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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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1、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时,才有可能是法条竞合。

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所周知,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包含)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从而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

其中的甲法条是特别法条,乙法条是普通法条。

例如:(1)之所以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仅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要素,而且有多于(或高于)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杀人行为与杀人故意)。

(2)之所以说抢劫罪是盗窃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盗窃是指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抢劫罪的强取行为也是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抢劫罪不仅包含了盗窃罪的全部特征,而且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时便是法条竞合。

法条之间的包容与交叉关系,不需要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而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可以实现。

换言之,法条竞合是逻辑关系,而非事实关系。

想象竞合则是触犯了数个法条,是具体案件事实是的数个法条被触犯,而被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3、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命题人认为,不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能够肯定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

二者区分的实质标准之一是法益的同一性,即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实质标准之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即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能够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两个法条才可能是法条竞合;倘若适用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即使符合形式标准与法益的同一性标准,也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同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

(二)特征1. 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这是犯罪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

交叉是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包容是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

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

3. 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法条竞合并非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性,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三、犯罪法条竞合的类型根据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犯罪法条竞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2. 包容竞合。

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符合包容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3. 交叉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后颁布的法律和先颁布的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

?法条竞合关系解读

?法条竞合关系解读

法条竞合关系解读作者:周光权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分则的数个规定,在裁判上只能适用其中的某一罪名,从而排斥其它法条适用的情形。

换言之,法条竞合意味着:从形式上看,某一个行为既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A 罪的构成要件相一致,也部分或者全部地与B罪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但是,如果成立A罪,就优先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排斥B罪的适用;反之亦然。

所以,从实质上看,法条竞合的行为人只能成立一罪,而不能成立数罪,即法条竞合仅仅具有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外观,但因为不同构成要件具有逻辑上的排斥关系,只能根据一个构成要件对行为进行评价。

对此,有学者指出,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数个刑法法规只是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法规排除了其它刑法法规,所以,是非真正的竞合。

该非真正竞合的基本思想在于: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和罪责内容能够根据可考虑的刑法法规之一被详尽地确定。

在刑法典中大量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1)立法通常比较抽象,而司法上的判断非常具体。

在对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进行判断时,可能出现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叠、交叉或排斥。

(2)犯罪的基本构成、加重构成规定现实地大量存在,使得法条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3)犯罪行为在预备和实行阶段呈现预备、未遂、既遂等形态,相互关系复杂。

(4)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设计与其它犯罪之间的关系梳理并不顺当,对法条关系的考虑并不是特别周密,从而引发法条竞合。

所以,在刑法分则中,法条竞合的存在数量大,法条关系复杂,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刑法理论研究上需要加以重视的。

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竞合论的很多问题并未得到充分展开,现有的研究也充斥着混乱。

在竞合论中,想象竞合犯的重要性在近年得到了重视。

法条竞合的研究虽然也有一些,但是,对许多关键问题,尤其是与中国刑法立法紧密相关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讨论。

在笔者看来,就法条竞合而言,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有:(1)基于行政刑法上的特别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大量增加的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关系”是否还和传统的法条竞合论中的特别关系完全相同?(2)对于行为性质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特征,但因数额、数量未达到特别法条要求时,能否转而以普通法条定罪?法条竞合论中的这两个问题,基本上是我国刑法学中需要研讨的独特问题。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同一具体情形时,由于规范内容或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从而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是法律领域中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法律适用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竞合。

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 间接竞合。

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3. 绝对竞合。

绝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无法同时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4. 相对竞合。

相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需要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解决法条竞合的方法。

针对法条竞合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常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1. 优先适用原则。

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宪法规定。

2. 解释协调原则。

解释协调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3828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382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轻伤的,应实行数罪并罚B、在走私毒品之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毒人员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死亡的,应实行数罪并罚C、盗窃文物后又出售该文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D、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徇私枉法的,应实行数罪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15周岁的甲意图盗窃,17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

甲用乙配置的钥匙,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盗窃罪的片面共犯论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题,单选)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

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准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仅仅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 想象竞合犯

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 想象竞合犯

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想象竞合犯一、想象竞合犯这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

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

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定数罪,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比较重罪与轻罪,一般情况下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在具体情节下比较具体的宣告刑轻重。

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行为定罪(选择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1)形式上:法条竞合取决于法条间存在包容关系,是大前提(法律规定)内的现象,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这种竞合是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

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即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关系。

需评价为符合两个以上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全面评价案件的,属于想象竞合,这种竞合是临时的竞合。

(2)实质上:法条竞合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想象竞合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对立关系。

两个法条只存在交叉关系,则属想象竞合,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3)具体标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5.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一般情况下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特殊情况下两个罪名又变成想象竞合关系。

这种特殊情况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形中:(1)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犯罪形态不一致:甲重罪的既遂和乙轻罪属于法条竞合,甲重罪的未遂和乙轻罪可能是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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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
这是由于法条的规定设置造成的,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

1.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
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

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处罚。

如果法条之间是中立关系(强奸罪与诈骗罪)、对立关系(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

只有法条之间成立包容关系,即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时,才成立法条竞合。

如果二者是交叉关系,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

2.法条竞合的包容关系
法条竞合包含两种关系,即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

(1)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比A多了一个B。

如合同诈骗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A表示财产权),比诈骗罪多了一个法益侵害B(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A”法条被称为一般法条,“A+B”法条被称为特殊法条,B就是特殊因子。

特殊法条能够包容评价为一般法条,也即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一般法条。

这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标准。

(2)补充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补充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少于或者低于基本法条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极要素的规定。

补充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不法程度必然轻于基本法条的犯罪,属于兜底构成要件。

如独立预备罪的不法程度轻于原本的既遂犯时,独立预备罪属于补充法条。

3.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成立条件
(1)逻辑的包容性,一个构成要件包容了另一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只能借助特定案件事实才能使两个法条之间产生关联,脱离案件事实两个法条处于中立关系甚至对立关系的,不属于法条竞合。

如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不具有法条竞合关系。

(2)法益的同一性,保护法益同一时,适用一个法条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如侵犯了数个不同法益,仅适用一个法条就不足以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不属于法条竞合。

不同章节规定的犯罪原则上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且行为侵害了不同法益主体的相同法益,也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或者医疗事故罪,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不属于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

再如,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罪虽然属于法条竞合,但同一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法益主体的生命或者健康时,不属于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

(3)不法的包容性,即在法益同一时,只有当适用一个法条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程度)且法条之间具有包含关系,才能认定法条竞合,否则属于想象竞合。

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果行为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就要认定行为人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人的不法内容。

4.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具体表现形式
(1)加重构成要件。

成立独立罪名,与基本犯罪属于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对此优先适用属于特殊法条的罪名。

如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破坏军婚罪(与现役军人结婚的情形)与重婚罪。

结果加重犯或者其他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之间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属于特殊法条的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

(2)减轻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为独立罪名,其与基本犯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如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两者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3)结合犯的构成要件。

典型的结合犯包括: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绑架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加重责任要素。

特殊法条增加特定责任要素,以区别于普通法条的,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前者属于特殊法条,后者属于普通法条,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5.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
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又如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

再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都是特殊法条应优先适用。

如果适用特殊法条导致犯罪分子不受处罚的,或者为了确保量刑公平的,可以适用普通法条。

在共同犯罪中,存在有的犯罪人适用特殊法条,有的适用普通法条的情形。

如合同诈骗罪、金融领域的其他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但只要符合特殊法条规定犯罪的,不得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不符合其他特殊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但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普通法条已经规定而特殊法条没有规定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如果不法、责任程度不值得处罚,不得适用普通法条,作无罪处理。

如280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与375条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的用上一个罪名。

又如151、152各种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与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

6.常见法条竞合的情况
(1)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未遂与第23条规定的犯罪未遂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2)第347条第6款规定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与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3)分则规定的必要共犯的法条与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4)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罪的规定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5)实施某一违法行为,如果具有特定目的成立A罪,而无法证明特定目的的成立B罪,因A罪必然符合B罪犯罪构成,故前者属于特殊法条规定,后者属于一般法条规定。

例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6)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8)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9)走私犯罪规定与逃税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走私特定对象的犯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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