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模式比较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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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

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

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监管也成为了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面临的重要议题。

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市场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金融监管模式的概念和分类入手,探讨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的相关问题。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政府和监管机构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措施。

根据监管机构的角色和职能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为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和新兴金融监管模式两大类。

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监管和市场自律型监管。

政府主导型监管是指政府和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管控和干预,例如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颁布金融法规和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市场自律型监管则是指监管机构通过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等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行为规范和约束,强调市场参与者的自律和自我监管。

新兴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与制度监管。

市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保持竞争和市场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来引导金融市场行为,强调市场调节和市场自选。

制度监管则是指监管机构依靠制度和规则的约束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强调市场参与者的制度遵循和规则制约。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对政府和监管机构来说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因为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对市场和经济的影响是不同的。

政府和监管机构在选择金融监管模式时,会面临来自各方的利益诉求和压力,需要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博弈和选择。

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面对来自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和压力。

金融机构通常希望政府和监管机构能够采取宽松的监管模式,减轻金融机构的监管压力,以便他们更好地开展业务和获取利润。

而政府和监管机构则需要考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风险的控制,可能会选择更为严格的监管模式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政府和监管机构还会面临来自国际社会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压力。

国际社会和国际金融机构通常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建议和评价,要求其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

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综述

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综述

的机构监管 ,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易出现较大 的文化差异 冲
突。 ②尽管金融机构 日益多样化, 传统的职能 日益弱化 , 但是现在
和可预见的将来 , 银行业 、 证券业 和保险业仍将保持较大区别。 统

的不断提高 , 融业务创新 日益加快 , 金 统一监管模式能迅速适应 新业务 , 即避免 了监管真空 , 降低金融创新形成 的新 的系统性风 险, 又避免了多种监管, 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的阻碍 。 4 责任 明确。 、 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同一主体的监管之
类 型 , 别 为 统一 监 管模 式 、 业 监 管模 式 和 不 完全 统 一 监 管模 式 , 文 对 这 三种 监 管模 式的 优 劣进 行 了 比较 分析 。最后 认 为金 融监 管 分 分 本
模 式的 选择 应 与本 国经 济 环境 、 融 程 度相 适应 。 金
关 键 词 : 融监 管模 式 ; 金 比较
金 融 监管 模 式概 述


分业监管模式 的优点在于 : 一 , 第 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不 同的 监管领域 , 具有专业化优势 , 责明确 , 职 分工细致 , 有利 于达到监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 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 和金融监 管法规 的机构性体制安排。从大范围来说 , 金融监管模 式是指一 国金融 监管 的制度安排 , 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 包 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 构、 金融监管主体 的行为方式等 。 而从小范 围讲 , 金融监管模式主
管 目标 不 完全 统 一 。 总 体来 说 ,一 国 选择 的金 融 监管 模 式要 与 本 国 的 经 济环 境 、
要 是指 金 融 监管 主 体 的组 织 结 构 。
管 目标 , 高监管效率。 提 第二 , 具有竞争优势 。 尽管每个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形式的选择研究

金融监管形式的选择研究

金融监管形式的选择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如何选择最合适的监管形式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金融监管形式的选择研究”这一话题,进行一些分析和讨论。

一、监管形式的分类金融监管形式可分为自我监管、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管。

自我监管是由行业内的各个机构自行制定行业标准,并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管是监管机构监督市场活动,防止市场失灵,并对行业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规范化。

政府监管则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对金融市场最终实行直接的硬性监管。

二、监管形式的选择因素(a) 行业特点。

不同的金融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自身的运作方式,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形式才能达到最优的监管效果。

(b) 掌握监管需求。

监管实体必须掌握行业发展、市场规律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来决定何时采取何种监管形式。

(c) 检测监管效果。

选择监管形式后,需要跟踪监管处理的结果,以检测监管效果。

通过不断的调整监管,以保证目标的遂行。

(d) 增强监管效能。

如何从监管的全方位来提高监管效率,又是监管实体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提高专业监管机构的职权,赋予其自主权和独立性,增强监管的类型和范围,并确保监管措施具有法治性和有效性三、不同监管形式的优缺点(a) 自我监管自我监管是行业内的组织自行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

由于行业组织掌握了行业知识和信息,并具有独特的专业能力,能够更好地制定行业内的规则,使监管更加全面有效。

此外,自我监管的过程更加灵活高效,快速制定和修改行业规则,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但是,自我监管也存在弊端,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自我监管的不足之处,往往会造成重大的金融危机,刺激了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b)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监督金融市场的运作。

市场机制能更好地反映市场需求,并利用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和发展。

当然,也会存在市场短视、利益之争等现象。

在市场运作不荣的情况下,市场监管机构也无法将市场调整到合理的轨道上。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金融监管成为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一环。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影响深远。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的是委托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开放,金融体制为计划经济体制,金融监管主要由央行负责,监管范围较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开放,金融机构不断增多,金融业务日益复杂多样,金融监管任务日趋繁重,对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金融监管模式选择方面,我国借鉴了国际上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了调整和创新。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包括委托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

委托监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征信系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手段,自行监管和管理风险。

事中事后监管则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处置,及时干预并防范金融风险。

委托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模式有其优势和特点。

一方面,委托监管能够激发金融机构的自律意识,提高金融机构自我管理能力,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

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置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委托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委托监管存在监管缺位和外包风险的问题,容易导致金融机构追求短期利益、盲目扩张和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事中事后监管则存在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资源不足等问题,往往只能事后处理,治标不治本。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和挑战,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标准和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要加强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培训,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

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

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近年来,金融领域的监管备受关注。

由于金融风险往往会对整个经济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各国政府对金融监管的要求也愈加严格。

而针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的监管模式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国内外两个层面对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国内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部门构成。

其中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则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保监会则负责保险行业的监管。

这四部门的职责相对独立,但又密切协作,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监管分立、监管责任清晰、结构重叠”,即各个监管部门虽然职责分工明确,但往往会出现职责交叉、缺乏协同合作等问题。

另外,由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相对分立的状况,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不力等情况。

二、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国际上,金融监管模式因历史、文化和制度等原因而存在较大差异。

在欧美国家,金融监管通常采取“单一监管机构”或“双重监管机构”模式。

其中单一监管机构模式是由一个机构负责整体金融监管,如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而双重监管机构模式则是由两个机构共同监管,如德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银行监管局和证券监管局。

这两种模式相对于我国的监管分立体系而言,更加规范和有效。

另外,国际上还出现了金融监管合作机构的模式,如欧洲联合监管机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旨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安全性。

三、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比较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也有其独特之处。

例如,由于监管部门相对独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监管分立也能够避免某一监管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但是,金融监管分立也存在监管复杂、监管重心不够集中等不足之处。

相比之下,欧美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更加规范和有效,能够更好地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热点话题。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选择合适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金融监管一直是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背景下,中国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首先要考虑的是市场化监管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市场化监管能够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和透明度。

政府干预也是必要的,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和系统性风险出现时,政府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防止风险蔓延。

金融监管模式需要在市场化和政府干预间寻求平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及时有效地运用政府的监管力量。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还要考虑到国际化的趋势。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中国金融监管也需要适应国际化的趋势,提高监管的国际化水平。

这就需要加强与国际主要监管机构的合作,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提高监管水平和专业能力。

在国际金融规则和标准日益严格的情况下,中国金融监管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提升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还需要考虑到金融科技的发展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可能无法满足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发展的需要。

中国需要加快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采用更加科技化的手段和工具,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也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规范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还要考虑到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

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需要不同的监管模式。

对于成熟的金融机构和市场,监管的重点可能更多地放在风险防范和市场规范上;对于新兴的金融机构和市场,监管可能需要更多地关注创新和发展。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与比较研究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与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张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阐述不同监管模式的优缺点。

一、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分级监管”模式,即将金融机构按照其重要性和系统性分为三级,分别是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和普通金融机构。

不同级别的金融机构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受到最为严格的监管,包括定期压力测试、最低资本要求、资产负债表要求等。

这样的监管模式主要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的垮台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重大冲击。

美国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分级监管能够让金融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具有重要性和系统性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避免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

同时,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办法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政策。

但是,这样的监管模式也有缺点,即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一些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规避监管规定和漏洞获得利益。

二、欧洲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欧洲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欧洲央行、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年金监管局等。

欧洲金融监管机构采用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即对整个金融系统进行监管,包括监管银行、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

欧洲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推进金融一体化,让欧洲金融市场互相联系、互相支持,形成欧洲金融市场整体。

欧洲央行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各国货币政策、维护欧元区稳定,通过货币政策影响整个金融体系。

欧洲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将整个欧洲金融体系联系起来,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欧洲央行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能够通过货币政策调整整个欧元区的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选择

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选择[提要]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金融业竞争尤为激烈,混业经营已经是国际大趋势,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最终目标。

与此同时,尚未完善的金融监管领域问题频发,金融监管模式的不确定性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本文提出当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做法,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一、文献综述国内目前在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很多。

其中,郭亮(2013)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

曹凤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建议。

吴利军、方庆(2012)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并据此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

高田甜、陈晨(2013)对危机过后的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出介绍和评价,提出应妥善处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强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一)目前监管现状和国际主流监管模式。

在金融混业经营下,混业监管本就应该是常态之事。

但是,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所影响,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大幕刚刚拉开,在金融监管领域上,分业监管仍然是目前的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重复监管、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机构间协调性欠缺等问题逐渐的暴露客观上要求我国对既有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转换。

最近几年的事例有以下几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使得90多家中小企业倒闭,其中监管上有一个原因就是央行和银监会不协调。

2013年6月货币市场“钱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同业业务存在不协调。

最为严重的2015年6月股灾,更是集中暴露了现行监管体制的显著弊端,分业监管体制开始备受诟病。

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证指数跌幅超过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炉后不久才企稳。

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

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在全球范围内,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开放、高度复杂的体系。

而对这一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一直是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此,面对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本文将对中外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欧美金融监管模式在欧美地区,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属于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主要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

欧洲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主要由欧洲主权国家和欧洲联盟共同构建而成。

欧洲监管部门分为欧洲金融管理局和欧洲防洗钱金融机构,两个部门内部也有分工,共同在欧盟范围内监管金融业务。

美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金融业监管局、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

这些机构不论是在制定监管条例还是在执行监管任务时,都有着非常完整的共同协作和联系体系。

在监管方面,美国机构通过规定发债、股票等证券发行的程序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总的来说,欧美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其严格的法规标准和完整的监管机制。

这样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危机时期也能够快速响应、迅速调整政策,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金融监管模式中,央行居于核心位置,依法监管整个金融体系。

除央行外,还有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专门承担金融市场监管职责的机构。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形成了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际化,中国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异地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标准方面,中国也在逐步对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加速向符合国际化标准的监管体系转型。

相比欧美,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相对较强,政府在金融市场的管理中也参与较多。

但中国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在某些方面仍有待完善,如未来还需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数字监管以及完善外汇交易、股票发行等监管程序。

三、中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中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理念不谋而合:都是以规范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障投资者权益为目的。

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

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在当今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级的问题,更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博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金融监管模式的类型、博弈的主要因素以及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金融监管模式的类型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市场化监管、政府监管和混合型监管三种类型。

市场化监管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金融机构自主管理自主监管,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市场竞争和自律机制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政府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立法、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等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混合型监管是指在市场化监管和政府监管之间进行平衡,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保障政府在必要时能够介入和调控。

二、博弈的主要因素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博弈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特点、政府的角色、监管机构的能力、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国际金融环境等因素。

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制定监管模式的关键因素之一。

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其风险偏好、参与主体和交易方式等都不尽相同,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来适应其特点。

政府的角色决定着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博弈。

在某些国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更倾向于采取政府监管模式;而在另一些国家,政府更愿意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监管。

监管机构的能力对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也至关重要。

如果监管机构的能力较强,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那么市场化监管就会更加有效;反之,如果监管机构的能力有限,政府就需要更多地介入监管。

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也会直接影响到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博弈。

三、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既受到国家内部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在国家内部,政府的政策倾向和监管机构的能力是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

如果政府倾向于市场化监管,就会推动金融监管模式向市场化倾斜;如果政府倾向于政府监管,那么金融监管模式就会向政府监管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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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比较与选择冯增炜1,林作甫2(11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四川成都 610074;21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辽宁沈阳 110043) 摘 要:不同的监管体制适用不同的金融经营格局,具有不同的效力,2006年以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业将进入新的时代。

加快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构建更加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应是当务之急。

本文在比较传统监管模式的基础上,主张将现有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通过改革组成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要求,为国内外金融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金融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图分类号:F8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5)022*******收稿日期:2004212205作者简介:冯增炜(1970—),男,辽宁岫岩人,中国证监会财务处长,西南财经大学在读博士生。

一、不同监管体制模式的优势比较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金融经营体制和监管体制并不是完全与分业经营实施分业监管、混业经营实施集中监管对应的。

一些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国家采用混业监管体制,已经是混业经营的国家却继续坚持分业监管。

两种监管体制模式各有优势和不足,不存在绝对有效和绝对无效之分。

各国选择什么样的监管体制,必须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传统紧密集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判。

(一)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势和不足集中监管体制模式下,无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是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其典型代表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的英国,由英国金融监管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

目前,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多。

1996年后,日本和韩国也转向这种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有以下优势:第一,成本优势。

集中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技术投入,而且可以大大地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第二,改善监管环境。

避免由于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避免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方面的不一致性,降低成本;可以使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便利地进行投诉,降低相关信息的搜寻费用。

第三,适应性强。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集中监管能迅速适应新的金融业务发展要求,既可避免监管真空,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又可以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第四,责任明确。

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一个监管者的监管之下,监管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确。

这种监管模式的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即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

(二)分业监管体制的优势和不足分业监管体制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分别由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

中国是这一监管体制模式的典型代表,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也实施类似的模式。

这种监管体制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有监管专业化优势,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每项监管工作,突出监管重点,监管的力度较强。

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

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尽管监管对象不同,但相互之间也存在竞争压力,在竞争中可以提高监管效力。

这种监管模式的缺点: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摩擦;从整体上看,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

(三)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势和不足11牵头监管模式。

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可能存在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几个主要监管机构为建立起及时磋第2期2005年4月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orth China E 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 )N o.2April ,2005商协调机制,相互交换信息,以防止监管机构之间扯皮推诿,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

其典型代表是法国。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目标明确。

金融监管很少只有单一的目标,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分业监管可以对多重目标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细分。

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对其所属业务领域实施监管时有特定的目标,能突出监管的重点。

同时,在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专业化的监管能使监管目标得以更好的实施。

二是通过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多个监管机构的存在,有可能会导致对有利监管对象的争夺、对交叉责任的推诿等行为,但也会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监管机构定期的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以及密切配合,有可能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但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由谁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牵头监管者并不能做到控制整个金融体制的风险。

21“双峰式”监管模式。

一般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从而达到双重“保险”作用。

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澳大利亚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实行了新的监管框架,所有的审慎监管交由一个新成立的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接替了储备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和保险与退休金委员会对寿险、一般保险和退休金的审慎监管。

1999年,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委员会也将其审慎监管职责交给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则统一负责市场一体化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市场行为标准和投资、保险、退休金、储蓄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标准,以及信息披露、客户保护、市场一致性等。

奥地利在审慎监管方面,仍由奥地利证券监管局负责证券业监管,财政部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监管,但对经营业务则统一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与分业监管相比,它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同时,在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层面内部,避免了监管真空或交叉、重复;第二,与集中监管模式相比,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第三,在各自领域内保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

31伞式监管+功能监管模式。

这是美国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与“双峰式”模式的区别在于: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是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负责审慎监管,而澳大利亚则单独成立了审慎监管局负责审慎监管。

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规定,对于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助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形监管制度:即从整体上指定联储为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形监管人,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

二、不同金融经营体制下监管体制模式的选择(一)分业经营下的监管体制选择在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模式的前提下,监管体制可以选择集中监管体制或分业监管体制。

集中监管体制由一个监管当局对金融各业实施统一监管,但各业内金融机构不能混业经营。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对金融业内各业实施监管。

集中监管体制适应于金融业发展水平比较低、金融产品相对简单、金融业务量相对较小、金融风险控制相对较易的国家和地区。

由一个监管机构同时控制金融业内部风险可降低监管成本,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

在金融业发展水平较高、金融品种丰富、金融产品特性相对较复杂、金融机构众多、金融业务量大、金融风险控制难的条件下,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不强,分业监管体制比较合适。

因为分业监管有利于不同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专业性监管,实现监管的专业化,积累监管经验,培养监管人才。

不过,分业监管也有不足的地方,由于金融业务之间的关联性较强,风险在金融各业之间的传播也是不能避免的。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分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二)混业经营下的监管体制选择分析在金融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的前提下,监管体制也可选择集中监管体制或分业监管体制。

集中监管能够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经营的产品具有跨单项业务的特性,其风险的来源也比较复杂,分业监管可能忽略了由产品的复杂特性引发的风险,不利于对金融机构总体水平风险的控制。

但是简22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单的集中监管也越来越不适应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化的形势,因而理想的监管体制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体制。

具体地,可以在集中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以在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以实现专业化监管和集中监管的有效结合。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问题与改革选择(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与问题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由三部分构成: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 BRC)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

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总体来看,我国在涉外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较少,不能适应“入世”过渡期结束后金融业发展变化的要求。

我国“三权分立”式金融监管体制是依据“四业分离”①的原则而相应建立起来的。

分业监管对于明确金融业务界限,防止金融机构通过业务交叉进行不公平竞争,从而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所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

但是,这种监管体制与当前国际金融业日趋一体化和混业经营的特点不相适应。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的“脱媒”现象越来越普遍,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融合已成为一种潮流,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业务中的比重下降。

而且,金融机构的规模不断膨胀,金融领域的兼并收购案层出不穷,金融“航母”甚至金融“王国”已不少见。

另外,金融集团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如商业、旅游等)的合并,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大的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业监管倡导者的美国也在1999年11月取消了执行了66年的有关银行与证券分离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国内金融机构的单业经营与外国金融机构的多业经营之间的竞争,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消除这种不公平。

另外,由于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

衍生金融工具在增大了金融业风险的同时又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显然,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中国来说,对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是力不从心。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既然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那么,金融监管体制也应该是混业协同监管模式。

这就是说,我国先行的三个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很难适应中国“入世”后金融业发展变化的趋势,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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