,也可以大大降低整体运作成本。
4、进行货物拼装出口。
可以同时是国内生产的成品进行组合拼装,也可是国外进口的和国内生产的成品一起组合拼装;例如:如我司另一客户生产打印机,其将国内工厂生产的打印机运到我司出口监管仓,再将光盘从香港进口至物流园,然后利用我司仓库将两者拼装在一起转关出口到盐田或香港。
5、可以进行各种流通加工,进物流园的货物可以在物流园仓内进行非实质性加工;例如:对于贵司货物需要进行一些非实质性加工的均可以利用我司监管仓完成,如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PPT

货物的出库申报
总结词
货物的出库申报是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必要环节,需要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出库信息,以便海关进行核 销和结关。
详细描述
货物的出库申报是指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出库信息,包括出库时间、出库数量、出库 方式等信息。出库申报的目的是确保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以便海关进行核销和结 关。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单证和资料,如提单、发票等。
货物的核销手续
总结词
货物的核销手续是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最后环节,需要向海关提交核销申请,以便完成 货物的结关手续。
详细描述
货物的核销手续是指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核销申请,以便完成货物的结关手续。 核销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单证和资料,如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等。海关会对核销申请 进行审核,确认货物已经全部出库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后,会签发核销
熟悉海关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监管要求和报关规定,确保报关单证齐全、准 确。
注意报关单证的准确性Fra bibliotek确保报关单填制准确,包括品名、数 量、价值、原产国等关键信息。
核实报关单证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单 证不符、信息错误等问题。
注意报关时间的及时性
提前了解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出运计划,合理安排报关时间。
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关手续,避免影响货物的出运和通关。
费用核定
海关会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数量等数据进行费 用核定,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支付方式
报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现 金、银行转账等,但需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 性。
04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注意事项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行 为符合法律规定。
海关保税监管仓等比较

目前具有海关监管功能、可以实现一站式通关模式的企业或区域主要有三类,按功能由低到高依次为直通式海关监管点+保税仓库、A/B型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
一、海关监管库(一)出口监管仓库定义限于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二)出口监管仓库适用范围需要出口再复进口加工且存在价格差异的半成品需要继续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出口批次较多,需要集中出口的货物出口时客户未确定的情况手册到期,需要核销手册的用户(三)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利用保税仓周转货物,实则将其作为客户在国内的分拨中心,既可以提前一倍以上时间完成发货,又可以大幅度降低通关成本,同时批量发货选择更经济的运输方式,又降低了输送成本。
即时满足了客户需求,为企业提供更经济便捷的通关方式。
二、物流中心物流中心一般指介于物流园区及物流企业之间的物流节点,即规模不太大、物流功能比较完整、物流服务水平比较高的综合性现代化物流中心,包括社会化公共型物流中心和专门化产业型物流中心。
(一)功能定位: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作用一是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二是解决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问题;三是解决加工贸易中深加工接转货物“香港一日游”问题。
分A型和B型两种,A型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为自有物流服务。
B型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目前国内A型保税物流中心仅有一家。
(二)保税物流中心的主要政策优势:➢进入中心视同进出口;深加工结转货物只要报关进入中心即可享受退税,避免像过去那样须将货物运到香港(不做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一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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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的定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适用范围
* 需要出口再复进口加工且存在价格差异的半成品
* 需要继续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
* 出口批次较多,需要集中出口的货物
* 出口时客户未确定的情况
* 手册到期,需要核销手册的用户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消防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