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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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

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

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作者:吕萌来源:《蓝盾》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阐述,体现出了证据开示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成功运作,表明该制度巨大的借鉴意义,并简要分析了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生存土壤。

以及在我国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最后评析了与美国证据开示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且提出我国在证据交换程序上应当对美国证据开示程序的几点借鉴。

关键词:证据开示对抗制矛盾证据交换一、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一)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简要发展历程美国的民事诉讼可分为审前阶段和审理阶段,“由起诉开始诉讼至完成证据开示程序之间的阶段称为审前阶段”。

证据开示程序与诉答程序同是审前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指诉讼各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从对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证言、文件以及其他证据,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不能达成和解,才进入庭审程序。

具体说来,其欲达到的目的是:(1)遏制“诉讼突袭”,防止审理拖延;(2)排除无争议问题,集中审理;(3)充分了解案情,力争审前和解结案,减轻法官的审案负担;(4)在审前保全证据,以便利于开庭审理时采用;(5)通过证据的开示和交换,为发现其他有用证据提供可能和机会。

证据开示程序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普通法和衡平法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1938年前的数个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属于典型的传统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抗制作为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它的运行机理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利益的追求,积极展开诉讼攻击和诉讼防御以发现真实。

在证据开示程序引入之前,美国一直采用的英国的普通法诉讼程序,该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有何证据,如何收集证据不予过问。

美国基本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基本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的基本民事诉讼因为美国各州独立于联邦政府,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

因此,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略有不同。

现在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为例,作为参考:(1)投诉首先,原告应向法院提出申诉,包括原告的法律请求,并说明受理申诉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和相关依据。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接待员审查申诉表格,包括原告或其律师的签名,以确保该律师是地区法院律师协会的成员。

如果提交的文件包括传票,书记员应在传票上签字。

传票应当告知被告,如果不及时答复和答复,将由法院对被告作出判决。

传票是一份单页文件,包括法院名称和当事人姓名、被告人和律师的姓名和地址、被告人对答辩状的答辩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国法院不同,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传票由原告律师连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在中国,法院发出传票)(2)服务1. 为美国个人/企业提供服务1)在美国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服务2)可根据法院所在国或服务国的法律进行3)可通过以下方式交付:a)亲自交付;b)在其住所或通常住所;c)授权代理人;d)企业经理、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2. 为美国以外的个人/企业提供服务2.1 它可以采用国际公认的方法,例如《海牙公约》授权的方法。

2.2 如果被送达人的国家不是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则必须以下列方式送达:1)外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2)外国当局回应请求的方式3)亲自交付(但该方法不受外国法律禁止,不适用于外国企业)4)由法院书记员寄出的有签名收据的邮件(但外国法律不禁止)3.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赋予被告选择放弃传票送达的权利。

被告放弃传票的主要动机有两个:3.1 节约成本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如果原告必须向被告送达传票,除非被告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强制被告支付送达传票所产生的费用。

3.2 给被告更多的时间1)被告不放弃送达的,应当在起诉状送达后20日内提交答辩状2)被告放弃送达的,可以自放弃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在国外的,九十日内)提交答辩状(3)运动(运动)一般来说,被告的抗辩可以与原告的诉状一并提出。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 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环节, 而这其间旳许多环节都发生在审前阶段。

在美国, 一种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旳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 也许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旳审前准备。

确实, 审前途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旳环节之一。

今天, 审前途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旳前奏, 相反, 它被设定为一种不必审判而结束案件旳途径。

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记录, 1999年,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旳不到3%, 其他都在审前阶段得以处理。

而在我国, 每年几乎90%以上旳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处理。

确立审前途序旳目旳非常简朴: 清除无关旳事项, 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 并且确定与否存在适于审判旳争点, 所有旳内容都导向一种有效率旳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旳和解。

美国旳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种关键机制。

(一)审前会议最初旳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旳会议, 后来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旳程序。

确定审前会议旳理念在于, 假如存在合适旳审前途序, 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旳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

并且初期旳司法介入可以协助所有旳程序参与人尽量清晰地理解纠纷, 关注其关键内容, 迅速发掘需要理解旳信息, 增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初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 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到一种有关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毕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旳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种要讨论旳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

和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 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与否应当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旳见解?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步与双方谈话与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饰演一种和解旳角色, 那么假如随即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 当事人与否会感到不舒适?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作者: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

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

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

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

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

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

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

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

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

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

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如前所述,审前会议已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我国审前会议应包括在立案法官召集下由双方当事人制定时间表、进行证据交换、调解协商等内容。同时应该授予当事人依据不合格诉辩状、不应诉行为、举证不能或优势证据等提出不经审判而撤销案件或要求即决判决的权利。
二、设置与审判法官、执行法官相并列的立案法官
在有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也会要求对某当事人进行精神和身体检查,但考虑到保护身体的完整性,此请求轻易不会被法院获准。
最后,一方当事人还会要求对方当事人承认某些特定事项。 如果不承认无争议的事实的当事人将会受到惩罚。
由于正式的证据开示请求对于时间和费用的支出而言具有负面影响,而且它还会向对方当事人揭示出关于请求方当事人自己的案件信息,所以,在送达正式的证据开示请求之前,律师应当询问他的客户是否能够忍受由此所带来的迟延和支出。
因此,根据目前我国的审判实践,借鉴美国先进的审前程序,结合将进行的法官体制改革,有必要对我国的审前程序即立案程序予以完善。
一、建立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相对应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立案程序
由于公正与效率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大力提倡立、审、执三分离,提出的口号是“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那么,如何构建“大立案”呢?如果仅仅按民诉法规定的只是做些立案审查、文书送达等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有的法院将立案庭的职能从原有的四大项扩大为八大项,即增加了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审判流程管理、书记员管理四项职能。这显然是对原有立案程序的重大突破,但如果要把立案程序设定为一个为审判清除障碍的关口和无须审判即可结束案件的途径,还需引进美国审前程序中的审前会议、动议、即决判决等精髓为我所用。
质问书即当事人互相向对方发送25个以上有关案件特定事项的问题的书函,受质问方必须如实回答。

美国法院的执行程序

美国法院的执行程序

美国法院的执⾏程序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实⾏⼆元制的司法制度,并没有⼀部全国统⼀的强制执⾏法或民事程序法,有关执⾏法律见诸各州单独制定的民事程序法。

加利福尼亚州的执⾏法律见于加州民事程序法第⼆部分第九篇。

执⾏法规定了在执⾏程序中法官、书记员、执⾏官以及当事⼈的各⾃作⽤。

如:判决留置由申请执⾏⼈实施;书记员签发执⾏令、传票、履⾏判决证明书;有关法律⽂书由当事⼈或注册传票送达员送达;执⾏官实施执⾏令、扣押等强制措施;法官只对当事⼈提出的动议、请求、异议作出决定。

这种决定通常以命令形式作出且当事⼈对该命令是可以上诉的。

根据加州执⾏法的篇章结构,涉及法官作⽤的规定分别在⾦钱判决的执⾏、⾮⾦钱判决的执⾏、第三⽅请求等程序中。

归纳起来,执⾏程序中法官的主要作⽤是: 1.决定当事⼈对某⼀财产豁免于执⾏的抗辩是否有效。

被执⾏⼈的财产被扣押后,被执⾏⼈依法可以申请财产豁免于执⾏令(或其他执⾏⽅法)的执⾏,申请执⾏⼈在收到该豁免申请后有权提出反对豁免的通知。

该豁免的请求和对豁免请求的反对通知两者构成抗辩。

法官通过听证,对抗辩作出⼀个命令,决定扣押财产是否豁免,或是部分还是全部豁免。

2.决定被执⾏⼈家宅豁免的适⽤和是否应变卖该家宅以履⾏判决。

申请执⾏⼈提出变卖被执⾏⼈的家宅(或住所中的权益)申请后,由法官根据该家宅是否应当豁免发出相应的命令:(1)如果家宅是豁免的,法官发出命令决定家宅豁免的数额和该家宅的公平市场价(评估价)。

执⾏官依据法官的变卖令变卖该家宅。

法官也可以依据案情不命令变卖该家宅。

(2)如果该家宅是⾮豁免的,按照执⾏法规定的⽅式(⼀般的变卖规定),法官命令依据执⾏令变卖该家宅。

3.决定对被执⾏⼈收⼊的豁免请求的抗辩是否有效。

如果被执⾏⼈的收⼊是收⼊代扣令的执⾏标的物,在该收⼊被扣押后,被执⾏⼈依法申请其收⼊豁免,申请执⾏⼈可以在收到该豁免申请后提出反对豁免的通知。

该豁免的请求和对豁免请求的反对通知两者构成抗辩。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2、巡回上诉法院
该法院由最高法院首席法 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 任职,法官人数视工作需 要而定。
•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 法院系统的第二审法院。 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 美国13个州分为3个巡回 区,各巡回区设一巡回 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的 上诉案。上诉法院在案 件审理时也只就法律问 题进行审查,不对事实 部分进行审理。美国现 有13个上诉法院,这13 个上诉法院中,设在华 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只 受理与联邦事务有关的 上诉案。实际上,他是 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目录
• 一、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 二、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陪审制度
》法院组织《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
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在实际中,联邦权力和州权力斗争和妥协的
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
》诉讼制度《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 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二院诉讼制度。 独立后,美国宪法及修正案和1789年《司法条例》 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 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周法院适用的诉 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 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陪 审团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既承担着民主政治的功能,也 体现了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 择权、推进完善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功能。并且陪 审制的良好运用,对律师具有激励作用,对法官具有 制约作用,对社会则可起到缓和、抚慰作用。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52 State court systems
US District Court US Court Of Appeal
The Constitution empowers Congress to establish all federal courts inferior to the Supreme Court. On the lowest level and handling the greatest proportion of federal cases are the district courts— including one each in Puerto Rico, Guam, the Virgin Islands,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where all offenses against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tried. Civil actions that involve cases arising under treaties and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where the amount in dispute is greater than $5,000, also fal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district courts. District courts have no appellate jurisdiction; their decisions may be carried to the courts of appeals, organized into 13 circuits. These courts also hear appeals from decisions made by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s. For most cases, this is usually the last stage of appeal, except where the court rules that a statute of a state conflicts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federal law, or with a treaty. Special federal courts include the Court of Claim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and Tax Court.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由三个独立的机构组成,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最高机关。

它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

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裁决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此外,最高法院还可以接受上诉,并监督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

其次,联邦法院是负责审理联邦法律事务的法院。

这些法院根据联邦法律,处理与联邦政府、联邦机构和联邦法律有关的案件。

联邦法院一共分为十三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座联邦法院,并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决定案件的判罚。

最后,州法院是负责审理州法律事务的法院。

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并根据其州法律处理和解决案件。

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和其他与州法律有关的案件。

州法院的判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上诉,如果上诉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审理。

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都应该在法庭上受到平等对待。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基于法律和证据做出裁决,而不受个人偏见或政治干预的影响。

此外,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且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护律师和面对自己的控告人。

总体而言,美国司法制度是一个自由、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系统。

通过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司法制度在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改进的空间,但它仍然是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制度,为美国人民提供了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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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
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
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有些诉讼则采用属地原则,即这些诉讼只能在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受理。

例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前当地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团体已对案件进行了足以引起法官偏见的宣传,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变更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某种联系,足以影响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变更法院的管辖权。

(二)庭前准备
答辩。

开庭前法官并不主动调查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原、被告人的律师就必须搜集和整理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其中被告人
的律师必须及时提交答辩状。

针对原告人的起诉书,被告人可以通过答辩状提出如下请求:
1、要求宣布传票送达无效;
2、要求法院去掉起诉书中不相干的、容易引起偏见的或者其他不恰当的事项;3、要求原告人对诉讼请求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
4、如果原告人在起诉书中没有说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只要求法院撤销该案件。

如果被告人没有理由提出以上四点请求之一,则可以通过答辩状作以下答辩:否认原告人起诉书中所作的事实陈述;承认部分事实;或者全部承认但提出答辩的理由。

当然,被告人也可以提出反诉。

针对被告人的反诉,被反诉人也必须提出答辩状。

证据的搜集。

为了有利于法院对案情的全面了解,美国法律允许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都可以采用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词,其中院外作证书就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所谓院外作证书,是指证人在法庭外,经过宣誓所作出的供法庭使用或供准备审判之用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院外作证书对于不能出庭作证或者居住在外地证人证言的取得是十分必要的,这种证言既可能是有利于当事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当事人的。

当事人希望获得证人的证言,必须由想要得到这一证据的当事人向正在承办此案的法院申请发出委托书,由法院将委托书发至证人所在地辖区的一名司法行政官员或一名律师,授权他(她)录取证人的宣誓证词,然后送至法院。

当证人不能亲自出庭作证时,他的宣誓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宣读。

如果证人已经提交了院外作证书,又亲自
出庭作证,前后证词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将会被对方当事人利用来攻击他(她)的信用,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

除了采用院外作证书来证明自己的陈述或推翻他人的指控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问题,要求对方宣誓后予以回答。

调查证据的方法还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相关簿册、记录和文件以进行查证、接受体验等。

审前会议。

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全部诉讼材料后,法院通过审前会议对案件进行预审。

审前会议性质与我国法院调解有相似之处。

在预审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出庭,而是由双方律师代理,他们在法官的参与下,对案件的某些事实往往达成一致意见。

预审的目的是在不侵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前提下,缩短审判时间。

因此,不少案件往往无须通过审判而在预审阶段就得到解决。

组庭。

如果在审前会议中不能解决诉讼,就必须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是在由选举产生或任命的法官中由首席法官指定,主审法官在法庭书记官的帮助下,负责整个案件的审判工作。

如果有陪审团参加审判,主审法官必须对有关审判程序、证据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说明;如果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则主审法官还必须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法庭书记官在审判前,根据主审法官的指示,给全体陪审团成员一份誓词。

陪审团成员在宣誓中保证,如果自己在被确认担任陪审员资格时,他将会如实地回答有关本人担任该案陪审员的资格的任何问题。

之后,书记官将从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候选人员名单中抽出12人担
任陪审员。

陪审员确认后,书记官要求所有被选出的陪审员宣誓:“正直、忠实地审理案件”。

法庭笔录员负责记录法庭的一切程序及其证人的证言、律师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及法庭作出的裁决。

法警的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传唤证人以及按照法庭的指示在陪审团可能不在审判庭时,如退庭评议判决时,防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和陪审团谈话或试图影响陪审员。

(三)审理与判决
开庭。

在法官宣布开庭后,由原告人的律师首先发言。

他应当告知陪审团在本案中所要陈述的主要事实,但这种陈述不带有辩论性质,如同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的律师也可以作这样的陈述,由于如果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放弃这种陈述权并不会造成在诉讼中不利的局面,因此,在许多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开庭发言都没有作为必经程序。

出示证据。

证据的出示是庭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

在出示证据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出示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人可以就事实问题作证,他可以告诉法庭他所看到的、听到的、通过自己的感官感觉到的、闻到的或接触到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律师还可以使用证人在审判中鉴别文件、图片或其它物证。

但是证人不能证明传闻的事实,也不允许证明离题太远以至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实际影响的事实。

法庭不允许律师向自己方证人提出倾向性的问题,即在提问中暗示证人所需要的回答内容。

如果一方律师提出了倾向性的问题,对方律师
则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通常是“我反对那一提问。

因为它与本案无关,而且也不重要。

”如果主审法官对异议表示支持,则律师必须
重新提问或者改变提问的措词;如果主审法官对异议表示反对,则律师可以继续提问,证人也可以作出回答。

原告律师直接询问证人完毕后,被告律师可以就在直接询问中最初询问证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反询证人。

反询证人的律师可以提出具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提醒证人那些本来打算置于不顾的事实。

在对方律师进行反询完后,传讯证人一方的律师有权再次直接询问证人,再次直接询问可主要是针对反证中出现不利种种问题,从而恢复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当然,对方律师还可以再次反询问。

在询问证人之后,律师可以提出反驳的证据,任何一方律师对另一方律师提出的反驳证据都可以进行反驳。

在双方律师提供了全部证据之后,被告人律师可以提出抗辩或者请求指示裁决。

如果抗辩或者裁决请求得到认可,调查就到此终结;如果抗辩或者裁决请求被驳回,审判就会继续进行。

辩论。

在庭审终结前,双方律师还可以作最后的辩论。

首先由原告律师作辩论发言,他可以根据对自己一方最有利的观点就证据进行总结和评论,他可以论及某些事实并作适当的推论,但不能超越该诉讼案件的范围,不能谈及未提示的证据。

如果原告律师谈及了不适合的事项,对方律师可以提出抗议;如果这种言论被认为可能带来严重的偏见,对方律师可以要求法官指示陪审团不考虑这些言论;在某种情况下,他可以请求宣告这种审判终结,在近期另择时间重新审理。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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