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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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2篇)

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竞合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同一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导致法条之间产生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效果。

因此,研究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1. 完全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且各法条之间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

2. 部分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仅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部分规定,各法条之间不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

3. 交叉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各法条之间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且部分法条的规定重叠。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1. 从一重原则从一重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对当事人处罚较重的法条。

该原则旨在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2. 从新原则从新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新法条。

该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3. 从轻原则从轻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对当事人处罚较轻的法条。

该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4. 具体适用原则具体适用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最符合法律精神、最能体现立法意图的法条。

5. 法条竞合的排除原则法条竞合的排除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立法目的,排除某些法条的适用。

四、法条竞合的适用法律原则的具体应用1. 从一重原则的应用例如,甲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从一重原则,应选择适用有期徒刑五年的法条。

2. 从新原则的应用例如,甲某在2019年犯有诈骗罪,当时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2020年,《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从新原则,应选择适用2020年《刑法》的规定。

简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简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h i法 中法条竞合 的类型与适 用原 则
侯 俣 熙
( 1 0 0 0 8 8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
要 :法 条 竞 合指 一个 犯 罪 行 为 同 时触 犯 数 个具 有 包 容 见 解 者 。
关 系 的具体 犯 罪 条 文 ,依 法 只 适用 其 中一 个 法条 定 罪 量 刑 的情 三 、 法条 竞 合 的 处 理原 则 况 。 法条 竞合 是 因法律 规 定 出现 的 一种 特 殊 竞合 模 式 ,法条 竞 1 . 存 在 争议 的 原 因 合 的类 型 也 多样 ,在 实务 中 出现 法条 竞合 应 该 如何 适 用 ,都 是 在实务 中困扰法律工作者 的难题就是对 出现法条竞合情况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根据 现 有 理 论 ,本 文 通 过 实务 工 作 对 此 问题 下 的处 理 原则 问题 ,因为 我 国法 律 在 制 定特 殊 法 条 的时 候 出 现 了轻 法 定 刑 的 现象 ,而在 国外 的刑 事 立 法 中 ,特别 关 系 存 在两 试 做论 述 。 种类 型 :一 是基本 类 型与加 重类 型 ;二 是基 本类 型与减 轻类 型 。 关 键词 :法条 竞合 ;包 含交 叉 ;处理 原 则 不仅如此 ,加重类型必然是违法加重或者责任加重乃至二者均 因法 律 的 特殊 规 定 ,法 条 中 出现 一 种特 殊 的竟 合模 式 即法 加 重 ;减 轻类 型也 必 然是 违 法 减轻 或 者 责任 减 轻 乃 至二 者 均 减 条 竞 合 ,法 律 的规 定 导 致 实 务 中在 适 用 法律 上 产 生 了 一定 的争 轻 。所 以在德 国 、 日本立 法 完 全是 按 照 罪刑 相 适 应 原则 设 置 特 议 ,关 于 同一 种行 为类 型 是 按 照 哪一 法 条 进行 定 罪 ,现实 中存 别法 条 的 。 重法论 的学者如张明楷教授认 为: “ 我 国刑法分则设置特 在 较 大 争议 ,理论 界 也 说 法 不 一 ,笔 者 从事 了一 段 时 间 的实 务 章 法 ’的 ,存 在 特 别法 条 原 本 应 当规 定 重 工 作 ,工 作 中也 存 在不 少 类 似 情 况 ,为 找 到 解决 问题 的方 法 , 别 法 基本 上 是 没 有 ‘ 根 据 许 多 现有 理 论 ,笔 者 试 阐述 自己 的观 点 ,表 述 自己在 实 务 法定 刑实 际 上却 规定 了轻 法定刑 的现 象 ” 。 但 周 光权 教 授 不 认 同 张 明楷 教 授 的观 点 ,认 为 我 国刑法 设 中遇 到此类 问题 的解 决方 式 。 置 并 非没 有 章 法 ,只是 因为特 别 法 所规 范 的行 为 比较 常 见 ,而 法 条 竞 合 的 涵 义 法 条 竞 合 又 称 法规 竞 合 、规 范竞 合 、法 律竞 合 ,是指 由于 且 一般犯 罪 数额 较大 ,如 果起行 点 较低 会扩 大打 击面 。 法 律 对 犯 罪 的综 合 规 定 ,一 个 犯 罪行 为 同时 触犯 数 个 相 互存 在 有 的学 者 批评 重 法 论 的 “ 没 有 章法 的特 别 法惟 轻 ” ,认 为 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 《 刑法 》分则条文 ,只能适用其 我 国的 立法 是 一 种 典 型 的立 法 ,也 就 是一 种 大 多 数 的立 法 ,考 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 的情形。典型的如 《 刑法 》第 虑 的一般 正义 要 求 ,能 够 使 多数 案 件 时公 平 合 理 的 , 即使 个 别 1 2 7 条( 盗 窃枪 支 弹药罪 ) 与第 2 6 4条 ( 盗 窃罪 )、 第1 4 0 条 ( 生 案件存在放纵犯罪的情形 , 也是符合刑法的制定理论和效果 的,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与 第 1 4 1 — 1 4 8 条 (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劣 刑法本身就是最为严厉 的处罚,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适宜动 药等 特定 伪劣 产 品罪 ) 、 第2 2 4 条( 合 同诈 骗罪 ) 同第 2 6 6 条( 诈 用 刑 法 的威 慑 力 ,只要 对 多数 人 产 生威 慑 力 就 起 到 了刑 法 的 作 用 ,刑 法不 是 面面俱 到 ,典 型立法 也优 于特 别立 法 。 骗罪 )、第 2 6 6 条 ( 诈骗罪 )同第 2 7 9 条 ( 招摇撞骗罪 )等。 从法 律 规 定 可 以看 出法 条 竞 合 的条 款 不 在 少 数 ,也 是 实务 2 . 不 同学者的处理 原则 张 明楷 教 授认 为 ,一个 行 为 同时符 合 同一 法 律 的普 通 条 款 中较 为常 用 的 条款 。但 尽 管 存 在 法 条竞 合 ,对 于一 个 犯 罪 行 为 来说 ,只 能 构 成一 罪 。 为 了稳 、准 、狠 地 打 击 犯 罪分 子 ,更好 与特 别 条 款规 定 的犯 罪 构成 时 ,应 依 具 体情 况 与 法 律 规定 ,分 地保 护 国家 和 人 民 的合 法权 益 ,对 法条 竞 合 的条 文如 何 确 定 罪 别 适 用 特 别法 条 优 于 普通 法 条 、重 法 条 优 于轻 法 条 的 原则 。在 名这 一 问题 ,颇有 研究 的必 要 。 法律 明文 规定 按 重 罪定 罪 量 刑 和法 律 虽 然没 有 明文规 定 按 普 通 二 、法条竞合 的类型 法条规定定罪量刑 ,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 ,而且按特别法 ( 1 ) 特 别关 系 :一定 的 刑罚 法规 ,对其 他 法 规处 于特 别 关 条定 罪 明显 不 能做 到 罪行 相 适 应 时 ,按 照重 法 条 优 于轻 法 条 的 系 时 ,依特 别规 定优 于普 通 规定 的原 则 ,此 时仅 适用 特别 规定 , 原则 定罪 量刑 。 内 有 两种 情 况 :一 为 普 通 刑法 和 特 别 刑 法 的关 系 ;二 为普 通 刑 不赞 成 重 法 论 的学 者 认 为 不论 何 种 情 形 ,均 应 坚 持特 别 法 法本 身上 的特 别 关系 。 条优先 ,因为特别法条的效力始终要优先于普通法条 ,因为它 ( 2) 补充关系:基本 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 时,依基 们 的效 力 不 是 由法 条 的 轻重 来 决 定 的 ,特 别 法条 是 因 适应 时代 本规 定优 于补 充 规定 的原 则 ,只应 受基 本 规定 的支 配 。 的变化和大众的观念改变而制定 的,其具有存在 的意义 ,特别 ( 3 )吸收 关 系 :乃一 犯 罪事 实 之 内涵 ,当然 包含 另 一犯 罪 法 条轻 于 普 通 法条 在 法 理上 是 可 以存在 的 ,对 于制 定 法律 的人 事 实 之 内涵 者 ,则 后 者 已包 含 于前 者 ,故 为前 者 所 吸 收 。 吸收 来说 ,其 必要 经过 各 种 复杂 的考 量 ,如 果 随 便适 用 不 同原 则 , 与立 法 者 的精神 相违 背 。 之情形如下 :①实害行为吸收危 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 很 同意使 特别 法 条丧失 其制 定 的意义 , 笔 者认 为 二 者 的 观 点在 实 践 中都 存 在 其 适 用 的空 间 ,但 在 命 恐 吓 他 人 ,而 该 当 于恐 吓 罪 ,其 后 ,果 真将 他 人 杀 害 ,则 又 该 当于杀人罪 ,此时仅论 以杀人罪 即为 已足。②高度行为 吸收 实 践 中也 存 在 其理 论 的漏 洞 ,也 是 二者 相 互 之 间无 法 说 服 对方 低 度 行 为 。例 如 既 遂 罪 吸收 阴谋 、预 备 、 未 遂罪 。在共 犯 则 正 的原 因 ,例如 ,诈骗 罪 5 0 0 0 元 入刑 ,合 同诈 骗罪 2 0 0 0 0 元 入刑 , 犯 吸 收从犯 、教 唆犯 ,教 唆犯 吸收从 犯 。又 重行 为 吸收 轻行 为 , 那 么很 多 学 者 认 为 同样 是诈 骗 ,如 果采 用 合 同 的方 式 即使诈 骗 例 如 伪 造 货 币行 为 吸 收行 使 伪 造 货 币行 为 。③ 必 然 附 随行 为之 了 5 0 0 0元则 不 够罪 ,而采 用普 通 的方 式则 要 受刑 法 的处 罚 ,这 吸收 。例 如伪造 文 书 、有 价证 券 罪 吸收伪 造 印章 、印 文罪 。 是 一 种不 公 平 。所 以无 论采 用 何 种 适用 原 则 总会 出现 不 公 平 的 ( 4 ) 择 一关 系 :不 得两 立 的两 个刑 罚规 定 ,只能适 用其 一 , 现 象 ,笔 者认 为这 必 然 是法 律 规 定 中 出现 的漏 洞 ,而 非 有 的学 而 排 斥 他 者 ,例 如 为他 人 处 理 事 务 ,意 图 为 自己利 益 而 为违 背 者 所 说 的法 律 规定 没 有 任何 不 适 宜 ,笔 者 认 为 当特 别 法 与 普通 其 任 务 的 行 为之 背 信 罪 ,与 意 图 为 自己不 法 所有 ,侵 占 自己持 法 存 在包 容 关 系 时 ,除 法律 另 有 规 定应 该 严 格适 用 特 别 法 优 于 有 他 人 财 物 之侵 占罪 ,由于 侵 占行 为 当然 含 有 背信 的性 质 ,则 普 通 法 ,这 时 特别 法 是 严格 的从 普 通法 中分 离 出 来 的 ,如 果采 如 该 行 为 已 合 于侵 占之 具 体 规定 时 ,只能 择 侵 占罪 处 罚 。德 、 用 重 法优 于轻 法 的原 则 有 可 能导 致 特 别 法 的完 全 架 空 ,不 符 合 日学 界 多 数倾 向于 否 认 择一 关 系 之存 在 ,但 是 台湾 的刑 法 学界 法 律 规定 的本 意 。 当特 别法 与普 通 法存 在 交 叉 关 系 时 ,笔 者认 因认 为 择 一关 系乃 不 属 于特 别 关 系 、补 充 或 吸 收关 系 ,但 仍 同 为 这 并不 是 真 正 意 义上 的特别 法 与 普 通 法 , 即使 适 用 重 法 优 于 时有 数 法 条 可兹 适 用 之 际 ,依 刑 法立 法 之 目的 而选 择 其 一 最适 轻 法 的原 则 也 不 可 能导 致 法条 的架 空 ,因此 此 种情 况 笔 者 认 为 当者 加 以适 用 , 以免 有 一罪 两 ��

法条竞合法律适用的原则(2篇)

法条竞合法律适用的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适用多个法律规范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往往引发争议,因此,明确法条竞合法律适用的原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适用多个法律规范的现象。

具体而言,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2.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部分触犯多个法律规范;3.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在时间、空间等方面发生竞合。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1. 数罪并罚型: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2. 罪数减少型: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部分触犯多个罪名,根据具体情况减少罪名。

3. 罪名转换型: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在时间、空间等方面发生竞合,导致罪名发生变化。

四、法条竞合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适用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规范。

这是因为法律规范的存在目的在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而被告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实现法律公正。

2.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适用最有利于社会的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除了考虑被告人的利益外,还应当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规范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因此,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最有利于社会的原则,以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

3.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效力优先的原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时间、空间、效力范围等方面的效力等级。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法律效力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同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

(二)特征1. 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这是犯罪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

交叉是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包容是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

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

3. 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法条竞合并非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性,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三、犯罪法条竞合的类型根据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犯罪法条竞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2. 包容竞合。

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符合包容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3. 交叉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后颁布的法律和先颁布的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陈楚君
【期刊名称】《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实质一罪、假性竞合,这一点区别于想象竞合之实质数罪、真正竞合的本质。

明确界定法条竞合的内涵和本质、厘清法条竞合的类型是正确适用处断原则的前提。

法条竞合的类型应当从传统的纷繁复杂的划分方法中寻找新的突破口,实现类型简明化。

法条竞合属于法条关系论,而不是犯罪形态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构成要件之间的竞合,据此可将法条竞合划分为三种类型:独立竞合、依附竞合、交叉竞合。

其中独立竞合即传统上的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应当采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摒弃“重法优于轻法”的补充原则。

【总页数】7页(P58-64)
【作者】陈楚君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相关文献】
1.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J], 梁晟源
2.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J], 张斌
3.我国法条竞合的种类及适用原则 [J], 张飞飞
4.法条竞合特别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悖论与归位 [J], 付倩
5.法条竞合特别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悖论与归位 [J], 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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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

从一起案件谈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

从一起案件谈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由此导致了我们在实践中对案件处理产生分歧。

本文中,笔者结合实践当中的一个案例对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做一简单分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出生,无职业。

2000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7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天津市人才市场应聘至天津某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

2007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对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的事主王某某谎称其为天津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并具有律师身份,能为王某某代理诉讼案件,并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与王某某签订委托书。

此后,张某为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伪造了司法局的印章及文件,并以收取诉讼费、协调关系、母亲患病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

2008年7月,被告人张某冒充天津市司法局的干部,伪造天津市司法局的文件,编造市司法局在天津市警官学院有委托培训名额,能够帮助事主王某某之子到天津市警官学院就读等谎言,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

后经事主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两种分歧意见(一)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法律竞合的适用(2篇)

法律竞合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竞合是指在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定,导致多个法律关系同时产生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竞合现象较为常见,涉及多个法律法规、部门法以及不同法律制度。

正确处理法律竞合问题,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竞合的概念、原因、类型及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竞合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竞合的概念及原因1. 概念法律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导致多个法律关系同时产生,从而产生适用法律的问题。

2. 原因(1)立法层面:我国法律法规众多,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可能存在交叉、重叠或矛盾,导致法律竞合现象的产生。

(2)司法层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竞合现象的产生。

(3)社会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法律竞合现象难以避免。

三、法律竞合的类型1. 法条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相互关联的法条。

2. 法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相互关联的法规。

3. 法制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相互关联的法律制度。

四、法律竞合的适用原则1.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

(2)新法优于旧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3)后法优于前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法优于前法适用。

2. 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1)上位法规优于下位法规: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上位法规优于下位法规适用。

(2)后出台的法规优于先出台的法规: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后出台的法规优于先出台的法规适用。

3. 法制竞合的适用原则(1)同一位阶的法律制度,先适用的法律制度优先适用。

(2)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上位法律制度优先适用。

五、结论法律竞合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立法、司法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刑法分则的适用

刑法分则的适用
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原 则旳犯罪。
数额犯旳数额具有法定性。 数额犯以法定数额作为区别罪与非罪 旳定量原则。 不能把数额犯作为一种犯罪既遂类型。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数额犯应区别成果数额犯与行为数额 犯。
前者是指以发生符正当定数额原则旳 成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旳犯罪。
后者是指以行为所涉及旳数额大小作 为犯罪构成定量原则旳犯罪。
2.法条竞合限于不同犯罪之间在范围上 旳相容而发生旳竞争关系,而非不同犯罪 之间在某些构成要件上旳相同。
后者如:抢劫罪与有意伤害罪之间旳 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旳类型 1. 包括竞合 (1)全包括: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完
全被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范围所包括。 图示:
如诈骗罪与协议诈骗罪之间。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行为数额,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所指向 或者涉及旳财产价值旳数额要求。涉及:
(1)行为侵害旳目旳数额(如保险诈骗罪 中旳数额较大);
(2)作为行为违法内容旳数额(如伪造有 价票证罪中旳“数额较大”)。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刑法要求旳数额是针对行为还是成果, 应以罪状旳用语体现旳立法精神为判断根 据。假如罪状中使用“造成……”、“致 使……”、“违法所得……”等指向成果 旳语言,就应该了解为有关成果旳数额要 求;不然,就应该是泛指行为数额(涉及 行为旳成果数额)。
一、刑犯 罪旳一部分被另一法条所包括。
图示:
如:交通肇事罪等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之间旳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2.交叉型竞合: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 旳一部分是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旳一部分。
图示:
A
B
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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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

(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
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4)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张明楷教授认为,法条竞合的主要或基本表现形式,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从形成原因上看,因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结果、同时因手段、对象的特殊性而设立特别法条,形成特别关系。

铜山法院的左其洋提出了一种较新颖的法条竞合分类,其从数学的竞合理论推出了法条竞合的两种对应分类即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

包容关系对应集合理论中的包含关系,也就是两罪之间本质上不存在区别,只是从一个犯罪构成中抽出特定的要件,单立一个法条,规定一个罪名,例如合同诈骗与诈骗罪,合同诈骗可以看作是因为犯罪手段的不同而从诈骗罪中抽离出来,其余的犯罪要件没有区别。

交叉关系对应集合理论中为交集关系,就是二者犯罪构成不是本质相同,只是在一定的目的、对象或者手段上等存在相同的部分,例如招摇撞骗罪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时与诈骗罪竞合,但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感情等非物质利益其又是单一的法条。

笔者认为,从客观实践上来看,将法条竞合的形式用集合理论来解释更易于理解,因为从实务看来,案例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包含关系与交叉关系的法条,当然因为法律术语与逻辑术语的不同,包含与交叉可能解释不尽相同,可能出现不同的意思,但是由于使用逻辑术语更加的直观与形象,所以笔者认为实务中可以采用这一说明。

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一)存在争议的原因
在实务中困扰法律工作者的难题就是对出现法条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问题,因为我国法律在制定特殊法条的时候出现了轻法定刑的现象,而在国外的刑事立法中,特别关系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基本类型与加重类型;二是基本类
型与减轻类型。

不仅如此,加重类型必然是违法加重或者责任加重乃至二者均加重;减轻类型也必然是违法减轻或者责任减轻乃至二者均减轻。

所以在德国、日本立法完全是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设置特别法条的。

重法论的学者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设置特别法基本上是没有‘章法’的,存在特别法条原本应当规定重法定刑实际上却规定了轻法定刑的现象”。

但周光权教授不认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我国刑法设置并非没有章法,只是因为特别法所规范的行为比较常见,而且一般犯罪数额较大,如果起行点较低会扩大打击面。

重法论学者认为特别法条比普通法条侵害的法益更多,违法性更重,应该制定比普通法条更低的入刑标准或者配置更高的法定刑,例如合同诈骗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也侵害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其入刑起点远远高于诈骗罪,所以合同诈骗的存在一直为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所诟病。

有的学者批评重法论的“没有章法的特别法惟轻”,认为我国的立法是一种典型的立法,也就是一种大多数的立法,考虑的一般正义要求,能够使多数案件时公平合理的,即使个别案件存在放纵犯罪的情形,也是符合刑法的制定理论和效果的,刑法本身就是最为严厉的处罚,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适宜动用刑法的威慑力,只要对多数人产生威慑力就起到了刑法的作用,刑法不是面面俱到,典型立法也优于特别立法。

但笔者并不认同此种观点,的确特别法不一定要比普通法的处罚更重,起点更低,但是笔者认为在具有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中,例如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大众的普遍观点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骗人,为什么仅仅因为手段的不同,合同诈骗的入刑标准就必然要比诈骗的入刑标准低呢?如果法律的制定与大众的普通观念、社会的普遍认识都相违背,有再多合理的解释也不能被大众接受,其最终结果必然导致法律的架空。

所以在法律规定存在一定争议的前提下,对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必然存在争议。

(二)不同学者的处理原则
张明楷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在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法条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法条定罪明显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时,按照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

不赞成重法论的学者认为不论何种情形,均应坚持特别法条优先,因为特别法条的效力始终要优先于普通法条,因为它们的效力不是由法条的轻重来决定的,特别法条是因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大众的观念改变而制定的,其具有存在的意义,特别法条轻于普通法条在法理上是可以存在的,对于制定法律的人来说,其必要经过各种复杂的考量,如果随便适用不同原则,很同意使特别法条丧失其制定的意义,与立法者的精神相违背。

笔者认为二者的观点在实践中都存在其适用的空间,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其理论的漏洞,也是二者相互之间无法说服对方的原因,例如,诈骗罪5000元入刑,合同诈骗罪20000元入刑,那么很多学者认为同样是诈骗,如果采用合同的方式即使诈骗了5000元则不够罪,而采用普通的方式则要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一种不公平。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处无期徒刑,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最高只能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采用招摇撞骗的方式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能判处有期徒刑,采用普通的方式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这也是一种不公平。

所以无论采用何种适用原则总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笔者认为这必然是法律规定中出现的漏洞,而非有的学者所说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不适宜,笔者认为当特别法与普通法存在包容关系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应该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时特别法是严格的从普通法中分离出来的,如果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有可能导致特别法的完全架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当特别法与普通法存在交叉关系时,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即使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也不可能导致法条的架空,因此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并不排斥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适用。

我国学者对法条竞合的理论均进行了深入的学术研究,其理论功底之深厚,其问题阐述之透彻,笔者难以望其项背,本文只是从实务角度,更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进行了相关探索,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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