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制度条款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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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典中的重要规定之一,其在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对于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民法典相关内容,以便您参考:一、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基础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典中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对个人、法人行为的一种规范,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基础主要来源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禁止对妇女进行歧视、侮辱和凌辱。

”这一条款体现了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为具体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关系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领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利、有义务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这一条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责任的原则,旨在促进夫妻关系的平等和和谐。

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比如关于子女抚养权利的规定,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保障了子女的权益。

这些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作用,为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应用在合同关系中,公平责任原则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款体现了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责任原则,保持诚实守信,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为合同关系的公平、诚信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款规定了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倡导公平负责体现。

这为合同关系中的公平合理发挥了法律效力。

论公平责任原则 段洪艳

论公平责任原则 段洪艳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收稿日期:2008-10-13作者简介:段洪艳(1983-),山西大学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公平责任原则段洪艳(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公平责任原则的宗旨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在法官的判决中运用相当广泛,但由于审判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导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反而可能使公平不能实现。

同时,过分随意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导致判决产生过程的“暗箱操作”,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司法透明”的义务相抵触,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关键字: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危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881(2009)01-0167-02一、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随着社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民法所调整的产品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内容日益复杂化,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对归责原则所提出的需要。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在加害人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不负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某些不足;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具体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它并没有包括过错责任以外的一切责任。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又显失公平的这一类案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出现了空白。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所受的损害,既无法依过错责任原则得到救济,又无法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补偿。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地位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公平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的利益,“反对暴利,不能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之变迁与建构

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之变迁与建构

括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这一多元化的体 系。 07 下半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 年 《 的修改引发 了 很 多的讨论和争议, 特别是该法第 7 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问题.新法坚持了机动车的无过错 责任原则, 加入 了 1%这一最低赔偿标准, 0 但是新法依 旧没有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上 区分人 身损 害和财产损失, 这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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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侵权 归责原则
体 系之变迁 与建构

摘 要


现 代侵权 行 为法着 眼于现 代化 的危 险 J生产 活动 , 生 引入社 会 本位价值 理 念 , 归责原 则以客 观 归责 为 中心 , 发展戍 包
前提 。 。
在特 定领域 改变传 统社 会 以过错 责任 为手段 的分配 方法 , 让危 险 制造 者和 因 从事 危 险事业 而 受益 的 企业 或个 人承 受该 损害 。但 是 , 错 归责原 则始 终是 侵权 行 为法 责任 分配 的基本 原则 , 过 无过 错责任 作 为一种 社 会强 加给 行 为人 的责任 , 只是 一种 补充 原则 , 只有在存 在法律认 可 的特 定理 由, 保护生 命健康时 , 可适用 。 如 才 0 ( ) 平 责任原 则 四 公

所谓“ 归责 ” 即行为所 致 的损 害结 果应 当归 于何 人 , 体地 , 具 说, 归责 的含 义 , 指在 行 为人 因其行 为和 物件 致他 人损 害 的事 是 实 发生 以后 , 应依 何种 根据 使之 负责 , 此种 根据 体现 了法律 的价 值 判断 , 即法律应 以行 为人 的过错 还是 应 以 已发 生的损 害 结果 为 价 值判 断标准 , 或 以公平 等作 为价 值判 断标 准 , 使行 为人 承 抑 而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章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责任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个人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一种约定,旨在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

在责任书中,公平和公正原则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可以确保各方在权益和责任方面得到平等对待。

责任书的公平原则体现在对各方的平等对待上。

在签署责任书之前,各方应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在制定责任书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例如,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和雇员应该在工资、工作时间和福利等方面得到平等对待,以确保他们在工作关系中的公平性。

责任书的公正原则强调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的公正和公正性。

当出现争议时,责任书应该提供一个公正的解决机制,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在合作协议中,当发生分歧时,可以约定通过独立仲裁来解决争议,以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

公正的原则还要求责任书中的条款和条件应该明确、透明,并且不应该对任何一方有不公平的约束。

各方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协商和制定责任书的过程,并且对责任书的内容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环境的因素。

在制定责任书时,应该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使用协议中,应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不损害环境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责任书还应该遵循道德和伦理的原则,尊重各方的人权和尊严。

为了确保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得到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加以监督和执行。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责任书的签署和执行过程中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和评估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是确保各方在特定情况下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处理的基础。

它不仅体现在责任书的制定过程中,还体现在责任书的执行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

通过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可以确保责任书的有效实施,维护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非常重要,现在帮你写一份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民法典文章吧: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全面系统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国现行民法的总纲总章。

其中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在《民法典》中,公平责任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责任的公平性:《民法典》强调在民事关系中,责任应当公平,责任的承担应当有依据,不得任意歧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2. 违约责任的公平性:在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应当进行公平的责任认定,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违约方的权益和情况,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

3. 损害赔偿的公平性: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基于损害赔偿的公平原则,强调了赔偿的适当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和体现,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公平责任原则的贯彻执行,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2. 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公平责任原则的实现,有利于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公平责任原则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和透明,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三、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贯彻执行为了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贯彻执行,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其有效实施。

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2. 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监督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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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制度条款变迁摘要: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我国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渊源自《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
24条现至《民法典》第1186条几经完善,本文拟从公平责任的制度变迁入手,
对其在司法适用中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行探析,以期对未来制度的走向做出展望。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损失分担规则补偿制度
一、我国公平责任的制度演进
(一)《民法通则》首次规定公平责任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自1986年施行《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首次在我国
确立了公平责任。

国内学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研究成果基本上都是1987年之
后才陆续发表。

公平责任自确立之初就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但在我国以二元归责
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公平责任的法律地位在当时又分为:公平责任肯定说
和否定说。

肯定说主张公平责任应当属于归责原则之一,其认理由为:涉及公平责任原
则的条款责任形态特殊,不宜划分到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这两个归责原则的范畴;公平责任原则有自身的归责基础;公平责任原则已体系性确定了损害结果的
分配。

否定说主张公平责任原则不属于归责原则,其认定理由为:没有法律依据支
撑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优先级在过错责任和非过
错责任原则之后;公平责任视为规则原则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

从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第132条能够单独、直接适用,且具备了一般条款授权
性以及模糊性的特点。

(二)《侵权责任法》修改公平责任
到2009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
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和《侵
权责任法》都说“根据实际情况”。

由此可见,两种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实际上
都是具有弹性的授权性条款,《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的两处条款:
将《民法通则》中“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将《民法通则》中“当事人”修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

这两处改变,意味着公平责任在我国法
律体系中定位的变化,由归责原则转向损失分担。

虽然进行了两处改变,但《侵
权责任法》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一般规定+具体列举”的模式。

(三)《民法典》保留公平责任
但是《民法典》第1186条把《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的“根据实际情况”
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在此体现出具体规制的倾向,但是当下
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中并没有与之相匹配到的规定。

且《民法典》第1186条所体
现出的公平责任不再具备独立适用的地位,在模式上也修改为“一般规定+具体
条款”的新规则模式。

二、对未来制度的展望
设立相应的豁免与排除规则,针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划清界限,
因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的是效率价值而非公平或正义价值,当有更高位阶的价
值与之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更高位阶的价值。

具体而言可将“有利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设立为损失分担规则的豁免事由,防止为追求效率价值而
牺牲公平或正义价值的情形出现。

三、总结
虽然从法理的发展趋势上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被限缩,但是因我国有着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且社会保障机制无法完全替代法律规范能够发挥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制度仍应保留并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引用文献:
[1]郑晓剑.公平责任、损失分担与民法典的科学性——《民法典》第1186条之“来龙”与“去脉”[J].法学评论,2022,40(01):90-104.
[2]程茜.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变迁及适用——对《民法典》第1186条之解读[J].昆明学院学报,2021,43(05):23-31.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0-23.
[4]陈本科.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以100份侵权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法律适用,2015(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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