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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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监督责任的划分1.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质量监督要求,成立专门的监督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监督工作。

2.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

4.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二、监督方式和内容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情况,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的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施工工艺的规范性等。

2.抽查抽查是在施工过程中,随机选择部分施工节点或现场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采购和验收、施工质量的控制等。

3.不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是指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随时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单位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进行记录,并形成监督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1.监督记录监督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以便于后续的整改和追责。

2.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施工单位的评价和建议,以及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和评估等。

四、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2.责任追究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违规行为,监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要求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是对建筑工程中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明确各方的监督职责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和可靠。

在实施过程中,需各方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提高工程质量的水平和可控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2.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实施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主要技术指标、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 实施质量追溯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起建设工程质量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个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质量记录进行存档,以备日后的查验和核实。

5.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的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效能和能力,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的合格率和可靠性。

二、实施细则的内容1.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2.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详细列举了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各个方面,包括施工图纸的符合性、材料的合格性、工艺的规范性、工程质量记录等。

3.检查的方法和手段:指导监督检查人员采取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如实地检查、取样检测、数据对比等。

4.检查的程序和步骤: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预检、初检、复检、专项检查等环节。

5.检查结果的处理和追踪:规定了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处理意见的书面通知、整改进展的跟踪等。

三、实施细则的步骤实施细则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监督检查的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等。

2.开展预检工作:在正式检查之前,进行预检工作,包括调研、搜集资料、了解情况等,为正式检查做好准备。

3.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检查计划,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材料的存放、工艺的操作等。

4.进行取样检测:根据需要,对部分材料进行取样检测,包括强度、含水率、尺寸精度等指标。

5.整理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内容,整理检查结果,包括合格项、不合格项和整改要求等。

6.书面通知和追踪: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对于不合格项,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进行追踪和督促。

四、实施细则的要求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保证检查的合法性和严格性。

2.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检查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甄别问题和提出合理建议。

4.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并追踪整改进展,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

负责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及质量。

3. 投标阶段3.1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包括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内容。

3.2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包含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3 开标阶段开标阶段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投标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 施工阶段4.1 施工前施工前必须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4.2 施工过程管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包括施工过程的监控、检测、验收等内容。

4.3 施工后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建设工程的完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

5. 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

6. 监督管理工作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收取一定收费。

费用由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对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7.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保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信息。

8. 结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工作。

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客观、专业和独立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一、引言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结构、功能、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整体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稳定可靠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和原则1、工作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投运使用等各个环节,涉及土建、电气、水暖、通信管道、消防、卫生、环保和管理等各个方面。

2、工作原则:客观公正、全面严谨、标准规范。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1、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包括:审查设计文件,确认设计程序,评估设计方案合理性,确认设计计算的正确性和适用性等。

2、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包括:审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计划,监督工程实施的过程,检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秩序良好,卫生环境符合要求。

3、竣工验收和投运使用阶段在竣工验收和投运使用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的内容包括: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对建筑物安全、电气、消火栓、给排水、通风空调等设施进行试运行,确认工程达到使用标准,开展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长期稳定。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1、法制保障:法律法规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力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依规开展。

2、技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要发挥技术优势,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确保质量监督管理的准确性。

3、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4、经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交付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监督承包商、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他们履行质量责任;(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能够正确判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请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流程:预审、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一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及执法性,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检、维修项目(包括装置检、维修)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等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塔西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构配件生产的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3、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4、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5、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7、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8、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参与本辖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掌握本辖区工程质量状况,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1、核实并记录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第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站开展工作。

第六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到工程竣工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期。

1、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 施工图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副本);3)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机构组成;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相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基层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基层政府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工作;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进行处罚和整改;协助依法处理建筑施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计划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突出重点,强调风险防控,重点关注安全隐患、关键节点、重要工程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抽查、实地踏勘、设备检测等方式,全面了解工程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罚款等措施,确保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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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

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十四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

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测费第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

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章职责任务第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二)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四)配合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____%,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二)施工许可文件;(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

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

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竣工验收按《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表现优秀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及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3____)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等级在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监督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道和村道。

农村公路的具体划分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所有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依法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指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成立的农村公路监督小组。

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终身负责。

“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的责任制。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县(区)农村公路监督小组在市质监站的委托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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