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监局关于汽车企业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2012年度代理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保监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8.30•【字号】陕保监发[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保险许可证种类《办法》规定保险许可证有九种类型: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除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机构负责管理外,陕西保监局负责管理的保险许可证种类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的送达陕西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陕西保监局将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若无法联系到行政许可申请人,可公告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陕西保监局领取保险许可证。
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2]17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12.24【实施日期】2012.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17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提高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陕西财产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保监局2012年12月24日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方针,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标准化建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标准化建设包含机构命名、经营场所建设、资源配置、内控管理等内容。
本指引所要求的标准是财产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
第二章机构命名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行政区域级别设立相应层级的保险分支机构,即在市设立中心支公司,在县(区)设立支公司,在乡(镇)、街道、社区等行政区域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陕保监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
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
陕西保监局关于开展总经理接待日工作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开展总经理接待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陕保监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开展总经理接待日工作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6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拓宽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根据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精神,现就建立公司总经理接待日制度,开展总经理接待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总经理接待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接待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强化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参与,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总经理接待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原则、接待事项及接待流程等事宜,并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固定日期及场所各公司要合理安排接待时间,将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作为总经理接待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二个工作日),并确定固定场所作为接待地点,配备相应设施,创造良好的接待环境。
四、确定接待人员接待日采取轮流接待方式,应由公司总经理室成员轮流主持接待。
如主持接待的总经理室成员因临时原因不能亲自接待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委托其他总经理室成员代为接待。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主持接待的次数。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公司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总经理接待日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在汇总各公司总经理接待日工作信息的基础上,陕西保监局将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公示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及各公司总经理接待日工作安排,积极推动突出问题有效解决。
六、扎实开展工作各公司要切实加强接待日工作,严格落实“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的工作原则,确保被接待人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拖延应付等情况发生,真正做到有效解决问题、合理满足诉求。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陕保监发[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1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陕西保监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陕西保监局。
联系人:王小韦高笑寒联系电话:029-******** 029-********陕西保监局2012年12月21日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保监局)批准。
未经陕西保监局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陕西省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三条陕西保监局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资格条件,并经陕西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指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1•【文号】保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各保监局:为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中国保监会决定,2011年上半年,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2011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一)检查目的继续按照逐步深入、严查重处的思路,针对前两年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巩固扩大查处成效,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强化监管权威,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重点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对象1、各保监局应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保监厅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自2007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以来,保险营销员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执行该文件的投诉较多(见附件)。
近期,中国保监会就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就进一步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深入研究营销员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2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
各保险公司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调研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调研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发文字号】陕保监办发[2013]4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5.31【实施日期】2013.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调研的通知(陕保监办发〔2013〕43号)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邮政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推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工作,按照保监会安排部署,我局拟对辖内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情况开展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你行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你行代理保险业发展历程和现状,包括主要特点、销售的主要产品和代理的保费规模、佣金收入、结算方式及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网点数量等情况。
(二)你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控模式主要包括你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和发展的基本制度、管理架构、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激励机制等(请将相关制度原件电子版随报告一起发送)。
(三)你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主要包括你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面临的发展瓶颈、障碍、问题以及相关原因,如管理体制、代理模式、产品、监管等。
(四)对进一步规范发展银保业务、银保专业化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有关要求请按照上述调研内容,形成你行代理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告,于2013年6月9日前将报告、附件表格及相关制度文件电子版发送至陕西保监局中介处邮箱sxbjjzjc@。
联系人:王小韦高笑寒电话:83500312 83500317附件: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陕西保监局办公室2013年5月31日附件: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银行名称: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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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监局关于汽车企业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2012年度
代理保险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陕保监发[2013]3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3.14
【实施日期】2013.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保监局关于汽车企业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2012年度代理保险业务自查自纠的通
知
(陕保监发〔2013〕33号)
相关汽车企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企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陕西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促进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专业化,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139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合规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内容
自查内容为2012年1月至12月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财务和管理情况。
(一)财务方面。
你公司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对代理保险业务单独核算;与保险公司合作时是否代收保费,是否开设代收保费账户对代收保费进行管理,有无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执行“见费出单”制度;是否转账收取保险佣金;是否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佣金发票;有无账外暗中收受不当利益,佣金(手续费)账外核算的情况;是否存在协助配合保险公司虚挂保险代理业务套取资金,是否配合其他机构虚挂代理的保险业务套取资金。
(二)业务方面。
你公司是否严格执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是否与合作的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保险协议;是否对代理保险业务逐笔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是否与保险公司签订送修、代理查勘、直赔等其他与保险事项相关的协议,如果签订,相关的业务量是多少?是否存在扩大事故损失或制造虚假赔案的问题;有无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问题;
(三)管理方面。
你公司是否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保险业务人员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制定及严格执行保险单证领用、发放与核销管理制度;有无在兼业代理机构主业营业场所外展业的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汽车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整改。
汽车企业要边自查边整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深入分析原因,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杜绝问题重复发生。
各机构要对照自查自纠内容,逐一说明自查自纠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及处理情况,并附相关处理文件。
(三)按时报告。
汽车企业应于2013年4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工作报
告和附件表格(报告和表格电子版同时发至我局联系人邮箱)。
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成效等,并注明自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此外,汽车企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要求复印成A4纸):1、营业执照副本;2、购买发票登记簿;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4、代理保险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5、代理保险合同;6、其他如送修、直赔等其他与保险事项相关的合同;7、与保险公司之间交接单证的登记簿;8、代理保险业务台账(电子版)。
我局将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选择部分汽车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机构,我局将依法查处。
自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系人:王小韦、高笑寒
电话:83500312、83500317
传真:83500320
邮箱:sxbjjzjc@
附件:1、2012年汽车企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统计表;
2、2012年汽车企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结算情况统计表。
陕西保监局
2013年3月14日
附件1: 2012年汽车企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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