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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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章管辖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引言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Civil Procedure Cod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是俄罗斯联邦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

本文将对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一、法律适用范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适用于俄罗斯境内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该法典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迅速和有效的司法审判。

二、诉讼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程序中受到保护和限制。

三、民事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由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出具体的请求。

起诉状应包含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需要进行答辩,并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2. 证据收集阶段证据收集阶段是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法院有权要求诉讼主体提交证据材料,并可以独立采取措施获取证据。

双方可以进行质证和质证反驳。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由法院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院可以要求各方进行陈述和辩论,并且有权根据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

裁决有时可以被上诉。

4. 强制执行阶段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如冻结资产、查封财产或扣押财物,直至判决或裁定得到履行。

四、法院的职权和义务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法院的职权和义务,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法院有权根据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还有权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为和滥用权力。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
意大利是欧洲的一个著名国家,拥有众多美丽的城市和文化遗产。

在意大利,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因为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关系。

在这个国家,民事诉讼法典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意大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法典是意大利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涵盖了各种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的法律原则。

这个典规定了各种诉讼程序的步骤、期限和费用,为各种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民事诉讼法典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非常重要。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够在艰难的时刻得到公正的对待。

这个典规定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上诉和申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法院的职权和责任。

它明确了法院的任务和权力,以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和有效地审理各种案件。

这个典
还规定了法院的职责和责任,包括确保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本,它对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民事诉讼法典还将继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挑战。

总之,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本,它为意大利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它对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确保法院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由联邦法院管辖的一系列规则,旨在控制联邦法院中民事诉讼的进行。

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对诉讼过程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官在审理诉讼时应遵循的程序。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38年,当时由联邦司法部颁布的《联邦司法部民事诉讼规则》(FRCP)。

FRCP在1948年被修订,以便应用于所有联邦法院。

自此以后,FRCP又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规则由一系列规定构成,其中包括:一、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如何提起诉讼,以及诉讼双方应当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2. 法庭管辖: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应当向何处提起诉讼,以及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

3. 法庭程序:规则规定了法庭应当如何处理诉讼,以及诉讼双方应当如何准备证据。

4. 庭审:规则规定了庭审的进行方式,以及庭审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审判:规则规定了审判程序,以及审判后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现程序1. 发现要求: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应当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以及发现过程中的程序。

2. 发现审查:规则规定了发现审查的过程,以及发现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发现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发现审查后的程序,以及发现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三、调解程序1. 调解要求:规则规定了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解审查:规则规定了调解审查的过程,以及调解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调解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调解审查后的程序,以及调解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四、上诉程序1. 上诉要求:规则规定了上诉的过程,以及上诉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上诉审查:规则规定了上诉审查的过程,以及上诉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上诉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上诉审查后的程序,以及上诉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五、终审程序1. 终审要求:规则规定了终审的过程,以及终审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为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由于跨国交往的增加和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原则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国际交往开始发展的时期。

在过去,由于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民事交往很少发生,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的需求也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深入,跨国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

为了确保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有效,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建立了一些共同的原则。

第一,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平等原则,即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益,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等身份特征。

第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独立和中立原则,即诉讼机构应独立于各国政府和权力机构,并在司法判断中保持中立态度。

第三,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合作原则,即各国应积极配合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行动。

实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程序。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而国际仲裁机构则负责处理私人之间的纠纷。

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根据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以便解决和处理跨国民事纠纷。

然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的不同,各国在对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实施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各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尊重,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进一步增加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协调,制定更加统一和全面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促进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论外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论外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论外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一、德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德国民事诉讼中,1924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强制和解制度,即在地方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和解。

后因该制度过于浪费时间受到批判而在1950年废止。

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了法官和解的义务:不问诉讼到何种程度,法院应该注意使诉讼或各个争议点得到良好的解决。

为了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庭审开始之前,法庭会对案件进行中立陈述,解释证据以及最终获胜的机会。

使双方当事人了解,经过准备程序后,法院对于该案件的价值预判。

这对于促成当事人的和解至关重要。

对于诉讼和解的方案,德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在法官的案卷上作为合同進行登记,在法庭上公开宣读。

经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以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使用德国民法典的规则,特别是779条关于和解的重要规则:“当事人就其法律关系以互相让步,例如以和解结束争执的合同,如果按照合同条件,作为和解基础的情节与实际事实不符,则该合同无效。

”诉讼中的和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任何阶段进行,和解在其涉及的诉讼争议内容范围内有终止诉讼的效力。

任何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都可以申请强执行力保证实施。

在实践中,一审案件的和解率始终徘徊在案件总数的25%左右。

德国和解比率低,和解的理念在德国也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

德国的《民事诉讼改革法》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规定,致力于强化和解理念的贯彻和程序上的优化。

二、日本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关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在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一般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就某种解决方案达成合意,而且在法院的认可和参与下以某种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依此结束案件审理。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法院不管在诉讼进行到何种程度,都可以尝试和解,或者使寿命法官或者受托法官尝试和解。

即便如此,当事人在法院尝试积极努力进行和解的情况下,依然不愿意进行和解。

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创造了一种新的诉讼和解程序,称为“辩论兼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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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法国宪法没有关于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的直接 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不承认程序基本权 (法国称为“诉讼权利”)。
1. 诉讼权利得到了卢森堡法院和斯特拉斯堡法院的承认, 法国有义务保证执行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法国具有直接适 用的性质 3. 诉讼权利被国内法所承认 4. 诉讼权利得到了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认可 和保障 5. 诉讼权利受宪法委员会保护(判例方式)
– 联合国宪章
•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 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的基本 宗旨之一
– 联合国人权宪章体系
• 世界人权宣言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关于民事诉讼模式
•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 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 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 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 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 诉讼模式 • 少数派观点则认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各国均属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社会主 义各国则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2. 国际公约中有关公正审判请求权的表述
•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人人在其权利与义务受 判定时及受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无私法庭之绝对平 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
国际公约中有关公正审判请求权的表述
•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人人在其权利 与义务受判定时及受刑事控告时,有权享 受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 人人在法院或法庭面前,悉属平等;任何 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 定时,有权受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 和无私的法庭公正、公开审判。
程序基本权
1. 程序基本权的界定 2.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程序基本权的立法 和理论 3. 国际公约有关程序基本权的规定与实践 • 程序基本权,即程序性的基本权利,通常 是一国的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宪法权利。 • 民事诉讼中,程序基本权主要是指裁判请 求权,即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 人发生争执时所享有的请求独立的、合格 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 • 其他称谓:公正审理权、正当程序权、接 受裁判权、诉讼权、诉讼权利
裁判请求权属于集合性权利
1. 诉诸法院的权利,或称诉诸司法的权利
• • The right of access of the court 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 争执时,有获得法院司法救济的权利 The rights to a fair trial 接受公正程序审判的权利,也说是程序公正 请求权

2. 听审请求权,也称公平听审权、法定听审权
• • •
3. 审判公开请求权。
公正审判请求权的立法实践
1. 国内法对公正审判请求权的规定
• • 《日本宪法》第82条: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在公开的 法庭上进行。 美国宪法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 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 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2.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程序基本 权的立法和理论
• 英美法系
– 英国 – 美国
• 大陆法系
– 法国 – 德国 – 日本
英国有关程序基本权的立法
• 公正审理权(fair trial rights) • 体现于宪法性文件及普通法中 • 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五个基本要素
– 独立、不偏不倚的法庭; – 公正的听审; – 公开的听审; – 合理期限的听审; – 附理由的判决。
当事人主义的显著特点
1.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2.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 价值 3.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 4.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英国有关程序基本权的立法(续)
• 1952年英国加入了《欧洲人权公约》,但 此时《欧洲人权公约》并非是英国国内法 的一部分。直到1998年,英国《人权法》 将《欧洲人权公约》并入了国内法,明确 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公正审理权。
• 加入却不生效?
美国
• 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未经正当法律 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 1868年,宪法修正案第14条:各州不得未 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 命、自由和财产。
德国
• 德国《基本法》规定了裁判请求权 • 民事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是从宪法条文中 推导出来的。
日本
• 日本宪法明确将接受裁判权作为国民的基 本人权,使得接受裁判权称为国民党程序 基本权利 • 日本宪法第32条: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 的权利不得剥夺。
3.国际公约有关程序基本权的规定与实践
• 人权逐渐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 原、被告双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武器平等,处于完全 平等的诉讼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 能够平等对抗,具有相同或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 义务; 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 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在诉讼过程中 应当积极地行使释明权,以保障当事人地位平等,举 证责任分配应当考虑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要求。 (续) 人们不仅要求司法能够实现正义,而且要求这种正义 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当事人主义
•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 证而进 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 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 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 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 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 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从 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 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 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 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 抗作用的基础之上。
2. 公正审判请求权
• •
诉诸法院的权利
1. 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 执时,有权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形式审判 权予以救济 2. 任何人都有权排斥法院以外的主体对其与 他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作出最终的决定 3. 任何人有权获得独立的、合格的法院的审 判
公正审判请求权
1. 平等审理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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