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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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竞合”的处罚

谈谈对“双重违法”、“法条竞合”的处罚

“ 法条竟合”是指 一个违 法行为违反 了同一部 法律的 多项 条文 的行 为 ,在 日常执法过
程 中,经常碰到的案例 。如 :非法转让在先 ,违 法占用在后 的案件 ,这类 案件对于买方 的处 罚可 以以非 法转让土地定 性 ,以土地 法第7 条对 其进行处 罚 ;也可 以以非法 占用土 地对其 3 进行定性 ,以土地法第 7 条对其进行 处罚 ;如 占用的土地 类别属耕地 的 ,则可 以以破 坏耕 6 地对其定性 ,以土地 法第7 条对其进行处罚 。 4 对上述 二类情况 , 目前行政 执法过程 中尚未很好规 范 ,处 罚随意性较 大 ,因此 处罚时 势必出现一些 问题 , 目前来看主要存在 以下几个 问题。其一 :一事 多罚。一种违法行为各部 门均按本部 门的法律对 同一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造成一事 多罚 ,有 时甚至对 同一违法行为的
效 力原则 ,至少侵 占或剥脱 了受让 方从合 同签订 至供 方
记 ,领取土地证书 ,在若干天 ,若干年后再 申请土地登
记 ,出让年限也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 日算起 ,则更加不
实际交付土地期 间的使 用权 ,明显不公平 。但从 国有土
地 证签 发或领取 时起 算也 存在 明显 的不切 合实 际等情
同一标的物 ,多次作出不 同处理 。例. 2 0 年针 对一未经 审批的厂房 国土部 门作 出没收处  ̄ 03 D
罚 ,而规划部 门作 出拆除 的处罚 ,且 同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二是违背立法本意 ,未能达



到最佳处罚效果 。由于各部 门法律 出台 的历史背影不 同,立法侧重面不 同,法律所保护的重 点不 同,因此对 同一违法行为处罚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如土地 法是 以保护耕 地为 中心 的 ,因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

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4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法条竞合的本质新论

法条竞合的本质新论
么关系 , 一般刑法单独立罪 , 就成为另一变体 , 具有独立的 条之间逻辑关系是客观的, 因此, 在立法上就必须面对相互
收稿 日期 :2 1.62 0 00 .3
基金项 目:上海市社科基金项 目“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上海地区金融犯罪实证调查与刑法规制研究”F x 0 ) ( B o 5
作者简介 : 涂龙科(98) , 17., 江西丰城人 , 男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 法学博士。
72
涂龙科 :法条竞合 的本质新论
本质区别。 例如, 行为 之间逻辑关系的处理。一方面,避免相互之间照应的不周 有揭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之问的 并在预料之中窃取到枪支和钱财。 延, 而出现逻辑上的漏洞, 导致立法的缺陷。 另一方面, 要注 人甲偷窃了乙的行李包 ,
意逻辑上的协调, 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 , 提高立法的科学 在本案例中,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 同时触犯了盗

义上的行为类型化,分清各罪之间的界限。Wes e e gc i 认 限于 hd 行为类型化的 层面视角, 认为即 使在如果要保留 法条竞合的概念, 必须将法条竞合定义为犯 种属的从属关系,由于刑法的 罪彼此之间相互排斥的关系…(1 P) 2o该类观点主张, 9 不论不 意义, 而忽视客观的法条逻辑关系, 有失妥当。 同罪名之间, 作为构成要件的对象、 主体等在逻辑上具有什 其二, 法条竞合理论具有的立法上意义。正如前述, 法
罪名, 每个罪名的行为类型都是唯一的。
法条竞合的存在, 是由于 构成竞合的行为类型之间, 于其 由
正因为此, 境外有不少学者对法条竞合持否定的态度 。 对象、 行为手段、 行为主体等一个或几个要素之间, 具有客 如德国刑法学者 wgce e es i 教授在较彻底的立场上否定了 hd 观上存在的逻辑上的包容或交叉关系。2由于上述逻辑关 () 法条竞合的意义,提出通过对构成要件的目的和体系解释 系的存在, 导致立法上出现法条之间逻辑关系。 法条之间的 来取消法条竞合。Wes e e gc i 的最终 目的在于保证刑法意 逻辑关系同样具有客观性, hd 是不可避免的。因此 , 否定论局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但 犯罪构成 的内容 已超 出外延窄 的罪名 的情形 ,其适用 与特别法条 ,否则 ,应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 于普通 法条
原则是全部法 、完全法优 于部分法 、不 完全法 。
的原则 。 (2)同一法律 的特别法 条规定 的法定刑 ,明
二 、法条竞合和想 象竞合 的区分
显轻于普通法条规定 的法定刑 ,并缺 乏法定 刑减轻 的根
用放火罪。
触犯 的关系 ,是一种永恒 的竞合 。但是 当特别法 的法定
(三 )包容 关 系
刑 明显低于普通法 的规定 ,这个 时候应 当适用普通 法 ,
法条竞合除 了特别关 系等以外 ,还有包容关系 。包 以罚 当其罪 。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 的原则必须符合 以
容 竞合是指一个罪名 的外 延是另一罪名外延 的一部分 , 下三个 条件 : (I)行 为触 犯 的是 同一法律 的普通法 条
[5]张 明楷 .刑法学[H].法律 出版 社,201 1:437.
择 适用被包 容 的犯 罪构成 。如在 主观 目的上 ,第364条 容关系的情形 ,规定盗窃枪支罪 的规范相对于盗窃罪 的
传 播淫秽物 品罪逻 辑上包容 了第363条传播 淫秽物 品牟 规范围而言 ,就是特别法 。即使按照特别法条不构成犯
利 罪 ,但 在重合部分 ,单一适用后一 罪 ,后一罪是对前 罪 ,但按 照普 通法条 构成 犯罪 时 ,也不 得适 用普 通法
时 ,应成立想象竞合 。
[3]王 强.法条 竞合 特 别 关 系及 其 处 理 [L]].法 学研
三、法条竞 合的处理办法
究。2012(1).
对 于法 条竞 合 的处 理办 法 ,学 界 主流 的有如 下 两
[4]黎宏著.刑法 学[H].法律 出版社,2012:446.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引言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时。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探讨法条竞合的起因、解决方法以及其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例子一:商业合同与民法的竞合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当涉及到合同纠纷时,常常会发生商业合同与民法之间的竞合。

商业合同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制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而民法则是国家法律对合同约束的一般规定。

例子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应在60天内向乙方交付货物。

然而,在交付货物前的30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商业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与民法规定的交货期限出现了冲突。

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双方的意图、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合同的其他条款等,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定甲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判决。

例子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

当涉及到消费者合同纠纷时,这两个法律之间可能发生竞合。

例子假设甲方购买了乙方生产的一台电视机,在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电视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然而,在购买后的半年内,电视机出现了多次故障,需要维修。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应由卖方负责。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后一定时间内享有退货、换货或修理的权益。

解决方法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可能会综合应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具体情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能会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修理电视机,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赔偿。

影响和解决方法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司法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不同法条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法院在解决法条竞合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做出判断和决策。

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

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

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论文关键词:法规竞合;优位法条;法条适用论文摘要:刑法中的法规竞合关系尤为复杂,优、劣位法条在立法的层面上互相补充,因只能择一适用在司法的层面上又互相排斥。

优位法条的区分与适用规则的建立是法规竞合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和实践指向。

将法规竞合区分为逻辑性的法条竞合与评价性的法条竞合,有助于合理区分并适用优位法条;法规竞合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我国刑法分则对优位法条“从重”或“从轻”之特别规定显然违背现有的罪数理论,视其为立法的特别规定更有助于保持罪数理论的协调和内在统一性。

“ 法律秩序的统一不是事实上的存在,而只是一种理想。

”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一个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符合一定要件的一类法律关系;由于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立体化结构,常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数规范皆得适用并产生数个法律效果的现象,称为规范竞合。

因刑法规范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不能适用类推原则,所以刑法规范中的竟合关系更为错综复杂。

面对具有竞合关系的数法条,如何选择并适用其中的优位法条既是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澄清,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对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条互补——法规何以竞合?(一)何谓法规竞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中称“假性竞合”或“法律单数”,指数个刑法法规只是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法规排除了其他刑法法规的情况。

就理论体系而言,德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是相对于真正竞合,即想象竞合犯和实质竞合展开的;而日本学者是把法规竞合放在罪数理论中加以研究,代表性的观点如大塚仁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在外表上可以认为相当于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只适用其中某一个构成要件,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的场合,称为法规竞合”。

不过,何以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大塚仁教授并未加以指明。

我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秉承了日本学者的思路,将法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一种加以研究;不过,对发生竞合的劣位法条何以“当然应该被排除”未予深究,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是逻辑上的排除关系,因而一般采取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发生竞合之诸法条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加以研究并决定优、劣位法条的取舍。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一、概述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确保罪行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罪数论主要探讨的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的问题,即犯罪数量的确定标准。

而竞合论则关注的是不同犯罪之间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罪数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在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明确划分罪数的标准,以避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混乱。

同时,罪数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竞合论则主要关注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竞合论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犯罪形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竞合论也涉及到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对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深入探究罪数论与竞合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简要介绍罪数论与竞合论的概念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数论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数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一罪或多罪。

在罪数论中,犯罪行为的单一性与复数性是核心议题。

当一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单一罪而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数罪。

罪数论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的本质,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产生疏漏或重复。

竞合论则主要探讨的是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竞合关系,即数个犯罪行为在同一事实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情况。

《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

《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

《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刑法》第402条若干问题探析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查处颇感困惑。

而对此罪打击不力,也是当前渎职侵权案源匮乏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试就本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略述管见。

一、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的理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系行政执法人员,所谓行政执法人员,应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察权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卫生、环保、审计、财政、技术监督等较易理解的行政执法人员。

我们必须把它与司法工作人员严格区分开来,否则势必造成对一些渎职犯罪的定性不准。

那么何谓司法工作人员呢?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仅从表述上看,似乎很容易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加以区别。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时,却很容易因对犯罪主体的认识错误而导致定性错误。

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是国家行政保卫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同时又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能部门,具有刑事司法权,所以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交叉重合部分,同时符合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地将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区别开来,必须对公安人员这一特定主体加以研究,这实质上是哪些公安人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哪些公安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问题,准确地说,是要看公安人员处在履行什么职责的状况中,有人认为,公安人员属于当然的司法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符合徇私枉法罪中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员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要求,因此,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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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个犯罪保护多个法益(复杂客体)的情形。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二)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分的具体标准
1、法条关系说;
2、全面评价说; 3、犯罪构成事实说。 4、客体重合说; 5、宣告罪数说。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二)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分的具体标准
我的观点:
四、法条竞合犯的处断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一)法条竞合理论的历史背景 法条竞合的概念来自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 德国学者耶塞克称之为“法条单一”——所谓的法 条竞合只是假竞合,最终一个法规便足以全面评价 犯罪行为。 日本学者大谷实指出,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 罪事实,存在数个可能适用的法条的情况。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一)法条竞合理论的历史背景 我国:最早论述法条竞合的是马克昌教授。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刑法学界对法条竞合的研究 已经具备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在吸收大陆法系刑法 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的实际情况提出新的 见解。
附随犯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 择一关系:一个行为虽然同时符合两个构成要件, 但两个构成要件不可两立、具有排他关系,因此只 能适用其中一个构成要件,而不能适用另一个构成 要件。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一)侵犯法益同一性概述
关键:“一法益”的认定
台湾地区黄荣坚教授: 1、通过构成要件认定; 2、通过法律的明示认定; 3、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上的目的解释认定。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一)侵犯法益同一性概述
张明楷教授:
法条竞合犯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 “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是指行为仅侵犯了一个 犯罪的保护法益(不限于一个/种法益);
收关系)
交叉关系 交互竞合(套用择 一关系) 偏一竞合(套用补 充关系)
分法
重法优先于轻法
基本法优先于补 充法
三、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一)侵犯法益同一性概述
法条竞合犯VS想象竞合犯
区别的核心:侵害法益同一性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一法益、数个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犯:一行为、数法益、数个构成要件
四、法条竞合犯的处断
(一)双重评价禁止原则——法条竞合犯的一罪性
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 犯罪认识上 犯罪评价上 科刑上 数罪 一罪 一罪 数罪 数罪 一罪
四、法条竞合犯的处断
(二)适用全面评价法 基本原则:适用客体全面评价法。 1、法条竞合犯所竞合的多个法条中,保护的客体 越多的法条,是评价最全面的法条,此时应适用该 法条。 2、某些情况下,法条竞合犯所竞合的多个法条保 护的客体完全重合,但各法条对客体的侵犯程度评 价不一致,此时应适用反映行为对客体侵犯程度最 重的法条。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三)法条竞合的本质 法条关系说——法条竞合; 犯罪形态说——法条竞合犯;
折中说——立法层面的法条竞合,司法层面的法条 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 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特别法的构成要件,也 符合一般法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只适用特别法,以一罪论处。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 补充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基本法的构成要件,也 符合补充法的构成要件的情形,根据基本法优于补 充法的原则,只适用基本法,以一罪论处。 明示的补充关系 默示的补充关系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 吸收关系: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但其中一 个构成要件被包含在另一个构成要件中,根据完全 法优于不完全法的原则,只适用完全法,以一罪论 处。
特别关系 补充关系 吸收关系 择一关系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基本法优先于补充法 完全法优先于不完全法 未有明确规则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判断一行为和侵害法益同一性
判断特别关系
判断补充关系
判断吸收关系
判断择一关系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法条竞合类型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二)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所作的分类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二)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所作的分类
从属关系:在两个罪名概念中,其 中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为另一个罪 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 独立竞合,表现为一个罪名概念的 外延为另一个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 部分,而犯罪行为正适合于这一部 分的情形。
包容竞合,表现为一个罪名概念的 外延是另一个罪名概念的一部分, 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 罪名概念的情形。
然而,法条竞合又是学界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领 域之一,“表面上平静无波,实际上各家见解尚处 于战国时代”。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二)法条竞合的形成原因 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犯罪对象不同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犯罪时间不同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其他条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二)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所作的分类
交叉关系:在两个罪名概念中, 其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 交叉竞合,是指两个罪名概念之 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重合。 偏一竞合,是指两个法条交叉重 合,但犯罪行为已经超出重合范 围的情形。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二)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所作的分类
从属关系 独立竞合(套用特 别关系) 包容竞合(套用吸 特别法——法条竞合犯的一罪性 可能双重评价的情形: 1、行为人以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同时该当数个犯 罪构成要件; 2、行为人以数行为侵害一法益,同时该当数个犯 罪构成要件; 3、行为人以一行为侵害数法益,同时该当数个犯 罪构成要件; 4、行为人以一行为侵害一法益,同时该当数个犯 罪构成要件。
四、法条竞合犯的处断
(一)双重评价禁止原则——法条竞合犯的一罪性 上述第1、2和3种情形都不禁止双重评价。 第4种情形,实际上只是立法者基于量刑上的考虑, 在相同的法益侵害行为,加上其他不同的参考因素 而分别制定法条来区分其法定刑。 因此,对于一个侵害法益的事实,只能评价一次, 适用一个法条,而没有必要多重评价,否则,立法 者多一次量刑上的调整,行为人的一个侵害法益的 事实便要多受一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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