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什么是票据关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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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知识点: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概念1.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方面是票据债权,一方面是票据债务。

我国通常将票据债权称为票据权利,将票据债务称为票据义务或者票据责任。

2.票据法还规范所谓的“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也是票据法的规范对象,但是其内容并非请求票据金额,在票据法上居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

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二)票据权利概述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持票人”,其字面含义是占有票据的人。

占有票据的人并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比如拾得他人遗失之票据的人),票据权利人丧失其票据后通常并不丧失其权利(比如票据被遗失、偷盗)。

但是,由于票据权利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从而使票据权利人必须取得占有),票据权利的行使通常也必须提示票据(因此票据权利人必须仍旧保持其占有),因此一般以“持票人”来指称票据权利人。

2.票据权利就是票据债权,只是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实践中习惯使用“票据权利”的称法。

需要注意的是,非票据关系上的权利人,其权利不能称为“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性质是金钱债权,但是相对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票据权利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

这主要体现在,票据权利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个方面。

(1)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意义 •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 义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 (三)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 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
(二)票据资金关系 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的金 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 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但在特殊场合 亦有相当牵连,对票据关系有一定影响 (三)票据预约关系 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使用票据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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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一)汇票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 的付款人 (二)本票关系:出票人和持票人 (三)支票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 的付款银行 三、票据关系的形成机理 ①票据原因关系 ②票据预约关系 ③票据资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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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一、概说 • 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 法上的普通债权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一)票据原因关系 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存在着“一 般情况下分离,特殊场合中牵连”的关系

财经法规第二章三节

财经法规第二章三节
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
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 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 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 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 担付款责任的人;
❖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
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 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 权利。
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 或 最后的被背书 人。
(2)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 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 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 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背书人。
3.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 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 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的行为。
❖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
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 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 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时效 支票6个月
❖ 2.票据责任。 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 (五)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
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并将其交付给收款 人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 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 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

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一、票据当事人1.票据当事人的概念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2.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指票据证明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一、票据当事人3.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

《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概念【章节关系】: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知识点】: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二)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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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概述2(国际结算讲课用)

票据概述2(国际结算讲课用)

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 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合 乎要求,并没有与作案者勾结同谋,而且又不 知情,就不必承担责任。 – 《英国票据法》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利。
案例讨论
A公司为购买化妆品承兑了B公司签发的金额为12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汇票后即按约定向 A公司发货。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在法定质量异议期 内向B公司提出质量异议,B公司承认少量产品存在 质量问题但未予解决。后B公司持上述汇票于到期日 委托银行收款时,被A公司银行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为由拒付。试问: 1)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如B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已背书转让,则面对善 意持票人,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票据抗辩的分类
对物抗辩是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 分为三类:
有关票据记 载的抗辩
有关票据效 力的抗辩
有关票据债 务的抗辩
案例讨论
• A向B购货,由此A签发了一张以C为付款人,B为收款人的1 万元的汇票,经C承兑。B以完全对价转让E。 • 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哪些? •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 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 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 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4、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票据要件有明确的规 定,如规定汇票的形式要件8项,缺任何一项 则汇票无效。 – 《英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同, 如并不要求在票据上写名票据的名称。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当事人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当事人● 详细描述:1.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是指以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3)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例题:C.承兑人D.保证人正确答案:A解析:票据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

A.被背书人B.背书人C.承兑人D.保证人正确答案:C解析: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3.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

A.银行汇票的申请人B.出票银行C.代理付款银行D.申请人的开户银行正确答案:B解析: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的含义、种类、当事人

第三部分票据结算方式考验一、票据的含义、种类(★)(一)含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种类“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例题·单选题】(2020年)下列票据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的是()。

A.本票B.支票C.汇票D.股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限于汇票、本票、支票。

考验二、票据的当事人(★★★)(一)基本当事人1.定义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老侯提示1】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老侯提示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基本VS非基本(二)非基本当事人1.定义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2.包括【注意】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付款人只承担“相对”付款责任;承兑人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需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相同:均需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可以称为付款人”;不同:付款责任上的区别,因此“付款人不能称为承兑人”。

【例题1·单选题】(2022年)甲公司签发了一张收款人为乙公司的转账支票,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名称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M银行,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下列当事人中,不属于该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是()。

A.乙公司B.甲公司C.丙公司D.M银行『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选项B)、付款人(选项D)与收款人(选项A);选项C,为被背书人,属于支票的非基本当事人。

【例题2·多选题】(2022年)甲公司因购货需要向其开户银行M银行申请签发了一张银行本票,收款人为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银行本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银行本票当事人的有()。

第三讲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2)对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以其取得票据 的原因关系有瑕疵进行抗辩。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 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所规定 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的原因关系
(3)在原因关系中无对价或者无相当的对价取 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 (4)为支付而授受票据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 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与票据债务同时存在,票 据权利实现,原因关系中的债务随着消灭。 (5)为担保而授受票据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受 清偿,票据关系存在,一旦被担保的债权得到清 偿,为担保而成立的票据关系即告消灭。
票据预约是否成立票据行为是否按预约实施对票据关系毫无影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讲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民商法学教研室 肖丽丽
本讲主要内容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三、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 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案例
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 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 以投资。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 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 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 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 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 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 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 票据金额。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 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 案。

票据关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关系的概念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

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实施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行为时,就在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以票据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多种多样的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须通过实施票据行为,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

这些主体既可以是个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票据主体(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A 与B 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购货合同,指定由第三方甲付款,A 作为出票人,B 为收款人,甲为付款人。

在票据签发后,作为收款人B 可以通过背书行为将票据继续转让出去,将票据背书给C ,C 可以再将票据背书给D ,D 可以将票据继续背书下去。

在票据的流通中,C 和D 是在票据的背书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所以他们是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①出票人(发票人)即票据最早的签发主体。

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本票的出票人自身就是付款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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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什么是票据关系当事人
(一)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二)付款人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

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四)背书人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五)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六)承兑人
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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